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园林景观专业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及京津冀DB11T825-2021中设计景观专业的内容,该图内容详细全面,值得参考。
编辑于2022-02-17 13:09:4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国标GB/T50378-2019 京津冀DB11T825-2021
评价分值
控制项基础分值
安全耐久
健康舒适
生活便利
资源节约
环境宜居
提高与创新加分项
安全耐久
4.2.2.3
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得5份
(条文解释)要求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同时采取建立护栏、缓冲区、隔离带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缓冲区、隔离带的宽度宜不小于3m。
4.2.4
室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总分10份
4.2.4.2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11规定的Ad、Aw级,得4分
4.2.5
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评价分值为8分
生活便利
控制项
6.1.1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互相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控制项)
(条文解释)无障碍设计是充分体现和保障不同需求使用者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的重要的设计内容,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确保不同需求的人能够出行便利、安全地使用各种设施的基本保障。 在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要求基础上,本条要求在室外场地设计中,应对室外场地无障碍路线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场地内各主要休憩场所、建筑出入口、服务设施及城市道路之间要形成连贯的无障碍步行路线,其路线应保证轮椅无障碍通行要求。 公共绿地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规定,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可供居民休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及街头小广场。对应城市用地分类G 类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绿地(G1)及广场用地(G3),不包括城市级的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当场地存在高差时,应以无障碍坡道相连接。 在无障碍系统设计中,场地中的缘石坡道、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门、楼梯、台阶、扶手等应满足标准中的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并合理设置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信息系统。场地内盲道的设置不作为本条评价重点。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应说明室外场地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建筑总平面施工图和场地竖向设计施工图(应体现建筑主要出入口、人行通道、室外活动场地等部位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室外景观园林平面施工图(包含场地人行通道、室外绿化小径和活动场地的无障碍设计)等设计文件。
6.1.3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控制项)
(条文解释)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与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发展指南(2015-2020)》的要求,满足电动汽车发展的需求,本条明确了绿色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应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预算范围、随工程统一设计与施工完成直接建设或做好预留。电动汽车停车位数量至少应达到当地相关规定要求,例如新建住宅应配建一定比例的电动车停车位,所有的电动汽车停车位均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为各种充电设施(充电桩、充电站等)提供接入条件。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等的规定。 对于电动汽车停车位,应根据所在地配置要求合理布置。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选取停车场中集中停车区域设置;地面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宜设置在靠近主要出入口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地下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流线附近。
居住区、居住建筑:1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 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 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
公共建筑:建筑基地内总停车数在 100 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 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 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
6.1.4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控制项)
6.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对于配建自行车停车场所的建设项目,强调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以此鼓励绿色出行。 自行车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 的相关规定。自行车停车场宜在地面设置,并与非机动车交通网络相衔接,可结合需求设置分时租赁非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停车场可与机动车停车场结合设置,但进出通道应分开布设。自行车的单个停车位面积宜取 1.5m2~1.8m2。 对于不适宜使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情况(如山地城市),应提供专项说明材料,经论证确实不适宜使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视为本条通过。不适宜使用自行车但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城市,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也应满足本条要求,并符合电动自行车停车有关管理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建设项目建筑总平面施工图中的自行车库/棚位置、地面停车场位置,自行车库/棚及附属设施施工图。
出行与无障碍
