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罚论
刑法总论之刑罚论知识总结,包括刑罚及其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制度等内容,适用于考前复习,也可以综合其他资料使用。
编辑于2022-04-02 21:06:48刑罚论
刑事责任
概念
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特征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地位
1.基础理论说
2.罪、责平行说
3.罪、责、刑平行说,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范畴,责是纽带,罪是前提,责是法律后果,责是刑的前提,刑是实现责的基本方式。因此按照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构筑刑法学的体系。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区别
1.性质: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是一种强制方法
2.内容:刑事责任以犯罪人应当承受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
3.产生方式: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随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
关系
1.刑事责任是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罚
2.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轻重
3.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实现,非刑罚处理方式是次要的实现方式。
根据
理论学说
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
罪过说
犯罪行为说
社会危害性说
哲学根据
法学根据
严重危害性、犯罪构成、实际行为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
定罪判刑
定罪免刑
有罪宣告免除刑罚
消灭处理
构成犯罪应负刑责,但由于法定阻却事由,刑责消灭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2.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没有告诉或判决确定前撤回告诉
3.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被赦免
转移处理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刑罚概述
概念
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1.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区别
法律制裁体系通常由刑事、民事、行政、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构成
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其他适用于只违反非刑法、未犯罪的人
严厉程度不同
刑:最严厉,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的限制或剥夺; 其他:绝对排除剥夺生命,一般不剥夺自由,即使有,期限也较短
适用机关不同
刑: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 其他:分别由民事、经济审判等部门,行政 制裁由国家行政机关
适用根据和程序
刑:以刑法为依据 依照刑诉法诉讼程序; 其他: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为根据, 依照民诉、行诉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
法律后果不同
刑: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构成累犯,较初犯严厉 其他:已受其他制裁违法者犯罪,不构成累犯
目的
1.我国: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
2.刑罚报应观点:“因为实施了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
3.预防犯罪的目的:“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
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预防尚未犯罪的人犯罪
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每次刑罚的适用都包含 特殊与一般的目的,判处时两方面都要考虑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种类概述
学理分类
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分类标准:是刑罚所剥夺或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
我国分类
主刑,附加刑
分类标准:以某种刑罚可以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
五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三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分则驱逐出境
体系特点
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方法人道、内容合理;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主刑
概念特点
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
3.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有期无期属长期自由刑,死刑属生命刑
管制
概念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属限制自由刑。
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性质上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方式,不是新的刑种,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守法、闭嘴、报告、少见、待着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政治权利和劳动问题:未被附加政治权利的,仍享有政治权利,同工同酬
5.管制有一定期限: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之间数罪并罚的,最高不超3年;判决执行之日起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1抵2
执行
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实施,期间遵守刑法39条规定(见特征)
拘役
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特征
1.剥夺罪犯的自由: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场所之中
2.在执行期间有某些优于有期的待遇: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期间较短:16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1年;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先前羁押的 1抵1.
