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第14章 刑事审判概述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向高甲,第14章 刑事审判概述。
编辑于2022-03-08 09:31:06第14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42讲 刑事审判说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
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二、刑事审判的特征
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独立性
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立性
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
职权性
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利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程序性
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公开性
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
公正性
公正性源自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终局性
裁判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三、刑事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43讲 刑事审判的模式和原则
一、刑事审判模式
(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概念
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
特征
(1)法官消极中立;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代表
英美法系
(二)职权注意审判模式
概念
审问式审判模式
特征
(1)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收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三)混合式审判模式
吸收当事人注意审判模式和职权注意审判模式的长处,使两种审判模式融合的一种审判模式。
(四)我过刑事审判模式
1979年
超职权主义的特点
(1)庭前审查为实体性审查
(2)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程序
(3)被告人诉讼地位弱化,抗辩权收到抑制
(4)控审不分,法官协助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1996年
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职权注意的某些特征
(1)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2)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智能,弱化了法官的事实调查功能;
(3)扩大了辩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
2012年
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
(1)完善回避制度
(2)改革辩护制度
(3)修改证据制度
(4)完善审判制度
2018年
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同时规定了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措施,增加了速裁程序。
二、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公开进行。
例外
(1)绝对不公开的案件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2)相对不公开的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直接言辞原则
概念
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
体现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集中审理原则
概念
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体现
(1)每起案件自始至终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更换法官或庭审中断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进行审理
辩论原则
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
①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②辩论的内容包括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第44讲 庭审的基本制度
一、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含义
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外
一审就终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
二审仍不生效的
(1)判处死刑的,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2)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二、审判组织
(一)独任制
是指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1、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其他三级人民法院不能适用。
2、只能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不能是适用。
3年以下的简易程序才可以出现独任制,超过3年的简易程序都是合议制
3、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是人民陪审员。
(二)合议制
又称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或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一审合议庭
基层
1人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3人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3、7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
中院
3人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3、7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
高院
3、5、7人
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3、7人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
最高院
3、5、7人
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无陪审员)
二审合议庭
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无陪审员)。
复核庭
最高院复核死刑和高院复核死缓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无陪审员)
重审、再审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当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由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3)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2)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
①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共同参加,缺席、中途退庭或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庭审记录。
②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案件评议。
③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4、合议庭免责情形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其他情形
(三)审判委员会
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应该是单数
1、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的一种。但比较特殊,进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仍然必须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能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裁定书。
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法庭开庭并且评议以后进行,而不应当先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后开庭审理案件。
3、并不是所有疑难、复杂、案件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有当合议庭难以做出决定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1、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由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5、合议庭讨论的案件范围
应当提交的
①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②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可以提交的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一)担任条件
积极条件
年满28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消极条件(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6条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7条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适用范围
适用审级
一审程序合议庭
案件范围
依职权
15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16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案件。
依申请
17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三)陪审员选任程序
确定名额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不地域本院法官数的3倍
候选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申请推荐
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的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陪审员,但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的1/5.
任期限制
5年,一般不得连任。
组合方式
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1+2)或(2+1)模式的合议庭,也可以组成由法官3人与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的七人合议庭。
参审人员
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排除了人民陪审员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案件中的适用。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第2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21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22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23条 合议庭表决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