6.2.1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联系便捷,评价总分值为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2 分;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得4 分; 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 范围内设有不少于2 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得4 分。
6.2.2建筑室内外公共区域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室内公共区域、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及道路均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得3 分;
第 1 款,建筑内公共空间形成连续的无障碍通道,建筑室内外的道路、绿地、停车位、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电梯、厕所等公共区域均应方便老年人、行动不便者及儿童等人群的通行和使用,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配置无障碍设施,并尽可能实现场内的城市街道、室外活动场所、停车场所、各类建筑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之间等步行系统的无障碍联通。无障碍系统应保持连续性,如建筑场地的无障碍步行道应连续铺设,不同材质的无障碍步行道交接处应避免产生高差,所有存在高差的地方均应设置坡道,并应与建筑场地外无障碍系统连贯连接。住宅建筑内的电梯不应平层错位。建筑室内有高差的地方,也应设置坡道方便轮椅上下。
第 2 款,在建筑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电梯等室内公共区域中与人体高度接触较多的墙、柱等公共部位,墙体和柱体阳角均采用圆角设计可以避免棱角或尖锐突出物对使用者,尤其是老人、 行动不便者及儿童,带来的安全隐患。当公共区域室内阳角为大于90°的钝角时,可不做圆角要求。该设计主要集中应用在人流量较大、使用人群多样的商业、餐饮、娱乐等建筑的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且与人体高度直接接触较多的扶手、墙、柱等公共部位位置。同时,该区域应合理设置具有防滑功能的抓杆或扶手,以尽可能保障其行走或使用的安全、便利。
服务设施
6.2.3.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3 项,得5 分;满足5 项,得10 分。 3)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5)场地不封闭或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向社会开放。
公共服务功能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方式也具有多种形式,可以全时开放,也可根据自身使用情况错时开放。建筑向社会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和室外场地,既可提高公共活动空间各类设施和场地的使用效率,又可陶冶情操、增进社会交往。例如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运动场、体育馆等,通过科学管理错时向社会公众开放;办公建筑的室外场地或公共绿地、停车库等在非办公时间向周边居民开放,会议室等向社会开放,商业建筑的屋顶绿化或室外绿地在非营业时间提供给公众休憩等,鼓励或倡导公共建筑附属的开敞空间错时共享,尽可能提高使用效率,提高这些公共空间的社会贡献率。
6.2.4 城市绿地、广场及公共运动场所等开敞空间,步行可达,评价总分值为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的步行距离不大于300m,得3 分; 2.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型多功能运动场所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得2 分。
第 1 款,建筑以主要出入口步行300m 即可到达任何1 个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即可得分,其中住宅建筑还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中有相应的要求,“各级居住区公园绿地应构成便于居民使用的小游园和小广场,作为居民集中开展各种户外活动的公共空间,并宜动静分区设置。动区供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和文化活动,宜设置在居住区边缘地带或住宅楼栋的山墙侧边。静区供居民进行低强度、较安静的社交和休息活动,宜设置在居住区内靠近住宅楼栋的位置,并和动区保持一定距离。通过动静分区,各场地之间互不干扰,塑造和谐的交往空间,使居民既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又有安静的休闲环境。”
第 2 款,到达 1 处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m。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是指,用地面积在 1310m2~2460m2,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5 人足球的体育活动场地。或是其他对外开放的专用运动场,如学校对外开放的运动场。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群众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和工作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的要求。
6.2.5合理设置健身场地和空间,评价总分值为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 0.5%,得3 分; 2.设置宽度不少于 1.25m 的专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长度不少于用地红线周长的1/4 且不少于100m,得2 分;
第 1 款,要求设置集中的室外健身活动区。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配置要求》GB/T 34419-2017 提出充分考虑社区所在地的气候、人文和民族特点,选择设置当地群众喜爱的体育项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提出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和儿童活动场地)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健身场地的设置位置应避免噪声扰民,并根据运动类型设置适当的隔声措施;健身场地设置应进行全龄化的设计,满足各年龄段人群的室外活动要求。如项目本身无室外健身场地,本款不得分。
第2款,健身慢行道是指在场地内设置的供人们进行行走、慢跑的专门道路。健身慢行道应尽可能避免与场地内车行道交叉,步道宜采用弹性减振、防滑和环保的材料,如塑胶、彩色陶粒等,以减少对人体关节的冲击和损伤。步道宽度不少于1.25m,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资源节约 7.2节地与土地利用
7.2.3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8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小于10%,得8 分。 2.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小于8%,得8 分。
7.2.11 绿化灌慨及空调冷却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 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4 分。 2 ) 在采用节水灌溉系统的基础上,设置土壤温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得6 分。
