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蒋四斤 刑法 第二节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章犯罪构成思维导图,包括犯罪构成概述、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内容。
编辑于2022-04-13 09:42:47二●犯罪构成理论
第一犯罪构成基本理论
犯罪的概念
犯罪 = 不法(客观) + 有责(主观)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VS不成文
不成文的构成要素也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积极VS消极(阻却)
消极仅一处
刑法第389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区别阻却犯罪的要素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属于犯罪阻却是由
主观VS客观
是否肉眼可见
客观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
主体、身份、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主观
主观构成要素是内心,不可见、主观面要素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注意】淫秽物品、国家工作人员等需要主观判断的依然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VS记述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要素的概念不需要法官价值评估,一般人都明白
毒品、假药等虽然每个人结论有可能不同,但有名单目录,属于记述的构成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同的人结论可能不同,需要法官价值评价介入
1、价值的评价要素
猥亵、淫秽、侮辱、诽谤、特别残忍、较大、巨大...
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
入户抢劫的“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法律的评价要素
国家工作+司法工作人员
公私财务
他人占有的财务
犯罪构成要件
客观
主体(身份/单位)
客体(法益)
行为(不作为)
因果关系
主观
故意/过失
认识错误
犯罪分类
1、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
【注】单位拐卖儿童、窃电案件,单位不成立拐卖儿童罪、盗窃罪主体,只追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自然犯中常有不成文的构成要素,如简单罪状
2、隔离犯(间隙犯)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间/空间上的距离
犯罪行为完成后,犯罪结果出现前,可事实中止行为防止既遂结果出现,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完成过后,犯罪结果出现前,对他人造成危害,既遂
邮寄毒物谋杀他人,若毒物途中有泄漏威胁,则寄出为既遂;若无泄漏危险,则结果发生为既遂
3、即成犯 状态犯继续犯
即成犯
一旦发生法医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
犯罪行为终了后,不法状态继续存在(盗窃等财产类犯罪)
既遂后加入者成立其他犯罪
继续犯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存在
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绑架罪+持有型犯罪
VS状态犯
状态犯既遂后,加入者成立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伪证类,且犯罪人本人不构成这些犯罪)
继续犯既遂后,行为没有结束,继续,中途加入成立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终局性例外)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侵占罪(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第二节分析犯罪思维阶段
犯罪阶段思维逻辑图
犯罪各个构成要件要素具备
初步成立犯罪
成立犯罪 + 有阻却是由 = 无罪
但之前有一个阶段成立犯罪的,要讨论共同犯罪的问题
成立犯罪 + 无阻却是由 = 有罪
无因果关系 +有中止自动性,有效性-> 中止
无因果关系 +中止无效-> 未遂(未着手是预备)
有因果关系+有行为 + 有结果 -> 既遂
故犯中,结果发生是解决犯罪是否既遂,不是解决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行为无价值】
1、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通说):以行为人的客观犯罪行为为核心,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结果无价值:以行为结果(社会危害性)为核心,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旧的理论:以行为人主观犯意为核心,以此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2、偶然防卫的三个理论
3、区分绝对不能犯
行为本身就不是犯罪行为,没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