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孟献贵
法考第一科之民法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民法概述、总则编、物权编、债法总则、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编辑于2022-03-12 19:32:23民法-孟献贵
民法概述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权利、法律地位、法律适用
自愿原则
不得强买强卖、虚假意思表示
公平原则
车位置换、显失公平、格式条款、情势变更、公平补偿
诚信原则
权利滥用
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总则编
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
非民事法律关系
地位不平等、非…之间,不产生私效关系
例如恋爱、朋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
要素
主体(自然/非法/法人)、内容、客体
民事权利
法定
财产、人身、综合
学理
支配权(对世、特定、直接、排他)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形成权
简单形成权
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形成诉权
撤销权(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请求权
债权
抗辩权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
胎儿利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侵权行为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监护制度
对象
未成年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它)
无限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其他)
职责
维护利益、保护财产
资格撤销
积极、消极侵权(作为:性侵。不作为:不理睬)
监护关系终止
成为完人、丧失监护能力、死亡等
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2年/公告3个月
死亡
下落不明4/2/0年,公告1年或3个月
法人
责任承担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
法人成立,法人受
法人不成立,外部无限连带
以自己名义
法人成立,择一选择
法人不成立,外部无限连带
存续中法人
超范围选择有效,禁限特无效
分类
法定
营利法人(登记)
公司制/非公司制
非营利法人
登记或成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登记
捐助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地
特别法人(成立)
一府两院、基层
学理
公法人
政府/特殊
私法人
社会法人(内部有成员)
营利/非营利(有内部机关、权力机关)
财团法人(内部无成员)
公益法人
组成
内设机构
公司-权利、执行、监督
基金会-决策、执行、监督
法定代表人
定主体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
代理人(其他人)
定行为(职务行为、非职务行为)
换主体(新法人一旧法人)
非法人
无限责任(补充责任)
个人独资、合伙人
法人分支机构
总分公司(有程序无实体)
母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除法人人格否认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主体意思)
需具有相应能力(婚姻、合同、遗嘱)
成立意思
单方(所有权抛弃、定遗嘱、遗赠)
多方
双方(赠与、合同)
共同(章程)
决议行为
效果意思
财务(定遗嘱、遗赠)
人身(结婚、收养)
效力
负担
不发生物权变动
债权债务
处分
发生物权变动
所有权、用益物权
成立标志
诺成(合意)
践成(支付)
定金、借款、保管、借用
事实行为(法律意思)
无需具有相应能力
效力
有效
不违法、不背俗、有能力、意思事实(强公主意)
无效
违法、背俗(姓名权、代孕)
无能力、虚假意思(阴阳合同)
恶意串通(勾结、损害、私利)
效力待定
无能力、无权代理
可撤销(5年)
重大误解(主要误解)
90天
欺诈(第三人原因)
故意、信以为真
1年
胁迫
不正当、恐惧、害怕
1年
显失公平
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
1年
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发生与否不确定
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
附期限
必然发生的事实
代理制度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监护)
意定代理(委托)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显名
隐名(不知相对人存在)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自己接单自己代)
双方代理(中间人)
恶意串通(损害,虚假)
复代理(再委托)
以代理人名义选任,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职务代理
代理人是员工,职权范围内(内外有别)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
相对人举证(善意、无过失、授权书)
委托书内容:姓名、事项、权限、期间、签章
章若伪造,则无权代理
不构成:公司已公告、委托书遗失、伪造公章
无权代理
没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诉讼时效(催促行权)
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除了存款、债券、出资、救命、人格)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适用
动产
普通动产(举证难、诉累、矛盾)
登记动产(不适用)
诉讼时间
普通3年,涉外4年(知道或应当知道)
主观
最长20年(权利损害之日起)
客观
中止&中断
中止(客观)
最后6个月,消除后再加6个月
中断(客观)
主张权利、同意履行、提起诉讼等
重新计算3年
特殊情况
主张部分及于剩余
一人及于全体
代位之诉"一箭双雕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之日
物权编
基本原理
分类
动产/不动产
原物/孳息
出产/分离
天然孳息
归属:有约从约,无约归所有,用益物权人
法定孳息(射幸孳息:发生与否不确定)
有约从约,无约依习惯
主物/从物
特征:非主物构成要件、辅助主物、同属一人
货币
占有即所有
网络虚拟财产
三大效力
🌟追及效力
无论辗转几次,均有权追回
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
优先效力(内外有别)
