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侵权责任
法考2022年侵权编硬核整理,分享就是快乐。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编辑于2022-02-02 14:25:55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行为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
构成条件
加害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直接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
加害行为+加害结果+因果关系
过错推定
加害行为+加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
数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概念
2人以上因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事实侵权行为的处理
教唆帮助完人
成立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限人、无人
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无人、限人未尽到监管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但不能确定实际损害人的情形
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同一损害处理
每个人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的平摊责任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的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
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误工减少的收入
康复所需等其它费用
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益
财产损害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它合理方式计算
包括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实际损失),也包括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公平责任的运用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
侵害人身权益
按照被侵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
能协商的协商,不行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情形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
因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
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可请求
明知产品由重大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损害的,有权请求
法定分担损失规则
双方均无过错
不适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分担损失不是必须平均分担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与侵权人之间无共同过错)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由过错
受害人故意,行为人免责
受害人过失,行为人责任减轻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完人暂时无意识或意识失去控制时致害的责任承担
完人对暂时没有意识或意识失去控制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完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根据其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归责
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归责主体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概念理解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归责
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特殊问题
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承担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概念理解
一方在为他方提供有偿劳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主体
由接受劳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问题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有权请求提供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别人受伤,主家担责; 自己受伤,各自承担
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责任
概念
一方为他方提供无偿劳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规则原则
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由被帮工承担
被帮工明确拒绝的不承担
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和被帮工人连带责任
特殊问题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害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义务的,可以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网络侵权责任
规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
规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直接推定为医疗结构有过错的情形
违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的责任承担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向过错方追偿
抗辩事由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说明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紧急救助
因抢救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隐私保护
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义务人员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一般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上述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强险优先、商险其次,最后个人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与机动车
过错一方承担
双方均有错,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只要行人不故意都要赔
特殊问题
租赁、借用的车
保险公司强制保险内赔偿
不足部分机动车使用人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借给无证驾驶
借给酒后驾驶
已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算已交付
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使用人承担
谁支配机动车谁负责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
盗窃、抢夺、抢劫者负责
保险公司垫付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
参加强制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社会基金垫付;其垫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好意同乘
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经营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责任
规则原则
过错原则
责任主体
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经营活动的管理人或者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
规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
责任承担
生产者、销售者对外
连带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对内
根据过错承担
仓储者、运输者有过错的
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追偿
免责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损害缺陷尚不存在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发现缺陷存在的
警示、找回义务
产品投入流通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即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即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也承担侵权责任
采取找回措施,生产者、消费者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因此必须支出的费用
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即时找回的,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
饲养动物的侵权
规则原因
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抗辩事由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特殊问题
禁止饲养烈性犬
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损害,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责
无任何抗辩事由
动物园的动作造成的损害,动物园负责,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过错责任承担
有权向第三人或者饲养人、管理人请求赔偿,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被侵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污染者承担
抗辩事由
完全由于不可抗自然灾害,并经即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的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行为
特殊问题
诉讼时效3年
举证责任倒置
个人力量弱小,法律在此做了特殊规定
第三人过错责任承担
可以向第三人或者污染者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民用核设施事故致害
责任主体
经营单位
抗辩事由
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
经营者
抗辩事由
受害人故意
占有或者适用有毒、易燃易爆高放射性等高致病性物品致害
责任主体
使用人
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
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适用高速轨道交通工具
责任主体
活动或工具经营者
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
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
所有人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
悬挂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致害
责任主体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适用人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高空抛物责任
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倒塌
责任主体
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赔偿后有其它责任人的,可以追偿
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致害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
责任主体应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尽到管理职责
责任主体
地面施工致害的,施工人承担
地下设施致害的,管理人承担
堆放物倒塌致害
过错推定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害责任
过错推定
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公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