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非法拘禁罪
《一本通》人身自由之非法拘禁罪总结,包括它的成立条件、认定方式和处罚方式等等,很详细的图值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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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第三类 人身自由
一 非法拘禁罪
(一)成立条件
客体
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方面
故意
(二)认定
1.犯罪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罪的量刑身份,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行为方式
拘禁的手段没有限制。
可以是直接拘束他人身体,也可以是间接拘束他人身体。
手段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3.犯罪对象
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熟睡者,严重醉酒者,植物人,瘫痪卧床的病人,婴儿等,由于没有现实的活动自由不是非法拘禁罪的对象。)
注意婴儿和幼儿的区分
注意婴儿与幼儿的区分。
4.立案标准。
看时间,看手段,看结果+其他4种。
(三)处罚
1.法定量刑情节。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是一项基本规定,该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适用于后面的第2 3 4款。
2.结果加重犯。
(拘禁行为+重伤死亡结果=非法拘禁罪+加重处罚)
拘禁行为本身造成加重结果。
拘禁行为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是过失。(不可以为故意,如果是故意量刑这么轻不合适。应当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转化犯。
暴力的程度:使用超出拘禁要求的更高的暴力,这是指暴力的程度已经超出拘禁的要求,如果还在拘禁程度范围内不是转化犯。
造成的结果:致人重伤死亡。
法律后果: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不需要数罪并罚。
4.索债型非法拘禁。
债务的性质:可以是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但是不包括单方非法主张的债务。
拘禁的对象: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的第3人。(如果拘禁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人,则构成绑架罪。)
5.不纯正身份犯。
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的利用职权表现为以行使职权的外观,非法拘禁他人。)
拘禁通常的暴力,导致结果是结果加重。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要求更高的暴力:具有致人轻伤以上的通常可能,是和故意伤害罪中的暴力相当的。(一般的拘禁行为是没有致人轻伤的通常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