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考研法硕刑法车润海第15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研法硕刑法车润海第15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思维导图:包含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的行为等等
编辑于2022-04-18 09:31:4315危害公共安全罪
秩序
概念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主观】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体】的行为【客观】
成立条件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个别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个别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19罪名
4危险方法型
1客体同 2主观同 123 3主体同 4罪数关系同
危险犯+实害犯
共用 114危险犯 115实害犯
W2S4放火罪
概念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客观】危害公共安全【客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3,10]
115 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10有无死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3,7]
②≤3有拘
这是指故意【主观】放火【客观】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客体】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4【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4【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行为方式:作为or不作为 2犯罪形态: 114--危险犯【有危险既遂】 115--实害犯【严重后果才既遂】 存在未遂和中止 3罪数问题 ①vs失火罪【主观】 ②vs故意杀人罪【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③实施他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数罪并罚 ④vs破坏交通工具等罪 使用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a危及公共安全,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b未,一般按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定罪处罚
1.行为方式∶
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甲随手扔掉烟头,导致可燃物开始着火。甲能够灭火而不灭火,引发火灾的,成立不作为形式的放火罪。
2.犯罪形态。
(1)第114条是危险犯,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本罪既遂。例如,甲将干柴堆在乙家门前,点燃干柴后导致乙家木门着火,由于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甲构成放火罪既遂。【独立燃烧114既】
(2)第115条是实害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既遂。例如,甲放火导致乙家被烧毁,这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还造成严重后果,故甲构成第115条的既遂。【严重后果:重伤死亡or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提示】放火罪也存在犯罪未遂和中止。例如,甲将干柴放好后,正在点火时被抓获的构成放火罪未遂。
3.罪数问题。
(1)vs失火罪∶行为人主观上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不同。
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火灾,并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的,构成放火罪;eg如果甲在加油时,朝着油枪扔烟头,则对发生火灾结果是故意心态,构成放火罪。
如果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火灾,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构成失火罪例如,甲在加油站附近吸烟,随手扔烟头,用脚踩一下后离开。甲已经预见可能导致火灾,但轻信能够避免,构成失火罪
(2)vs故意杀人罪。
【有无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定放火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例如,保姆甲意图杀死主人,放火将主人烧死,也危害了邻居的安全。甲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放火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甲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vs故意杀人罪【有无危害公共安全】
1行为
(3)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数罪并罚。例如,甲盗窃既遂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由于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甲构成盗窃罪与放火罪,数罪并罚。
2行为
(4)vs破坏交通工具等罪
使用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
【提示】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这是因为破坏交通工具等的手段多种多样,放火烧毁只是其中一种手段。而且,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vs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破坏交通工具等罪【法条竞合】 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毁坏财物等罪
注意∶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一般按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定罪处罚。
W2S4爆炸罪
概念
故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的行为
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3,10]
115 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10有无死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3,7]
②≤3有拘
故意【主观】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客体】实施爆炸【客观】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4【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4【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均同放火,还少了点 1行为方式:作为or不作为 2犯罪形态: 114--危险犯【有危险既遂】 115--实害犯【严重后果才既遂】 存在未遂和中止 3罪数问题 ②vs故意杀人罪【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④vs破坏交通工具等罪 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a危及公共安全,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法条竞合,特别优于普通法条】
1.行为方式∶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甲在 14 周岁生日当晚安装定时炸弹,但当天未爆炸。第2天甲负有拆除炸弹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拆除而不拆除导致爆炸的,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2.犯罪形态。
(1)第 114 条是危险犯,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本罪既遂。
