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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思维导图: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行为,绝对权:人格、无权、知识产权,受保护的非权力性利益:占有,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完整四要件)等等
编辑于2022-03-31 18:13:21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责任法概述
侵权行为
被侵害的对象
绝对权:人格、无权、知识产权
受保护的非权力性利益:占有
不具有正当性
侵权责任形态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
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完整四要件)
1、侵权行为
2、侵权后果
3、因果关系
4、侵权人有过错(不是所有侵权都要求过错)
归责原则(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要件)
过错原则
过错认定原则:由受害人举证
过错推定原则:无需受害人举证
无过错原则(不问过错):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证明法定的减、免事由责任才能减免
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均无过错
一般原理
1、具有因果关系
2、双方均无过错
见义勇为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应给予适当补偿
损害赔偿的承担
财产损害赔偿(填平)
数额的确定方式
侵害财产权益
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它合理方式计算
侵害人身权益
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
60岁以上的,增加一岁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同一侵权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确定相同数额的赔偿金
惩罚性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加倍)
(1)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
(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污染环境、知识产权、产品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情形
(1)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
(3)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权致死
死亡后遗体、人格遭受侵害的
有权请求人:配偶、父母、子女(上下左)。以上没有的,其他近亲属有权
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
非继承型
赔偿金请求权
侵权致死
死亡后受侵害的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是遗产,不适用继承
继承型
死者生前已经享有的请求权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有约定的从约定
不能达成约定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
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免责事由
过失相抵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致损
自甘风险(组织者未尽安保义务的除外)
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侵权
有意思联络的2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共同实施加害,导致一个后果
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侵权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立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尽到义务
教唆帮助者承担全部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义务
教唆帮助者与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注意:教唆、帮助者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回到共同加害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致人损害,但是无法查清是哪一行为所致
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要件
两个及以上的人均实施危险行为
只有部分危险行为导致损害结果
导致结果的行为人不能查明
后果
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不能证明,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
多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各自实施侵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后果
直接结合
每一个侵害行为都可能导致后果发生
连带责任
间接结合
每一个行为都不会导致后果,必须结合才能引发后果
根据过错按份
特别侵权(1)
(1)职务侵权
概念: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1)执行职务致人损伤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雇主的过错不影响替代责任的承担
雇员责任的大小决定雇主的替代责任承担
雇员具有重大故意、过失的,雇主有权追偿
(2)劳务派遣中致人损伤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谁用谁赔)
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按份)
(3)员工工伤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不得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的:保险救济+第三人侵权赔偿
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个人雇佣劳务关系(保姆)
个人与雇主分担
因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赔偿+有权请雇主补偿
雇主补偿后可以追偿
(4)职务行为的界定
具有职务行为外观的,按职务行为处理(借身衣服案)
注意:通常情况下讨论雇主的过错是没有意义的,但在劳务派遣中有意义
(2)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责任
概念
一方为他方提供无偿劳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规则原则
无过错责任
(1)帮工行为致人损害
由被帮工承担
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和被帮工人连带责任
被帮工明确拒绝的不承担
(2)帮工被损害
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被拒绝的,被帮工人无责,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因第三人侵害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被帮工人在收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定作人责任
概念: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因承揽行为致人损害、遭受损害的,定作人承担的责任
雇佣与承揽的区别
能否任意改变工作内容
谁提供劳动工具(生产资料)
雇佣具有连续性,承揽具有一次性
定作人责任的:
对定作、指示、选任没有过失的,无责
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和承揽人按份承担
(4)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民用核设施事故致害+运入运出的核材料
责任主体
经营单位
抗辩事由
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
经营者
抗辩事由
受害人故意
剧毒、易燃易爆高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性物品致害
责任主体
使用人、占有人
抗辩事由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
减责事由:重大过失
连带责任
交由他人管理的,在管理人占有期间发生损害的,管理人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非法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实验室的天花案)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适用高速轨道交通工具
责任主体
活动或工具经营者
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
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
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伤(地铁隧道)
责任主体
管理者
抗辩事由
采取充分安全措施,尽到充分警示义务
特别侵权(2)
(5)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无过错)
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污染者承担
抗辩事由
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自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则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的污染者
双方按份承担责任
第三人原因导致污染(钻坏排污管)
第三人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两方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
第三人是终极责任人,因此污染人可向第三人追偿
(6)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
(1)高空坠物责任(过错推定)
