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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思维导图,包括:概念、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
编辑于2022-04-16 12:24:45民法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主体平等
非法人组织:典型形式——合伙
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原则
平等原则
主体地位平等——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的“帝王条款”
骗:恶意隐瞒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道德底线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绿色原则)
口诀:绿萍儿(二),自诚德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独立呼吸)时起到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时止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
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死体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监护
监护人的范围
未成年子女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宣告失踪
法定期间两年
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
公告期:三个月
效力:财产代管
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法定期间:普通4年;意外2年;意外+经证明0年
申请:
有的申请宣告失踪
有的申请宣告死亡
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公告期
(4年、2年)1年
(0年)三个月
死亡日期确定
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撤销
人身关系
配偶
配偶有再婚事实: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未再婚,书面声明不想恢复的: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未再婚,无书面声明:自行恢复
子女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有效
财产
返还
法人
概念
组织
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不能独立担责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效力
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可撤销
情形
重大误解(行为人)
欺诈(受欺诈方)
胁迫(受胁迫方)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
行使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效力待定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债务承担
口诀:限人欠债
代理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的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行使
原则
不得无权代理
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
表见代理(有效)
以本人名义
行为人无代理权
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相对人为善意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概述
概念
超过诉讼时效,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般
3年
特殊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
4年
人寿保险
5年
最长
20年
诉讼时效中止
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时效计算暂时停止
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断
因法定事由,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
合同通则
合同概述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
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方式
过程
要约
承诺
要约邀请
和要约的区别
要约:明确且具体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格式合同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未经导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债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让与
通知债务人
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转让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提存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
定金(罚则)
成立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相对性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
经过公众证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上有瑕疵不承担责任
例外
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保证合同
分类
一般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例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
租赁合同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可以续订;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形式
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转租
经同意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同意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
按份共有人
近亲属
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承租权
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保管合同
成立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赔偿责任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同担赔偿责任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未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准合同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减损
要返还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别人的事物当做自己的事物,不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是否知道,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物权
所有权
概述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荒岛海域没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建筑区划分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小事
双2/3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
大事
双2/3参与表决,双3/4同意
筹资金,建设施,改用途,搞经营
相邻关系
包括
采光权
通行权等
与地役权
相邻关系:法定权利、必要便利、无偿
地役权:约定权利、约定便利、有偿或无偿
共有
种类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处分
按份共有: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全部共同共有人
债务
对外
连带责任
对内
按份共有:可以追偿
共同共有:不能追偿
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及时通知
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
用益物权
概述
他物权、限制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述
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期限
耕地
30年
草地
30~50年
林地
30~70年
三权分置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居住权
概念
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设立
合同、遗嘱
书面合同、一般无偿
应当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内容
居住权人居住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原则上不得出租
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担保物权
一般规定
概念:保障债权实现
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
概念
动产或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禁止抵押
土地所有权
农民保命地
归属不清晰
查扣和公益
抵押财产的转让
及时通知
有损害抵押权可能,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权的保全
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减少的:恢复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否则,提前清偿
质权
概念
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留置该财产
婚姻家庭
结婚
结婚条件
法定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
男22岁,女20岁
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形式条件
民政部门登记
无效婚姻
重婚
未达法定婚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条件:申请时无效情形依然存在
可撤销婚姻
胁迫
一般情况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例外情况
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重大疾病未告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夫妻财产
法定夫妻财产制
原则
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同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用健康换来的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约定夫妻财产制
书面形式
约定优于法定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
夫妻共同意志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排除
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
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离婚
协议离婚
程序
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冷静期
30日
诉讼离婚
调解是必经程序
法定情形
重婚同居暴虐遗,赌博吸毒两分居
宣告失踪
子主题
不准离婚又一年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重婚同居暴虐遗
无过错方
离婚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女方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离婚子女抚养
不满2周岁,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2周岁,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已满八周岁,尊重其真实意愿
继承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概述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
沉默视为接受
遗赠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应当在知道遗赠后60日内表态,到期沉默视为放弃
遗嘱形式
自书
代书
录音录像
口头
打印
公证
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通过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撤回
数份遗嘱相抵触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无效
无人、限人所立
受欺诈、胁迫所立
伪造的遗嘱
篡改的内容
遗产的处理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绝对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相对丧失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欺诈、胁迫手段,情节严重
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
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由被继承人生前所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分割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
胎儿
活着出生,小孩继承
娩出时为死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出生后又死亡,小孩的继承人继承
分割原则
有利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
可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
遗赠扶养协议
效力最高
清偿债务
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人格权
一般规定
概念
人格要素、人格尊严、人格自由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可以许可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胎儿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者
范围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
配偶、子女、父母
死者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死亡,其他近亲属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概述
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人体捐献
一般
捐献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体捐献须为自愿捐献
捐献意思表示须以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作出
人体捐献须为无偿捐献
特殊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性骚扰
性骚扰概念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单位义务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姓名权和名称权
概述
姓名权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名称权
主体
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
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
姓名权、名称权主要侵权方式
干涉、盗用、假冒等
选取姓氏
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例外情形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应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并选取扶养人姓氏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
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条件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保护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概念
肖像权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自然人声音
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
肖像权保护
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口诀: 机关维权益 媒体要学习 街景可随意
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
概念
主体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内容
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保护方式
不得以诽谤、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免责情形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外情形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为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荣誉权
概念
主体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保护方式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概念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保护方式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概念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保护方式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免责
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
合理处理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信息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行为的概念
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免除和减轻责任事由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自甘风险
自助行为
监护人责任
责任主体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有财产的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委托情形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网络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不知道
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责任承担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
有权向消售者追偿
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补救措施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
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和生态破坏责任
概念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
债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情形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损害责任
责任主体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责任承担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高空坠物损害责任
责任主体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情况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安保义务
物业等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