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CPA税法—企业所得税
根据刘颖老师的轻一整理的详细版的CPA税法,供各位考生复习使用。 ps:因文字部分是自己手打整理的,如有个别错误还请各位考生们指正,谢谢。
编辑于2022-02-27 09:25:24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纳税义务人
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备注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征税对象
概念
从内容上看: 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从空间范围上看: 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境外所得
居民企业(属人管理)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属地管理)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地的确定
税率
子主题
备注
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应纳所得税额
公式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常用):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金额确定):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金额不确定):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一般收入的确定
备注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合算
提供劳务收入确定的一般规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备注
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可选用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各类收入的确认时间
备注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符合条件的混合型投资与一般条件下的永续债
混合型投资(“明股实债”)的税务处理规定
概念: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券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即为“明股实债”,按照债权型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需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归纳
一般条件下的永续债(“明债实股”)的税务处理规定
概念: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
需同时符合5个(含)以上的条件
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赎回
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该项投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归纳
股
债
备注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特殊收入的确认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所有权不变
外部——所有权转移
总结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居民企业
投资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必须是居民企业(现存或新设立均适用)
投资方式——非货币性投资
非货币性投资: 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核心政策——税收递延
税收递延: 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确定——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收入的实现——投资协议生效或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递延纳税的停止——对外5年内注销、转让或收回投资的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转让或者收回投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纳税义务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
①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纳税)。 ②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力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成本),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后,其余额转让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企业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增加企业的权益性资产),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的计税基础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备注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归纳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备注
国债转让收入征税
内容: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内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
公式: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鼓励为居民企业投资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备注
不包括投机——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盈利收入
包括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备注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备注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原则
相关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扣除项目范围
成本
概念: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今年的收入配今年的扣除: ①销售成本要与销售收入相匹配 ②视同销售收入要与视同销售成本相匹配
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予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①外贸企业不得退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数)=购货金额×征退税率之差 ②工业企业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数)=(外销GOB-免税购进料件的价格)×征退税率之差
费用
概念: 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在生产、经营商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我(期间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
概念: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可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
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归纳——主要税金的缴纳与退还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损失
概念
损失范围: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盈亏、损毁、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损失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损失净额: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净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其他支出
概念: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据实: 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有“实际发放”的特征,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huijiao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福利性补贴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 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上述“合理”“据实”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 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特殊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上市公司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 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 ①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②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市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
基本规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费用采用“据实支出、限额控制”的方式。 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支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备注
工会经费扣除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主要集中体现在上岗和转行等各类岗位适应性、技能性培训
①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若不能划分的,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的比例扣除
①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分在税前扣除。 ②若单独核算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企业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如硕士、博士)的费用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扣除,只能由个人自行负担
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备注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非社保类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在支付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备注
所谓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企业是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核心内容: 总量的合理性和利率的合理性的衡量
第一个合理性: 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借款总量合理性的衡量结果——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个合理性: 通过合理利率标准来判别那些未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是否符合合理的水平,使利率水平符合合理性
关联方利息支出的其他规定(不是为了避税形成税盾的): ①企业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②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非关联方)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费用
费用化: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做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折旧、摊销、领用扣除)
其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②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归纳
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进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
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备注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①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筹办费的扣除方法则是纳税人可采用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收入——销售(营业)收入: 包括会计上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除外)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备注
至2025.12.31止: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①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②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按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控烟,不许做广告)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租赁费
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使用权临时让渡)——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 ①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②租赁费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劳动保护费
基本规定: ①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无限制)
备注
有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归纳
公益性捐赠支出
基本规定: ①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公益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备注
自2019.1.1-2022.12.3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公益性捐赠(条件)
对象(公益)——列举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渠道(间接)——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公益性社会组织
公益性捐赠
货币捐赠
非货币性捐赠
视同销售货物
捐赠支出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计算时,先发生的支出先扣除
归纳: ①计算限额,先捐先扣 ②限额余额,扣本年数 ③上年有结转额时,限额大于本年发生额的金额,会有调减所得的计算步骤
有关资产的费用
基本规定: ①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包括清理费用),允许扣除 ②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总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资产损失
基本规定: ①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净损失,准许扣除 企业应存货盘亏、损毁、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合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一般为5%)
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限制
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不能是交易双方的人员: 包含本企业(含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等)和对方单位的人员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计算基数和开支比例限制(一般以合同金额为基数)
自2019.1.1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对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能坐冲收入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给个人可以用现金,给企业不得用现金)
权益化的手续费、佣金不得扣除
企业维简费支出
概念: 维简费指的是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专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基本规定
实际发生的开支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不可预提的方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需同时满足六项条件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保持期末1%的扣除计提比例)
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外的金融企业贷款
公式: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①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归纳
主要扣除规则
超过税法规定的年度列支限额,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的项目: 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3年)
不得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税额→税后分红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来自政府的惩罚)
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
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金额不确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备注
企业间(银行)罚息、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亏损弥补
核心规定: 五年连续补亏,不能内补外
基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特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五年个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