(2)第 115 条是实害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既遂。
3.罪数问题。
(1)vs故意杀人罪。以爆炸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成立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定爆炸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例1,甲为报复社会,携带自制炸药来到市民广场,因操作不当将自己炸成重伤,未伤及他人。B由于甲的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故甲构成爆炸罪。
例2,甲为杀乙,将乙劫持到荒无人烟的郊外,在乙的身上捆绑手榴弹,甲将手榴弹引燃后,乙被炸死。由于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甲仅构成故意杀人罪。
(2)vs破坏交通工具等罪
使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的,既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破坏特定设备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法条竞合犯,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处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提示】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数原理相同。
W2S4投放危险物质罪
概念
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3,10]
115 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10有无死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3,7]
②≤3有拘
故意【主观】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客体】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客观】,危害公共安全【客体/危险犯】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主体:一般主体,14【自然人】 4主观:故意【直接、间接】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Q毒放船】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主体:一般主体
14【自然人】
4主观:故意【直接、间接】
认定
1行为方式:作为or不作为 2犯罪形态: 114--危险犯【有危险既遂】 115--实害犯【严重后果才既遂】 存在未遂和中止 3罪数问题 ①vs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有无真实的危险物质】--后者扰乱社会秩序 ②vs故意杀人罪【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③vs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毒强度】 ④vs破坏交通工具等罪 ⑤vs污染环境罪 a客体。公共安全vs国家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制度 b客观。危险犯vs实害犯 c主体。自然人vs自然人or单位 d主观。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1.行为方式∶
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甲看到8岁的儿子将毒鼠强放入食堂的食物中,有能力制止而不制止,致使客人中毒身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2.犯罪形态。
(1)第114条是危险犯,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本罪既遂。
(2)第 115 条是实害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既遂。
3.罪数问题。
(1)vs故意杀人罪。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例1,甲为报复单位领导,将无色透明的化学毒素投入单位的饮水机中,致使多名同事中毒,由于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故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例2,甲为杀丈夫乙,将毒药投入面粉中,导致6人死亡,由于投毒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特定多数人??-----没讲清楚,感觉还是得看有无危害公共安全
(2)vs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关键看有无真实的危险物质。 @投放危险物质罪vs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有无真实的危险物质】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例如,甲用白石灰冒充炭疽杆菌,邮寄给党政机关,由于不存在真实的危险物质,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3)vs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例如,甲为招揽顾客,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罂粟壳。由于罂粟壳的毒害性达不到投放危险物质的程度,故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vs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是否达到投放危险物质的程度】
(4)vs污染环境罪。 @
①犯罪客体不同。
公共安全vs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
②客观方面不同。
危险犯vs实害犯。前罪构成既遂只要求有具体危险,后罪构成既遂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③犯罪主体不同。
自然人vs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④主观方面不同。
主观方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vs通常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W2S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3,10]
115 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10有无死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3,7]
②≤3有拘
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客观】,危害公共安全【客体/危险犯】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6【不同于前3】【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行为方式:13 ①矿井②电网③火灾消防设施④突发病原体⑤邪教自焚爆等⑥瓦斯爆炸高度危险下井⑦驾驶放任造成重大;事故横冲直撞,造成重大⑧高速逆行⑨公交工10高空11盗破密集非机动车道井盖12新冠不隔+公共场所13疑新冠不隔+公共场所+传播 2犯罪形态: 114--危险犯【有危险既遂】 115--实害犯【严重后果才既遂】 3罪数问题 ②vs故意杀人罪【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1.行为方式∶
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若是平时则:故意毁坏财物
若是平时则:故意毁坏财物 @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果是非突发性eg艾滋病--故意伤害罪
如果是非突发性eg艾滋病--故意伤害罪 @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若未危害公共安全则不定罪
若未危害公共安全则不定罪 @
(6)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令多人下井采矿的。
(7) 驾驶机动车放任危害结果出现,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横冲直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实害犯】
(8)在高速公路上高速逆向行驶的。
发现逆行之后,开应急车道慢慢开==不定此罪,而是行政处罚,计12分
