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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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3-02 11:12:35合同法总论
合同内容
对合同不完备有争议:有约定从约定,有解释按解释,没解释按法律规定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通常解释
体系解释:结合上下文解释
目的解释:加入订合同目的来解释
习惯、惯例解释
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的习惯与惯例,可以是交易地、领域、行业通常的做法,或双方以往习惯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谁主张谁举证
诚实信用原则:与人为善
合同内容未约定时的规定
质量
有国家强制标准从其标准,没有的按推荐性国家标准,都没有按照行业标准
什么都没有的,按通常标准和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格
随行就市,按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政府定价(如汽油)
按国家
国家调价按国家
逾期(都按不利价)
卖方责任,价高与你无关,价低你活该
买方责任,价涨按新价,价降你按旧价
履行地(浅货的交割地)
规则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给钱的在接受钱的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物,卖方所在地
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
方式不明确,按照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费用负担不明确,谁的事谁出钱
履行期限
双方都可要求随时履行,但要给准备时间
交钱交货
借款或租赁
不满一年,届满时支付
超过一年,一年一付,余下不足一年,届满支付
电子商务类交付时间
网购(买鞋):收货人签收为交付
网上买服务(美容卡):给发票看发票,没发票看实际服务时间
买网课、电影票:标的物为我能查阅识别为交付
合同的解除
有效合同才有解除,无效合同没有解除的说法
解除的分类与接触方法
约定解除
合同内约定解除条件和解除期限
解除方法:条件成就、期限届满,自动解除
协议解除
协议达成,合同解除
半自动,双方解除
约定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
单方解除(行使解除权)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适用总则任何合同)
行使解除权
单方解除(行使解除权)
特别法定解除(适用合同所在的这一类合同)
行使解除权
单方解除(行使解除权)
注意
约定解除(全自动,例:到期不给钱,合同解除)与约定解除权(手动,例:到期不给钱,我有权解除)是两码事
违约方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法定解除权
总则规定,一般解除权适用所有合同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双方都享有解除权
情势变更,导致履行不公,可诉情变更、解除合同(诉讼或仲裁方式)
归属哪一种,看这件事情对合同造成的影响,如疫情对演唱会是不可抗力,对租商铺是情势变更
债务人违约
期前拒绝履行,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追究预期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
构成要件
并未履行不能
迟延后,再履行,仍可实现合同目的,区别于根本违约
解除权的构成
迟延履行的债务是主要债务
催告后,仍不履行
根本违约:合同不能实现,债权人无需催告,就可解除,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僵局
一般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违约方,也可起诉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
违约方继续履行,对其明显不利
守约方拒绝接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当事人有权解除)
履行不能
不适宜强制执行(劳务之债)
债务人不迫切
解除权(形成权)的行使
权利人必须行使该权利,才能够引起合同接触的法律后果
行使方式
原则上单方通知
例外
情势变更解除权
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解除权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解除权的一般期间(法律没规定,双方没约定情况下)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
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间(各地院酌情规定)不行使就消灭
相对人异议权
行使方式:起诉或仲裁
行使期限
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注意!合同的能否解除与解除权有关,与异议权无关!!!
解除时间和法律后果
时间
解除权人的单方通知到达相对人即解除
行使解除权通知载明时间的,按时间
当事人直接诉讼或仲裁的,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反推至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就解除了!
后果
解除后债务,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部分,能恢复就恢复原状(卖东西),不能恢复的(租赁),当事人不得主张
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前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请求权不受影响
合同解除后,债权人的担保权继续担保赔偿金、违约金请求权
解除权人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但未主张违约金或赔偿的,法院应予释明
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一个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享有(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双方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都不违约(都不想先手,都不违约)
先履行抗辩权
后一方享有
后一方在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时,还有权要求先一方承担现实违约责任
届满时提出
不安抗辩权
先一方享有
先一方债务到期,且证明后一方到期时有可能不履行(不安事由)
不安事由
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注意!!
瞎胡闹,冤枉别人,承担违约责任
先一方债务需已届满清偿期
行使
中止履行已到期债务,要及时通知对方
后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应该恢复履行
又没恢复能力又不给担保,先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预期违约责任
等价抗辩原则
可分债务等价抗辩原则:拒绝履行范围与对方不履行范围相当(只能是可分债务)
对方不履行次债务,你不能拒绝履行主债务
多段履行(如预付款+工程款+尾款)
口诀:两俩结合分先后
依然坚持等价抗辩原则
债务的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
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但不损害债权人的除外
债权人、承担、照顾等义务,扩大的损失,自担责任
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债务人负担,不算违约
债务的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权人承担保护、照顾等义务,扩大的损失债权人自担
债务人部分履行增加的债权人费用,债务人承担。对未履行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受领与代为履行
第三人时行为人,但不具有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代为履行
限制
代为履行的时合法债务
人生专属性不得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后果
代为履行正确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消灭
第三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力
追偿权,但第三人向债务人表示放弃的除外
担保权,用于对追偿权的担保
代为履行不正确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债权不能消灭
第三人没有追偿权
第三人没有担保权
第三人代为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人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债务人未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代为履行债务人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同意
第三人履行正确,第三人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第三人履行不正确,债权人可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
债务人未同意
第三人履行正确,第三人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第三人履行不正确,债权人不可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民法中的过失责任都是因为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
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本质是不诚信,而不是未谈成(未谈成很正常)
要件
时间要件
原则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生效之前(两个生效之间)
附延缓条件、始期的合同:合同成立前—合同成立后—合同生效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需要办理审批的合同,“一方负责合同报审报批”的约定单独生效,未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主体要件:必须是缔约双方
后果要件:要置对方财产损害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定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欺诈,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机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缔约过程中有过错必然是不诚信,因此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原理:是违反合同债务(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这是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归责原则
原则上不问债务人的过错。第三人导致违约的,债务人依然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
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违约责任
三种有偿合同,债务人承担责任,仍需过错为条件
有偿委托合同
客运合同旅客随身物品损害
有偿保管合同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期满前可请求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态
继续履行
债务人构成违约情况下,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金钱之债,必须履行
非金钱之债,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继续履行请求
法律不能或事实不能(一房二卖了)
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执行(劳务之债)
债务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不迫切)
赔偿损失
直接损失:实际多少,就是多少
可得利益损失:预见损失
预见主体为债务人
预见时间为合同成立时
合理性,是必然,不是可能
注意!!迟延付款给债权人造成利息损失的,也在赔偿范围
利益平衡
债权人防止扩大义务,扩大部分不赔(不能仗着债务人赔而放任事情发展)
过错相抵:双方都有错,都自担一部分
损益相抵:虽违约也有收益,违约方可主张赔偿额中扣除该收益
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增加费用债权人赔
这期间债务人不付利息
加害给付
主张侵权:赔偿损失,无可的利益损失
主张违约: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注意!!无论主张侵权还是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两要件)
加害给付
造成精神损害
违约金(来自合同约定)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吸收(违约金吸收赔偿)+调整(不是择一!!!!)
