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又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判决解散后,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保全;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编制、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的,承担民事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片区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