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主观要件
这是一篇关于主观要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事实认识、错误责任阻却事由。
编辑于2022-03-17 16:29:34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主客观相一致性
客观方面
行为人的特征
行为的危险性
行为对象的存在
会发生危害结果
主观方面
认识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指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也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
指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区别
概括故意是一个故意,择一的故意存在两个故意
概括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是不确定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个。择一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只是一个。
犯罪过失
直接故意
认识因素
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
希望(赞成票)
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
认识到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
放任(弃权票)
过于自信的过失
认识因素
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
意志因素
不想发生(反对票)
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识因素
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
不想发生
意外事件
认识因素
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到
意志因素
不想发生
不可抗力
认识因素
预见到,但无法避免
意志因素
不想发生
判断路线图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想不想结果发生
赞成
直接故意
弃权
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以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
不可抗力
无
应当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认识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
意外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客观阶层
没有危害行为
不能犯罪
有危害行为
主观阶层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错误
分别分析两个罪,想象竞合,注意包容评价关系
具体的错误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
对象错误
无
间接故意
过失(或意外事件)
打击错误
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不慎打死丙。
观点展示
具体符合说
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保障人权
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
理念侧重保护法益,严惩凶手。
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拟制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个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打击错误是三边关系
犯罪人(甲)、预定目标(丙)、实害对象(乙)
具体符合说
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法定符合说
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杀人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偶然防卫是双边关系
犯罪人(甲)、实害对象(乙)
防卫认识不要说
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甲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要求主客观一致
甲不构成正当防卫,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过综合比较,实施判断层次,甲导致乙的死亡结果。在法律评价层次,乙死救丙,没有制造坏的结果。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作无罪处理。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指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
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乙摔死。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关于具体因果流程的认识错误不重要,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也称事前故意)
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死亡,后把乙仍到河里,乙溺死。
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
多数说
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因此,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甲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
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属于后因一果。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也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前行为是否着手
已经着手
故意杀人罪既遂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指不满12周岁
相对责任年龄
12至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重伤与严重残疾是并且关系
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14至16周岁
八种罪才能定犯罪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得是实行犯,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减轻责任年龄
12周岁—18周岁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
完全有责任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有责任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精神正常,属于完全又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聋哑人需要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
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的人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同时“的要求
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也即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有责任能力
既遂条件
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
区分
事实错误
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
这里事实是指构成要件事实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法律认识错误
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这里刑法禁止性是指刑法对行为人的事的评价态度:予以禁止
审查顺序
第一,在审查顺序上,应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
一旦基于事实认识错误而排除犯罪,就不需要再考虑法律认识错误
第二,事实认识错误也会引发法律认识错误。
真正的法律认识错误,前提是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
排除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
有法律认识错误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责任
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无责任
无法律认识错误
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近亲属的窝藏、包庇行为
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应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