发现逆行之后,开应急车道慢慢开==不定此罪,而是行政处罚,计12分 @
(9)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115 条第1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0)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特定多数人??】@
判断 ①抛的种类②环境(人数多少) A291.2高空抛物罪【同9】 eg1连续扔重物(只扔一个不算,因为一个砸一人,不是不特定多数人,肯定不是危害公共安全)==认定为一个行为→看有无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 eg2扔粪便--高空抛物罪
vs A291.2高空抛物罪【同9】 @
①抛的种类②环境(人数多少)
eg1连续扔重物(只扔一个不算,因为一个砸一人,不是不特定多数人,肯定不是危害公共安全)==认定为一个行为→看有无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
B抛1个笔记本电脑体积较大---危及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1非法单选4】有争议--①高空抛物罪+间接故意杀人/伤害想象竞合√②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
eg2扔粪便--高空抛物罪
(11)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 款的规定处罚。
1若机动车道--破坏交通设施罪 2得是不特定人
1若机动车道--破坏交通设施罪 @
2得是不特定人
(12)【新冠不隔+公共场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13)【疑新冠不隔+公共场所+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注:这个罪是个兜底罪,所以不只这13种
eg在油罐和货物混存的货场,用打火机烧开货物外包装,盗窃袋内物资,火势蔓延,其跑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人身、财产损失(货物、建筑)】不成立盗窃【因为未明确甲想盗窃的财产的价值--所以无法认定是否数额较大】2016法学基础单选√2】
eg飞机运行阶段开应急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没破坏所以不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
eg劫持火车、电车的,由于不能将"火车、电车"解释为"汽车",因此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一般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罪数问题
vs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6交通工具设施型
危险犯+实害犯
W2S4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116条
【Q火气电川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3,10]
第119 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10有无死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3,7]
②≤3有拘
成立条件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直接、间接】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破坏火 车、 汽 车、 电 车、 船 只、 航 空器【客观】,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犯】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直接、间接】
认定
1行为方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①破坏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正在行驶、已交付随时使用以及不需要再维修就可使用】【非机动车不算∵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B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破坏程度: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2犯罪形态 既遂标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3罪数问题 ①vs放火罪、爆炸罪【同前】 ②vs盗窃罪【有无危害公共安全】
1. 行为方式∶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1)破坏的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正在使用",是指正在行驶、已交付随时使用以及不需要再检修就可使用。
注意∶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由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成立本罪,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2)破坏的程度∶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如果不可能产生上述危险,不构成本罪。
例1,甲在为乙维修进口汽车时,窃取发动机内部的重要零件(数额较大),导致汽车没被修好,无法上路。甲成立盗窃罪,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例2,甲为乙修理汽车时,盗窃供油装置中的重要零件(数额较大),导致汽车供油不具备连续性,其他零件均已修好,然后交给乙使用。甲成立盗窃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eg3阻止高铁发车,不会导致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所以不构成本罪
2.犯罪形态。
本罪的既遂标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例如,高铁检修员甲想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高铁的刹车装置,如果足以导致高铁倾覆,就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甲在破坏过程中被抓获,则构成本罪的未遂。
3.罪数问题。
(1)vs放火罪、爆炸罪。
使用放火、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凡是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法条竞合)。
注意∶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一般按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定罪处罚。例如,甲驾驶越野车探险,将车停在野外。乙伺机报复,向车泼上汽油后,将其点燃。由于乙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vs盗窃罪∶ @【有无危害公共安全】
有无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有,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想象竞合);如果无,则构成盗窃罪。例如,甲盗窃乙的刹车片,乙不知情而驾驶,因刹车失灵而车毁人亡。甲构成盗窃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甲将乙汽车的轮胎偷走,由于汽车无法上路,不会危害公共安全,故甲仅构成盗窃罪。
eg2飞机行驶过程中,乘客砸窗户---破坏交通工具罪
W2S4破坏交通设施罪
概念
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 117条
破坏【Q鬼敲碎公鸡(银)行灯标】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Q火气电川航】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3,10]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①≥10有无死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3,7]
②≤3有拘
这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破坏轨 道、桥梁、隧道、 公 路、 机 场、 航 道、 灯 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犯罪形态 既遂标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2罪数问题 ①vs破坏交通工具罪【直接指向的对象】 ②vs盗窃、破坏正在使用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井盖,足以。。==本罪
