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条1款)。
刑法总论之共同犯罪(犯罪之参与)知识总结,包括共同犯罪的理论根由、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与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等内容。
特殊侵权责任体系思维导图:包含特殊的过错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教育机构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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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含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条1款)
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一)不法性
1、不法侵害一般只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如果侵犯国家社会法益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个人法益,或涉及重大国家社会利益,则公民可以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4、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二)客观性
1、无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2、无论故意的或过失的,无责任年龄或无责任能力者的不法侵害,对其进行制止都构成正当防卫
(三)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否则构成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一)不法侵害的开始:对法益的危险比较紧迫时
(二)不法侵害的结束
1、结束的内容:不仅要求不法侵害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消除
2、危险是否消除的判断标准
判断时间:行为时
判断视角:一般人视角
(三)防卫不适时
情形: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处理办法: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三、意思条件: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一)防卫意图
1、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2、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二)防卫认识
1、偶然防卫问题
(1)辨认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2)类型:故意型、过失型
(3)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必要说:不构成正当防卫,故意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型不构成犯罪
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
(4)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共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上都未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区别:假想防卫是客观不存在,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偶然防卫是客观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没有认识到
2、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一: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没有防卫意思,只有犯罪故意
理由二: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挑拨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3、相互斗殴问题
结论:①斗殴无防卫 ②斗殴有承诺
与一方侵害、一方正当防卫的取人:①看谁先动手 ②看地点
四、对象条件: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一)共同犯罪: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对幕后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帮助犯如有攻击性帮助行为,则能对其正当防卫
(二)两种特殊情况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
五、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一)判断标准
1、必要性: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2、相当性: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即符合比例原则
(二)防卫过当
成立条件:客观上,发生过当结果;主观上,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后果: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
(一)条文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条文属性:注意规定
(三)具体解释
1、行凶: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成立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
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四种行为而非具体罪名,必须是暴力手段实施
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紧急避险
含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一般不能进行紧急避险
2、假想避险:即客观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有危险而进行避险行为。假想避险,如存在过失,构成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三、意思条件:是否需要避险意思?
(一)避险意图
1、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避险意图
2、避险意图与侵害意图可以并存
(二)避险认识
避险认识不要说: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四、“不得已”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选择
五:限度条件
(一)限度条件的比较
1、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避险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限度条件的衡量: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1、大体而言,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财产
2、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生命法益不能划等号
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被害人承诺
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一)承诺的权限与范围: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且有一定限度
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承诺放弃。例外: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
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
(二)承诺的时间:事前作出
(三)承诺能力:被害人须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四)承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
认识错误问题
1、相对人欺骗导致产生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受到欺骗,基于事实认识错误作出的承诺无效
(2)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
2、承诺人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1)相对人不知:承诺有效
(2)相对人知道
相对人实施积极地欺骗或有作为义务而故意不告知真相,承诺无效
相对人未实施欺骗,单纯利用承诺人的错误,承诺有效
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一般人的合理意愿为标准,不以被害人实际意愿为标准)
3、必须是为该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而牺牲另一部分法益,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