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2CPA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2022年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指行纪人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拍卖公司(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行纪合同。
编辑于2022-03-24 19:12:14CPA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试卷一考点分析(会计、税法、审计),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张思维导图,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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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目的”仅指“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单方、双方、多方 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同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决议
负担行为 和 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
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及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
负担行为
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给付义务可以是作为的,如买卖合同
给付义务可以是不作为的,如竞业限制协议
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 → 债务人
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
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
有偿、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1)有偿:买卖合同;2)无偿:赠与行为、无偿委托
要式、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1)要式:票据行为;2)不要式:小额商品零售合同
主、从民事法律行为
1)主:借贷合同;2)从:为保证借贷合同的履行定力的担保合同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遗嘱行为
抛弃动产
生效
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的行使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授予代理权
生效
对话 方式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系统时生效, 另有约定除外。
公告 方式
公告发布时生效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视为意思表示
继承开始后,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没有表示的(法定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前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有效、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
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采用特定形式
推定形式
不直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通过某种积极的行为,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
没有积极的行为进行意思表示,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可以主动宣告
特征
自始无效
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是否经法院/仲裁机构确认
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不主动干预
种类
重大误解 显示公平 胁迫 欺诈
行为人/受损害方/受胁迫方/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 →【90日内】
当事人受胁迫的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的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撤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依诉行使,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存续期间,该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它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追认:成立时生效
拒绝追认:成立时无效
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撤销权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附条件、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将来发生、不确定、条件合法;双方约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期限界面时生效/失效;日期必然会到来;所需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
代理制度
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行纪:指行纪人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拍卖公司(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行纪合同
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身份行为(如结婚行为、收养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能代理;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不要式行为
授权方式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方式授权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职务授权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前提是善意相对人】
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诉讼时效制度
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 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并不丧失)
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适用对象
不适用的情形
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债权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注意:适用——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
可以中止、中断,但不能延长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发生中止、中断的问题,但可以延长
起算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2)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3)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
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6)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7)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中止
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不能行使请求权导致诉讼时效 中止【暂停】的事由
(1) 不可抗力
(2)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丧失代理权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时间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清零,重新开始】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或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 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1)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 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申请强制执行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情形
(1)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