执行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有期徒刑
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
2.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3.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有一定的期限:6、15、20、25、35,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判决执行日起算,先前羁押1抵1
执行
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教育改造强制劳动,剩余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执行
无期徒刑
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特征
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可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假释(最少执行13年)可特赦释放。
2.先前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3.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
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
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
1.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对公共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巨大)的犯罪分子。只对分则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能判处死刑。
2.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广义解释,整个羁押期间)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的适用程序
1.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基层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2.死刑除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法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4.限制死刑的执行方法
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应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5.限制死刑的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
死缓
含义
对于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
适用条件
1.罪该处死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适用机关
可由高院判决或核准
执行场所
监狱内
期满后处理
1.期间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期间无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期间的计算
从判决之日起算,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日起算(注:先前羁押不算)
两类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1.死缓执行期满被减为无期的,再减刑,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期满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以后再减,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不包括死缓执行期间。
1.累犯
2.故杀,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死缓执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的,以后再减刑实际执行不得少于25; 被减为25年有期的以后再减不少于20年(25、20不包括死缓执行期间)
附加刑
特点、分类
1.适用上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
2.几种附加刑可以同时并用
3罚金、没收财产属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属资格刑
罚金
概念
法院判处犯罪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数额确定
犯罪情节为根据;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最低不能少于500元;考虑犯罪分子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适用方式
单科式
只能判处罚金,如单位受贿,和单位行贿
并科式
判处主刑时并处罚金,如犯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选科式
主刑和罚金刑择其一适用,如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并科或单科式
要么判处主刑时并处罚金,要么单处罚金。如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执行问题
1.罚金由一审法院执行
2.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优先,正当债务优先
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指定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法院强制其缴纳: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免缴纳
如罪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是一种资格刑
内容
1.不能举手:选举权被选举权
2.不能说话: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不能当公务员: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不当国企CEO: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适用对象
1.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独立适用由分则规定,无规定,不得独立适用
2.必须附加适用:死刑和无期;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3.可以附加适用:故杀、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限制
1.管制附加。剥夺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2.单处。1-5,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3.拘役、有期徒刑附加。1-5,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
4.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3-10,起算同上
5.死刑无期,应当剥夺终身,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3、2、1、5、3、10
执行
由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
概念
没收财产指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财产刑
没收财产的范围
1.可全部,可部分
2.仅限于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3.违法所得:追缴或退赔
4.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5.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
6.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应有的财产
7.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适用方式
选科式
罚金和没收财产择其一
并科式
必须并科;可以并科
执行问题
1.没收财产由一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现实已有所有的财产)
2.民事赔偿优先,正当债务优先(需债权人请求)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专门针对外国人,可单独(判决日起)可附加(主刑执行完毕日起)
非刑罚处理方法
概念
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禁止令、从业禁止等
特点
对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但不是刑罚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受罚还赔钱;免罚要赔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当庭骂;书面保证;口头承诺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4.禁止令
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性质
预防犯罪人再犯罪的保安处分措施,不是主刑,不是附加刑
对象
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对假释的人不能适用(已坐过牢)
内容
禁止其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注意事项
禁止的内容与犯罪原因相关;不能限制犯罪人正常生活
期限
与管制、缓刑考验期相同,可以少于。但判管制的不少于3个月(先前羁押的可以不受最少限制),缓刑不少于两个月.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执行主体
社区矫正机关负责执行
违反后果
1.情节不严重,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5.从业禁止
概念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性质
非刑罚处罚措施,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又称职业禁止
对象
一般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人可以适用
期限
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3-5年
特殊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从特殊规定
适用机关
人民法院
违反后果
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罚裁量
