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个人所得税
2022年超详细个人所得税介绍,初会加油!
编辑于2022-03-06 00:09:45个人所得税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15日内
取得境外所得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且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预缴税额低于应缴税额(需补税)
申请退税
汇算清缴时间
综合所得
次年3月1日~6月30日
经营所得
次年3月31日前
次年6月30日前
股息利息红利
财产转让
财产租赁
偶然
扣缴义务人代扣预扣税款的范围
除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8个应税项目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手续费
50%-3倍罚款
纳税年度首次取得工资薪金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税,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例:应届生毛毛2020年7月入职xx传媒公司,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为35000元,及7个月x5000元/月
低收入员工预扣时,直接按6万元扣费用
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反避税调整
补税即加征利息
但不罚款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1)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允许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税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资料保险、基本失业保险,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p255
只放几个👀,具体挺多的
外籍暂免征
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外境内出差补贴
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贴,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服务
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可免个税的
世银专贷协议,世银直派来我国工作的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承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承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由该国政府机构承担的
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奖金暂免征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1万以下暂免征,超过1万,全额征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注: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计算
p244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注:①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具体预缴预扣方法
劳、稿、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收入减按70%计算 注:减除费用:劳、稿、特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特使用费用使用20% 注:①劳所得应预缴预扣额=预缴预扣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②稿、特应预扣预缴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20 %
p245
3.非居民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按月按次代扣代缴)
工、薪: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费用
劳、稿、特:收入额=(收入-20%费用)70%
非居工薪、劳、稿、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x税率-速算扣除数
4.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x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 (1-5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 x 适用税率
6.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x 20%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x (1-20%)x 20%
(3)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7.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 20%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8.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
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征税规定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算应纳税款
按月领取,适用月度税率表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个月,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税率表
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
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助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3.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
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实际年度数平均摊销,单独试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日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4.内部退休一次性收入的征税规定
p247
5.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征税规定
p248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
7.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的征税规定
8.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的征税规定
9.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征税规定
10.企业外员工支付保险金的征税规定
11.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征税规定
12.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的征税规定
1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征税规定
14.个人投资者将企业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征税规定
15.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规定
16.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补偿款的规定
17.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征税规定
18.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征税规定
19.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征税规定
20.出租车驾驶员收入的征税规定
21.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规定
22.企业为个人购房或其他财产的征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的形式,实物,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
①子女教育
扣除标准
1000元/子女/月
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阶段
年满三岁至小学入学前
学历教育
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方法
一方扣除100%
双方分别扣除50%
②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400元/月,48个月为限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取得证书当年3600元
③大病医疗
扣除标准
80000元/年为限扣除
扣除范围
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
扣除办法
本人或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
④房贷利息
扣除标准
偿贷年度1000元/月,240个月为限
扣除范围
本人或配偶
首套房贷款利息
银行或公积金贷款
扣除办法
婚前分别扣
婚后
由一方扣除100%
双方各扣除50%
⑤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1500元/月: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
1100元/月:市人口>100万
800元/月:市人口≤100万
⑥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2000元/月
扣除范围
年满60周岁以上父母
子女均去世的60周岁以上的祖父母
扣除办法
非独生子女
指定分摊、约定分摊、均摊
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基本计算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不得扣除的支出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扣除的支出
(1)业主及从业人员相关支出的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②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③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④业主本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不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5%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⑤为特殊工种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
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⑥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2%工会经费、14%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2.5%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资总额)
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⑦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借款费用与利息支出的扣除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项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支出的扣除
①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开办费及研发费支出的扣除
开办费
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
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
开始经营之日: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研发费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直接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测试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测试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5)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
③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6)其他支出的扣除
①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
②参加财产保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③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亏损结转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p240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①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③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的额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各项支出的扣除
①该扣除项目比较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规定确定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③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的余额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财产原值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
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每次收入额
(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①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税前全额扣
③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税前全部扣
④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税前全额扣p242
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场所的捐赠,税前全额扣
⑥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五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条件的,税前全扣
⑦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准予全额扣
(七)每次收入的确定
①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②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1次
③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
④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1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属于同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个人所得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3%~45%
(二)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5%~35%
(三)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9个征收范围
综合征收(仅居民个人适用)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年终合并汇算清缴)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此类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按次预扣预缴,按年合并汇算清缴)
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个人兼职(非雇佣关系)取得的收入
对非故人的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
3.稿酬所得(按次预扣预缴,按年合并汇算清缴)
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财产继承人取得其遗作稿酬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额=70%(收入-20%费用)
4.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按次预扣预缴,按年合并汇算清缴)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著作权使用权(不包括稿酬):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征个税
收入额=收入-20%费用
分类征收
5.经营所得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平均计算确定
8.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将投资于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缴个税
①出售股权
②公司回购股权
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④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⑤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⑦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2)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4)那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p226
(5)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20%
(6)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
(7)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①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全额缴个税
②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全额缴个税
③个人为单位或其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⑤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义务
征税对象
居民个人
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居住时间标准: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居所
不居住或在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
境内外所得
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且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来源于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关的免缴个税
无住所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境外所得,免缴个税
此前居住6年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且无单次离境超过30天。境内境外所得交税
此前居住6年,在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且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所得来源于境外,免缴个税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7.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8.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政部、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