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专题十六 一审普通程序
包括了起诉与受理、案件的庭前分流程序、撤诉和缺席判决、诉讼障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一审审限、判决、裁定和决定等。
编辑于2022-03-20 22:29:54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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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六 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考点提示
一、原告是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即要求原告有诉讼权利能力。
二、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而不要求正确或者适格。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此处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只要求具体,不要求正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主管与管辖
如劳动纠纷,未经仲裁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法院不予受理。
如合同纠纷,法院发现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院的处理
1、符合起诉条件
7日内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三)起诉状
1、形式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2、内容
起诉状中没有“案由”
①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④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签章。
(四)一事不再理
1、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中或者裁判生效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
(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应予受理的情形
1、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后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2、原告在6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3、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告起诉,应予受理。
2、重复起诉的判断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所是哪个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防止出现相同或者冲突判决
3、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五)关于管辖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应诉答辩,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六)关于仲裁协议
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七)关于诉讼时效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如果被告主张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八)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果
1、起诉的法律效果,即根据《民法典》第195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原告起诉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受理的法律效果
(1)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有权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
(2)法院对案件形成排他管辖权。
(3)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产生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分别取得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地位,并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各自不同的诉讼义务。
二、案件的庭前分流程序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答辩期届满后,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
庭前会议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去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庭前证据交换的效力
1、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出席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三、撤诉和缺席判决
1、撤诉
(1)申请撤诉
①主体
原告,指“诉”的原告,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的原告,有权撤回由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反诉原告作为反诉的原告,有权撤回反诉。
②时间
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③申请撤诉基于当事人自愿。
④决定权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按撤诉处理
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经通知后仍不缴纳或申请缓交、减免未获法庭批准仍不交纳的,按撤诉处理;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后果
①诉讼程序终结,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②撤诉,则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可以再次起诉。当然,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缺席判决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2)对被告(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的缺席判决
①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非必须到庭)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缺席审判
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四、诉讼障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延期审理
仅仅将庭审推迟,其他诉讼活动照常进行,待障碍解决后再次开庭即可,这是与诉讼中止的本质区别。
(1)诉讼文书
决定
(2)情形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
但凡因为临时性障碍导致庭审无法如期进行,换个时间再开庭的,均应当延期审理。
2、诉讼中止
即发生的障碍导致诉讼是否需要继续、谁来继续、如何继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1)诉讼文书
裁定
(2)法定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⑤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时候,不能参加诉讼的,
⑥其他情形。
决定延期审理时,法官内心对于诉讼的继续是有谱的,即知道诉讼仍然要继续、仍由本案当事人继续,换个时间开庭即可; 在裁定诉讼中止时,对于诉讼何去何从,法官内心是没谱的。
3、诉讼终结
(1)诉讼文书
裁定
(2)法定情形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到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导致诉讼中止,中止后,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则恢复诉讼,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则诉讼终结。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由于是身份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即消灭,诉讼标的不复存在。
五、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
六、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1、判决的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2、判决的宣告
(1)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2)离婚诉讼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3)当庭宣判,法院应当在10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当庭发给判决书。
3、判决错误的纠正
(1)如果是瑕疵,如笔误、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等,则下达裁定书补正。
(2)如果是实质内容错误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则视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定。
①当事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
②当事人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裁定的适用情形
1、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这三个裁定书是可以上诉的)
2、保全与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判、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判和其他。
(三)决定----处理程序性事项
1、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
可以复议,其中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拘留为上级复议。
2、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
3、指挥诉讼进程
延期审理等
七、判决的效力----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
(一)既判力
1、概念
终局判决一旦确定,该判决对请求之判断就成为规范今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当同一事项再度成为问题时,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提出争议、不能提出与之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断相矛盾或者抵触之判断。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指既判力对哪些法律关系或者实体请求权有约束力。
(1)原则
判决的既判力只及于判决的主文,而不及于判决的理由部分。
理解与适用
1、何为判决主文,何为判决理由
判决中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的支持与否的判断是判决主文,具有既判力;
而在判决中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分析等均属于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
2、为什么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
否定判决理由的既判力是为了让当事人只关心案件结果的胜负而自由选择攻击或者防御的方法,从而不用考虑该攻击或者防御方法会对以后的诉讼产生影响。
(2)部分请求的问题
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角度处罚,对于部分请求应当限制,否则原告可以将诉讼无限切割,既消耗司法自愿,也增加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因此原则上部分请求产生全部既判力。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原则上,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应当具有相对性,即只对诉讼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也存在既判力主管范围扩张的问题
(1)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应当受原判决既判力的约束;
(2)公司法上的股东会决议诉讼、董事会决议诉讼等,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应当扩张至其他股东,以避免不同股东对同一决议反复提起诉讼。
4、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执行力
生效判决具有执行力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可能有执行力,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生效判决没有执行力。
2、只有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可能具有执行力,原告败诉的生效判决没有执行力。
3、判决必须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没有明确给付内容的判决没有执行力。
(三)形成力
形成之诉的胜诉判决具有直接变更、消灭案涉法律关系的效力。原告提起形成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诉讼方式变更、消灭某一法律关系,如果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则该判决生效之时,即为法律变更、消灭之时。
八、诉讼文书公开
公开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考点提示
1、查阅的范围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允许公众查阅。
2、限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尚未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不允许公众查阅。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判决、裁定不允许公众查阅。
当事人查阅不受以上限制
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起诉前死亡
没有适格原告或者没有明确被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中死亡
1、一般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应当裁定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后分情形讨论,如果继承人表示愿意继承,则变更当事人诉讼继续进行;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则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2、离婚诉讼,追索赡养、扶养、抚养费案件,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由于案件诉讼标的是身份关系,不能继承,所以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考点提示
质证只能发生在庭审之中,在开庭前进行的只能是证据交换。
总结与归纳
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裁定;
驳回起诉裁定
管辖权异议裁定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实体审理,但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其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等原因而在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
2、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的情形是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根本就不进入实体审理。
裁定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在受理前就发现了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受理前没有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在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3、法律后果不同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之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罪完整、最系统,内容最充实、最完毕的程序,并且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在其他审理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