量刑概念原则
概念、功能
又称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特征
主体是人民法院,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无犯罪事实无犯罪责任,更无刑罚。
犯罪事实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
须做到: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以法律为准绳
1.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2.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
3.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与量刑程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刑罚
量刑情节
概念
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特征
1.与定罪即认定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是否免除有直接影响
分类
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性量刑情节
分则性量刑情节
适用范围分类
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概念
指刑罚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从功能上看,分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
从重与从轻处罚
基本含义
1.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从重从轻,指比没有该情节相对较重或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注意事项
1. 非最高最低刑,也非“中间线以上或以下”
2.多个从重或从轻情节,也不可加重或减轻处罚,不可高于或低于法定刑
3.一犯罪同时存在从重、从轻情节不矛盾。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减轻处罚
基本含义
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包括本数
刑格限制,只能下一个刑格,不能跨越刑格
分类
法定减轻处罚
刑罚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特殊减刑处罚
不具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案情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也可减轻(个案公平正义)
适用规则
基本适用规则(包括法定和特殊)
1.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2.包括刑种、刑期的减轻
3.不能判法定最低刑(属于从轻)
特殊减轻处罚
1.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2.具有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3.经最高法核准。各级法院逐级报最高
注意事项
同时具有几个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只能减轻处罚或进行较大幅度地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
基本含义
指对犯罪分子做出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处罚
适用规则
1.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3.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都符合才能免除处罚
注意事项
免除处罚不等于无罪判决或免于起诉,免除处罚的前提是有罪判决。免除处罚不意味免除非刑罚处罚
酌定情节
概念
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酌定情节
犯罪的动机
犯罪的手段
犯罪的时间、地点
犯罪侵害的对象
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犯罪后的态度
适用
1.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
2.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3.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4.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量刑制度
累犯
概念意义
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较初犯或其他,更具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更大人身危险性,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累犯从严惩处,系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般累犯
概念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要件
主体
前后罪发生时均已满18周岁
主观
前后罪均属故意犯罪
刑度
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
时间
5年内
执行完毕
1.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2.缓刑未实际执行刑罚,不构成累犯
3.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构成累犯。
赦免
特别累犯
概念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国安恐怖黑社会)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
1.前后罪为国安恐怖黑社会其一
2.前后罪刑罚种类轻重不受限制(包括 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
3.无时间限制
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1.再犯无前后实施的犯罪须是特定的罪的限制
2.再犯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再犯对前后罪间无时间限制
累犯刑事责任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4.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自首
概念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自首),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
(1)投案时间:犯罪分子犯罪后,被动归案前
(2)投案对象:有关机关和个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
(3)投案方式:不限于必须自己去
(4)投案表现: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下,等待交代
自动投案又潜逃,不认定自首
自动投案成立自首后又逃,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成立自首
被动归案逃跑后再投案,被动投案的不认定主动投案,新犯罪成立自动投案
(5)投案的自动性:出于本人意志即可,不要求真心悔悟
亲友规劝送去投案,视为自动投案
亲友捆绑送交或带人来抓的不认定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
(1)内容: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
(2)时间:侦查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供述
(3)供述后翻供:自动投案后翻供的,不认定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仍认定自首
(4)办案机关线索不能成立,但自己交代同种罪行,成立自首
(5)揭发自己对向犯(贪污受贿)仅成立自首
特别自首(余罪自首)
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原则: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数罪自首的认定
1.如实供述全部数罪的,数罪均成立自首
2.仅供述一部分的
异种数罪,仅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
同种数罪
已供述与未供述大致相当: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
仅供述主要或基本罪行:全案成立自首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概念:单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单位自首: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单位自首,个人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否则,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自首,个人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处理原则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
概念
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被指控的罪行的行为。
处理原则
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相同点
前提都是已经犯了罪,都是在犯罪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区别
自首是自动投案后主动供述,或被动归案后供述未掌握的;坦白是被动归案后自己交代
自首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相对较重
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大
立功
概念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一般立功
检举揭发立功
共犯人揭发同安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也是立功
揭发自己作为被害人的犯罪也是立功
须经查证属实
提供线索立功
线索来源须合法
阻止犯罪立功
协助抓捕立功
带领抓捕
配合诱捕
当场指认
提供线索(同案犯罪后线索和其他案件线索)
突出表现立功
特点:亲为性、合法性、有效性
重大立功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2.提供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表现。
“重大”标准,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 被判无期以上或在本省市区或全国有较大影响
处理原则
一般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概念
