导图社区 法理学笔记
大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复习整理总结,法律概念是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细胞,它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的概括性表达,对于确定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意义边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编辑于2022-01-16 21:28:06法理学
法律的本体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定义
汉字“法”的古体及其含义
“法”的古体
“灋”
“法”的含义
公平、惩罚
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特征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律的本质定义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的特征
I. 国家创制性
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
认可
定义
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
分类
已有的社会成规:习惯、道德、宗教教规等等
司法判例
法律学说
II. 行为规范性
从调整机制上看,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的行为。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的行为
III. 普遍适用性
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IV. 国家强制性
从实施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律的本质
定义
法律的本质是指法律的内部联系,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法律的本质隐藏于法律现象的背后,是法律内在的、深刻的、稳定的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它、把握它。
属性
内容
从主观角度看,法律具有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从客观角度看,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其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所以,法律在本质上是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意志和规律的统一。
分类
阶级性
含义
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硬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宣布为法律。
注意点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合力意志”。
物质制约性
注意点
法律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律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
法律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律就没有影响
法律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的要素
概念
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或各个组成部分
分类及其内涵
I. 法律概念
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细胞,它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的概括性表达,对于确定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意义边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分类
a. 主体型法律概念
主要描述被赋予法律权利(权力)或被施加法律义务的人或组织
b. 客体型法律概念
主要描述法律主体权力或义务指向的对象
c. 关系型法律概念
主要描述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之关系的法律属性
d. 事实型法律概念
主要描述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事实或主体之行为
定义方式
在法律规范中对其含义直接明文规定或释明
在法律规范中并无专门的意义释明,其含义需要借助日常语言来理解或是由执法或司法官员依据职权予以界定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分类
经验性(事实性)概念的不确定性
规范性(价值性)概念的不确定性
意义
有助于法律摆脱自身的僵化,弥补可能的疏漏,从而保证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顺利对接
II. 法律规则
概念
基本概念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它是在具体条件下为法律主体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
性质特点
法律规则最能体现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或者说,法律大多数时候总是以法律规则的形式展示它的面貌
数量特点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诸元素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远远超过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是法律内容中最主体的部分
特征
确定性
规范性
体系性
结构
适用条件
定义
法律规则中规定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性条件
内容
主体
时间
空间
情节
确认性情节
排除性情节
行为模式
定义
法律规则中有关行为本身的规定,它被认为是法律规则的核心构成要素。
分类
权利(授权)行为模式
可以做的行为(可为)
义务行为模式
禁止做的行为(勿为)
应当做的行为(应为)
法律后果
定义
法律规则中对行为人的行为赋予法律评价和处理的部分
分类
否定性法律后果
对违反义务性规定的行为提供
肯定性法律后果
对授权性行为提供
分类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
定义
授权性规则又称授权规则,其行为模式系可为,即对行为人自身而言,他可以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
义务性规则
定义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分类
禁止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
定义
指对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法定性,不允许行为人任意改变的规则
E.g:婚姻法规则
任意性规则
定义
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因行为人的个人意志予以改变的法律规则
E.g:我国的合同法规则
区分: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和法律之意志的优先性序位,以及看规则中的法律意志是否具有垄断性。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
定义
确定性规则是指规则本身明确提供了全部规则要素的表达,而无须再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
定义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某一主体进一步提供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
定义
准用性规则同样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是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III. 法律原则
概念
法律原则是对法律之目的、精神、价值等所做的纲领性规定,是指导具体法律规则的规范原理和价值准则。
特征
和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具有极大的抽象性,其内容也不像法律规则那么确定,因为法律原则往往并未描述任何事实特征或具体行为样式。
分类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
定义
实体性原则是指那些直接涉及法律实体性问题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
定义
程序性原则是指那些主要涉及法律程序性问题的原则
作用
对法律变革的作用
对法律适用的作用
弥补法律漏洞
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限定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
在司法中的运用
顺位限制原理
穷尽规则,方可援引法律原则
目的限制原理
非为个案正义,不得抛弃法律规则
适用前提
在个别特殊案件中,对明确法律规则的适用可能产生极端的不正义,那么这个时候才可以援引法律原则并抛弃法律规则
优势理由原理
面对原则冲突,当择优而取
构成法律的三个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功能
为人们辨识法律提供了一种分析模式或进入路径
