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岳业鹏民法第五编婚姻家庭
民法第五编婚姻家庭知识总结,包括主体、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时的救济等内容。
编辑于2022-04-10 17:40:48岳业鹏民法
婚姻家庭
主体
亲属
含义
人为拟制的社会关系
特征
身份性
产生原因的特殊性
亲属间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近亲属和家庭成员
以近亲属为限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应该树立良好的家风
亲属的种类
配偶(夫妻)
核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纽带
血亲
自然血亲
直系血亲
不分父系母系
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
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
旁系血亲
出自同一祖先
可拟制
拟制血亲
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关系
基于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姻亲
直系姻亲
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
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关系连襟关系)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亲家)
旁系姻亲
配偶的旁系血亲(妻与夫的兄弟,叔叔等)
可拟制
亲系与亲等
亲系
血亲
姻亲
亲等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长辈:以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以此类推
晚辈:以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以此类推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首先找到共同的祖先,分别计算每一方与这个共同祖先之间的代数,代数大的作为结果
变动
夫妻关系
产生:结婚
有效婚姻
实质要件
男女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不存在禁止结婚情形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包括本数)的旁系血亲
有配偶者(一夫一妻)
形式要件: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关系形成的必备要件是登记
未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婚,应补办结婚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事实婚开始计算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未办理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事实婚姻
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区别对待
之前:事实婚姻即是法定婚姻
之后:登记婚姻为法定婚姻
同居不再非法,不得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无效婚姻
含义:已登记但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
无效婚姻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未到法定婚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重婚
无效婚姻的补正
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法定婚龄)(重婚后原配死亡不能转化为有效婚姻),婚姻有效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无效的确认程序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一方的近亲属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八种人)及基层组织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夫妻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须经人民法院确认
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诉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一诉两审,先认定无效再进行离婚案件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不适用调解,但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婚姻无效的法律效力
相对无效:只能是法院判定婚姻无效后,婚姻关系才自始无效
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
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法院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的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的婚姻
含义: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撤销权人可基于法定事由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受胁迫一方可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
隐瞒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民法典》新增)(诚信原则)
遗传性疾病
影响寿命的疾病
撤销婚姻的程序
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撤销权人只能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不包括利害关系人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形成权)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隐瞒重大疾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与婚姻被确认无效完全相同
终止:离婚
概述
含义: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
法律特征
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且只能由本人提出
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已终止,不存在离婚的必要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离婚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引发身份关系的消灭、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
含义:自愿+登记
登记离婚必须符合的要件
实质
主体: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主体: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内容: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均达成协议
形式
申请: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办理
审查+登记,发放离婚证
诉讼离婚
含义: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
诉讼外调解
不是离婚案件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
诉讼中调解
是离婚案件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不调不判
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身体+精神)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
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
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女方的特殊义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
离婚的法律后果: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
配偶关系消灭,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父母子女关系
基本原则: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
父母双方均为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继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子女的抚养权
不满2周岁的子女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已满2周岁的子女
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8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的承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可以提出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
有探望权,另一方应予以协助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离婚的法律效力:财产关系
彩礼返还纠纷: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上诉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含义: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协议分割,尊重意思自治
判决分割
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非当然“平均分割”
离婚后,一方以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隐匿、私藏共同财产的处理
婚内隐藏也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离婚时隐藏,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时间性用途性)
婚内所负
双方名义: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个人名义
未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原则:个人债务
债权人证明用途: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所负
原则:个人债务
债权人能证明共同生活用途: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共同债务的清偿
基本原则
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连带清偿责任与追偿权
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时的救济(见下)
家庭关系
产生
自然人出生
收养
收养的含义:经法定程序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
收养的法律特征
双方法律行为:须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
身份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会导致身份关系的变更
要是法律行为:以办理收养登记为要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收养关系的主体适格
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协议合意
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限制或放宽当事人收养的特别规定
限制条件(不鼓励)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放宽条件(鼓励)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异性收养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子女情况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数、收养人子女情况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收养人子女情况和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
形式要件
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的无效
收养的无效情形
具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无效
收养的效力:亲属关系的变更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成立拟制的亲属关系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被送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保留原姓
终止
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收养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
依行政程序解除
由收养登记机关登记予以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协议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诉讼解除情形
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租赁合同的效力
人身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子女未成年的,自行恢复
养子女成年的,协商确定是否恢复
财产关系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内容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含义: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
即是权利,也是义务
法律规定,不能约定
具体内容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对抚育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相互忠诚义务(身体与精神)
夫妻财产关系
概述
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含义:是指夫妻以协议方式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从而排除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制度
有效要件
主体必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内容必须合法
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形式必须合法
书面形式
法律效力
对内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对外效力: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定财产制: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无约定即推定婚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例如投资取得的收益,但个人财产的孽息和自然增值除外)(主动增值为共同财产,被动增值为个人财产)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家事代理权
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单独决定无需经过对方同意
平等协商,意见一致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财产为无权处分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擅自处分房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借出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婚内夫妻一方原则上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例外情形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定财产制: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及补偿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计算出共同财产外,其余为个人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的孽息和自然增值
夫妻个人财产的性质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财产关系
夫妻扶养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继承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家庭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概述
又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上述所有类型的父母子女
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
亲子关系否认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确认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抚养教育子女的范围: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用: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父母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其他权利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其他近亲属:相互扶养
祖孙之间的抚养与赡养
长辈对晚辈的抚养
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兄姐对弟妹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
弟妹对兄姐
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义务
保护
离婚时的救济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含义: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适用条件
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更多义务
在离婚时提出请求
第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含义: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
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请求帮助的一方确有生活困难
所有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离婚损害赔偿
含义: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
当事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宝强条款)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受到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请求权人无法定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
责任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适用前提:双方离婚
不离婚便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申请,但协议放弃的除外
赔偿范围
物质损害
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