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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必备重点,内容详细齐全,便于理解,不用背诵都能轻易记住。
编辑于2022-03-07 15:01:18经济法
经济纠纷
协商
调解
仲裁
民事诉讼
经济法渊源
实质意义
内容来源
源于一定的经济或经济关系
形式意义
效力渊源
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包括
宪法
国家的根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最主要的渊源
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决定和命令,和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属于经济法渊源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效力上具有从属性,适用范围上具有地域局限性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规章
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依据制定机关不同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不属于立法范畴
国际条约或协定
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其他辅助渊源
司法解释
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
内容
经济权利
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是经济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经济权利是反映和确保一定经济利益的法律形式
经济义务
客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概念
经济法律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或对象
注
法律事实不是法律关系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
在国家协调经济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法律权利,承担经济法律义务的当事人
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经济权利的享有者,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凡是享有或承担经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 ,就是经济法主体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是纯获利行为
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纯获利益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其监护人追认的有效,否则无效)
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八周岁心智健全者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是有效的行为,他要对该行为负责,他人无须为其承担责任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
非法人
民事权利
所有权
概念
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实现独占性地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天然孳息、善意取得、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
继受取得
买卖、赠与、继承、遗赠、互易等
善意取得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价格
转让的财产完成了登记或交付(占有),即物权变动公示
债权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以返还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
构成要件
得利无合法根据但行为合法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有因果关系
无因管理
概念
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受益人负有偿还这种费用的义务,形成以收益补偿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构成要件
客观上为他人谨慎管理了事务
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他人事务时支付了必要的费用
表见代理
概念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善意第三人(或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实质
无权代理
例如
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将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代理人去办某项业务,但是如果代理人办理的业务并非企业实际要求他办理的业务,或是虽为授权业务,但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超出了企业的实际授权,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企业不能以“实际未交代代理人为某项法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情形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授权不明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行为须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且行为人无权代理
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盗用或借用公章之类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举证可以不构成表见代理,不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须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须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不享有狭义无权代理产生的撤销权
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
事由
不可抗力
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
客观
自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暂停了多长时间后面就补多长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
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主观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特点
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设立
两个以上合伙人,无上限
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使用《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的特殊规定
人数
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名称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协议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出资形式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登记事项
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事务执行人除享有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外,还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检查、谨慎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扩大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法
两颗星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概念
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这是公司与合伙,独资等企业组织形式的重要区别
特征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
该财产最初由股东出资形成,并在经营过程中逐步通过盈利积累或其他途径形成,但是其又不同于公司股东资产,股东出资之后,只享有股权或者股份,而对公司财产没有直接支配权,公司对股东出资享有法律上的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独立
股东出资制度
概念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成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除货币外,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必须符合的条件
可估价性
可转让性
法律不禁止
如债权、股权、采矿权等可以作为非货币的出资方式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两颗星
合伙企业劳务可以出资,作为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颗星
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无下限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的法人机关,是形成公司独立意志,代表法人进行各种活动的机构
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参与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等
有公司住所
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会职权
三颗星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会选举董事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
股东会议
定期会议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开和主持,依法 行使职权
以后的股东会议......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个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是二分之一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多为单数
董事会每届***不得超过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做会议记录,出席董事在会议记录签名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职权由公司章程决定
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连任监事
监事***为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会议记录,签名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
有公司住所
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看到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本人出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秘不能被委托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合同与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确定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是诺成合同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般认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
不得调整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适用有关行政法规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的法律规定
调整财产关系
合同的订立
要约
概念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要约的内容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注意
到达受要约人成效
生效后可以撤销
撤销要先于到达
承诺
概念
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注意
到达生效
只有撤回,没有撤销
撤销承诺的人是违约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述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情况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和性质
又叫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权利。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里的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双务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抗辩权,而不是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
必须发生在互为给付的同一双务有偿合同中
合同必须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
双方债务必须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当事人必须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能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
概念
又叫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条件
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
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适用情形
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后履行一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
又叫废罢诉权,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力是一种法定权利,不需要当事人进行约定
但撤销权是附随于债权的权利,债权转让时它当然随之转让,债权消灭时它也归于消灭
合同的担保
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效力
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转移至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称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违约及其救济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责任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
概念
相对于全日制工作的用工形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可以满足用人单位用工灵活性的需求,并降低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
特征
非全日制的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和一个以上的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就业可以满足用人单位用工灵活性的需求,并降低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处理程序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到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
调解
仲裁
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必经的法律程序
不动产
港口就业
继承
民事诉讼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
看书
劳动合同的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
概念
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务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
是否约定,由当事人确定
约定条款的缺少,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虽然约定哪些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国家对约定条款的内容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仍应当遵守,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括
试用期条款
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限制试用期的约定次数
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规定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形
保障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
对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雇权
违反适用期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