第 1 款,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同时还可采用土壤湿度传感器或雨天自动关闭等节水控制方式。 采用再生水灌溉时,因水中微生物在空气中极易传播,应避免采用喷灌方式。微灌包括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 无须永久灌溉植物是指适应当地气候,仅依靠自然降雨即可维持良好的生长状态的植物,或在干旱时体内水分丧失,全株呈风干状态而不死亡的植物。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仅在生根时需进行人工灌溉,因而不需设置永久的灌溉系统,但临时灌溉系统应在安装后一年之内移走。 当项目90%以上的绿化面积采用了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或节水控制措施时,方可判定按“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分;采用移动喷灌头本条不得分。当50%以上的绿化面积种植了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且其余部分绿化采用了节水灌溉方式时,可判定按“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得分。当选用无须永久灌溉植物时,设计文件中应提供植物配置表,并说明是否属无须永久灌溉植物,申报方应提供当地植物名录,说明所选植物的耐旱性能。
7.2.12结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营造室外景观水体,室外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水体蒸发量的60 % ,且采用保障水体水质的生态水处理技术,评价总分值为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对进入室外景观水体的雨水,利用生态设施削减径流污染,得4 分; 2利用水生动、植物保障室外景观水体水质,得4 分。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中强制性条文第 4.1.5 条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全文强制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4.4.3条规定“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因此设有水景的项目,水体的补水只能使用非传统水源,或在取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利用临近的河、湖水。有景观水体,但利用临近的河、湖水进行补水的,本条不得分。 设置本条的目的是鼓励将雨水控制利用和室外景观水体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景观水体的补水应充分利用场地的雨水资源,不足时再考虑其他非传统水源的使用。 缺水地区和降雨量少的地区应谨慎考虑设置景观水体,景观水体的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确定规模和具体形式。设计时应做好景观水体补水量和水体蒸发量逐月的水量平衡,确保满足本条的定量要求。 本条要求利用雨水提供的补水量大于水体蒸发量的60%,亦即采用除雨水外的其他水源对景观水体补水的量不得大于水体蒸发量的 40%。设计时应做好景观水体补水量和水体蒸发量的水量平衡。景观水体的补水管应单独设置水表,不得与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合用水表。 景观水体的水质根据水景补水水源和功能性质不同,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具体水质标准详见本标准第 5.2.4 条。景观水体的水质保障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在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充分利用植物和土壤渗滤作用削减径流污染,通过采用非硬质池底及生态驳岸,为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条件,通过水生动植物对水体进行净化;必要时可采取其他辅助手段对水体进行净化,保障水体水质安全。
7.2.13 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1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40 % ,得3 分;不低于60 % ,得5 分;
7.2.17 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评价总分值为1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井累计:
1 可再循环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比例,按下列规则评分: 1)住宅建筑达到6 %或公共建筑达到10 % ,得3 分。 2 ) 住宅建筑达到10 %或公共建筑达到1 5% ,得6 分。
2 利废建材选用及其用量比例,按下列规则评分: 1)采用一种利废建材,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不低于50 % ,得3 分。 2 ) 选用两种及以上的利废建材,每一种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均不低于30 % ,得6 分。
利废建材即“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是指在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使用废弃物等作为原材料生产出的建筑材料,其中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废弃物、工业废料和生活废弃物。在满足使用性能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建筑废弃混凝土,生产再生骨料,制作成混凝土砌块、水泥制品或配制再生混凝土;鼓励利用工业废料、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淤泥为原料制作成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建筑材料;鼓励以工业副产品石膏制作成石膏制品;鼓励使用生活废弃物经处理后制成的建筑材料
环境宜居
控制项
8. 1. 2 室外热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8. 1. 3 配建的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
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条规定要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等因素提出配建绿地的控制要求。大面积的草坪不但维护费用昂贵,其生态效益也远远小于灌木、乔木。因此,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以乔木为主,能够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增加绿量,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乔、灌、草组合配置,就是以乔木为主,灌木填补林下空间,地面栽花种草的种植模式,垂直面上形成乔、灌、草空间互补和重叠的效果。根据植物的特性(如高矮、冠幅大小、光及空间需求等)差异而取长补短,相互兼容,进行立体多层次种植,以求在单位面积内充分利用土地、阳光、空间、水分、养分而达到最大生长量的栽培方式。 植物配置应充分体现本地区植物资源的特点,突出地方特色。因此在苗木的选择上,要保证绿植无毒无害,保证绿化环境安全和健康。合理的植物物种选择和搭配会对绿地植被的生长起到促进作用。在选择绿化树种草种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树种草种的生物安全性,避免引入外来入侵物种。建议选择适宜本地环境条件、养护成本低、环境效益好的本地植物。(2)树种草种的致敏性,优先选择低致敏性的植物。(3)生物多样性,注意乔灌木和草本植物的合理搭配。(4)物种草种的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叶片有绒毛、粗糙且叶片数量多、叶片面积大的树种以及常绿乔木,去除气体污染物和颗粒污染物以及截留气溶胶性质污染物的能力比灌木要强,滞尘效果较好。