法律的渊源、体系与效力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概述
概念
在我国法学中,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的不同的表现形式。
这一概念被用于说明某一规则如何产生或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成为权威机关做出法律决定(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的权威根据。
历史发展
人类的法律发展一般都是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过程
生成主体
国际社会
区域性国际组织
国家
当代国际社会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创制主体
社会
个人
主要形式
正式渊源
概念
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明确文本的渊源
特征
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予以适用,法院在其可适用的案件中应当以它作为裁判依据
分类
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
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参考的材料,它们没有在权威性法律文件之中得到阐述或者体现
特征
没有法律约束力,只在特定场合才可以被当做裁判依据
分类
权威法学理论
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
公共政策
当代中国的制定法渊源
定义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是制定法,即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以权威法律文本明确表现的渊源。
分类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一般性地方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军事法规
司法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军事规章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法律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
具有法律创制权的国家机构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为法典或单行法规文件
不成文法
由国家机构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
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
规定的是实体性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的授予、限制或剥夺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公法与私法
公法
保护国家利益的法
私法
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特征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
法律体系应当是法律部门有机整合而形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应当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法律体系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存在条件
一定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能够正常存在、运行和发挥作用
法律体系在一国范围内具有至上性
概念对比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的特征
立法体系以一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强调的是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而这种效力等级又是以国家立法权配置中各立法主体的权力等级为基础的。
关系
法律体系
内容
立法体系
形式
区别
基本构成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立法体系
规范性法律文件
基本结构
法律体系
取决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立法体系
取决于国家立法权的配置体系,即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构的权力等级结构
法律体系与法系
区别
侧重点
法律体系
侧重一国在某一时代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的内在和谐一致和体系性联系
法系
根据历史传统的联系和表现形式上的共同特征而对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的宏观分类,它侧重于世界各国法的比较
包括范围
法律体系
仅包括一个国家在某一时代有效的法律规范
法系
不仅包括若干国家现行的法,而且还包括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
研究方向
法律体系
静态的研究
法系
偏重于各国法律横向与纵向的动态比较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的定义
由全部的法学知识经过分类、整合而成的各个分支学科联系构成的统一整体
区别
范畴
法律体系
制度范畴
法学体系
思想范畴
法律部门
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划分方式
我国法学界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为主、结合法律调整的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划分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法律调整的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还应该考虑几个重要因素
要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平衡
法律部门的划分要具有前瞻性,从而保持部门法划分的相对稳定性
法律体系中各部门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某些法律关系领域具有不同的特征,要选择其主要特征进行分类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断发展的,当前的划分不可能永远不发生变化
当代中国的基本法律部门与体系
宪法
行政法
民法和商法
经济法
刑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军事法
诉讼法
法律效力
含义
内容
法律效力是法律的约束力和保护力的统称
约束力
指违法实施或违法不实施的行为,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应当受到国家的强制性追究
保护力
指社会主体接受法律的调整和指引,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作用
法律效力是法律的调整、指引和保护功能的体现,具有认可和追究的双重意味
效力范围
对人效力
近代以来的主流(包括中国)——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原则
属人主义
法律适用于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本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
保护主义
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的原则,中国也是如此
中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
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应当根据法律,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犯罪
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事效力
意义
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法律在一国领域范围内的效力
域外效力
法律在一国领域范围外的效力
时间效力
重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刑法中的例外
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限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以到达一定期限为生效时间
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
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而自动生效
有关国家机关颁布专门性文件宣布废止法律的效力
因相关的新法律规定而使与新法律相冲突的旧法律自然失效
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该法律自行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
定义
新生效的法律对既往所发生的社会事件和主体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国家所采用的一般性原则
例外
