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中世纪维护商人利益的法律,现代社会已经不存在中世纪那样的商人阶层,也就不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维护商人利益的法律
如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不是行为立法的弊端,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商品市场是一个由商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组成的统一市场,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民商分立,难于避免商法典与民法典内容的重复和矛盾,会形成经济法典与民法典并存一样的弊端,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商自然人和商法人的营业活动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的特殊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单行法规的办法来解决,并不构成在民法典外非制定一部商法典不可的理由
一些原来采取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后来改采民商合一体制,说明民商合一已经成为私法发展的世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