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应满足乔、灌、草自然生长的需要,一般来说,满足植物生长需求的覆土深度为:乔木大于 1.2m,深根系乔木大于1.5m,灌木大于0.5m,草坪大于0.3m。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应满足申报项目所在地园林主管部门对覆土深度的要求。鼓励各类公共建筑进行屋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既能增加绿化面积,又可以改善屋顶和墙壁的保温隔热效果,还可有效滞留雨水。 所谓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是指鼓励各类公共建筑进行屋顶绿化和墙面垂直绿化。这样既能增加绿化面积,又可以改善屋顶和墙壁的保温隔热效果。例如垂直绿化利用檐、墙、杆、栏等栽植藤本植物、攀缘植物和垂钓植物,达到防护、绿化和美化等效果,适合在西向、东向和南向等处种植。采用屋顶绿化方式时,应有适量的绿化面积。因各地气候条件和具体建筑的情况差异较大,从因地制宜的角度,条文中未做统一要求。 选择当地物种,更易于成活,并能突出地方物种特色,降低维护成本。选择无毒害的物种,能够保证绿化的安全和人身健康。 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因所处地域的不同会有差异,因此应满足申报项目所在地园林主管部门对覆土深度的要求,并应满足乔、灌、草自然生长的需要。 对于住宅建筑,绿地配置乔木不少于3 株/100m²。
8. 1. 4 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 应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对大于1 0hm2 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作为控制项,在执行时要正确理解其要求:①无论是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还是在水资源贫乏的地区,进行建设场地的竖向设计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因降雨导致场地积水或内涝。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 对此也是有明确要求。②在竖向设计时,到底是有利于雨水收集还是排放,是有选择的,由具体项目及所在地决定。③按照国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部署,无论是年降雨量丰富的地区还是较少的地区,通过场地竖向设计使雨水下渗,或者滞蓄,或者再利用,都是不难做到的。实践证明,小型的、分散的雨水管理设施尤其适用于建设场地的开发。
8. 1. 5 建筑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
8.1.7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合理并应与周围景观协调。
场地生态与景观
8.2.1充分保护或修复场地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观,评价总分值为1 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得1 0 分。
第 1 款,建设项目应对场地的地形和场地内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勘察,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以及建筑、生态景观的布局,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植被、水体、山体、地表行泄洪通道、滞蓄洪坑塘洼地等。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场地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减少对原场地环境的改变和破坏。场地内外生态系统保持衔接,形成连贯的生态系统更有利于生态建设和保护。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植被、水体、山体等,特别是胸径在 15cm~40cm 的中龄期以上的乔木。场地内外生态连接,能够打破生态孤岛,有利于物种的存续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2 采取净地表层土回收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得10 分。
第 2 款,表层土含有丰富的有机质、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适合植物和微生物的生长,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对于场地内未受污染的净地表层土进行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场地表层土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提高绿化成活率、降低后期复种成本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的场地施工应合理安排,分类收集、保存并利用原场地的表层土
3、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得10分
第 3 款,基于场地资源与生态诊断的科学规划设计,在开发建设的同时采取符合场地实际的技术措施,并提供足够证据表明该技术措施可有效实现生态恢复或生态补偿,可参与评审。比如,在场地内规划设计多样化的生态体系,如湿地系统、乔灌草复合绿化体系、结合多层空间的立体绿化系统等,为本土动物提供生物通道和栖息场所。采用生态驳岸、生态浮岛等措施增加本地生物生存活动空间,充分利用水生动植物的水质自然净化功能保障水体水质。对于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只要申请方能够提供足够相关证明文件即可认为满足得分要求。当原场地无自然水体或中龄期以上的乔木、不存在可利用或可改良利用的表层土时,可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本款可以结合本标准第8.1.4、8.2.2、8.2.5 条一并进行设计和实施
8. 2.2 规划场地地表和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1 0 分。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 ,得5 分;达到7 0 % ,得10 分。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定义为: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外排总量控制包括径流减排、污染控制、雨水调节和收集回用等,应依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的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最优方案。