在刑法中,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角度出发,通常又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效力的冲突及其协调
差序规则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阶的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没有上下之分,它们各自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适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国际法优先原则
法律关系
概念
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分类
根本性法律关系和一般性法律关系
根本性法律关系
根据宪法性法律所产生的,反映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性质,国家制度的内容以及社会中基本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一般性法律关系
除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以外的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指一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抽象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宪法法律关系和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实体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和执行性法律关系
实体性法律关系
依据实体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性法律关系
依据程序法律规定而在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执行性法律关系
依据执行法律规范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或者经过程序法律关系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在国家执行机构与被执行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
由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实现的正常形式
第二性法律关系
由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合法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直接法律关系和间接法律关系
平等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I. 法律关系主体
含义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特点
法律性
社会性
种类
自然人
基于人的自然生理功能出生的、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国家
II. 法律关系客体
含义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
条件
利益性
稀缺性
可控制性
合法性
种类
物
人身利益
精神产品
行为结果
III. 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义务
权利
概念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特征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国家的保护
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
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义务
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特征
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
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性
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的守恒性
权利和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性
权利和义务在价值上的一致性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演变与法律事实
两者关系
无论如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离不开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演变
条件
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有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
有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
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或客观情况。
条件
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分类
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种类
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客观现象
法律事件是指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
分类
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个人事件
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
主体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由于主体的某种实际行为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分类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
国家行为和当事人行为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运用
界定法律事实
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考察法律关系各要素
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
搜寻法律规范
法律责任
释义
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其行为带来损害结果,从而承担强制施加的不利后果的应当性。
特点
责任确定的法定性
责任承担的强制性
责任后果的不利性
责任实施的专门性
产生和构成
产生原因
违法、违约、法律特别规定
i. 违法行为
ii. 违约行为
iii. 法律的特别规定
构成要件
a. 责任主体
b.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c. 损害结果
人身
财产
精神
d. 因果关系
e. 主观过错
故意
过失
种类
民事、刑事、行政、违宪
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和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法定的其他事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点
是一种补偿性责任
主要是财产责任
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不追究、归责与免责
不追究法律责任
定义
不追究法律责任,是指基于某些原因,归责主体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分类
基于时效原因而不追究
基于不诉而不追究
归责
原则:法定、相称、自负、平等
定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平等原则
免责
定义
免责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通过归责活动,法律责任主体被认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部分地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分类
法定免责
立功、自首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补救免责
约定免责
法律制裁
定义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治措施。
功能
惩罚功能
补救功能
预防功能
种类
违宪制裁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演化
法的历史类型
马克思主义法学
注意点: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没有法律
理论基础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分类
a. 原始社会
b. 奴隶社会
c. 封建社会
d. 资本主义社会
e. 社会主义社会
注意点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
没有阶级、国家
共产主义社会没有法律
消灭了阶级、国家
法系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概念