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
无伤害不享有
仅物权人享有
种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
条件:所有权人/无权占有
排除妨碍请求权
请求妨碍人
消除危险请求权
行权方式多元化
债权请求权
与物权类推使用
所有权
物权变动
法定分类
一般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有权处分+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违约责任)
不动产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借名买房-不愿意更正)
15日内不起诉无效
仅阻善意取得
更正登记
预告登记(一房数卖)
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物权不发生效力
属有权处分,合同有效,违约责任
90天未登记失效
动产交付制度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先用再买)
含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再用一下)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需登记或交付
政府征收(决定时生效)
区别征用(物权不变)
法律文书(生效时生效)
继承(继承开始时)
事实行为(行为成就时)
无权占有的不构成
再处分效果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特殊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
取得条件
1⃣️无权处分(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财)
区别📌无权代理(以他人名义处置他物)
2⃣️取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支付合理对价
赠与等不构成
适用范围
不动产
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了一个人/法院判决后产权人不一致
动产
占有委托物
区别📌占有脱离物(遗失物偷的等)
有权追回遗失物
请求赔偿
若是通过经营机构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对价,再追偿
知道受让人2年内请求返原物(除斥期间)
动产遗失物拾得
知道权利人
及时通知和返还
不知道权利人
送交公安等部门
知道权利人
及时通知+返还
不知道权利人
招领公告
1年
归国家
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准用无因管理)
悬赏报酬请求权
若侵占遗失物,两权丧失
先占
仅适用于动产
权利人放弃所有权,如抛弃等
添附
不同所有人之物
附合
不动产和动产附合
给动产人补偿
动产和动产附合
主物和价值较高物取得,向对方补偿
混合(味精和排骨汤)
加工(宣纸和名画)
学理分类
原始取得
先占、孳息、劳动生产
善意取得、拾得、发现、添附、征收
继受取得
合同、继承、受遗赠
业主建筑物所有权
所有权
专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共有权
(物业费)不得以放弃权力为由不履行义务
小区业主之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全小区共有
维修资金
车位车库
原始归开发商所有
出售、附赠、出租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增共有道路车位归业主共有
全楼共有
一栋楼(外墙、屋顶)-广告牌
成员权
表决&管理
一般
定改规则、选聘、使用资金
2/3的1/2即是1/3
特殊
筹集资金、改变用途
2/3的3/4即是1/2
权利和义务
权利
自治权
决定撤销权(1年内)
物业管理权
救济权
义务
禁止住改商
利害关系业主一票否决制
同栋楼或者不同但可以证明不利影响
禁止权利滥用
由业主大会管理
垃圾、噪声、饲养、违建、侵占等
业主可诉讼
楼上邻居漏水等
共有制度(夫家遗伙同)
按份共有
内
管理
保存
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重大事项(变更性质、修缮)
有约从约,无约2/3以上份额
收益分配
有约从约➡️出资额➡️等额
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分割
有约从约,无约随时
处分
共有物
经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份额
通知其他按份所有人
15日/6个月
对内转让无优先购买权,对外才有
条件不同等的、仅请求撤合同的不支持
外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
无论份额,均可主张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共同共有
管理
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收益分配
直接共同享有
费用负担
无约共同承担
分割
基础丧失/重大理由才可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
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层经营体制
耕草林地
家庭承包(无偿)
本集体
出租、入股
四荒地
招拍协等方式(有偿)
集体优先承包权
集体外
经本集体2/3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出租、入股、抵押等
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居住权(占有/使用)
书面形式,原则上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不得转让、继承(绝对)
不得出租(相对),另有约定除外
地役权
书面形式,通常有偿,有期,不一定相邻
转让
需役地转让
受让人承接地役权(从权利),任何受让人有权主张全部地役权(不可分性)
供役地转让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役地和供役地一起转让
可追究违约、侵权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基本原理
担保合同无效
仅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
担保人对不能清偿部分负责
债权人和担保人有过错(禁止流通物)
担保人承担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由于主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
担保人无需承担
担保人有过错
承担不超过1/3的不能清偿债务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合同从属性
发生
变更
转让
消灭
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独立担保约款无效(即约定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都有效的条约)
