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1106高检及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编辑于2022-03-01 22:24:2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下股东承担的责任,一图看清。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通过加重股东责任来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重大,要充分小心,否则可能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涵盖了从关联关系损害、董事会决议致损、执行职务致损、出资催缴义务未履行、股东抽逃出资、禁止财务资助不当、违法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清算义务未履行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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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下股东承担的责任,一图看清。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通过加重股东责任来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重大,要充分小心,否则可能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涵盖了从关联关系损害、董事会决议致损、执行职务致损、出资催缴义务未履行、股东抽逃出资、禁止财务资助不当、违法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清算义务未履行等多个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
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
后果
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
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
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
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后果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
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
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
后果
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
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
后果
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
后果
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
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
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
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
后果
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滕某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六: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
森某公司以人造板业务等向森某集团的人造板集团出资、参股事项信息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6月底形成,公开于2015年12月7日。
柏某新全面负责人造板业务整合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吉某信托公司董事长高某波与柏某新较为熟悉,两人在涉案账户交易森某公司股票前后电话联系频繁。
高某波通过电话下达交易指令,吉某信托公司控制使用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森某公司股票并在复牌后全部卖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盈利43,733,230.05元。
后果
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没收吉某信托公司违法所得43,733,230.05元,并处以43,733,230.05元罚款;对高某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五:周某和内幕交易案
重组事项信息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张某业作为中间介绍人参与筹划,不晚于2014年4月29日知悉内幕信息。
周某和曾为张某业老师,二人长期交往密切,且有资金往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某和与张某业频繁通讯联系,并从张某业处得知江某公司有重组预期。
周某和控制其本人、学生、朋友的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集中买入“江某公司”,获利12,640,120.03元。
后果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周某和违法所得12,640,120.03元,并处以12,640,120.03元罚款。
案例四: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
通某投资公司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通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使用其发行的4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以及受托管理的2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和11个理财专户账户共计17个账户
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升、对倒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尾盘拉升等方式交易永某公司股票,影响股票价格
通某投资公司涉案期间受托管理2个资产管理计划,具有账户交易决策权,是交易的实际决策者,实际控制2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应对账户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通某投资公司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抬、对倒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尾盘拉升、大额封涨停等方式交易永某公司股票,影响其交易价格,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机制,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后果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通某投资公司违法所得6,814,322.69元,并处以13,628,645.38元的罚款;对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
廖某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牟取短期价差
基于资金关系、MAC地址重合、身份关系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多个方面,足以认定当事人在2015年3月至11月间实际控制涉案账户组
后果
证监会决定,没收廖某强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案例二: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为向家族集团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王某指示他人成立若干壳公司,通过虚假业务向该家族集团公司提供资金
2013年末华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约8.2亿元,2014年末占用余额约11.5亿元,2015年6月末占用余额约13.3亿元。
为掩盖关联方占用资金,王某安排员工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
为家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同时以华某公司名义为王某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3.35亿元。
定期报告未披露上述情况,同时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后果
对华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某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王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5年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例一: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通过虚构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虚构建材出口贸易、以及虚构国内建材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业绩,实施财务造假
伪造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制造材料和货物进出口假象,签订无真实需求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有关凭证,安排公司转账形成资金循环等手段,违法行为隐蔽
后果
证监会决定,对雅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陆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3年至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陆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松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