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司考)
关于刑法总论这全书都是重点的,我们要如何进行速记?书中主要讲“犯罪论”与“刑罚论”,从这两点细分概括学习,可参考该张思维导图。
编辑于2019-10-12 01:39:47刑法总论
刑法概说
概念、性质、功能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成文的罪刑法定
事前的罪刑法定
严格的罪刑法定
确定的罪刑法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解释
分类
目标(客观解释论)
态度(有利于行为人)
方法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反对解释
补正解释
理由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体系解释
同类解释
当然解释
刑法的适用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重罪三年以上且双重犯罪)
普遍管辖(国际条约转化适用)
时间效力(刑法从旧兼从轻;刚有正式解释有溯及力,其他从旧兼从轻)
犯罪论
犯罪概说
概念
分类
亲告罪: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国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死亡除外)、虐待(重伤死亡、无法告诉除外)、侵占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记述/规范
积极/消极
客观/主观
成文/不成文
共同/非共同
真正/表面(虚假)
违法性(客观)
构成要件符合性
危害行为
实行行为
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
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作为/不作为
对竞合认定为作为
判断: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是否有作为的可能性
不真正不作为
概念
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
作为义务
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保证人地位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先前行为不一定是违反行为
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作为的可能性
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
持有行为
作为:支配控制包括由第三人保管
主客观相一致
行为对象
物、人、组织
不存在行为对象:对象不能犯
危害结果
分类
侵害犯
危险犯(不需要具体的危害结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
结果加重犯
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
直接因果关系
遇见可能性
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条件说因果关系(没有实行行为就没有侵害结果)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结果归属的判断
具有条件关系,现实化
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
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中断)
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是否异常,起决定性作用
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定罪身份
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
单罚制
双罚制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
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
严重危机人身安全
致人重伤或死亡
起因条件(违法行为)
假想防卫
事实认识错误。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时机条件(紧迫性)
防卫不适时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人身、财产)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假想防卫过当(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主观条件(防卫意识)
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
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紧急避险
正在发生现实危险
迫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避险意图
避险限度
保护>牺牲
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同等财产法益损害没有意义
生命法益没有贵贱、多寡之分
避险过当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也是紧急避险,注意要符合上述要件
其他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自救行为(事后性)
被害人的承诺
成立条件
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限(重伤承诺无效)
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
承诺行为和结果
承诺真实有承诺能力
承诺时间(事后承诺无效)
现实承诺
推定承诺
假定承诺
责任性(主观)
积极的责任要素
故意
直接故意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希望、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
放任
其他
未必的故意
概括的故意
择一的故意(通说对两个结果承担责任,想象竞合)
附条件/不符条件的故意
其他
犯意转化(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另起犯意(成立数罪)
行为对象转换(相同法益,一罪;专属法益,同种数罪;不同法益,数罪并罚)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对象错误(不影响认定,成立一罪)
打击错误(数故意说,想象竞合)
因果关系的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成立)
事前的故意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都既遂)
打击错误
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轻罪,客观重罪
轻罪既遂,重罪过失?,想象竞合
主观重罪,客观轻罪
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轻罪既遂
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仅成立客观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子主题
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
过失(不希望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关系(位阶关系)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其他(信赖原则,监督过失)
要件
不具有回避可能性(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意外事件)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醉酒人、吸毒人短暂神志异常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一次例外
原因自由行为
刑事法定年龄
14
14-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16
期待可能性
违法认识的可能性
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罪预备
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例)独立的预备罪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
中止的自动性(按右顺序判断,客观说补充)
限定主观说(悔悟)
主观说(能达目的而不欲,以行为人认识为标准)
客观说
中止的客观性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有效性,否则既遂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
不可罚的不能犯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对法益侵犯的紧迫显示危险性