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范围(担保人责任<债务人责任)
如担保条款另约定利息、逾期违约金的无效
法院只能被动司法,担保人不提,法官不能主动适用
担保物权不可分性(主债未清,担保物不能少)
主债权不可分
主债权分割出去,担保物还是要继续担保
担保物不可分
物权追及效力,无论企业分立、继承等原因,被分出去的担保物仍需继续担保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毁损、灭失等,担保债权人就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
若担保物因不可抗力毁损无代位物,担保物权消灭
留押(质)条款
债务人无法偿还,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无效
意定担保
(非占有型)抵押权
抵押财产
有权处分
不动产、动产、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
不可以抵押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绝对禁止(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2⃣️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先抵押后查封
抵押权不受影响
先查封后抵押
合同有效,抵押权实现时,查封解除的予以支持,否则不支持
3⃣️公益法人(幼儿园等)
法人担保
保证合同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补充责任)
物的担保
原则上,公益设施担保无效,同上法人担保
例外
非公益设施(领导用车)
非典型担保(设备、仪器购买)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4⃣️违法、违章建筑
抵押合同无效,但一审法庭终结辩论前已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
5⃣️例外
土地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厂房一并抵押
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
书面形式
不动产准确描述
动产概括性描述
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不动产抵押(登记时设立)
房屋
办理登记手续
优先受偿
未办理登记
抵押合同有效
违约责任
抵押权未设立
土地
有偿出让、转让取得、无偿划拨取得(机关法人用地、事业单位法人用地、军事用地等)
房地一体
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程序上一并处分
实体上无权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合同设立时生效)
办理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
主体:商事主体(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
抵押物:现有或将有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
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效力:就算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出卖人
经营范围内
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买受人
已经支付合理对价
已经取得抵押物
非正常买受人
数量明显超过、购买生产设备、目的是担保或履债、有控制关系、该查询未查询等
抵押权实现
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破产、解散
当事人约定的
严重影响债权的情形
抵押权顺位
清偿顺位
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同顺序比例清偿)
交换顺位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影响
超级动产抵押权(后登记优先)-10内登记
留置权〉购买价金担保权(超级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
后登记仅对卖的设备享有优先权
借新还旧
旧贷消灭(主债消灭,担保灭),新贷产生
担保人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涂销登记”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承担担保责任,若加重担保需书面同意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需证明新贷担保人知借新还旧才能承担担保责任
旧贷上尚未注销登记的物担保不得主张权利,除非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
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解决
先租后押
买卖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
买卖破租赁
抵押财产转让
抵押合同但无登记
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
物权效力发生(除非可以证明受让人知道有抵押)
抵押合同+登记
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
不发生物权转移(除非受让人替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处分
不得单独转让担保,应与抵押权一并转让,除当事人或法律另约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放弃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
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否则不予保护
最高额抵押权
设立前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权范围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转的是普通债权)另外约定除外
债权余额就低不就高
债券确定前,可以协议变更期间、范围、最高债权额,但不得对其他抵押人产生不利影响
(占有型)质押权
动产质权
有效合同(书面)+交付(转移占有)=动产质权
不交付➡️违约责任
不能采用占有改定
质物返回出质人,不得以质权对抗第三人
质权人丧失质物,可请求返还、停止侵害、恢复原
如不能请求返还,质权消灭
以实际交付占有财产为准
权利和义务
权利
孳息收取权(不是所有权)
处分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其他担保人在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义务
妥善保管
灭失毁损需赔偿
及时行权
届满质权人怠于行权,造成伤害由质权人承担