1.犯罪形态。
本罪的既遂标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例如,甲在机场的飞机跑道上挖深坑,在飞机降落前被发现。由于甲的行为足以导致飞机倾覆,故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2.vs破坏交通工具罪。
两罪区分的关键∶破坏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破坏交通设施罪vs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1)如果破坏行为指向的是交通工具,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2)如果破坏行为指向的是交通设施,即使造成交通工具损坏,也要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例如,甲炸毁铁轨导致列车出轨,造成严重后果。甲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铁轨,故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eg2我在铁轨埋炸药,等到火车来了才引爆--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 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117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 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结果犯
J3交通肇事罪
概念
133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 133 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3有拘
②[3,7]
③≥7有
这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 4主观: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iii挡)】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过失
【也可能是间接故意(iii挡)】
认定
1成立条件:第一档【≤3y】 ①犯罪主体:16 ②行为方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a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b结果条件:实害犯==造成实害结果【详见表】 c因果关系:有 ③主观:过失【2种】 2第二档:加重犯 【3-7y】 第一档+逃逸 a前提条件:满足第一档 b主观: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c动机: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d结果条件:未导致被害人死亡 3第三档:加重犯【≥7y有】 交通肇事行为+不作为致人死亡 a前提条件:当场未死亡 b主观:未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or过失 c动机: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d结果条件: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i死亡时间:逃逸后 ii死亡原因:得不到救助 4类型 1肇事者:基本犯or加重犯 2监督者:先指挥后事故【分别定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 3指挥者:先事故后指挥+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 5罪数问题 隐藏or遗弃==故杀or故伤【转化犯】
1. 成立条件∶
第一档(3 年以下)。
(1)犯罪主体∶
已满16 周岁的自然人,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本罪不是身份犯,只要是公共交通的参与者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司机、路人等。例如,小花闯红灯时低头看手机,甲骑摩托车正常行驶。小花见摩托车驶来,试图加速躲过,致人车相撞,摩托车被弹出。甲当场身亡,小花安然无恙。小花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方式∶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因而【因果】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结果】。
①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才会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如果正常行驶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例如,甲驾车正常行驶,乙从天桥跳下。甲来不及刹车,致乙死亡,甲无罪。
【 提示】 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是指,允许 社会车辆进出的场合。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不构成本罪。eg公共停车场、大部分高校、半封闭or开放小区
②结果条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根据司法解释,违章程度不同,对结果的要求也不同,有如下情形∶
一般违章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1死或 3重伤
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疲劳驾驶、逆行等
逆行:但慢且及时刹车--证明意识清醒,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逆行:但慢且及时刹车--证明意识清醒,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无力赔30万元
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疲劳驾驶、逆行等
同等责任
3 死
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疲劳驾驶、逆行等
严重违章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1重伤
酒后、吸毒后
酒后:但慢且及时刹车--证明意识清醒,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酒后:但慢且及时刹车--证明意识清醒,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逃离事故现场
无驾驶资格
明知安全装置故障
明知无牌或者报废
严重超载
次要责任
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或无责任
【 Q背诵逻辑】 一般违章∶1死、3重伤、无力赔偿数额30 万元; 严重违章:1重伤。 严重违章包括∶酒后毒后/无牌无证/安全逃逸/报废还超载。[就读牌证/按淘宝抄]
③因果关系∶交通肇事行为与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例如,甲的汽车前灯出现故障,白天驾车时,将闯红灯的乙撞死。乙的死亡并不是由甲的视线不清造成。乙虽然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g2A路段违章超速,B路段正常行驶撞人--无因果关系【只是条件关系】不是因为A路段超速对车的控制能力下降
(3)主观要件∶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醉酒驾驶是故意,这是针对行政法而言。但是,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过失,这是针对刑法而言。不能将行政法上的故意认定为刑法中的故意。
第二档加重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 年)。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主体】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前提】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主观】而逃跑的行为。
@结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罪基本犯+逃逸。
