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司法2
这是一篇关于公司法2的思维导图,主要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出资转让;五、一人公司;六、国有独资企业。
编辑于2022-04-01 15:16:28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必须有,董事会可以没有,设立执行董事即可;监事会也可以没有,设立1-2名监事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机构的总称。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
概述
1.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它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关,仅以会议形式存在。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
2.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3.监事会专司监督职能,监督的对象是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4.三者关系:
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的地位与董事会平等,二者无隶属关系。
(一)股东会
1.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的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象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2.股东会会议制度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3-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立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与董事会相当。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任期和董事会职权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
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会议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集主持人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议事规则
(1)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人头主义)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外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经理
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可称为辅助执行机构,即辅助董事会执行工作的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因其资产性质的特殊性,使得公司章程的制定、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设立、经营管理、董监高的任命任职等都有特别的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大会职权,但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3-13名董事组成。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5.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一人公司
1.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出资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论是转让全部股权还是转让部分股权,因不会有新的股东产生。其它股东之间原有的“人合”关系不会受到影响,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对这种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同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慢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已生效的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制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股东条件:股东在50人以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其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东还要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出资期限不受限制。
(2)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出资。
(3)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与股份公司发起人类似的法律责任。
(4)股东不缴纳或抽逃出资:
承担与股份公司发起人类似的法律责任
除名
转让限制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权力
1.法定权利
2.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权利
义务
1.缴纳认缴的出资
2.承担有限的责任
3.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2.资合性和人和性的的统一:资合性以资本信用为基础,人和性以人的信用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出资时,特别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比较自由。
3.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通过发行股份来募集资本,而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以证明股东的出资份额。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4.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1-50人)。
5.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这是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一般为准则主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须经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