质物或余款返还
权利质押
有价证券(三票三单加债券)
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无凭证则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
注意抵消权
转质
经出质人同意
承诺转质
毁损质权人不赔,转质人有错则赔
未经出质人同意
责任转质
毁损质权人必赔
转质人有过错则赔(善意取得)
法定担保
(占有型)留置权
成立条件
债权已到期
可分物仅留置价值相当的
合法占有
非遗失侵权物
债权是该动产本身产生
同一法律关系/事实关系
商事留置权
可留置营业债权,非营业债权(转让债权)不可
不违法、不背俗
可约定不可留置
善意取得
不知是第三人
留置权实现
宽限期60日以上,鲜活易腐可协商折价拍卖
优先效力
已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押权按成立在先原则
消灭
留置权人丧失占有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占有制度
分类
有权占有/物权占有
是否合法取得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是否误信且无怀疑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是否占为己有,认为是自己的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间接:他主占有、返还请求权、媒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
1年除斥期间
占有推定效力
债法总则
法定分类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不知道不影响成立
自然之债
已过诉讼时效
赌毒等违法之债
赢者不得诉讼,输者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彩礼请求返还
未办理结婚手续、办理后未共同生活、给付后生活困难
限定继承之债
父债子还(超过继承部分不用还)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构成要件
没有约定
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可适当兼顾自己利益
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
只要行为,不要效果
好意施惠不构成
不违反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法除外
如跳楼者
法律效果
管理人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所付债务请求权
所受损害请求权
管理人义务
方法有利,不得擅自中断
及时通知,及时转交
诉讼时效
管理人必要费用、损失赔偿
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本人之日
本人因不当管理请求赔偿
知道损害之日起
不当得利之债
构成要件
没有约定
道德义务给付、明知的非债清偿不算
一方获益
反射利益不算
一方受损
自然之债自愿履行、强迫得利不算
获益和受损有因果关系
法律效力
善意得利人返还“现存利益”
恶意得利人返还“所受利益”
学理分类
找人数
一人之债&多数人之债
找标的
财务之债
种类物&特定物(特定物灭失免除履行)
劳务之债
不可强制执行
货币之债
永不灭
找原因
法定分类(意定、法定、自然)
标的物是否可选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债务人选
合同编
通则(合同相对性原理)
基本原理
适用范围
财产
学理分类
单务/双务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赠与、保证、借用
有名/无名
是否特定名称、规则
无名*(类推适用
有偿/无偿
是否存在对价
要式/不要式
特定形式
要式:抵押、质押、保证
不要式:买卖
本约/预约
预约(手段):约定将来订立(意向书)
本约(目的):履行预约而订立
束己/涉他
束己: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
涉他: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不真正利他合同
无独立请求权/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真正利他合同(特别约定)
有请求权/可主张违约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连环买卖(只能和相对人主张)
射幸/确定
射幸:机会性。(保险合同、彩票)
一时性/继续性
是否受时间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原理
签约前,谁签谁承担责任,过错归责
订约费用+订约机会
类型
合同未成立
假订恶磋
故意隐瞒
泄漏秘密或不正当使用
合同成立型
被撤销-自始无效
判无效-自始无效
恶意不办理手续
合同订立
要约邀请
“勾引”意思表示
要约
【内容具体确定】【三要素】
不得撤销情形
定期限,有明示,有理由
失效
被拒绝,被撤销,期满不答,变实质
承诺
回复要约
承诺迟延
迟发出
【新要约】
承诺迟到
未迟发,但迟到
[除及时通知超时无效]
合同内容
三要素
【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
格式条款
三要素
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提供方义务
提示&说明
违反后果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情形
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不给起诉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补充规则
地点不确定
送钱上门、上门取货、不动产所在地
期限不确定
随时(提前通知)
电子合同
书面形式
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
签收时间、载明时间(服务时间)、入系统时间
第三人代为履行
产生原因
有共同利益
构成要件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具有合法利益
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无实际行为、无能力
案例
次承租人支付租金、子债母还、抵押协议
例外
依债务性质不能第三人
表演
依当事人约定
承揽
依法律规定
承包
双务合同抗辩权
延期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实施)
中止履行需先通知对方,提供担保
顺序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取得)
构成要件
到期、怠于、因果、非专属
可主张诉讼抗辩时效
若债权人胜诉(以自己名字起诉)
债权到期➡️先到先得
债权未到期➡️入库
债权人撤销权
构成要件
合法、逃债、危害
8种客观实施
放弃债权和担保(含3种)
债权人可形式撤销权
串通延长且知道(含2种)
可形式撤销权(受1.5除斥期间限制)
撤销行为不受时间限制
无偿转让要撤销
不合理低价(低于市场价70%)
不合理高价(高于市场价30%)且转让人知道欠债
