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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法知识点梳理,根据法条内容整理,包括概论、保护对象、取得的条件、申请和授予、有权申请的人等方面。
编辑于2022-03-13 16:41:46专利权法
概论
专利权特征
保护对象为发明创造
保护对象具有公开性
依法定程序授予
具有期限性
专利权法概念
专利法是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 因发明创造的利用及保护等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权法调整对象
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因发明创造的利用及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保护对象
发明
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既包括产品发明,又包括方法发明
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实用新型
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的区别
申请的只能是产品,发明可以是方法
产品必须具有确定的形状和构造
创造性和保护水平较发明专利低
审查程序比专利简单、快捷
外观设计
即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 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与实用新型
联系
都针对确定的产品形状
审查程序相对宽松,且不作实质审查
区别
性质属于设计方案
目的追求审美效果
所涉对象为图案、色彩,实用新型涉及形状、构造
不授予的对象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可授予)
原子核变换方法
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取得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技术
申请日以前未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
享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
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
绝对新颖性标准(世界范围内)
不具备抵触申请的情形
即在先申请的公布/公告日应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不视为丧失新颖性(6个月)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为公众利益首次公开
创造性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能够被制造或使用,且能产生积极效果
外观设计
不属于现有设计
富有美感
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和授予
申请
原则
形式法定原则(书面形式)
先申请原则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一日申请的,告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驳回申请
单一性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应提交的文件
发明、实用新型
请求书
说明书及其摘要
权利要求书
确定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说明书叙述的特征与权利要求书列举的特征相互印证
外观设计
请求书
图片和照片
简要说明
优先权
国际: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国内: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优先权转让时应连同专利申请权一并转让
申请时提出书面申请+发明/实用新型第一次提出的文件副本(16个月)
申请时提出书面申请+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3个月)
受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确定申请日的意义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认定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与申请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算
审查和批准
专利(早期公开,迟延审查)
初步审查,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公布
申请日起3年内,可根据申请人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符合规定即公告
不服的可3个月内请求复审,依然不服可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期为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
使用该发明要支付使用费,诉讼时效3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予以授权,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有权申请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
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提出创造性见解并作出实质性贡献
仅指自然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
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为专利权人)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事先约定)
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优先受让权、标记权
委托发明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归受托人
委托人可免费实施、优先受让
合作发明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的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人可优先受让
一方可放弃申请,另一方取得专利的,放弃一方可免费实施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
合法继受人
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系不要式行为
专利申请提出后,申请专利的权利转化为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系要式行为, 应订立书面合同,自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法
内容和限制
专利权的内容
独占实施权(为生产经营目的)
实施许可权(许可他人实施)
处分权(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标示使用权(非义务)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强制许可
适用
应提出请求且未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
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应支付合理使用费
防止权利滥用
自专利权被授予满3年且提出申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专利
反垄断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公共利益
国家出现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指定单位实施
从属专利
后专利比先专利具有重大技术进步,且实施依赖于前专利的, 可根据申请授予先专利权人;亦可根据申请授予后专利权人
专利指定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可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专利开放许可
书面方式声明;对专利权人减免专利年费
消灭
无效
提出
主体为任何人
审查主体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理由
不符合对象要求
不符合实质条件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不符合规定
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诉讼中请求宣告无效
诉讼中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若专利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中止诉讼
例外(不中止)
该项专利为发明
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
原告出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被告在答辩期限届满后请求宣告的
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
效力
原则上有溯及力,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对宣告无效前已执行的判决、已履行的决定、已履行的合同,不具溯及力
原专利权人恶意,应承担赔偿责任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转让费
其他原因
保护期限届满
发明2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
期限补偿
申请满4年且请求实质审查满3年后授予的,给予期限补充
新药上市,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侵权诉讼
一审管辖
省级政府所在地中院或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或中院
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或侵权所获利益
许可费倍数
情节严重的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
3万—500万
许可合同原告
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排他许可,原权利人不起诉时,被许可人可起诉;共同起诉
普通许可,被许可人未经约定或授权,不得起诉
法律责任
保护范围
我国采折中原则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
判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
全面覆盖原则
所实施的技术包含了专利技术的所有技术特征
等同原则
技术特征虽不完全相同,但不同的技术特征属于以同等手段替换的
禁止反悔原则
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前后一致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证明被控技术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
不能以此否定专利权的有效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多余指定原则
将权利要求书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去掉再适用“覆盖”和“等同”原则
外观设计
同类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产品同类+设计相同/设计相似
产品类似+设计相同/设计类似
成套产品,与其中一个产品相同或近似即构成侵权
组件产品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合状态下相同或近似构成侵权
组装关系不一的,每个产品相同或近似构成侵权
呈变化状态的产品,每种状态下相同或近似构成侵权
抗辩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售出的产品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或做好制造的准备,仅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的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使用专利产品的
合法来源抗辩
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善意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停止使用
现有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所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临时保护期及后续行为
支付适当费用的不视为侵权,但后续不能继续制造
符合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