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第六编继承思维导图
法考2022民法继承部分整理,分享就是快乐。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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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DNA的生物合成读书笔记
继承
继承的一般规定
遗产转移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开始的时间
自然人死亡时间开始
死亡顺序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死亡
遗产
合法财产都是(包括债权和债务)
遗产管理人
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无推选的,继承人共同当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继承人
争议处理
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履行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遗产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债权
按照遗嘱或法律分割遗产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未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被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放弃
条件
遗产分割之前
继承人明示
继承人能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方式
继承开始后,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胎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2种特殊情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代位人作为一个继承整体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代位人生前表示要放弃继承权的,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转继承
概念
子主题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有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人直接参与参加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但不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转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继承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意区分
有效条件
实体条件
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未保留的,属于部分无效,分割遗产时先保留次部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以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情况判断
形式条件
自书或者代书遗嘱
必须签名且注明日期
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人、限人
继承人、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还要求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
危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无效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明示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对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推定
立遗嘱数份的,已最后一份为准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以遗嘱行使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转移方式
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与他人后集体组织签订的由后者承担前者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其死后获得其遗产的协议
双方、双务法律行为
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不能存在法定扶养关系
被抚养人死之前即生效
最优先适用效力
遗产转移方式的适用顺序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费用
遗产债务的清偿
清偿原则
有限继承原则
继承人尽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遗产已被分割而债务尚未清偿的处理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
遗赠继承人
按比例清偿
遗嘱+遗赠
法定/遗嘱/遗赠
继承财产范围内独立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