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筹办期内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税务查补所得,可用于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往年度漏扣、少扣的支出可在五年的期限内追补确认: 对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捕该项目发生几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多缴的税可抵可退: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捕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追溯扣除导致亏损或加大亏损的,追溯调整亏损及弥补: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备注
企业所得税亏损的五年弥补年限针对的是纳税人的实际亏损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
在企业整体盈利时,境外机构存在未弥补的亏损,即形成企业的非实际亏损额,非实际亏损额不受五年弥补期限的限制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的具体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器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改扩建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①未提足折旧推倒重置的——净值并入重置后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②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 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③已提足折旧的——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年限内摊销
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的处理要坚持会计从税原则
折旧年限差异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年限的,按照税法最低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长,云税法最低年限的,按照会计年限
归纳
计税基础差异
折旧的计算基础要依从税法规定
加速折旧差异
计提折旧的方式要依从税法规定
特殊企业差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消耗性生物资产
定义: 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者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
举例: 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
生产性生物资产
定义: 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
举例: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
公益性生物资产
定义: 指为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举例: 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
税法只对生产性生物资产作出了计税基础和折旧的规定。 税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规定如下: 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基本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摊销
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摊销期限: ①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②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摊销限制: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概念: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下列长期待摊费用准许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备注
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则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在税前扣除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摊,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存货的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成本确定)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非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已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作为成本
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产的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区分投资持有收益(股息、红利)与投资转让收益: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中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两步减除”
投资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收益的归纳
在申报纳税时,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准则之间出现差异,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总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
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可扣除的资产损失
关于资产损失的其他政策
收回已扣除的资产损失需要列入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
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基本原则
实际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为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扣除前提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的定义
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归纳
重组交易具有非日常性
企业重组支付对价的形式有股权支付(变现难)和非股权支付(表现相对容易))
重组涉税资产的计量,一般使用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
备注
计税基础≠账面成本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公允价值: 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核心要点: 被重组方确认重组损益,重组方取得股权和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归纳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备注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企业债务重组
以非货币性资产经常债务: 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 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为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处理对象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备注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是向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被收购方
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收购方
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
被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合并企业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企业分立
被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系统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异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归纳
一个目的(合理的商业目的)
两个比例(50%和85%)
两个持续(12个月)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收购
内容: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备注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重组交易各方暂不确认股权支付部分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而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收购
内容: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转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
内容: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公式: 特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资产-负债)×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分立
内容: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4条规定处理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是向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弃旧换新,以新代旧): 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留旧收新,新零或分割各算),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
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
递延纳税
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人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公式: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100%控制企业(一般指企业内部)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内容: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归纳
境内外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控股,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规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布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优惠
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归纳
归纳
归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
归纳——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则比较
备注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条件——符合四项条件的,享受税金和税率双重优惠
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公式: ①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②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手续——自行享受,无需审批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免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性质和禁止行业”等内容,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全面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设备、器具
缩短折旧年限的限制性规定
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扣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
鼓励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证券基金投资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期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有些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
不得叠加享受
企业使用所得减半项目税收优惠时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四年至第六年的投资经营所得
重点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企业的规定减半计税的所得
年技术转让所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所得减半征收项目的,也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减半
可以叠加享受
小微企业税基式减免与税率式减免的
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涉及定期减半征收或专项所得减半优惠的,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减半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的税额计算
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主要纳税调增项目汇总
主要纳税调减项目汇总
结转扣除: 以前年度超支结转至本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广宣费、公益性捐赠等项目,可能导致本年纳税调减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解决国际间重复征税
概念: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以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汇总计算,[“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经选择,五年内不得改变
抵免适用情况
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 ——(总分机构)之间直接抵免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对境外投资所得应纳税款的抵扣 ——(母子或母子孙公司之间)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抵免限额的计算
不分国不分项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抵免限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我国税率
分国不分项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我国税率
备注
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
分回的税后所得。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
税前所得=分回的税后所得÷(1-境外所得税税率)
税前所得=境外已纳税额+分回的税后所得
抵免限额的具体应用
内容: 理论应用——用抵免限额与境外时纳税额比大小,则其小者在境内外合计应纳税额中抵扣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抵免限额: 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抵免限额: 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要解决核算不健全的居民企业的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征收方法
查账征收
纳税人能正确核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
核定征收
定率——核定税所得率
能正确核算(查实)、合理计算和推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
能正确核算(查实)、合理计算和推定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总额
定额——核定税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均不能查实、合理计算和推定
备注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备注
采用上述所列的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要针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所得的税额计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主要针对核算不健全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税额计算
非居民企业应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一定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确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企业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支配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被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特殊情况下的核定方法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 无参照标准的一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所在地(多机构、场所的经批准可选汇总计算缴纳);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
扣缴时间和入库申报时间
扣缴时间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进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入库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居民企业)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范围
按照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国有银行、中石油、中海油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不实行本办法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2年起参与分摊;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税额分配方式
企业应有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计算分摊税款
子主题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各省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比例
营业收入——0.35
职工薪酬——0.35
资产总额——0.30
就地预缴分支机构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汇算清缴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算清缴时,针对多缴的税款,50%由各分支机构办理退库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