从区域角度看,雨水的过量收集会导致原有水体的萎缩或影响水系统的良性循环。要使硬化地面恢复到自然地貌的环境水平,最佳的雨水控制量应以雨水排放量接近自然地貌为标准,因此从经济性和维持区域性水环境的良性循环角度出发,径流的控制率也不宜过大而应有合适的量(除非具体项目有特殊的防洪排涝设计要求)。出于维持场地生态基流的需要,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宜超过85%。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55%、70%或85%时对应的降雨量(日值)为设计控制雨量,参见表8.2.2。设计控制雨量的确定要通过统计学方法获得。统计年限不同时,不同控制率下对应的设计雨量会有差异。考虑气候变化的趋势和周期性,推荐采用最近 30 年的统计数据,特殊情况除外。如申报项目所在地已发布更有针对性或更新的统计结果,需按地方统计结果计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设计时应根据年径流重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来确定雨水设施规模和最终方案,有条件时,可通过相关雨水控制利用模型进行设计计算;也可采用简单计算方法,通过设计控制雨量、场地综合径流系数、总汇水面积来确定项目雨水设施需要的总规模,在分别计算滞续、调蓄和收集回用等措施实现的控制容积,达到设计控制雨量对应的控制规模要求,即判定得分。 当雨水回用系统与雨水调蓄排放系统合用蓄水设施时,应釆取措施保证雨水回用系统储水不影响雨水调蓄功能的发挥,具体详见本标准第7.2.12 条。当同一雨水蓄水设施在一年中的不同时段交替用于雨水回用或调蓄功能时,实现的回用容积应酌情扣减,不能重复计算。雨水控制设施规模的计算与设计,应与相应的汇水区域一一对应。当项目申报范围内只有部分汇水区域对应设置了雨水控制措施,或者不同汇水区域各自设置了不同雨水控制措施时,应对各汇水区域分别计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再根据各汇水区域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项目总体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对于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如湿陷性黄土地区等,应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实施雨水控制利用。 预评价查阅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说明、室外雨水平面图、雨水利用设施工艺图或调蓄设施详图等室外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总平面竖向图、场地铺装平面图、种植图、雨水生态调蓄、处理设施详图等景观专业设计文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书、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等。重点审查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在设计文件中的落实情况。评价查阅预评价方式涉及的竣工文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书、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场地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的完工情况。重点审查场地雨水综合利用设计内容在项目现场的落实情况
城市 年均降雨量(mm)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控制雨量(mm)
55% 70% 85%
北京 544 11.5 19.0 32.5
天津 540 12.1 20.8 38.2
石家庄 509 10.1 17.3 31.2
注:1 表中的统计数据年限为1977 年~2006 年。 2 河北省其他市县的设计控制雨量可依据地方规定或当地降雨资料进行统计计算确定。
8.2.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1 6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住宅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井累计: 1)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10 5%及以上,得1 0 分; 2 ) 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按表8.2.3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6 分。
第 1 款,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第4.0.2、4.0.3、4.0.7条规定,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占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率可依据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提出的控制要求作为“规划指标”进行核算,绿地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附录A 规定。 对于规划指标中无绿地率的项目,住宅建筑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中的要求计算;公共建筑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管理规定要求的相应类型建筑的绿地率要求进行计算。 集中绿地是指居住街坊配套建设、可供居民休憩、开展户外活动的绿化场地。集中绿地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 8m,面积不小于 400m²,集中绿地应设置供幼儿、老年人在家门口日常户外活动的场地。并应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即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并在此区域设置供儿童、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为老年人及儿童在家门口提供日常游憩及游戏活动场所。

2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井累计: 1 ) 公共建筑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10 5% 及以上,得10 分; 2 ) 绿地向公众开放,得6 分。
第 2 款,绿地率应依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进行核算。本款第 2 项,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等建筑的绿地,评价时可视为向社会公众开放,可直接得相应分值。对没有可开放绿地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本项不得分。 对于规划指标中无绿地率的项目,住宅建筑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中的要求计算;公共建筑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管理规定要求的相应类型建筑的绿地率要求进行计算。
8.2.4室外吸烟区位置布局合理,评价总分值为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室外吸烟区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人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少于8m ,且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少于8 m ,得5 分; 2室外吸烟区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圾筒,从建筑主出人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得4 分。
子主题
8m 指的是直线距离。吸烟区内须配置垃圾筒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8. 2.5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评价总分值为1 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同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0 % ,得3 分;达到60 % ,得5 分;
