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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2-10 23:51:25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民法概述
概念
平等 人身 财产
非法人组织:合伙
原则
平等原则
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
骗,恶意隐瞒no
帝王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独立呼吸)时起到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时止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胎权利消失
民事行为能力
完人
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纯获利;相适应行为
无人
不满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法定代理人实施
监护范围
未成年子女
1、祖父母 外祖父母;2、兄 姐;3、其他人或组织,但是须经同意(村委、居委、民政部门)
成年的无人或限人
1、配偶;2、父母 子女 3、其他近亲属;4、其他人或组织,但是须经三部门之一同意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宣告失踪
法定期间2年;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机关确定之日起算
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
公告期:3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
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法定期间: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经公安证明0年
申请: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公告期(4年,2年)对应1年;(0年) 对应3个月
死亡日期确定
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
人身
配偶
配偶有再婚事实,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未再婚,书面声明不愿,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未再婚,无书面声明,自行恢复
子女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有效
财产
返还,无法返还就适当补偿
法人
概念
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
如合伙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法的
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重大误解(行为人)
欺诈(受欺诈方)
胁迫(受胁迫方)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大平诈迫
行使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人实施的超能行为
债务人转移债务,债权人同意之前为待定
限人欠债
代理
概念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同意,紧急)
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以本人名义
无代理权
有证明文件(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授权书、介绍信等)
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要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类型及起算
一般
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
20年,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其他特殊规定.
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中断的区别
时间不同
中止:最后6个月内
中断: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事由不同
中止:客观原因,不可抗力;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控制
中断:主观因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我要钱,你同意,走程序)
效力不同
中止:暂停计算(不清零)
补6个月
中断:重新计算(重启,清零)
第二编 物权
物权通则
物权概念
特征
支配权、排他权
种类
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所有权
概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最本质)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荒岛海域没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事
双2/3参与表决,双(专有面积,业主人数)过半同意
大事
双2/3参与表决,双3/4同意
筹资金,建设施,改用途,搞经营
相邻关系
包括:采光权、通行权等
VS地役权
相邻关系:法定权利、必要便利、无偿
地役权:约定权利、约定便利、有偿或无偿
共有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处分
按份共有: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全部共同共有人
债务
对外:连带责任
对内
按份共有:可以追偿
共同共有:不能追偿
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及时通知
先商量,不成按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
用益物权
概述:他物权、限制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述: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年-50年
林地:30年-70年
耕草林,357,到期再续
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居住权
概念: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设立
合同、遗嘱
书面合同、一般无偿
应当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内容
居住权人居住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原则上不得出租
消灭
居住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担保物权
一般规定
概念:保障债权实现
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
概念:动产或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农民保命地(耕地可抵)、归属不清晰、查扣和公益
抵押财产的转让
及时通知
有损害抵押权的可能,提前清偿或提存
抵押权的保全
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减少的:恢复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对应的担保
否则,提前清偿
质权
概念: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优先受偿权。(如典当)
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留置该财产。(如修手表没给费用)
第三编 合同
通则
合同概述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
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如拍卖时肢体动作表示)
过程
要约和承诺
要约VS要约邀请
明确且具体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格式合同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未尽到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漏、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债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让与
通知债务人
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转让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不超过30%)
定金(罚则)
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卖方违约返还双倍定金
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相对性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经过公证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上有瑕疵不承担责任
例外: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
保证合同
分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看合同中约定为哪种)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例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
租赁合同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可以续订;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形式
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转租
经同意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同意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近亲属>承租人,大前提是价高者得
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
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能确定期限的按期限来,未确定期限则随时可解除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保管合同
成立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赔偿责任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未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减损
要返还
第四编 人格权
一般规定
概念
人格要素、人格尊严、人格自由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可以许可使用
姓名、名称、肖像等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胎儿
涉及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者
范围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配偶、子女、父母
死者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死亡,其他近亲属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概述
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人体捐献
一般
捐献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体捐献须为自愿捐献
捐献意思表示须为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作出
人体捐献须为无偿捐献
特殊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性骚扰
性骚扰概念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单位义务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姓名权和名称权
概述
姓名权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名称权
主体
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
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
姓名权、名称权主要侵权方式
干涉、盗用、假冒等
选取姓氏
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例外情形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
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条件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保护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概念
肖像权
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声音
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
肖像权保护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
概念
主体
民事主体
内容
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保护方式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免责情形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外情形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
荣誉权
概念
主体
民事主体
保护方式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概念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保护方式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概念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待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保护方式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免责
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
合理处理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信息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结婚
结婚条件
法定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男22女20,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形式条件:到民政部门登记
无效婚姻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 (重亲龄)
申请时无效情形依然存在
可撤销婚姻
胁迫
一般: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例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重大疾病未告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迫瞒病,可撤销
夫妻财产
法定夫妻财产制
原则: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同
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用健康换来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无论何时出版,确定本该婚内可取得稿酬)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辨析不动产归属
婚前
以个人财产购房
支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
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
离婚时,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夫妻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后
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制
可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书面约定,约定优于法定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
夫妻共同意志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排除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离婚
协议离婚
程序
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冷静期
两个三十日
诉讼离婚
调解是必经程序
法定情形
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
宣告失踪
不准离婚又一年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重婚同居暴虐遗
无过错方
离婚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女方怀孕期,分娩后1年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女方提或法院认为可,能离婚)
离婚子女抚养
不满2周岁,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协商不成,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已满8周岁,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六编 继承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概述.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
沉默视为接受,书面放弃
遗赠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应当在知道遗赠后60日内表态,到期沉默视为放弃
遗嘱形式
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打印、公证
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通过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撤回
数份遗嘱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无效
无人、限人所立
受欺诈、胁迫所立
伪造的遗嘱
篡改的内容
遗产的处理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绝对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欺诈、胁迫手段,情节严重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
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市民只有民政部门可选
遗产分割
转继承(接连死亡,发生两次继承),代位继承(直系晚辈血亲继承)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
胎儿
活着出生,小孩继承
娩出时为死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出生后又死亡,小孩的继承人继承
分割原则
有利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
可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
遗赠抚养协议
与遗嘱发生冲突时,效力最高
清偿债务
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概述
构成要件
主观过错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
受害人过错
功过相抵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自甘风险
正常文体活动
自助行为
情况紧急,,不得以采取的必要自救手段
侵权责任承担
监护人责任
责任主体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有财产的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委托情形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网络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
责任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不知道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责任承担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补救措施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
概念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情形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损害责任
责任主体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责任承担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空坠物损害责任
责任主体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情况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安保任务
物业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监护
指定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公职监护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