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制度
特点
1.事实前提:一行为人犯数罪
2.时间限制:所犯数罪须发生于法定时间界限内。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是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
3.程序规则: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基础上,依法定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进行
意义
便于审判人员科学判处适当刑罚,保证适用法律准确性,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假释
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和无期徒刑与其他主刑的并罚;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与有期、拘役与拘役和管制与管制的并罚
并科原则
附加刑之间并罚;有期和管制;拘役和管制的并罚
主刑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
1.吸收原则:死刑无期吸收其他主刑
2.限制加重: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以上;管制最高3年,拘役1年,有期35,20,25
3.吸收原则:有期吸收拘役
4.并科原则:有期、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1.先并后减
8年+12年合并执行18年,已执行5年,发现漏罪7年,18-20之间确定后减5
2.漏罪,宣告生效前实施,执行完毕前发现
3.无论同种还是异种都单独作出判决
宣告后,执行完毕前犯新罪
先减后并
附加刑的并罚
附加刑与主刑
性质不同,应当并科
附加刑之间
1.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数个罚金、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应累加并科
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应累加并科
没收全部财产与没收部分财产应吸收;剥夺终身与有期吸收
2.类型不同的分别执行
一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罪被判罚金、另一罪没收财产,要分别执行,先罚金后没收
缓刑
概念
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考验期内未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宣告刑,非法定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一般人满足条件可以缓刑;
4.审判时不满18,怀孕妇女、75,应当缓刑
实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危险
4.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考验期限与考察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2.有期: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3.起算:判决确定之日起,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4.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5.限制:守法、报告、少见、呆着(有言论自由)
6.内容:有无漏罪新罪,是否违法及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未发现漏罪或犯新罪,也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失败的缓刑一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撤销,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问题)
失败的缓刑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效力 不及于附加刑
战时缓刑
1.指在战时对军人适用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
2.适用条件
时间条件:战时
对象条件:犯罪的军人
刑罚条件: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实质条件: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法律后果
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如有刑法规定应予撤销缓刑的情形则相应处理
刑罚执行
减刑(少吃几天牢饭)
概念: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自由刑)
死缓减为无期、25年有期,不属于减刑;缓刑考验期缩减不属于。
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
2.应当减刑: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时间限度条件1\2,13,15,17,20,22,25,27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1\2;
2.无期徒刑,13年,判决确定之日起
3.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后,再减不能少于15年
4.被限制减刑(累犯;严重犯)死缓减为无期,再减不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再减不少于20年。
减刑程序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假释(提前回家享福)
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时间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条件
对象限制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不得假释。
时间限制
1.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才可以,剩余刑期为假释考验期。
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考验期10年。
3.特殊假释: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限制。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期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考验期及其考察
1.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
2.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无期,10年,假释之日起算。
3.遵守规定:守法、报告、少见、呆着
法律后果
成功假释
无新罪,无漏罪,无严重违规行为,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假释
失败后果:假释被撤销
1.发现漏罪
期内发现,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期满后发现,不撤销假释,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2.又犯新罪
期内发现,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期满后发现,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期满后犯新罪,不得撤销,5年内犯新罪可构成累犯
3.严重违规
撤销假释,执行完原判刑罚
期满后发现,也撤销
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刑罚消灭
概述
概念:是指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归于消灭
法定原因
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
假释考验期满
犯罪人死亡
超过时效期限
赦免
时效
概念: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追诉期限
期限长短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经过20年。
5.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
追诉期限起算
1.一般从犯罪之日起,犯罪成立之日,非既遂
1.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成立之日
2.行为犯,犯罪行为完成之日
3.结果犯,结果发生之日
4.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发生之日
2.对连续和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时效中断及起算
追诉时效期间,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所经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终了之时,重新计算。
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算
时效延长
概念: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1.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上述情况虽不受限制,但再犯新罪的,新罪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中断与延长竞合,优先适用延长
共同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1.不具有连带性,分别计算
2.一人超时,不影响其他共犯人
3.一人犯新罪发生中断,重新计算;其他共犯人不发生中断。
赦免
概念
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我国只规定了特赦。
大赦
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效力及于罪与刑,不再认为是犯罪,已受罪行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行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
特赦
国家对特定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已经被定罪处罚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只赦刑,不赦罪。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对象不同
大: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特:特定的犯罪人
时间不同
大:既可法院判决后,也可判决前;特:只能后
效果不同
大:赦罪+赦刑;特:赦刑不赦罪
是否构成累犯不同
大:不构成累犯;特: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