法系又称法的家族或法圈。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形成了某些共性和共同传统,法系即这些法律的总称。
划分标准
划分法系的标准是各种法律秩序以及这些法律秩序所构成的整个群体所具有的“法律样式”
法律样式的构成要素
a. 法律秩序的历史来源和发展
b. 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思想方法
c. 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
d. 法律秩序中法律渊源的种类及其解释方法
e. 政治、经济学说方面或者宗教信仰方面的思想意识
当代西方主要法系
民法法系
法、德
定义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
分布
法国支系
拉丁语系各国
德国支系
日耳曼语系各国
亚洲、非洲以及中南美洲
特点
1. 全面继承罗马法
2. 实行法典化
3. 立法与司法明确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院的造法功能
4. 法学在法律发展中作用突出
5. 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普通法法系
英、美
又称英美法系
定义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
分布
伴随着英国近代以来的殖民统治,普通法法系国家分布于世界各地
特点
1. 以英国为单一传播中心
2. 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3. 变革缓慢,富于保守色彩
4. 法官在法律发展中作用突出
5. 体系庞杂,缺乏系统化
6. 程序中心主义
7. 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
法律的继承和移植
继承
针对历史上的域内法律
定义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或借鉴。
原因
1.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
2.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因素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 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继承性
移植
针对所有域外法律
定义
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被移植或推行到其他国家(地区),从而使其接受并成为后者法律体系之有机组成部分的活动。
原因
1. 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
2.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 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4. 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规律
1. 一般而言,主动移植比被动移植效果好。
2. 一般来说,私法最容易移植,社会法居中,而公法则最难。
3. 在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理念开始形成并得到强化,全球法律的地方化和地方法律的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法治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4. “全球法”“世界法”或“人类法”所产生的法律移植已经具有了自上而下纵向移植的特征。
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
含义与构成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以制约权力、保障自由和权利为核心价值取向,以法律制度为主导调控形式,以普遍法律规则为根本行为尺度及生活准则的国家—社会治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秩序形态。
法治的构成要素
1. 法律体现公众意志和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精神,制度体系健全完备
2. 法律具有公开性、确定性和一致性
3. 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不溯及既往性
4. 法律规范符合生活现实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5. “治者”与“被治者”共同尊崇法律权威,依法办事
6. 确保司法独立、正当程序和执法司法公正
7. 规章命令、司法解释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
8. 法院对国家权力行为具有合宪、合法审查权
9. 保证执法司法效率,法律救济途径是畅通便民的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是否强调法律至上
法治
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制:自法律产生以来
法治:资产阶级革命
与权力的关系不同
法治对公权力有限制作用
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
法制可能有恶法
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法治以民主为基础、主要内容
联系
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有法治一定有法制
法治是法制的深化
法治国家的不同历史模式
社会优位型法治模式
英
英国
国家优位型法治模式
德
德国
当代发展变革
两种模式相互接近
不管是社会优位型的“法的统治”,还是国家优位型的“法治国”,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都开始出现相互接近的趋向。
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
1. 社会与国家的恰当平衡,要求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
2. 公民权利的纵向分解指向,扼制了国家权力的专断膨胀空间
3. 社会组织的多元自主化发展,形成了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机制
4. 多元社会的差异性追求和多样价值评判,决定着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5. 多元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合作,促进了民间自律秩序
6. 多元社会孕育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文化支撑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实基础
a. 市场经济是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
b. 民主政治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
c. 理性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
d. 多元社会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
建设目标
a. 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民主制度与治理机制
b. 建立和完善“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c. 建立和健全公正的执法司法体系和运行机制
d. 确立普遍有效的法治精神和信念
e. 建立多元化的规范秩序和纠纷解决机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软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12345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与社会
法律与政治
相互关系
a. 任何一种法律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经济
b. 法律对政治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b.a. 法律通过对政治的保障和促进来维护经济
b.b. 政治本身也需要法律的保障
法律与国家
1. 法律是由国家法定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认可的
2. 法律由国家执行和实施
3. 为了保障国家机关忠实地遵守法律,法律也限制国家权力
法律与政策
相同点
a. 它们都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都是要达到调整、控制社会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
b. 它们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
c. 它们在适用上具有互补性
不同点
重点:意志属性不同
a. 它们所体现的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公意”;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体现;国家政策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没有人民意志的属性。
b. 两者的规范形式不同
c. 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d. 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法治与民主政治
1.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
