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李剑清仅在2018年10月9日至 2018年10月24日期间为港隆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的时间短暂,一审判决李剑清财产不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永泰县云山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03民终1027号】
2.裁判要旨:上诉人接手时间短并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上诉人的抗辩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周莹与李全成、广东红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号:(2020)粤13民终990号】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
1.裁判要旨:王琦琦在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下,仅对担任东源兴公司个人独资股东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中,云浩公司主张的债权均发生在王琦琦与梁木宇股权转让之后,其要求王琦琦承担股权转让之后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
深圳市云浩电子线有限公司、梁木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03民终19478号】
2.裁判要旨:被告绿能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案涉债务形成于被告纪月娥担任绿能公司股东之前,但绿能公司的案涉债务始终存在,并未清偿,公司内部股权、资本变更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故被告纪月娥作为绿能公司的独资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绿能公司资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绿能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春亿光伏有限公司与沭阳绿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纪月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苏0507民初4970号】——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32期)
建议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人民法院认定股东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财产的标准会较为严格。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规范记账,如有财务往来,应明晰记录所有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流转情况以及财务往来的目的。
仅担任一人公司数日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