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果加重犯
犯罪既遂
共同犯罪
基本原理
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
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主客观相统一)
类型
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
对向犯
片面的对向犯(不处罚购买行为,不成立共犯)
聚众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完全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犯罪)
行为共同说
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行为的分担,意思的联络)
归责原则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区别对待、罪责自负原则(实行过限)
违法的相对性
类型
共谋共同正犯
附加的共同正犯
择一的共同正犯
过失的共同正犯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间接正犯
成立条件(通过强制或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
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
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被利用者欠缺责任
利用欠缺故意
利用欠缺目的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
利用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狭义的共犯
基础理论
表现(教唆犯,帮助犯)
处罚根据(教唆未遂不可罚,未遂的教唆可罚)
未遂的帮助犯(本来就不能帮助)
帮助犯未遂(帮助行为有用,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
共犯的性质
共犯从属性说(至少着手实行了犯罪,使法益受到具体紧迫的危险)
共犯独立性说
教唆犯
成立条件
教唆对象(不包括已有犯意的人)
教唆行为(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
教唆故意(认识危害性)
教唆罪的认定(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间接教唆成立犯罪
教唆行为正犯化
帮助犯
帮助行为
物理帮助,心理帮助
事后帮助不成立共犯
从属性(对违法行为的从属性)
认定
存在帮助的实际效果(正犯结果说)
针对帮助行为的帮助不成立帮助犯
共犯的正犯化
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
帮助犯的量刑正犯化
强迫劳动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教唆犯的正犯化
教唆他人吸毒罪
其他问题
承继共犯
成立条件(前人已实施一部分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正犯或提供帮助)
责任范围
先行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
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发,共同归责
查不清的,只能归于先行为人
片面共犯
成立条件(一方认识到共同犯罪,一方没认识到)
处理原则(对知情的适用共犯处罚,不知情的不适用共犯处罚)
通说肯定片面的帮助犯
不作为的共犯
不作为犯的共犯
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共犯与身份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犯与故意犯罪形态
处罚原则
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对集团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罪数
单纯的一罪
继续犯
法条竞合
条件
包括的一罪
连续犯
集合犯
吸收的一罪
附随犯
发展犯
共罚的事后行为
狭义的包括一罪
科刑的一罪(从一重)
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两罪名)
牵连犯
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管制
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并罚不超过三年
可以适用禁止令
社区矫正
劳动同工同酬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
拘役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罚不超过一年
公安机关执行
劳动,酌情给报酬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不超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不超25年死缓减为有期,25年
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劳动改造
死刑
执行方式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考验期
两年考验
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
没有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死立执,最高法核准。
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重新计算期间。最高法备案。
限制减刑
暴力性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贪污受贿罪。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例外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存在过怀孕迹象)
审判已满75周岁
核准。
先行羁押折抵刑期
附加刑
罚金
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应当随时追缴。
剥夺政治权利
期间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适用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
没收财产
适用刑法明文规定。
范围包括个人合法所有。
判决没收财产之前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
其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优先)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
没收(违法所得)
刑罚的裁量
量刑概述
量刑原则
从轻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
累犯
一般累犯
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
例外:过失犯罪,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黒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
自首
一般自首
准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违法行为)
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非法证据排除)
重大立功表现
量刑制度
数罪并罚
制度
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
有期徒刑+拘役,仅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要执行
漏罪(宣告后执行完毕前)
先并后减
犯新罪(宣告后执行完毕前)
先减后并
缓刑
条件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
情节轻
悔罪
无再犯危险
无不良影响
应当
未成年
怀孕
年老
限制(累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考察
期限 拘役b<x<1年 b≥2个月 ;有期徒刑b<x<5 年 b≥1年;先行羁押不折抵
可以禁止令,必须社区矫正
不包括附加刑
撤销
犯新罪,不得再缓刑
发现漏罪,可以再缓刑
违反其他规定 情节严重
管制与缓刑并罚
刑罚的执行
减刑制度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听话,有立功表现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刑罚的一半
子主题
假释制度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排除 暴力犯罪
撤销
犯新罪 都撤销 先减后并
发现漏罪 先减后并(后发现不行)
刑罚的消灭
时效
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