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伙企业法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导图内容有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合伙资产、合伙与公司对外转让份额的区别、双重有限原则等。
编辑于2022-04-04 20:55:54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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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担任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人、限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为有限合伙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不能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资产
出资部分为按份共有或共用,积累部分为按份共有。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否则出质无效。
1、企业对此行为不负责,由出质合伙人自己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2、原因:因为是财产份额出质,不是单纯的财产处出质,执行合伙份额质权,会导致相关合伙人的退伙,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
3、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维护合伙企业的财产稳定性。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一般事项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如果合伙企业对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处理。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非执行合伙人的对外合同行为也是有效的,内部追责。
3、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
4、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异议权不是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只是执行人之间的权利)。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特殊事项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8、入伙、退伙、、对外(出质)、对外(转让份额)。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互变。
只有出质是绝对一致,其他都是相对一致,可以约定改变
四、合伙财产转让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区别
合伙财产转让
单纯财产的转让,是一般事物,半数合伙人同意即可。
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实质是转让身份,退伙。合伙人向外转让份额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经过其他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保证优先购买权。
五、合伙与公司对外转让份额的区别
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夫妻离婚,一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
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偿还。
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为第二位的债务人,拥有先诉抗辩权。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此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企业里的权利。
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1、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
2、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
八、双重有限原则
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同时分别负债,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的,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
1、这是对债权平等原则的突破;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本来是平等受偿的。
2、该原则为法定。
九、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除另有约定,需要合伙人全体同意。
入伙的法律后果: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可以约定新合伙人可以进行内部追偿
(二)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一;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单方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当然退伙
事件导致
退火事由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等于未出资
4、除名退伙
过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一,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全部没有出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竞业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退伙的后果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实质是重新入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
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事务所等。
(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是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内部追偿)
(二)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