2. 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法治的发展程度
3. 民主政治是法治发展的动力
法律与道德
联系
a. 道德和法律的社会作用相同,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
b. 道德和法律的目的相同
c. 道德和法律一样,都与特定的经济基础相一致,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d. 在形式上,道德也和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
e. 道德和法律的实施主要都是靠自觉
区别
a.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b. 道德和法律自觉实施的方式不同
c. 法律在内容上是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而现代社会的道德仅仅是一种观念义务
d. 法律和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有所不同,它们各有自己的界限
互动
1. 道德推动和完善法律
2. 法律保障道德,具有促进道德普遍化的功能
法律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1. 科学技术始终是文明发展的基础和杠杆,它的应用也大大促进了法律的发展。近代民主法治的发展中,就以科学的巨大进步为背景。
2. 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不但不利于法律的进步,有时还会产生相反的结果。
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1. 促进科技有利于增进人类福祉的发展,这需要法律的保障。
2. 科学技术的合理应用需要法律加以确认、维护、规范、调节和保障,良好的法律环境是科技进步和合理应用的可靠保障。
法律与人权
人权概述
定义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和认可的,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特征
普适性
道义性
根源
a. 自然权利说
b. 天赋人权说
c. 法定权利说
d. 社会连带说
要素
1. 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
2. 权利的主体,即有权利的人
3. 权利的客体,即权利指向什么
4. 权利的性质
5. 权利的回答人,即具有义务的人
分类
依据层次
道德人权、法律人权、现实人权
依据内容
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依据主体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相互作用
a. 法律以人权为基础
b. 人权需要法律的保障
c. 人权和法律的关系也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
立法与法律的运行
法律实施
概述
概念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施行的过程和活动。
方式
I. 法律执行(执法)
II. 法律适用(司法)
III. 法律遵守(守法)
需掌握的三方面
IV. 法律监督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
区别
法律实施
“怎样”:过程和活动
法律实施描述的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怎样被贯彻和施行,强调的是法律内容实现的过程和活动。
法律实效
“多大程度”:状态和程度
法律实效描述的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多大程度上被贯彻和施行,强调的是法律内容实现的状态和程度。
联系
法律实施——前提条件 法律实效——目标
a. 法律实效以法律实施为前提条件,只有先存在法律实施的行为,存在将法律贯彻于现实生活中的活动,才可能产生法律内容实现的某种状态。
b. 法律实施以产生法律实效为目标,只有当法律作用于社会,发挥实际效果,才能表明法律得到了实施。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最终目的
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是法律的实现,即通过法律作用的发挥,将法律规范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所反映的目的、价值和理想付诸现实。
执法
概念
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
特征
A. 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B. 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C. 执法活动的主动性和单方性
对比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和中立性
D. 执法活动的灵活性
E. 执法活动的国家强制性
体系
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社会组织
1. 人民政府的执法
2. 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
3.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a. 社会团体的执法
b. 企事业组织的执法
c. 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的执法
种类
1. 行政监督
2. 行政处理
3. 行政强制
4. 行政复议
5. 行政裁决
6. 行政调解
基本原则
I. 合法性原则
法律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
1. 执法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2. 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3. 执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II. 合理性原则
法律精神和目的、合理动机、正当考虑、公正
1. 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2. 执法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
3. 执法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
4. 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正
III. 效率性原则
“低成本,高产出”
“低投入,高收益”
司法
概念
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特征
A. 中立性
B. 被动性
对比执法活动的主动性和单方性
C. 专属性
D. 程序性
E. 终局性
制度
a. 在政治上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b. 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特殊
c. 司法机关的运行比较特殊
基本原则
I. 司法公正原则
II.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 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行使
2.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3.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
III.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1. 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身份有何不同,我国法律都是平等适用的
2.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 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4. 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IV.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a.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所作的裁判必须以法律事实为基础
b.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判断尺度
守法
概念
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对象
守法对象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渊源
形式渊源
内容
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I. 依照法律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II. 依照法律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理由
a. 公民守法是出于道德要求
b. 公民守法是出于惧怕法律惩罚
c. 公民守法是出于社会压力和心理习惯
公民不服从
1. 它仅仅针对某部或某些法律
2. 它诉诸的是更高的法律或整个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法治精神和正义观念
3. 它以公开、理性、和平、非暴力的方式进行
4. 愿意承担违法的后果
法律实施诸方式
法律解释
概述
概念
I. 一般概念