(1)前提条件。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肇事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属于这里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例如,甲闯红灯,不慎将乙撞成轻伤,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第一,前行为(肇事行为)是一般违章,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甲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第二,逃离事故现场是严重违章,但要求致1人以上重伤,而乙仅是轻伤,故甲不构成犯罪,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2)主观条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否则不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例如,甲驾驶大挂车,在转弯时车尾碰撞行人,致其死亡。甲丝毫未察觉,驾车离去。由于甲对交通事故没有认识,虽然甲驾车离去,但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甲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仅构成普通的交通肇事罪。
(3)动机条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根据司法解释,"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例如,肇事者为避免被殴打逃离事故现场,不是逃逸。【不限于刑法追究】
(4)结果条件。逃逸行为未导致被害人死亡,
否则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例如,甲酒后驾车致乙重伤,发现乙未死亡。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如果乙事后未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如果乙事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适用第三档法定刑。
第三档加重犯∶ 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体】在交通肇事【前提】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主观/动机】而逃跑【客观】,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原因】而死亡【结果】的情形。
@结构∶ 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行为+不作为致人死亡。
(1)前提条件。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未死亡。
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则死亡结果与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是逃逸致人死亡。
例1,(先死亡后逃逸)甲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产生幻觉,将乙当场撞死。甲误以为乙未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由于死亡结果并非逃逸行为造成,故甲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甲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ii。
例2,(先逃逸后死亡)甲无证驾车将乙撞成重伤,甲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便驾车逃离。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流血过多死亡。甲因先行行为(肇事行为)对乙负有救助义务,甲有能力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并致乙死亡,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由于甲误以为乙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iii。
(2)主观条件。
行为人未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例如,甲无证驾车致乙重伤。甲以为即使自己不救助乙,其他人也会救助。甲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乙因无人救助深夜被冻死。甲的逃逸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对乙的死亡结果是过失,故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是逃逸致人死亡iii。
(3)动机条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4)结果条件。
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原因】而死亡【时间】。
①死亡时间∶死亡结果应发生在逃逸行为后。
如果发生在逃逸行为前,属于先死亡后逃逸,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例1,甲酒驾致乙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甲属于致人死亡后逃逸,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对甲应适用第二档法定刑。
②死亡原因∶得不到救助。
如果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也会死亡,没有避免结果的可能性,则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应归属于肇事行为。
例2,甲酒驾致乙头盖骨粉碎性骨折,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两分钟后,乙死亡。即使乙得到及时救助,也必死无疑。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与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甲的肇事行为致1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第二档)。
@总结
【前提】当场未死
两个1同,是因为行为完全同,而主观无法证明
【主观】误以为死亡
【行为结果】1.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结果】2.处理尸体致使被害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观】明知未死亡
【行为结果】1.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
【行为结果】2.故意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
注:
iii档不以i档为前提
∵
连环碾压案【不知道前者是否已构成交通肇事】
i档有死亡的情形
重复评价
2. @3挡判断顺序
I档
√
ii档
√
交肇ii
×
交肇i
交肇iii
×
iii档
√
交肇iii
×
不交肇
伤死档
1重伤
正常
0无本罪
违章
一般违章
0不逃【无本罪】【一般违章+1重伤】
i逃【一般违章+逃=特殊违章】; 【特殊违章+1重伤)】
特殊违章(就读牌照按宝抄)
i不逃【(特殊违章+1重伤)】
ii逃【(特殊违章+1重伤)+逃】
1死亡
正常
0无本罪
违章
一般违章
i不逃【(一般违章+1死)】
逃
ii立马死【(一般违章+1死)+逃】
iii因逃死【一般违章+(逃+1死)】
特殊违章(就读牌照按宝抄)
i不逃【特殊违章+1死】
逃
ii立马死【(特殊违章+1死)+逃】
iii因逃死【特殊违章+(逃+1死)】
0
1重伤
正常
0无本罪
违章
一般违章
0不逃【无本罪】【一般违章+1重伤】
1死亡
正常
0无本罪
i
1重伤
违章
一般违章
i逃【一般违章+逃=特殊违章】; 【特殊违章+1重伤)】
特殊违章(就读牌照按宝抄)
i不逃【(特殊违章+1重伤)】
1死亡
违章
一般违章
i不逃【(一般违章+1死)】
特殊违章(就读牌照按宝抄)
i不逃【特殊违章+1死】
ii
1重伤
违章
特殊违章(就读牌照按宝抄)
ii逃【(特殊违章+1重伤)+逃】
1死亡
违章
一般违章
逃
ii立马死【(一般违章+1死)+逃】
特殊违章(就读牌照按宝抄)
逃
ii立马死【(特殊违章+1死)+逃】
iii
1死亡
违章
一般违章
逃
iii因逃死【一般违章+(逃+1死)】
特殊违章(就读牌照按宝抄)
逃
iii因逃死【特殊违章+(逃+1死)】
3.类型。
(1)肇事者∶ 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与加重犯。
基本犯
造成重大损失
加重犯
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因逃逸致人死亡
(2)监督者∶根据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主体】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结果】,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监督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单独构成,而不是共犯】
