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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笔记,主要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编辑于2022-03-27 16:19:36物权法律制度
基本概念
物
有体、可支配、独立于人的身体之外
物的种类
限制流通物:药品、文物、黄金
不动产: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特殊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具有强制行政登记要求的动产
消费物:金钱
不可分物:牛、汽车
主从物
原物与孳息物
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具有支配性,而债权属于请求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兼容性
物权属于绝对权,而债权属于相对权
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
完全物权,自己能做主的物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独立物权
他物权
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生效设立
居住权(新增)
登记设立
独立物权
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从物权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形态
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变更
消灭
第2单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三类
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自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规定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基于公法行为
文书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物权时,需要登记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60页)
先占
无主动产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用的
权利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添附
附和
混合
加工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有权处分
第三章元 动产
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质押、留置权
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交付的种类
现实交付
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补充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一动产多卖
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所有权
普通动产
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特殊动产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卖方向其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元 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主)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对抗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权利登记
按标的权利类型分
所有权登记
用益物权登记
担保物权登记
按权力变动形态分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其他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单元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
效力待定
真权利人追认
处分人取得处分权
转为有效
继受取得
是否牵扯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时点
不动产:登记时为受让时
动产:交付时为受让时
交付方式不包括占有改定
知道且不应该知道
交易的对象、时机、场所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不动产、特殊动产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且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记载了司法机关的限制
知道记载错误或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
不应该认定为“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怀疑不怀疑,不作为善意取得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特殊动产:交付就完成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
善意取得制度参照适用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与原权利人的意志无关
债权行为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6单元 所有权
概述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定分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共有制度
共有形态的推定
没有约定,双方有家庭关系,推定为共同共有
没有家庭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的推定
没有出资额的,等额享有
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
仅限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没有优先购买权
行使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有同等条件通知的
不短于15日的通知载明期间
未载明或短于15日的,按照15日执行
转让人未通知同等条件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的+15天
无法确定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6个月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不具备排他的物权效力,是债权
以不尊重优先购买权要求撤销或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处分
共有物的分割
第7单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取得
居住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教文卫50年、旅游娱乐商业40年,综合其他50年
划拨取得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转让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出让、出租交由他人使用,但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规定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可以流转,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理
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务院批准
担保物权
第8单元 抵押权
概念以及特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
特性
从属性
权力行使的附条件性
优先受偿
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仅适用于协商的情况)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首先受偿。
不可分性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以担保物担保全部债务履行,但是,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财产
能否用于抵押
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范围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房地一体原则
新增、续建问题
担保合同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的,不予支持
浮动抵押
主体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企业
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等
抵押物的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
但处分时可以一并处分
物上代位性
代位物特定化,物权可以继续存续
添附
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并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影响合同效力因素
无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
涉及流转受限财产
关键看限制措施是否已经解除
涉及违法建筑物
违法建筑物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违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得以存在违法建筑物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划拨建设用地
抵押权实现后的资金优先补缴出让金
抵押登记
登记生效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记对抗
动产
即使已经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土地经营权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理(合同有效)
不可抗力免责,有代位物的,在代位物价值范围内赔偿
可归责于抵押人,赔偿不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包括各项利息、费用,全额担保。有约定从其约定
抵押权的顺位
登记>未登记
均未登记,比例分配
均登记,按照时间顺序
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
抵押人的主要权利
抵押物的转让
出租抵押财产
已出租财产用于抵押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已抵押财产可以用于出租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在后的租赁权
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已转移占有且承租人善意的租赁权
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定(新增)
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界定为别除权
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担保的是设备的购买款项
10天内办理抵押登记
仅仅落后于留置权人
最高额抵押
第9单元 质权与留置权
质权
质权的设定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
留置权
成立条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的动产应该与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不属于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留置第三人的动产,仍需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特殊情况
民事留置VS商事留置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上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财产
最常见的抵押财产
房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用于抵押
地
土地所有权(无论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不得用于抵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
住的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农用的
荒地等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好地,家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直接用于抵押
承包权具有身份性,不得用于抵押
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用于抵押,除非另有约定
其他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特定的
打包进行浮动抵押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生效)、船舶、航空器(登记对抗)
交通运输工具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采矿权、捕捞权
不得用于抵押的
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禁止流通物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转让方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以及转让合同效力
不存在“禁转”约定
不构成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有效
存在“禁转”约定(不论登记与否)
构成无权处分,但转让合同依然有效
受让人能否取得物权以及抵押权能否追及
不存在“禁转”约定
登记生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已登记
受让人取得“带押物”
抵押权未登记
抵押权未设立,受让人取得“不带押物”
登记对抗的抵押权(主要针对动产抵押)
抵押权已登记
一般受让人取得“带押物”
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取得“不带押物”
抵押权未登记
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取得“带押物”
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取得“不带押物”
存在“禁转”约定
登记生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已登记
“禁转”已登记
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
“禁转”未登记
受让人取得“带押物”
抵押权未登记
抵押权未设立,受让人取得“不带押物”
登记对抗的抵押权(主要针对动产抵押)
抵押权已登记
“禁转”已登记
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
“禁转”未登记
一般受让人取得“带押物”
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取得“不带押物”
抵押权未登记(“禁转”无处登记)
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取得“带押物”
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已订立抵押合同:取得“不带押物”
规律
取得不带押物
抵押权未设立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
取得带押物
受让人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但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禁转”约定的存在
不得取得物权
禁转已登记,受让人应当知道抵押权及禁转约定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