场地开发应遵循低影响开发原则,合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截污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景观水体等。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别于传统的灰色雨水设施(雨水口、雨水管道、调蓄池等),能够以自然的方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环境。 第 1 款,利用场地内的水塘、湿地、低洼地等作为雨水调蓄设施,或利用场地内设计景观(如景观绿地、旱溪和景观水体)来调蓄雨水,可实现有限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目标。能调蓄雨水的景观绿地包括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树池、干塘等。本款进行比例计算时,作为分母的“绿地面积” 指计入绿地率的绿地(含水面)的总面积。场地竖向应合理设计室外广场、道路、绿地等的标高,设计应保证周边道路和场地的雨水能重力自流进入能调蓄雨水的景观绿地。
2衔接和引导不少于80 % 的屋面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得3 分;
第 2、3 款,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是建筑场地产生径流的重要源头,易被污染并形成污染源,故宜合理引导其进入地面生态设施进行调蓄、下渗和利用,并采取相应截污措施。地面生态设施是指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树池等,即在地势较低的区域种植植物,通过植物截流、土壤过滤滞留处 理小流量径流雨水,达到控制径流污染的目的。要求80%的屋面和道路排放的雨水采用断接方式。通过雨水断接、场地竖向组织等措施,引导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进行调蓄、下渗和利用,保证雨水在滞蓄和排放过程中有良好的衔接关系,保障排入自然水体、景观水体或市政雨水管的雨水的水质、水量安全。屋面雨水采用断接形式时,需保证雨水能够畅通地进入地面生态设施。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断接时应采用设置消能井、卵石沟等消能措施避免对绿地等设施的冲击和破坏。住宅阳台雨水管釆用断接时,设计及运行阶段应注意避免如洗衣废水等可能危害植物生长的排水接入雨水管,可将阳台雨水管接入污水管。洗衣废水若排入绿地,将危害植物的生长,物业应定期检查并杜绝阳台洗衣废水接入雨水管的情况发生
3衔接和引导不少于8 0 % 的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得4 分;
4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 % ,得3 分。
第 4 款,雨水下渗也是削减径流和径流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硬质铺装地面”指场地中停车场、道路和室外活动场地等,不包括建筑占地(屋面)、绿地、水面等。“透水铺装”指既能满足路用及铺地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又能使雨水通过本身与铺装下基层相通的渗水路径直接渗入下部土壤的地面铺装系统,包括采用透水铺装方式或使用植草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透水地砖等透水铺装材料。当透水铺装下为地下室顶板时,若地下室顶板设有疏水板及导水管等可将渗透雨水导入与地下室顶板接壤的实土,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深度能满足当地园林绿化部门要求时,仍可认定其为透水铺装地面,但覆土深度不得小于 600mm。评价时以场地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所占的面积比例为依据。申报材料中应提供场地铺装图,要求明确透水铺装地面位置、面积、铺装材料和透水铺装方式。
室外物理环境
8.2.7.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 35626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 / T16 3 的规定,得5 分。
第 2 款,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是指由于室夜景照明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夜景照明设计中宜采用以下的措施,避免光污染的产生:①玻璃幕墙、铝塑板墙、釉面砖墙或其他具有光滑表面的建筑物不宜釆用投光照明设计;②对于住宅、宿舍、教学楼等不宜采用泛光照明;③住宅小区室外照明时尽量避免将灯具安装在邻近住宅的窗户附近;④绿化景观的投光照明尽量采用间接式投光减少光线直射形成的光;⑤在满足照明要求的前提下减小灯具功率。 室外夜景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中关于光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并在室外照明设计图纸中体现。
8.2.9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评价总分值为1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葱、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设有乔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住宅建筑达到30 % ,公共建筑达到1 0 % , 得2 分;住宅建筑达到50 % ,公共建筑达到20 % ,得3 分;
第 1 款中的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广场、游憩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包括机动车道和机动车停车场,本款仅对建筑阴影区的户外活动场地提出要求,建筑阴影区为夏至日 8:00~16:00 时段在4h 日照等时线内的区域。乔木遮阴面积按照成年乔木的树冠正投影面积计算;构筑物遮阴面积按照构筑物正投影面积计算。户外活动场地遮阴面积=乔木遮阴面积+构筑物遮阴面积一建筑日照投影区内乔木与构筑物的遮阴面积。
2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 路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 .4 或设有遮阴面积较大的行道树的路段长度超过70 % ,得3 分;
第 2 款中提出以行道树冠幅之和作为衡量行道树遮阴效果的基础,行道树冠幅之和超过路段长度的70%,即可得分。路用反射隔热涂料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GB/T 25261 的方法进行耐沾污性处理后太阳光反射比仍保持不少于0.4。
3屋顶的绿化面积、太阳能板水平投影面积以及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O . 4 的屋面面积合计达到7 5 % ,得4 分。
第 3 款中屋面可采用高反射率涂料等面层,本款计算绿化屋面面积占屋面可绿化面积的比例,设有太阳能集热板或光电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反射率高的屋面面积占屋面面积的比例。计算分子为绿化屋面面积、屋面上安装的太阳能集热板或光伏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太阳光反射比不小于 0.4 的屋面面积三者之和;分母为屋面面积。
加分项
9.2.4 场地绿容率不低于3 . 0 , 评价总分值为5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场地绿容率计算值不低于3 . 0 ,得3 分。 2 场地绿容率实测值不低于3 . 0 ,得5 分。
国各气候区植被生长情况差异较大,为便于评价,本条的绿容率可采用如下简化计算公式:绿容率=[∑(乔木叶面积指数×乔木投影面积×乔木株数)+灌木占地面积×3+草地占地面积×1]/场地面积。冠层稀疏类乔木叶面积指数按 2 取值,冠层密集类乔木叶面积指数按4 取值,乔木投影面积按苗木表数据进行计算,场地内的立体绿化均可纳入计算。
国标GB/T50378-2019
4-规划与建筑
场地设计
4.2.1 场地交通流线顺畅,使用方便,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车行、人行路线设置合理,交通流线顺畅,满足交通需求,得2分; 2 场地内无障碍设施完善,且与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得3分。
4.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场地功能分区合理、流线顺畅是保证土地高效利用的重要内容。
