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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商经法思维导图,主要包含经济法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法的分类和公司法两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3-16 14:08:50商经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的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特征
主体特定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
管理隶属性(有一定的隶属性,”要听话“)
人身依附性,以劳动为目的(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者
禁止雇佣童工
即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不包括: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工作时间
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加班:
一般每日小于1小时
特殊原因每日小于3小时
每月小于36小时
不受限的加班
需要紧急处理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生命财产、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
必须及时抢修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抢修等
休假
法定节假日
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共11天
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x<10,年休假5天
10≤x<20,年休假10天
x≥20年,年休假15天
工资分配的原则
加班:支付≥150%工资报酬
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支付≥200%工资报酬(有补休不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息日,支付≥300%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失业
生育
由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强制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形(注意:只强制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选择固定、无固定)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初次合同制10+10;2
劳动合同的订立
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例外,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订立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谁、多久、干啥、在哪、工资、保险保护防护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补充:专项培训的服务期条款(了解)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补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高级管理+高级技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专项培训的服务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初次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试用期
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11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132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06
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三种情形
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非全日制用工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双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否则补足并支付赔偿金
订立形式和时间
建立劳动关系
用工之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2倍工资
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口头or书面
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
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错的情形下
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害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解除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致使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达成协议的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提前支付一个月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左边是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提前通知解决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总结:病+病+病+三期+15+5
仍可以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
受案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工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解决方法
协商
调解
协商与调解均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非全日制
含义
俗称小时工,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的用工形式
每天4小时,一个用工单位每周最少休一天,4*6=24
无需书面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可订立多个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可以随时解除
15日内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
派遣单位→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保险,发工资
劳动者→用工单位
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派遣单位
订立民事协议(派遣协议),用人单位给派遣单位劳务费
劳动派遣适用“三性”要求
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按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合伙企业法
含义
合伙企业含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限连带责任
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的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事业单位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
书面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份额转让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事务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监督权
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2-50个合伙人设立
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份额转让
向约定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时,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
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购物前+中+后)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公平交易权
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前提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获得赔偿权
结社权
获得相关知识权
受尊重权
批评监督权
个人信息权
经营者的义务
缺陷产品补救义务
停止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等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出具凭证或者单据的义务
不符合质量要求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7天内退货
经营者承担必要费用
无理由退货义务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退回运费有约定,按照约定; 无约定由消费者承担
争议解决
产品缺陷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网络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虚假广告引起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欺诈的法律责任
退一赔三,赔3部分不足500,补齐500
补充:举证责任倒置
耐用品、装饰品等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争议解决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