法律解释,通常是指司法者(法院或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旨在使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产生明确指向和关联的司法作业,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技术和方法。
II. 程序性概念
法律解释是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意义
a.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源自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
b. 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要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特定的案件,需要通过解释以实现这一转换
c. 法律存在许多特有的专业术语、概念和逻辑构成,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加以明确和界定
d. 法律必然会存在空白与漏洞,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修正
e.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促进社会共同价值观念、公共理性的形成
性质
法律解释在权利性质上是一种附随的权利
有立法权就自然有相应的立法解释权,有司法权就自然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权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
立法、司法、行政、其他、港澳特区
1. 立法解释
2. 司法解释
3. 行政解释
4. 其他解释
5.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权
目标原则
I. 合法性
II. 合理性
III. 客观性
注意:与执法原则“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相区分
方法与规则
具体方法
重点:文义解释、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
1. 文义解释
最常用、必须用
文义解释是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词字句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
2. 体系解释
3. 立法原意解释
4. 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所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过分狭窄,从而将本应适用该条的案件排除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外,于是需要扩张其文义,将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的法律解释方法。
5. 限缩解释
限缩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过分宽泛,超过了该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从而将本不应适用该条的案件包括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内,于是应该把它的文义范围缩小到立法本意,将不适用的案件排除出去的法律解释方法。
两者一起记忆
6. 当然解释
7. 目的解释
8. 合宪性解释
9. 比较法解释
10. 社会学解释
运用规则
A. 法律体制上的规则
A.A. 法律解释受制于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受制于立法解释和立法
A.B. 对于法律的特殊规则规范应从严解释,并严格受到权限的制约
A.C. 下级解释受制于上级解释
A.D. 少数人解释意见服从多数人解释意见
B. 法律语言上的规则
平义、整体、同义、专义
B.A. 平义规则
B.B. 整体规则
B.C. 同义规则
B.D. 专义规则
C. 技术方法上的规则
(法律规则、文义解释、后条、法律概念、高位阶解释方法)优先
C.A. 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除非解释适用规则将导致出现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形
C.B. 文义解释优于论理解释
C.C. 后条优于前条
C.D. 法律概念优于法学概念
C.E. 高位阶解释方法优于低位阶解释方法
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法律的作用
I. 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思维指引作用
法律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
A. 对行为的评价
B. 对思维的指引
C. 对行为的预测
II. 社会作用
建设和谐社会、政治统治、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法律间接作用于社会关系
A. 法律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B. 法律对政治统治的作用
C. 法律对经济秩序的作用
D.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作用
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分是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作用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手段,法律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作用的目的。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发生作用的条件
a. 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人员
b. 良好的执法和司法体制
c. 以雄厚的物质条件和优良的文化氛围为基础
法律作用的有限性
1. 法律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
2. 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3. 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不可能对人们千差万别的行为做出详尽的规定
4. 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法律方法的有限性
追求形式合理性,牺牲一定实质合理性
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有可能因此而牺牲一定的实质合理性,它并不总是能够实现实质正义。
法律的价值
定义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通常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分类
a. “法律价值”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这里,称之为法律的“目的价值”。
b. “法律价值”指在各种价值产生冲突和矛盾时法所能借以进行评价的标准。这里,称之为法律的“评价价值”。
c. “法律价值”指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形式价值”。
法律价值的三个方面:目的、评价、形式
法律价值体系
定义
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下由法的若干价值所构成的价值系统或价值整体
法的价值体系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下由法的若干价值所构成的价值系统或价值整体,它作为与一定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反映法的精神,贯彻于整个法的运行过程,主导和制约着人们各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活动。
特征
a.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作为客体而产生的价值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b. 法的价值体系是客观存在的,并可根据主体需要而符合规律地创建的意识状态。
c. 法的价值构成在学界并无定论。
d. 法的价值体系的构成,就是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通过其内在的联系表现为既有层次差异、分别独立,又交互作用、相互辅助,共同整合形成完整、统一的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的协调
I. 价值位阶原则
基本价值(自由、秩序与正义)>一般价值(如利益等)
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法律价值优于在后的法律价值。
基本价值主要是自由、秩序和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利益等)。
II. 个案平衡原则
同一位阶价值冲突时适当兼顾双方利益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III. 比例原则
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谋求价值总量的最大化
制定法/成文法
不成文法
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国家强制力的定义
区别
法律概念
最基本
法律规则
最主体、具体、数量最多
法律原则
抽象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