无偿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债权让与
内外有别+通知债务人
原担保抵押➡️担保的从属性
债权抵消
谁先到期保护相对人利益
债务承担
内外有别,双重同意(债权人同意,担保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未做表示视为同意
类型
免责
并存(债务加入)
概括承受
法定概括承受
财产保险人对第三人代位求偿权
公司分立、合并后
机关法人终止后
继承人清偿债务
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清偿
代物清偿
清偿抵充
有约从约,无约指定,已到期,无担保,负担重,到期先后,比例
清偿顺序:费用➡️利息➡️主债务
合同解除
一般解除权
不可抗力
无法履行
不履行
违约行为
情势变更
法定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物业、合伙、委托
保管合同
承揽、货运、旅游单方解除
肖像权
解除权行使
通知到达、届满、副本送达时(确认之诉)1年内
解除不影响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担保责任
抵销
互负债务、同类、到期
提存
免除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违约责任
基本原理
双方违约、有过失
相对性(需有约可违)
责任竞合(违约+侵权)
择一选择
构成要件
存在有效合同、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
违约五种形式
继续履行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不适于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劳务之债
合同僵局
非恶意、显失公平、违背诚信
采取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金
可预见损失
减损规则(房子漏雨)
违约金
当事人约定-法院可调节
超过损失的30%视为过高
定金
实际交付时定金合同成立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给付定金违约无权取回,收收定金违约双倍赔偿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仅影响合同履行,买方可解除追究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
义务
主给付义务(转移标的物)
从给付义务(配套设施、单证资料)
可追究违约责任
原则上不可解除合同、除非根本违约
不影响风险转移
不构成重大误解
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回收义务
买受人
多交付-通知
风险承担(双方无过错情形)
有约从约
例外
交付主义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所有权主义
根本违约在先者承担
因标的物瑕疵拒收由出卖人承担
在途货物除另有约定外,由买受人承担
代办托运
由买受人承担
孳息归属
有约从约,无约交付主义
特种买卖合同
试用合同
动产所有权保留
已支付75%以上,无取回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期付款
变更权(一次性付,加速到期)
解除权(互相返还不当得利)
取回权(支付价款小于80%)
一物数卖
不动产
登记
动产
普通动产
先交付-先付钱-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
先交付-先登记-合同先成立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强制缔约理论(不可解除)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及时抢修
赠与合同
单务、无偿
瑕疵除非致使受赠人损失,否则不承担责任
权利
任意撤销权
例外(不得任意撤销)
经公证的、公益性质、道德义务
法定撤销权(1年/继承人6年)
严重侵害受赠人近亲属(重伤/死亡)
有抚养义务不履行
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关键词:用于)
穷困抗辩权
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活
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
自提供借款时成立
未约定利息视同没有利息,但不影响逾期利息
让与担保(先把所有权转移,还钱转回来)
四层关系
借款合同(主)
买卖合同(从)
抵押合同
登记过户
保证合同(人保)
基本原理
单务、无偿,保证人全部财产均属于责任财产
当事人是:债权人、保证人
从合同、书面形式
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公益目的的不能当
订立方式
单独地书面
主合同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给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无异议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债务、后保证)
先诉抗辩权
丧失
债务人无偿债能力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顺序)
保证范围
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费用
保证从属性
主合同内容变更
加重保证人的,需保证人书面同意(如增加数额、延长时间)
主债权转让
双重同意
主债务转让
先债权人同意,再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无约6个月
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的,不再承责任
一般保证(拒绝权消灭之日起)
连带责任(请求承担责任之日起)
保证人权利
追偿权
法定代位权(保证人&债务人)追偿
抗辩权
甲行驶了先履行抗辩权,丙公司付钱,则无追偿权
共同担保
类型
共同保证
1⃣️一般保证+按份共同
共同被告+先后执行
2⃣️一般保证+连带共同
共同被告+先后执行
3⃣️连带责任+按份共同
任意起诉,份额执行
连带后约定各自份额的,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
4⃣️连带责任+连带共同
任意起诉,任意执行
共同物保
1⃣️债务人+第三人 物保
先执行债务人,不足再担保人
2⃣️两个以上第三人 物保
无先后顺序
混合担保
1⃣️债务人物保+第三人人保
有约从约,无约先债务人
2⃣️第三人物保和人保共存
无顺序
内部追偿权
担保人之间不知对方存在
无追偿权
担保人之间知道对方存在
1⃣️约定追偿+约定份额
有约从约
2⃣️约定追偿+无约份额
按比例
3⃣️约定连带共同担保
按比例
4⃣️在同一份合同上签章
按比例
反担保(担保债权)
定金和流质不可以
租赁合同
基本原理
6个月以上为要式,小于20年
义务
出租人
维修义务
有约从约,无约出租人,承租人有错则承租人
承租人
禁止添附
禁止转租
权利
承租人
法定解除权(根本违约)
买卖不破租赁
例外
先抵押后租赁
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承租人15日内未表示,视为放弃/拍卖5日前通知