也单独构成,而不是共犯
要件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
承包人对司机有某种优势,单纯的乘客不行--司机不听你的
【承包人对司机有某种优势,单纯的乘客不行--司机不听你的】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结构∶先指挥+后事故。
例如,甲是司机,乙是单位主管。乙指使甲闯红灯,甲无奈照办,但不慎将丙撞死。乙指使甲违章驾驶,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故乙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3)指挥者∶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主体】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原因】而死亡【结果】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指挥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满足的话就共犯】
满足的话就共犯
要件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或者乘车人
路人不可以
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结构∶ 先事故+后指挥。
例1,甲是司机,乙是乘车人。甲闯红灯致丙重伤,正要救人,乙告诉甲∶"不要找麻烦,快走!"甲便驾车逃离,丙因无人救助流血过多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也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注意∶这是一种特殊规定的共犯。【过失无共犯的ex】
特别规定
例2,甲是司机,乙是乘车人。甲闯红灯致丙重伤,正要救人,乙告诉甲∶"不要找麻烦,快走!"甲便驾车逃离,丙在被撞5分钟后死亡。由于救或不救丙都会死亡。也即,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而与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故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司法解释,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4.罪数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提示】 新大纲认为,行为人为了逃逸,而在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或者藏匿使其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这意味着,交通肇事的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不再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转化犯】
5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主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结果】,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条
【一般违章】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特殊违章】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 3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4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 5 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6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7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8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肇】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冒险作业类】、第一百三十五条【冒险作业类】、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9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 (三) 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0w-60w-100w】
行为犯
X1危险驾驶罪
化学品是危险犯
概念
133之1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 133 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一)【飙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三)【超载】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vs危险物品肇事罪【重】
vs危险物品肇事罪【重】 @
[处拘役,并处罚金]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X 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W
成立条件
1客体:道路运输安全 2客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道路运输安全
2客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 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 校车业务或者旅客 运输,严重 超 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 超 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eg情节恶劣:造成2名老妇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空间条件 道路上 2行为方式 ①追逐竞驶 a速度要求:高速or超速 b人数要求:1人也可 ②醉酒驾驶 a行为犯 b机动车 ③超员、超速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a犯罪性质:故意犯罪,危险犯,危及公共安全 b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 c。。共犯 3罪数与处罚 ①想象竞合【同时触犯他罪】 ②数罪并罚【危险驾驶后又他罪】 4关联问题 133之2 5违章驾驶的关联罪名 危险驾驶罪-轻-行为犯-故意-醉酒飙车超载危险品 交通肇事罪-中-结果犯-过失-1死3伤30w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危险犯-故意-与放火相当
1. 空间条件。
危险驾驶行为需发生在道路上。
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例如,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校园、工厂、地下车库的道路。
2.行为方式。
(2)X醉酒驾驶。
①醉酒驾驶属于行为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不看他是不是生理醉【每个人酒量不一样,但值是公平的】
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提示】 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构成本罪的教唆犯。例如,甲明知乙醉酒,还唆使乙驾车送自己,甲、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乙是实行犯,甲是教唆犯。
(1)追逐竞驶。
①速度要求∶ 高速或者超速驾驶。缓慢驾驶,不构成本罪。
②人数要求∶可以是2人以上,也可由单个人实施。例如,甲为了炫耀车技,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强行变道,并以救护车,消防车为对象进行追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
(3)超员、超速行驶。
这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注意∶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员、超速负有直接责任,构成本罪的共犯。,例如,甲是城乡客车的所有人,乙是司机。甲指使乙严重超载行驶。甲、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4)W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①犯罪性质∶故意犯罪,属于危险犯,要求危及公共安全。