1 场地内车行流线应合理顺畅,人行路线应安全便捷。鼓励人车分行,避免人车交叉,满足场地内的交通需求。
2 场地内人行通道及无障碍设施是满足场地功能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各类人群方便、安全出行的基本设施。因此场地新增或原有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并且场地内外无障碍人行设施应连通。
本条评价方法为:设计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4.2.2 保护既有建筑的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既有构筑物、构件和设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保护既有建筑的周边生态环境,得3分; 2 合理利用既有构筑物、构件和设施,得2分。
4.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如果场地内没有可利用的构筑物、构件和设施,本条第2款不参评。
1 既有建筑的周边生态环境主要是指场地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护场地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场地及周边生态的改变;如确实需要改造场地内水体、植被等时,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采取生态复原措施。
2 场地内可利用的构筑物、构件和其他设施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加以利用,或改造后进行再利用。
4.2.3 合理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设施,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2分; 2 机动车停车设施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得2分; 3 机动车停车设施根据机动车使用性质及车辆种类进行合理分区,或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得2分。
4.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1 本条鼓励使用自行车等绿色环保的交通工具,绿色出行。自行车停车场所可根据建筑使用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设置,应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符合使用者出行习惯。
2 机动车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方式,但同时也可能占用场地用地。可建设地下停车场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停车需求。在场地条件许可且不影响场地内既有建筑的情况下,也可增建立体停车库等,体现绿色建筑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3 地面停车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并科学管理、合理组织交通流线。根据使用者性质及车辆种类合理分区,可帮助人们迅速到达目的地,有效提升场地使用效率。
4.2.4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居住建筑场地绿地率达到25%,得2分;达到30%,得4分。公共建筑场地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之和与场地面积的比例达到25%,得4分。 2 场地绿化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且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2分
4.2.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合理设置绿地可起到改善环境、调节微气候等作用。
1 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以及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但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对公共建筑,本条用场地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之和与场地面积的比例进行评价。
2 绿地的植物配置应采用包含草坪、灌木、乔木的复层绿化并合理搭配,形成富有层次的绿化体系。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应满足植物自然生长的需要,同时满足项目所在地有关覆土深度的控制要求。
4.2.5 场地内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30%,评价分值为3分。
雨水下渗是消减径流和径流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透水地面能够为雨水下渗提供良好的条件。停车场、道路、室外活动场地等,因其承载力的要求,多采用石材、混凝土等作为铺地材料,透水性差,引起大量地面径流、城市排水系统负荷加重等问题。“透水铺装”是指采用如植草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透水地砖等透水铺装系统,既能满足道路使用、铺地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又能使雨水渗入下部土壤的地面铺装。当透水铺装下为地下室顶板时,若地下室顶板设有疏水板及导水管等可将渗透雨水导入与地下室顶板接壤的实土,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深度能满足当地园林绿化部门要求时,仍可认定其为透水铺装地面。评价时以场地中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所占的面积比例为依据。
建筑设计
4.2.6 优化既有建筑的功能分区,室内无障碍交通设计合理,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2 建筑室内无障碍设施完善,且与建筑室外场地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得3分。
2 无障碍设计是建筑及环境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后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保证室内具备完善的无障碍交通和设施,同时,建筑作为城市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应注重与室外无障碍通道的衔接性。
建筑环境效果
4.2.13 建筑场地经过场区功能重组、构筑物与景观的增设等措施,改善场区的风环境,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3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4.2.14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得2分。
5-结构与材料
6-暖通空调
7-给水排水
节水器具与设备
7.2.6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3分;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并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得5分; 2 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得5分。