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办理登记手续
续租权
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
转租
无效租赁(违法)
可请求占有使用费(不当得利)
一房数租
合法占有者➡️备案登记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装修扩建
装修
有约从约,无约自费
扩建
先报后建
经出租人同意
未经出租人同意
合法建设
出租人负担
不合法
双方过错分担
不定期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占有改定
虚假租赁物则合同无效
特征
物直接交于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能用直接找出卖人
保理合同(应收帐款做担保)
书面形式
种类
有追索权(担保)
可以向债权人和债务人追索,多的返还
无追索(债权转让)
仅向债务人追索,多的不返还
一债多保
先登记➡️先通知➡️按比例
承揽合同(民事)(提供劳务)
人身信赖关系
主工作由承揽人完成
工作完成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需赔偿损失
承揽人对完成工作享有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商事)
书面形式
四大禁止行为
发包人支解发包
承包人全部转包或全部发包
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分包单位再分包
合同无效情形
未取得资质或登记不符
挂靠
阴阳合同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范围
起诉前发包人未取得许可证
处理方式
合同无效,当事人可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折价补偿承包人
垫资
性质
有约从约
无约按工程欠款
利息
有约从约
无约,按同期贷款利率
利息
有约从约,不得超同期利率
无约视为无利息
诉讼地位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转包和发包人为第三人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18个月)
运输合同
强制缔约
免责事由
人身
无过错
旅客自身健康
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财产
自带物品
过错赔偿
托运物品
无过错
货运合同
托运人有任意解除权
技术合同
书面合同
技术合同无效情形
非法垄断技术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
种类
委托开发代理
专利权归研究开发人所有
合作开发代理
专利申请“一票否决制”
共享
独占许可
1个人
排他许可
2个人
普通许可
N个人
技术转让、 许可、咨询、服务合同
保管合同(民事)
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 视为保管
仓储合同(商事)
委托合同(民事)
委托人权利
任意解除权
损失赔偿请求权
有偿委托
过错赔偿
无偿委托
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
间接代理
委托人(介入权)
受托人(披露义务)
第三人(选择权)
物业服务合同
书面形式
应当继续工作、不得拒交、不得停止 60/90
行纪合同(商事)
委托第三方帮忙卖,约定多少就多少,其他都是第三方自理。合同相对性原理
中介合同
跳单/拉皮条
合伙合同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旅游合同
人格权编
人格权
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侵权预先保护(停止令)
为公共利益合理使用(高铁霸座被曝光)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死亡
身体权
完整性、自由活动(剪他人头发、医生误摘器官)
健康权
功能无法正常运转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艺名、网名等)
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丑化、污损、伪造、制作、使用、公开
合理使用
实施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公共利
名誉权(信用)
侮辱、诽谤
荣誉权
非法剥夺、诋毁、贬损
隐私权
客体
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活动信息
骚扰、窥探、私家侦探、人肉等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
无效婚姻
重婚、婚龄、近亲
可撤销婚姻
疾病、胁迫
1年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夫妻财产
发表或稿酬之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则为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和清偿
共同事务/个人事务
离婚
诉讼离婚
法定情形
重婚同居暴虐遗(可申请补偿)
赌博吸毒两分居
失踪生育致离婚
不准离婚又一年
离婚后人身财产
孩子
两岁前母亲抚养、8岁时自己选择
探望权
是权利‼️
对方拒不协助的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行为
财产关系
经济补偿制度(如家庭主妇)
过错财产分割制度(发现之日起3年)
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协议
离婚未成,一方反悔,法院应当认定没有生效
登记离婚后纠纷,法院应当受理,但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公司
有限责任
人头过半数,以同等条件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合伙企业
一致同意、优先购买,同意退伙削减,否则视为同
个人独资
取得所有权的
竞价-补偿-拍卖
未取得所有权
视情况而定
婚前购买,共同还贷
所有权归登记方,补偿
收养关系
收养人
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30
特殊问题
不受限制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华侨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福利机构的
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承编
继承关系
基本原理
死亡推定时间
无继承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一起
遗产范围
自然人,死亡,遗留,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继承权
绝对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继承权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对遗嘱动手,妨碍设立遗嘱
