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CPA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整理。最全框架,红色蓝色已标明重点,包括合同法总则、合同的担保、具体合同等知识要点,必考点全部涵盖。看思维导图可以缕清思路,梳理逻辑,重要的是更能节省很多时间,随时随地都能打开手机复习,我也是备考者,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敲的,希望我做的导图能给备考CPA经济法的考生参考。
编辑于2022-03-17 16:43:58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
考点1: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姓名、标的、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中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要约
招标人定标——承诺
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以 对话 方式作出的,应 即时 做出承诺
要约的撤回
在发布后生效前,可撤回
应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or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考点2:承诺
承诺期限的起算
以信件
载明日期——信件载明日期起算
未载明日期——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电话、传真
达到受要约人起算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承诺的迟延
超出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
承诺的迟到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由于其他原因超时达到要约人
视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
承诺的内容
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除外
可以撤回,不能撤销
考点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实际履行原则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
未签字盖章,但摁手印的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点
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
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
签订地
约定的签订地和实际签订地不符——约定签订地为准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
最后签字盖章地为签订地
考点4: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规定该条款无效
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5: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 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可期待利益损失≥可信赖利益损失
考点6:合同的生效
诺成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赠与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自成立时生效
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成立、期限届至时生效
应当登记备案的,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经许可合同才生效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多重买卖合同
选择一合同履行。另外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7: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可以协议补充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次按强制/推荐国家、行业、通常、符合合同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城市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除不动产外,均为卖方地)
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物——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毕业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考点8: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
有切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一个双务合同
考点9: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提起诉讼方式)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金钱给付内容的,不以诉讼、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即使每天催,不诉讼,也是怠于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抚(扶、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诉讼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原告,次债务人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胜诉,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三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为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考点10: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
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试试建设财产的行为,危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的债权为限
可撤销的行为
放弃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对债权人有损害
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行为:善意or恶意均可撤销)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超过30%)转让财产or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有偿行为:第三人恶意可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1年内
发生之日起
5年内
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未诉讼上第三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撤销权诉讼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
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考点11: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受让人同时取得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抵押权、质权),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基于当事人的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需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未作表示的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义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意定的概括转移
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的概括转移
订立合同后合并,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订立合同后分立,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外部),分立的企业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内部的约定对债权人无影响
考点12:债务的抵充顺序
给付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
按约定→按到期日→担保数额少的→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到期先后→按比例
清偿顺序
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考点13: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面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安抗辩权
但: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随时解除
承揽合同——定作人
运货合同——托运人
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租赁物危机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
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的程序
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异议期
有约定的看约定
无约定
解除合同通知送到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诉讼解除的,自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即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考点14:抵消
约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消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劳务(如:运输行为)
工作成果(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形成权
通知:非要式
法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标的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抵消,但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不得抵消的债务
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根据法律性质不得抵消的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债务
一方债务已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消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消的,应当允许
法定抵消中的抵消权在性质上属于 形成权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通知是非要式,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考点15:提存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
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法律效力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变时间)不行使而消灭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16: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非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
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损害赔偿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混合过错
买卖合同当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损益相抵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赔偿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调增)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为500元。
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调增减条件:超过损失的30%)
定金不能超20%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适用定金罚则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二者选其一,不能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是定金和赔偿损失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背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or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不能并用。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罢工骚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金钱之债不适用该规则)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考点17: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
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
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转租
经同意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
经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债权人可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代位权
买卖不破租赁
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单元:合同的担保
考点1:保证
保证合同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在债权人和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国务院批准外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公益目的——不得作为保证人
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债权人提起诉讼
债务人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列为共同被告
仅起诉保证人——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仅起诉借款人的——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只选一个担保
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连带保证
可以就债权人or保证人提起诉讼,也可以两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应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质押、留置多一个保管费用
债权人转让债权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合同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减轻债务人负担
仍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人负担
加重部分不承担
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
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保证期间
根本未约定
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确
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
对履行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宽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债务加入的,确认为保证
考点2:定金
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
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违约金+定金,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考点3:物保+物保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定抵押or出质,债权人放弃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承诺担保的除外
考点4:人保+物保
看物保谁提供?
债务人提供
首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次债务人(担保人)
没有先后顺序,提供担保责任后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转让债务需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考点5:保证+保证
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
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考点6: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合同的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约定担保
留置:法定担保
第三单元:具体合同
考点1:买卖合同
交付的法律效力
孳息
交付转移所有权
毁损灭失的风险
交付转移所有权
先占有后定立买卖合同
按合同生效时间
标的为风险负担
自交付之日起买受人承担
在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适用定金罚则
因买方的原因,不能按期交付,买方按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负担
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至于支付地点,买受人违法约定没有收取的,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提存后:风险买方承担
此时出卖人是债务人
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途标的物
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物资,自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诉买受人,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约定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的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的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在检验期间内发现标的物有问题的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方发现标的物有问题的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受到货物2年内(有保质期的,在保质期内)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标的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就该物解除合同
但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考点2:商品房买卖合同
销售广告性质的认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要约邀请
但出卖人就开发规划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的生效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手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考点3: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期限
≤20年。可续订,续订期间仍不超过20年
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大于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限为不定期
解释
1、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租金的支付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租赁期限不满1年,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1年以上的,应当在没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人负担。但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适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增设他物
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赁物受损
承租人致使租赁物受损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风险承担
因不可归责承租人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转租
经过同意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未经同意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背诵)
考点4: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只有房屋租赁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不适用
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请求出租人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方法愿不予支持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考点5: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机构帮我买,我租直到所有权归我
售后回租
出卖自有物再租回: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物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
风险承担
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承租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索赔权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租赁物的权属
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届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无权处分或者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
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
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交易查询的、、
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l链接分期付款20%)
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其他处分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约定的,但承租人欠付租金到达2期以上或者数额到达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考点6: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利息
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
1年1年还,不满1年算作1年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
解除合同
考点7: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的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资金融通
是否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根本未约定
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约定不明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
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逾期利率
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日期,逾期还款之日起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息
逾期利息与其他违约责任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滚利
借贷双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 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时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原则上优先,除非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却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
以企业名义
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借
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候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还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实践合同——提供借款时生效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带宽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考点8: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性质
诺成合同
单务合同
但订立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人的义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与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偿责任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概念: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忘恩行为)
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知道撤销原因起6个月内)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汇总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考点9:承揽合同
第三人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承揽人就该第三人的完成成果对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损失
考点10:建设工程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
1、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分包、转包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地担任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承包人垫资
有约定
按垫资处理
垫资利息由约定的按约定的,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利息无约定,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无约定
按工程欠款处理
无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执行
有约定按约定,可以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前不得对抗买受人
考点11:货运合同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考点12:委托合同
费用与报酬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因不可归责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随时解除
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转委托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受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
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因为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人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主张权利
考点13:行纪合同
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情形
经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14:技术合同
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开发人
研发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其他各方享受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当事人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