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
吐血整理!民法总则部分思维导图,用于2021法考。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花费了一天时间整理,希望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5-05 14:42:26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形成权
以起诉、仲裁特定方式行使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紧急避险
造成损害由引起危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危险,受益人向受损人补偿
不当避险造成损害根据避险人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纳入公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自助行为致对方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
监护
当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
遗嘱监护、协商监护
遗嘱监护要件:是监护人,是父母,二者缺一不可协商监护:事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事后: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其他个人,有关组织之间的协商
顺序监护
未成年: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 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
指定监护
机关监护
监护的撤销
事由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怠于履行职责,无法履行职责并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导致监护人处于围困状态
后果
监护资格取消,法定扶养费义务不取消
恢复
只有,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监护资格可恢复。
非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撤销监护
宣告死亡
时间
法院判决作出之日
因意外下落不明的,意外发生之日
后果
婚姻关系终止,遗产继承开始
宣死未死的,人身,财产受到保护,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宣死的撤销
财产返还(仅返还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债权取得不返还)
直接取得(直接继承)
间接取得(继承后再继承)
婚姻关系
撤销之日自行恢复, 除再婚,除书面声明不愿恢复
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宣告没有先后顺序。一人宣告死亡,一人宣告失踪,附合宣告死亡的按宣告死亡
法人
设立中的法人
以设立人为成员的非法人组织
未设立,由设立人承受成立后,看以谁的名义以法人名义,法人承受以自己名义,第三人有选择权
法人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代表与代理
法定代表人实施是代表除此之外的人实施是代理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法人承担以自己名义实施,自己承担
越权代表
原则有效,但相对人恶意无效。
违反法人内部章程,推定相对人善意
违反法律(为公司以外的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一般:对外担保无效
公司以外的人担保的,推定相对人恶意
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的,无效
法定代表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求偿
例外:公司对外担保有效的情况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对外担保有效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有效,除上市公司
担保合同经2/3以上对担保事项具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有效,除上市公司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有效
法人分立的债权债务
有约,按约
没约定,按连带关系
内部约定,可以作为内部追偿依据
法人资格的取得方式
营利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
登记取得,发证日期即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
可登记取得,也可成立取得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法人居委会,村委会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行政职能的机构,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意思掩饰真实意思
戏谑,按相对人主观要件认定
要式行为
达成合意后,需要具备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合同才成立
合意达成后,形式要件具备前,要式行为可以反悔。不构成违约责任,但使对方信赖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无效事由
主:无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法律行为
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
意: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公:违反公序良俗
约定人身伤害免责,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免责的,无效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起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效力: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方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短期:欺诈,显失公平,主观要件一年内重大误解:主观要件3个月内受胁迫:客观要件(胁迫行为终止)一年内最长撤销期间:客观要件(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
欺诈
重大误解
胁迫
显失公平
无效的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缴财产
代理与诉讼时效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没有表见事由)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拒绝权(自始有效、自始无效)被代理人拒绝后,行为的法律后果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继续存在。相对人分善恶。善意可求偿(不超过追认所获的的利益),恶意,各自承担责任
相对人有催告权、撤销权催告权,被代理人1月未追认,视为拒绝撤销权行使条件,被代理人未表示追认,相对人没有过错,单方通知
相对人撤销权与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的区分
被代理人追认
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相对人不得撤销
被代理人拒绝
合同约束行为人和相对人相对人可选择行使撤销权或不行使,行使撤销权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不行使撤销权,可请求行为人赔偿(相对人分善恶)
表见代理(有效)
存在表见事由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有效,被代理人不享有追认权、拒绝权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诉讼时效(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法院应当受理,不得驳回起诉,判决败诉
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时效抗辩:被告未提出不应释明和主动适用二审提出不予支持,除新证据外,原审未提出时效抗辩,申请再审,再审抗辩以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后,不得再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诉讼时效的起算
分期履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定期限债权,要求宽限期,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第一次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非完人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获得完全行为能力或变更监护人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两要件同时满足:诉讼时效内发生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仍有影响结果: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起诉:权利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不予受理的,权利人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重新起算。受理的,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部分债权请求(部分请求,全部中断)
连带债权请求(一人中断,全部中断)
债的移转(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均中断)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三种诉讼时效(任一届满,诉讼时效届满)普通诉讼时效3年特殊诉讼时效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最长保护期间20年 :客观要件,不变期间,不中止、中断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积极要件
主观: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客观:管理事务是他人事务管理人没有法律义务
消极要件
违法事项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对他人专属事项管理,不构成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
效力
管理人义务适当管理(管理方案)谨慎管理(管理行为)管理人中断管理,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不利,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被管理人义务偿付管理费用适当补偿管理人损失不用给报酬
委托合同:管理人管理后被管理人追认的,适用委托合同,可要报酬
即构成无因管理又构成无权代理的,按无因管理定性
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
构成要件:得利人获得利益受损人遭受损失得利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得利没有法律根据
不是不当得利:为履行到的义务的偿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返还规则
原物产生新物,一并偿还
原物毁损蔑视灭失,分善恶,善意不赔,恶意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