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和积极性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行政区划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地方的建置,国务院批准省级地方区划并批准省以下地方的建置和区划
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依法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