7.2.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无灌溉系统的建筑,本条直接得分。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同时还可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器。 微灌包括滴灌、微喷灌、涌流灌和地下渗灌,比地面漫灌省水50%~70%,比喷灌省水15%~20%。其中微喷灌射程较近,一般在5m以内,喷水量为200L/h~400L/h。 鼓励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的调节控制器,根据土壤的湿度或气候的变化,自动控制浇洒系统的启停,从而提高浇洒效率。 无须永久灌溉植物是指适应当地气候,仅依靠自然降雨即可维持良好的生长状态的植物,或在干旱时体内水分丧失,全株呈风干状态而不死亡的植物。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仅在生根时需进行人工灌溉,因而不需设置永久的灌溉系统,但临时灌溉系统应在安装后一年之内移走。 当60%以上的绿化面积采用了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或节水控制措施时,方可判定本条得3分;当60%以上的绿化面积采用了无须永久灌溉植物,且其余部分绿化采用了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时,方可判定本条得5分。当选用无须永久灌溉植物时,设计文件中应提供植物配置表,并说明是否属无须永久灌溉植物,申报方应提供当地植物名录,说明所用植物的耐旱性能。
非传统水源利用
7.2.8 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化灌溉、道路及车库地面冲洗、垃圾间冲洗等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达到80%,得4分;
7.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虽然利用非传统水源是节水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但由于既有建筑的特殊性,对非传统水源的利用率均较新建建筑适当降低。 应优先利用市政再生水,如项目周边无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可根据可利用的原水水质、水量和用途,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非传统水源利用系统的水源、系统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非传统水源利用系统应优先选用污染程度较低的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作为水源。优质杂排水包括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空调冷凝水、游泳池排水等;杂排水指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除优质杂排水外还包括冷却排污水、游泳池排污水、厨房排水等。 使用非传统水源作为冷却水补水水源时,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中空调冷却水的水质要求。
7.2.9 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根据当地降雨情况,合理设置景观水体水位或水面面积,得3分; 2 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得4分; 3 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得3分
7.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不设景观水体的建筑,本条直接得10分。设有水景的项目,在取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利用临近的河水、湖水补水,本条不得分。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中强制性条文第4.1.5条规定“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全文强制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4.4.3条规定“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因此设有水景的项目,水体的补水只能使用非传统水源,或在取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利用临近的河、湖水,但利用临近河、湖水进行补水的,本条不得分。 自然界的水体(河、湖、塘等)大都是由雨水汇集而成,结合场地的地形地貌汇集雨水,用于景观水体的补水,是节水和保护、修复水生态环境的最佳选择,因此设置本条的目的是鼓励将雨水控制利用和景观水体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景观水体的补水应充分利用场地的雨水资源,不足时再考虑其他非传统水源的使用。 景观水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的要求。景观水体的水质保障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合理控制雨水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宜合理引入地面生态设施进行调蓄、下渗和利用,并采取相应截污措施,保障自然水体和景观水体的水质、水量安全。地面生态设施包括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树池等,即在地势较低的区域种植植物,通过植物截流、土壤过滤滞留处理小流量径流雨水,达到径流污染控制目的。 本条要求利用雨水提供的补水量大于水体蒸发量的60%,亦即采用除雨水外的其他水源对景观水体补水的量不得大于水体蒸发量的40%。缺水地区和降雨量少的地区不宜设置景观水体。设计阶段应做好景观水体补水量和水体蒸发量逐月的水量平衡,确保满足本条的定量要求。在雨季和旱季降雨量差异较大时,可以通过水位或水面面积的变化来调节补水量,也可设计旱溪或干塘等来适应降雨量的季节性变化,达到雨季观水、旱季观石的效果 景观水体的补水管应单独设置水表,不得与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合用水表。
改造效果
7.2.11 对场地进行改造和再开发,设置合理的绿色雨水基础设施,降低场地雨水综合径流系数,评价总分值为9分。改造后的综合径流系数比改造前的降低幅度达到10%,得3分;达到20%,得6分;达到30%,得9分。
7.2.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 场地开发应遵循低影响开发原则,合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渗透设施、雨水塘、雨水湿地、多功能调蓄设施等。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有别于传统的灰色雨水设施(雨水口、雨水管道等),能够以自然的方式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减少城市洪涝灾害、控制径流污染、保护水环境。 雨水下渗也是消减径流和径流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通常停车场、道路和室外活动场地等,有一定承载力要求,多采用石材、砖、混凝土、砾石等为铺地材料,透水性能较差,雨水无法入渗,形成大量地面径流,增加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可采用如植草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透水地砖等透水铺装系统,既能满足路用及铺地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又能使雨水通过本身与铺装下基层相通的渗水路径直接渗入下部土壤的地面铺装。当透水铺装下为地下室顶板时,若地下室顶板设有疏水板及导水管等可将渗透雨水导入与地下室顶板接壤的实土,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深度能满足当地园林绿化部门要求时,仍可认定其为透水铺装地面。
8-电气
控制项
8.1.6 夜景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三级照明控制模式。
9-施工管理
10-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