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第6章 辩护与代理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向高甲 第6章 辩护与代理
编辑于2022-02-27 21:03:21第6章 辩护与代理
第14讲 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居于核心地位,所享有的一种宪法性权利。
辩护制度: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二、有效辩护原则
基本要求
辩护应当对保护犯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
基本内容
(1)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允许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3)应保障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基本意义
三、辩护制度的意义
(一)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
(二)辩护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三)辩护制度对于法治宣传教育也有积极意义
第15讲 辩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
贯穿始终
(二)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
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2、公检法的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
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
自收到已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委托主体
自己委托
代为委托
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委托后,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三)法律援助辩护
1、概念
2、特点
前提: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阶段: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人员: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人不得担任。
机关: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
3、种类
申请法律援助
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强制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形:①盲、聋、哑人;②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④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⑤缺席审判程序。
裁量法律援助
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的情形:①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②案件由重大社会影响的;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申请法律援助
二、值班律师制度
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1、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2、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值班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
4、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班安机关需要为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和运转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值班律师的职责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3、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5、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6、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值班律师的权利
1、会见权。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阅卷权。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3、提出意见权
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活动相关情况应记录在安,并随案移送。
4、法律帮助的衔接。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5、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
拒绝的应记录在案。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三、辩护人
(一)概念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二)人数
1、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辩护人。
2、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三)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禁止
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由利害关系的人;
(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5)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公正员执业证书的人。
3、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辩护人的限制情形
(1)离任后2年限制
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离任或开除后终身限制
①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的除外;
②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除外。
(3)任职回避限制(配偶、父母、子女)
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
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辩护人的地位与职责
1、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2、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3、辩护人所维护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辩护人的权利
1、阅卷权
非律师
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律师
无需许可
阅卷时间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
阅卷方法
查阅、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等
阅卷范围
案卷材料,是指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在内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
阅卷保障
2、会见、通信权
非律师
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律师
无需许可
证件要求
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安排时间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回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特殊许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回见在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会见内容
(1)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侦查期间没有核实证据的权利
不被监听
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会见人员
(1)2名辩护律师可以同时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2)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通信检查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3、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核实证据权
非律师
没有亲自调查取证权
律师
辩方证人
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控方证人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双重许可
申请代为取证
可以申请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4、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权
①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②代理申诉、控告
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④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⑤与在押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无阅卷、无核证、非律师无该权利
5、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所有辩护人不管是律师还是非律师,都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获得通知的权利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同时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7、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8、提出意见权
主动听取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
(3)二审不开庭的,应当听取
(4)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被动听取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9、申诉、控告权
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10、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11、保密权
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12、拒绝辩护权
如遇到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六)辩护人的义务
1、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2、及时告知接受委托的情况
3、证据开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公检法。
4、揭发告知违法行为义务
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司法机关。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6、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7、依法取证
8、不得违规会见、贿赂司法人员。
四、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辩护
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1)拒绝法律援助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则不予准许。
(2)准许的,5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委托的,人民法院另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都不予准许。
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如果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最终只能自行辩护。
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2次
2、辩护人拒绝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五、辩护的内容和分类
(一)辩护的内容
1、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
2、被追诉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等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责的情形。
3、案件定性和认定罪名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恰当。
4、被追诉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减轻判处的情节。
5、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追诉人的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6、被追诉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7、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
8、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二)辩护的分类
1、无罪辩护
(1)事实上无罪
①犯罪行为未发生
②犯罪并非被追诉人所为
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法律上无罪
①犯罪主体不适合。
②无刑事责任能力。
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④主观方面无过错
⑤刑事责任已消灭
2、罪名辩护
被指控重罪,反驳和辩解构成较轻的罪,也成为轻罪辩护
3、罪数辩护
当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关系时,辩护人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指出控方指控的罪数不正确的辩护。
4、量刑辩护
辩护人从最大限度降低最终可能判处的刑罚角度出发,针对如何量刑展开论辩的辩护
5、程序辩护
辩护人针对公检法的办案行为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开展辩护的一种辩护方案。
第16讲 刑事代理制度
一、含义
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单利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二、种类
1、从刑事代理产生的方式看,刑事代理可分为两种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2、从刑事代理的委托主体看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实质上市民事诉讼代理。
没收程序中的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也有代理人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三、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权利
1、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及人数,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2、权利
(1)阅卷权
同辩护人
(2)调查取证权
可以调查取证,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非律师担任代理人,无调查取证权。
(3)申诉、控告权
同辩护人
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基本一致,但诉讼代理人没有会见、通信权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四、比较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差异
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不具有,附属于被代理人,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活动
职能不同
辩护人是辩护职能
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主体不同
委托时间不同
辩护人: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代理人: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个别权利不同
辩护人:可以会见在押的犯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代理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