注意:限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2)悬挂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定)
责任主体确定
责任主体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适用人
过错推定原则
有其他责任人的可追偿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公平责任(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大鸟案
(3)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倒塌(过错推定)
责任主体
能查明的,由责任人承担
不能查明的
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赔偿后有其它责任人的,可以追偿
(4)其他物件致损(过错推定)
堆放物倒塌致害
过错推定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害责任
过错推定
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公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害
过错推定原则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窨井
过错推定
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面施工与地下设施致害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
责任主体应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尽到管理职责
责任主体
地面施工致害的,施工人承担
地下设施致害的,管理人承担
(7)饲养动物的侵权(无过错)
规则原因
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注意:临时借用的人并非饲养、管理人
逃逸、遗弃的动物的原饲养人也需承担责任
减、免事由
(1)一般减、免事由
(2)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仅有免责,无减责)
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人伤害
不真正的连带
可以向饲养人、管理人求偿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求偿
无权追偿
特别侵权(三)
监护人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外方责任
本方责任
被监护人第一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以其财产承担)
监护人补充责任(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不足,由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未尽到职责,承担全部责任
监护人尽到全部职责,可以适当减轻,承担公平责任
教育机构过错责任
未成年人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
无民事行为力人
过错推定原则,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原则,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受第三人损害,第三人负责
机构未尽职责,承担补充责任(可追偿)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
有过错的,和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先行行为引起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
注意:不要求合同关系,例如去麦当劳上厕所
责任主体
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经营活动的管理人或者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责任
自身也有过错的,双方分担
因第三人的行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追偿)
网络侵权(过错原则)
网络侵权的处理流程
被侵权人通知服务提供商(错误通知的,承担侵权责任)
服务商接到通知后
1,及时转达相关用户
2,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
3,用户接到转送通知后
可以提交未侵权声明
未提交,必要措施继续
4,网络提供者接到未侵权声明后
转送权利人,告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
合理期限后,未收到已投诉、起诉通知的,应及时终止措施
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可追究:生产者、销售者
注意:无需合同,例如赠送热水壶给卢猫,水壶爆炸
内部追偿
因生产者、销售者、仓储者、运输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无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方追偿
免责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损害缺陷尚不存在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发现缺陷存在的
警示、召回义务
产品投入流通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即时采取补救措施。
未即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也承担侵权责任
采取召回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因此必须支出的费用
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即时找回的,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
特别侵权4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一般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先由第三者强制保险、商业险赔付
不足部分,使用侵权责任规则
具体情形
租赁、借用的车
原则上由使用人承担
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借给无证驾驶
借给酒后驾驶
机动车买卖中的交通事故责任
已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
受让人承担
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
盗窃、抢夺、抢劫者负责
保险公司垫付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搞车的和用车的不是一个人
连带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
参加强制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社会基金垫付;其垫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好意同乘
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特殊情况
职务侵权不适用,由雇主承担
共有车辆发生事故
第三人为使用人,驾驶人责任原则
共有人内部驾车损害,共有人连带
医疗损害责任(过错原则)
规则原则
过错责任为原则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推定为医疗结构有过错的情形
违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未尽诊疗义务
违法治病藏资料,不尽义务要负责
患者不能证明,可以依法申请鉴定
免责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说明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病人家属不配合,合理诊疗尽义务,技术水平难治愈
紧急救助
因抢救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亲属不明,无法联系
拒绝发表意见,达不成意见
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造成损害的
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机构请求赔偿
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向过错方追偿)
完人暂时无意识或意识失去控制时致害的责任承担
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麻醉、醉酒)
对此没有过错的,根据其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公平责任)
特别侵权的过错
过错责任
过错认定
劳务派遣
相应责任(按份)
定做(指示、选任有过失的)
按份责任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
有过错的,和监护人按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
过错原则,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侵权
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推定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
(1)高空坠物责任(过错推定)
(2)悬挂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定)
(3)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倒塌(过错推定)
(4)其他物件致损(过错推定)
无民事行为力人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
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因果举证倒置)
饲养动物伤人
高度危险责任
民用核设施事故致害+运入运出的核材料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
剧毒、易燃易爆高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性物品致害
连带责任
他人管理时出事: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适用高速轨道交通工具
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伤(地铁隧道)
特殊规定
职务侵权(除劳务派遣)
找雇主
帮工活动
找被帮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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