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第三章
国家领土法思维导图,从领土概述、河流和湖泊、领土取得、变更、限制、南极与北极地区、边界与边境制度几个方面作了介绍。
编辑于2022-04-17 10:52:23国家领土法
领土概述
含义
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 以地心为顶点、与各国的国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立体空间
特征
国家领土是地球特定部分,具有固定性
是国家的构成要素、物质基础,国民生存空间
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对象,国家行使最高和排他的权力的空间
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空间
组成
领陆
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包括岛屿在内的全部陆地,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领水
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国疆界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群岛国甚至包括群岛水域
内水是国家领陆范围内的一切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全部海域,国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领土主权
一般法律地位
有权拒绝外国船舶进入内水
外商船获准进入即受当地法院管辖
获准进入的外军舰及政府船只有豁免权,若有危险行为有权勒令离境
特殊法律地位(由国际条约或公约设立)
外国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领空
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空气与外层空间的分界丞待解决,领空上限尚未定论)
底土
领陆以下的底土和领水以下的底土(可直达地心)
领土主权
概念
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
关系
领土是主权的;主权是领土的
内容
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范围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领土统治(管辖)权:国家固有的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一切人、物有排他的管辖权
领土所有权是领土管辖权的基础;领土管辖权是领土所有权的体现和保障。两者不可分割
河流和湖泊
河流
内河
含义:河源至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
法律地位
完全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
无条约及许可,有权拒绝外船舶进入
界河
含义: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以此河为界
法律地位
分属两岸界河
沿岸国各自对分界线一侧的水域行使管辖权
双方船舶都可以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界河的利用维护,双方协商解决
无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第三国开放
只属一国界河
由所属国行使管辖权
两国可就利用事项达成协议
多国河流
含义:流经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法律地位
对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享有管辖权
沿岸国的船只可在整条河流上航行
沿岸国应按照国际法,公平合理开发利用河流
沿岸国不得滥用权利
国际河流
含义:流经两个国家以上,且通航海洋,有国际条约确定其法律地位的河流
法律地位
沿岸国对各河段分别享有主权
允许其他国家船舶航行(国际条约规定)
由沿岸国与非沿岸国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河流
运河
含义: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运河,地位等同于内河
国际化运河:运河完全位于一国境内,但两段连接海洋,对国际航运意义重大
苏伊士运河
巴拿马运河
基尔运河
湖泊和内陆海
只属一国湖泊
是该国内水,享有完全主权
属两个以上国家湖泊
协议约定下按协议解决
无协议按湖泊中心线划分
领土取得、变更、限制
含义:国家基于某种原因取得或丧失部分或全部领土而引起领土变化的情况,即领土主权的取得与丧失
传统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 实行有效占领的领土取得方式
主体:国家
客体:无主地
占领方式:有效占领
将土地置于其主权之下
实行行政管理
占领范围取决于有效占领区域
添附:土地由于自然力或 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原有领土
方式:自然力或人工
现代国际法承认一切自然添附和不损害他国利益的人工添附
时效:一国占有他国部分领土后, 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抗议或反对,从而取得该地主权
成立条件
占有的是他国的部分领土
该占有没有受到抗议或反对,或抗议与反对已终止
占有须持续相当长的时期
评价:时效取得领土缺乏实践依据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把自己的 部分土地转让给他国,从而获得该地主权
成立条件
主体:国家
客体:部分领土或全部领土
方式:以条约为要见,但不是必备要件
种类
自愿割让(合法)
强制割让(非法)
注意点
领土割让受该国宪法限制
割让是被割让领土主权的转移
河流、湖泊无地伴随不得割让
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然后兼并领土行为
成立条件
使用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
兼并行为:把战败国部分或全部领土并入自己的领土之内
被征服国及其同盟国放弃收复失地的努力或停止一切反抗活动
评价:与割让相比,征服无需条约依据,是非法的
现代领土变更方式
全民投票
当地居民自由投票表达意愿不受其他威胁
投票有效,无影响结果的舞弊行为
民族自决
一种是殖民地人民通过武装斗争或公民投票, 从宗主国或殖民地国分离出来建立独立国家或选择其他政治地位
另一种是由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决定领土的归属
交换领土
收复失地
领土主权的限制
含义:国家的领土主权是不可侵犯的,但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内容
一般国际法对各国的普遍限制
条约对缔约国的特殊限制
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条约对某块土地共同拥有主权,故对该领土的主权互为限制
租借: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借入国在租借期限内 按照条约规定使用租借领土,借出国到期收回借出领土的国际行为
租借有年限
与主权行使的移转相关联
势力范围: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领近土地的国家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避免冲突,保障各自利益
方式:签订国际条约
国际地役: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条件
根据国家之间条约而产生
主体只能是国家
客体是国家领土(不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目的是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了别国的利益
类型
积极地役:侧重于容忍
允许他国在境内建筑、经营铁路
允许他国国民在领海捕鱼、境内开矿
消极地役:侧重于不作为
不在其边境设防或建筑要塞
不将某一港口供特定国家舰队使用
南极与北极地区
南极
含义:以1959年《南极公约》为核心,由一系列有关南极法律地位的公约构成的法律体系
组成
1972年《保护南极海豹公约》
1980年《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
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内容
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促进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保障各国的公海权利
保护环境与资源
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目的是便于成员国交换情报资料、 讨论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制定促进科学合作的方案与措施
北极
含义:北极圈以内的地区,主要是北冰洋,其中70%洋面终年冰冻
组成(关于北极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尚处于建立中, 但将北极土地据为己有是遭到国际社会强烈反对的)
1973年紧邻北极国家签署《保护北极熊协定》
1991年北极国家首脑会议《保护北极环境宣言》
《北极环境保护战略》
扇形原则
毗连北极地带的国家拥有以该国海岸或某一纬线为底线,以北极为顶点, 以从北极到该国东西两端的国界的两条经线为腰的扇形空间内一切陆地和岛屿以及流动冰群
北极航道
东北航道
西北航道
中国两极现状
南极
建立科考站:中山站、长城站
成为南极协商会议成员国
北极
租地建立黄河科考站
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是表明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或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 是分隔两国国家领土或分隔一国领土与非国家领土区域的界限
边界分类
根据所处位置:陆地边界、水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
根据形成方式:习惯边界和条约边界
根据划界方法:地形边界和非地形边界
地形边界(自然边界)以具体自然地形为边界标志
非地形边界(人为边界)包括几何学边界和天文学边界
边界形成
传统边界线: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根据双方历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
条约边界线:有关国家依据条约划定的(大多数情况下国家边界通过条约划定)
边界划分
规则
依据条约
无条约依习惯(一般用于自然边界线的划分)
程序
①谈判
②订约、定界:有关国家举行谈判,签订专门的边界条约, 详细规定边界的重要位置和走向。边界条约又称母约
③标界:边界条约生效后,由缔约国组成划界委员会, 根据条约进行实地勘察,具体划定或标明边界的位置和走向,并树立界标
④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由缔约双方制定边界议定书和绘制边界地图。 边界议定书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的具体位置和走向以及界标,这些文件称为子约
边界争端解决
如议定书与条约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
如地图与议定书不符,以议定书为准
如界标位置与地图所标明的界限不符,以地图为准
禁止武力解决边境事件
边境:国家边界两侧一定宽度的地区
边境制度:各国根据国际法、国内法管理边境的制度
维护边界标志
管理界水或边境地区的利用
方便边民往来和边境贸易
处理边境争端:相邻国依协议 设立边界委员会,处理日常边境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