债权人提出调整,一毛钱都可申请
债务人提出减少,过分高于的标准是超过30%
法院适当减少,可高可低,减到30%以内哪哪都行
违约金+定金(定金罚则):择一+返回定金(择高允许)
定金+赔偿金:定金先抵冲,不够部分走赔偿金
法院释明义务(双方都在吵违约事情,都没有说违约金)
双方未主张,不告不理
主动释明你有申请金钱的机会
一审 未释明的,二审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的概述
不是合同
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放弃权力行为、行使形成权(财产:债权形成权、物权形成权、解除权、撤销权,抛弃权。身份:婚姻撤销权、放弃继承。追认权、免除权)
物权法律行为:动产交付
身份法律行为:结婚、收养
好意施惠:搭便车
悬赏广告为单方允诺,不是要约。性质为事实行为。无需以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名合同
民法有19种有名合同,其余合同均是无名合同
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法总则。也可适用《民法典》合同分则中类似的有名合同
利他合同
典型是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第三人(义务与权力分割
法律关系
债务人违约,第三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享有债权,不需要第三人同意
第三人有权拒绝,债权归属当事人债权方
要约
概述
要约人: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售卖机)
要约邀请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要约不是要约邀请,区分
内容:明确具体是要约,不明确是要约邀请
行为人:发出人愿意接受约束为要约,不接受约束是要约邀请(如具体到柜台咨询就是要约邀请)
要约形式:寄送价目表(载明种类与价格),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债券、基金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是要约可能是要约邀请)
区分
内容有无明确具体
广告受不受约束
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后面订立的合同无论有无广告里的约束条款,都成为合同一部分
达不到广告允诺的,也构成违约责任
虚假广告,受邀人有权撤销合同
生效
以对话方式,了解主义,相对人知道就是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控制范围为生效
以标价陈列、自动售卖、商业广告方式,作出主义,对公众公开以及运作就是生效
撤回与撤销
民法对对话方式与自动售卖撤回与撤销未作规定
撤回(撤回还未生效的)
尚未生效为前提,撤回先于要约到达或者和要约一起到达
到达主义
撤销(撤销已经生效的)
前后两个意思的表示
已经生效为前提(撤销晚于要约到达)
不得撤销的要约
受要约人已经做出承诺
要约人在要约里明确不得撤销
要约人约定了承诺期限
主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客观:已经做了准备履约的工作
注意:1构成撤回的要约情况下,这个要约一定能撤回。2构成撤销要约的情况下,能否撤回看有无上述四点
失效
生效之后。没有生效的要约没有失效一说(撤回的要约,不是撤销,何来生效,更不提失效了)
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后又改口
承诺期届满,未作出承诺
实质性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后,前要约失效,算新要约)
承诺
向不特定人的要约,任何人可作出承诺。向特定人要约,只有特定人才能作出承诺
形式
通知承诺。口头、书面
履约承诺。交货、付款
原则以通知方式。例外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内明确也的履约行为。
期限
对话方式:即时回答
非对话方式: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为合理期限
法律意义
通知承诺(到达主义),履约承诺(作出主义)
承诺迟到
迟发迟到(不可原谅)为新要约
早发迟到(可原谅),原则有效,但要约人反对例外
承诺变更
实质变更(不可原谅):合同内任何条款变更都叫实质变更,为新要约
非实质变更(可原谅):合同内已经约定好了,再次申明(说废话)。有效承诺
承诺生效
通知承诺,到达就是生效。(网上购物以提交订单成功为生效)
履约承诺,行为完成就是生效
法律意义:承诺生效,合意达成。
注意:合意达成不代表合同成立。如:诺成合同(达成要交付),要式合同(要有形式要件)
生效时间
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合同生效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合同生效
要式合同,形式要件具备,合同生效
成立地点
有约定从约定
合同书形式订立,最后签字或盖章的为合同签订地
格式条款合同
概述
灵活性、多样性。如:服务允诺、保修卡、店堂公示
公开就算,爱看不看
特别法律规制
不当免责条款(霸王条款)
不合理免除自己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力
排除对方主要权力
严己宽人允许。如偷一罚十无效,假一赔十有效
正当免责条款(没完成主义与说明义务的,条款也无效)
提示注意义务:主动提示给相对人
说明义务:对自己免责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解释规则(2步走)
通常解释规则: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通常解释不能的,按照不利解释规则,让利给签合同的人
非格式条款优于解释规则(手写比打印的效力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