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论(二)主观阶层
2022法考柏浪涛刑法知识点笔记。主观要件从犯罪故意、罪过形式的区分和事实认识错误三个方面作了介绍,故意的理论分类包括概括的故意和择一的故意。
2022法考柏浪涛刑法知识点笔记,从行为主体、(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危害)行为这四个方面展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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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客观决定主观)
行为人自身特征
行为的危险性
行为对象的存在
会发生危害结果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
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危害结果的数量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
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概括的故意是一个故意,择一的故意存在两个故意
罪过形式的区分
直接故意
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希望)
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
不能是明知必然发生
如果一个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则一定能够由直接故意构成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不想发生)
(作出过失行为时)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想发生)
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不想发生)
没有预见可能性
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不想发生)
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判断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
故意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认识错误,即对象错误
对实害对象身份没有认识错误,即间接故意的类型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符合说
打击错误
实事求是,侧重于保障人权
尊重案件事实
故意+过失想象竞合
对象错误
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法定符合说
保护法益
修改案件事实,将过失拟制为故意
未遂+既遂想象竞合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结合
先分析打击错误(三边关系)
再分析偶然防卫(双边关系)
打击错误属于主观要件,偶然防卫属于(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因果关系错误(犯罪是否既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但因果流程不一致 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
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须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成立犯罪故意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
前行为(甲杀乙,致乙重伤)+后行为(抛“尸”)
多数说
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
二因一果
故意杀人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既遂
少数说
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
后因一果
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
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实行行为), 实际上死亡结果由前行为导致
前行为已经着手
故意杀人罪既遂
前行为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着手,指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错误)
找出涉嫌的两个罪名,分别分析是否构成,若都构成则想象竞合
包容评价
行为人有犯A+B罪的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A罪的故意
行为人有犯A+B罪的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有犯A罪的行为
常考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抢劫罪→盗窃罪
抢夺罪→盗窃罪
盗窃罪→侵占罪
盗窃枪支罪→盗窃罪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12周岁以下)
相对责任年龄
12-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14-16周岁
8种严重犯罪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
聚众斗殴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
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
事后转化抢劫
暴力行为须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
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减轻责任年龄
12至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
程度
完全有责任能力
相对有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正常时犯罪的,没有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
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吸毒的人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可认定为过失
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
年龄以行为时为标准
(隔离犯)具备责任年龄后,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 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的行为
属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一种例外
主流观点认为,应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盗窃罪销赃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法律认识错误
区分
指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对象、危害结果
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错误
“法律”指刑法,不包括行政法规范
某项行政法规范服务于某个构成要件事实时,对该行政法有 认识错误,导致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审查顺序
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
后审查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事实错误
排除犯罪故意
自然犯(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法定犯,若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则缺乏违法性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