有上述任何行为都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权放弃
时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面形式】
继承方式
继承人先死-按法定继承
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
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拟制)
公婆/岳父母、孙子女代位继承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分配例外
困乏应多分、共主可多分、不抚可少或不分
两无归公、孤婴侄养对生适分、继子女双重
遗嘱继承
公、自、录、口(危急、代、打(每页签字)
效力
行为相背(卖房)视为撤回
多份相抵,最后为准
无效遗嘱
无、限、欺、胁、未留傻子份、处分了配偶的
代位继承
一次继承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转继承
两次继承
继承开始,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附生养死葬义务)
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有抚养关系的人不能签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基本原理
调整范围
民事权益=民事权利+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
绝对权
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相对权
合同相对性原理
民事利益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
一般过错(受害人举证)
过错推定(加害人举证)
无过错
合法行为亦可构成侵权
机动车事故
环境污染
公平原则
高空抛物
见义勇为
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
完人➕完人(连带)
完人➕无限人(完人单独或与监护人按份)
共同危险行为
确定侵权人则侵权人负担,不确定全部一起连带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原因力竞合
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
按份或均摊
免责事由
意外事件
不负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
人为(由引起人)、自然(不承担、或受益人补偿)、避险过当(适当承担)
与有过失
过失相抵,减轻责任
自甘冒险
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助行为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同命同价
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的/仅自然人可以主张
依据
违约行为完成严重精神损害(超速行驶)
适用范围
人格权益
身份权益
配偶权、亲子权
人身意义(定情信物、结婚录像带、父母遗照)
起诉主体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
转化为财产权的除外
已起诉/已承诺的可以转化
财产损害赔偿
市场价
七类特殊主体
监护人责任
无限有钱自己赔,不足部分监护人补(补充赔偿)监护尽职可减。
用工责任
内外有別,对内过错追偿,对外单独承担
劳务派遣按份责任,用工单位无过错责任
第三人侵权-双重赔偿(工伤➕民事赔偿)
个人用工
内外有别
第三人侵权-可第三也可劳务接收方
帮工责任
内部各自,外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可不赔
第三人侵权-可第三也可被帮工方
定做人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相应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错责任
连带责任
安保义务人
过错责任(自证无错),否则承担补充责任,可追偿
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举证自己没错
过错推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谁主张谁举证
七类典型侵权
产品责任
外
不真正连带责任(多因一果)
择一选择
个人用工、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环境污染、饲养动物
连带责任
任意选择
共同侵权
內
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过错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按过错承担责任。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10%
特殊情形
租赁借用
过错赔偿
转让交付
受让人赔偿
组装拼装
连带责任
盗抢
连带责任
逃逸
追偿
挂靠
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
过错责任
搭便车
过错责任(人身伤亡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人共同,按份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过错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推定医疗机构有错
违反规定、病历资料
免责事由
亲属不配合、尽到义务、水平有限
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器械、血液等
环境污染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采取隔离措施仍不能避免
数个污染者
原因力竞合
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
按份责任
诉讼时效
3年
惩罚性赔偿
修复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
例外
动物园【过错推定】
建筑物、物件损害
过错推定
救济方式
去法院
形成之诉
法律文书生效时
给付之诉
履行判决后
不去法院(房管局)
更正登记
登记人书面同意
有证据证明(法律文书)
占有返还请求权(出租出借)
1年除斥期间
区分过失
一般过失(普通人)
重大过失(专业人)
监护制度产生依据
法定监护(父母)
委托监护(父母太忙/按份责任)
遗嘱指定监护(仅父母可以指定)
协议监护(外/祖父母协商)
指定监护(由两会、民政、法院)
择优指定原则
不满可起诉
成年人意定监护
书面形式、完人
章程
社团法人(成员制)
财团法人(民政部门)
可撤销原则
自始有效
撤销,自始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不撤销,自始有效,违约责任
原则上禁止、追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