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形态
下图是犯罪形态的思维导图。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这四节作了阐述,建议收藏起来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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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第一节 犯罪预备
一、含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22条)
二、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第二节 犯罪未遂
一、成立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一)区分标准: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两阶段的分界点是着手——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二)易考情形
1、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2、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3、盗窃罪:入户盗窃,屋里没人时撬门算着手,屋里有人则进门后算着手
4、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5、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才是着手
6、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陷害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三)特殊问题
1、隔离犯的着手:看邮寄物再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2、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
三、未遂犯与不能犯
(一)不能犯的无罪根据——客观主义
(二)不能犯的分类
1、对象不能犯
2、手段不能犯
(三)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1、客观角度
2、时间角度:应从行为时的情况来判断
3、辨证角度:应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断
第三节 犯罪中止
一、成立条件一:自动性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1、前提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采客观说)
2、主观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非被迫性
(二)认识错误(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产生认识错误)
模型一:犯罪人主观上以为无法继续犯罪(实际能),进而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认定为未遂
模型二:犯罪人以为能继续犯罪(实际不能),进而认为自己是被迫放弃犯罪,认定为中止
(三)特定对象不存在: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该特定对象在客观上不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定未遂
二、成立条件之二:中止行为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自动放弃
实行终了的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有效防止(可能的有效性+实际的有效性)
三、成立条件之三:有效性
(一)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二)发生了危害结果(有效性的例外):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行为)→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四、犯罪中止的处罚
(一)条文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1、不是指既遂结果 2、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
(三)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第四节 犯罪既遂
一、既遂的认定
(一)实害结果:既遂结果是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状态。产生危险是犯罪成立要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的既遂要件
(二)行为对象的转移
1、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因为财产法益对象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可替代性
2、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因为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三)时间阶段: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
(四)因果关系: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1、诈骗罪: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2、敲诈勒索罪: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3、抢劫罪: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4、强奸罪: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二、各犯罪形态间的联系
(一)终局形态: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拘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成立条件:1、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2、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二)排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