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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的思维导图,讲述了法的作用(概念、分类、局限性)、法的价值(概述、主要价值)、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编辑于2022-04-12 14:15:11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的含义
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的实质
(1)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根本上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
法的作用的分类(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
规范作用(从法的特征角度出发解释法的作用)
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指引作用
确定性指引
不确定性指引
评价作用
专门评价
社会评价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从法的本质角度出发揭示法的作用)
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维护阶级统治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
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所有制、分配方式等)
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包括镇压)
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
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维护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间的关系
适当给予其利益,制裁其滥用权利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3)促进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
法律维护阶级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区别
作用对象上
维护阶级统治作用: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阶级统治以外的事物
获益对象上
维护阶级统治作用:主要有利于统治阶级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至少客观上有利于全社会
表现性质上
维护阶级统治作用:体现法的阶级性,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主要体现法的社会性质,但在本质上与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并不矛盾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
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关系)不是无限的
要科学、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
法作为一种规范,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性,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是具体的、千姿百态的和不断变化的,二者存在着矛盾
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时俱进,进行法律解释适应社会变化,立法要有前瞻性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法总是十分依赖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
态度
(1)反对法律万能论
(2)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无用论。全面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概述
法的价值的定义和特征(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概念
是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意义
法的价值是法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成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特征
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主体:特定阶级一员,社会的一员
客体:法律,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职能
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主观性:主体需要为基础
客观性:需要由实践,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相同时代、不同时代人们的价值追求,有统一,有多样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定义与特征
定义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特征(和西方比)
(1)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关注人民的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法的主要价值(基本价值/核心价值)
秩序
法律秩序
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
两方面作用:维护正常秩序;缓解社会矛盾的基本参照标准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1)在建立秩序方面,法律常依照人们向往的理想生活的秩序来设计,引导和克制、约束主体行为,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有助于维护政治秩序和权利运行秩序,也有助于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自由(最高价值)
法学上的自由
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自由的特点
(1)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可以自主选择和从事的行为
(2)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法律规定相一致
(3)自由是人的本性
法律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确认自由的两种方式
(1)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
(2)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保障自由方式多样化(国家、他人、自己、救济)
(1)划定公权力的权限,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非法妨碍
(2)限制和界定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防止主体之间相互侵害
(3)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
(4)对非法侵害自由建立救济手段和程序
法律在实践中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1)法律排除国家权力对于某些个人自由的干涉,即保障主体的自由免受侵害
(2)法律保障主体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
平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平等的特点
(1)历史范畴不断变化
(2)平等不等于平均
(3)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4)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人有共性和特殊性。合理的差别对待体现实质平等。
法律对平等的确认和保障作用(基本方式)
原则和地位、好坏责任平分配
(1)将平等确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2)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3)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4)公平分配法律责任
人权(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固有尊严观念)
人权的特点
普遍性(所有人平等享有)
本源性(其他权力的根据和理由)
综合性(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体系)
历史发展的产物(所以不是超时代的,不同于正义)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1)表明了法律对人的肯定和尊重
(2)表明了法律的来源、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根本目的都基于人本身
(3)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引导,也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
人权的分类
按主体角度分
个体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集体人权
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
特殊社会群里的权利
正义(以利益为依归,是对利益的正当分配)
从法学和法律角度分
实体(结果)正义
实体: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裁判结果
程序(过程)正义
程序:过程、步骤、方法
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其本身也有其独立的价值
正义的特点
普遍性的特殊性
超时代性和时代性(不同于人权)
客观性和主观性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作用
(1)正义是法律存在的根据和评价标准
(2)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3)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作用
(1)法律将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2)在立法上同时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3)在执法和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效率
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
物产运知少犯罪
(1)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2)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
(3)确认、保护和创造最有经济效益的运作模式
(4)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
(5)设立法律责任、赔偿和惩罚机制,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从主体角度)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个人自由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主体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矛盾
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同位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基本价值优于非基本价值
人权和正义是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
(2)个案平衡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同一位阶法的价值发生冲突,综合考虑
(3)比例原则
保护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在解决价值冲突是确立统一的确定法律价值的位阶顺序的标准,即以是否满足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标准
P276~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