②主观认识∶ 必须认识到自己运输的是危险化学物品。
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Q背诵逻辑】 醉酒飙车超载危险品。
3.罪数与处罚。
(1)想象竞合犯∶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甲醉酒驾车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定运输毒品罪。 @醉酒驾车+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想象竞合犯】【本就应】
(2)数罪并罚∶犯危险驾驶罪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例如,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为抗拒执法又对交警使用暴力,先后触犯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本就应】
4.关联问题。
第 133 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y有拘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违章驾驶的关联罪名。
根据现行《刑法》,违章驾驶会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而言∶@
危险驾驶罪
轻度危险
行为犯
化学品--危险犯
故意
醉酒飙车超载危险品
交通肇事罪
中度危险
结果犯
过失
1死 3重伤无力赔 30万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度危险
危险犯
故意
与放火等具有相当危险
(1)vs交通肇事罪。例如,甲醉酒驾车致乙死亡,醉酒驾驶行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交通肇事罪。 @
(2)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甲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高速逆行,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X1劫持航空器罪
概念
12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第 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绝对确定法定刑
≥10有无
死
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航空运输安全 2客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正在使用】 3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航空运输安全
2客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正在使用】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加重的可过失】
认定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行为方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3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航空器 ①时间:正在使用 ②管辖原则:a属地-民用+国家;b普遍-民用 4犯罪形态:开始实施强制行为是着手,控制航空器是既遂 5处罚:绝对确定法定刑 6罪数: ①以杀人、伤害、损坏航空器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劫持航空器罪 ②劫持后杀==数罪并罚 7vs破坏交通工具罪 ①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即使造成了航空器的损坏==劫持航空器罪 ②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部件或者设施==破坏交通工具罪
1.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航空器的驾驶人员、乘务人员。
2.行为方式∶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注意∶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例如,乘客在座位上对空姐说∶"如果你们不飞往利比亚,我们走着瞧!"不构成本罪。
3. 犯罪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1)时间要求∶
正在使用中。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 24小时为止,都属于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例如,机组人员进入航空器,还没有关闭舱门。甲使用暴力劫持飞机的,构成本罪。
(2)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 既包括劫持民用航空器,也包括劫持国家航空器;
普遍管辖∶ 仅包括劫持民用航空器。
4.犯罪形态∶
开始实施强制行为是着手,控制航空器是既遂。
5.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1)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例如,甲为了劫持航空器,失手打死空姐。
加重的才讲过失
(2)既包括机组人员,也包括地面人员。例如,甲劫持航空器,强制降落时,致地面工作人员死亡。
6.罪数。
(1)如果行为人是以杀人、伤害、损坏航空器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由于劫持航空器的暴力方法中已经包含了这些内容,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定罪处罚。【只有1个行为】 @【本就应】
若以强奸方式--??【我瞅着也是1个行为(是它的一部分)不过法律没规定,如果真是一个行为,我赌想象竞合】
??
(2)如果在劫持并控制航空器以后,又实施滥杀无辜或者强奸妇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本就应】
7.vs破坏交通工具罪。 @【看目的/行为指向的对象】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即使造成了航空器的损坏,也应当以劫持航空器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仅仅是以航空器为对象,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部件或者设施,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看主观??【破坏交通工具罪也是指--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X1劫持船只、汽车罪
概念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第 122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10]
≥10有无
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共运输安全 2客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公共运输安全
2客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火车、电车不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后劫财杀人==数罪并罚【3】
1.劫持航空器的,定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火车、电车的,由于不能将"火车、电车"解释为"汽车",因此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一般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劫持火车、电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劫持船只、汽车后,又抢劫船只、汽车上乘客等人的财物,应以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2恐怖活动型
0容忍
行为犯
X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概念
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第 120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10有无,并处没收财产
[3,10],并处罚金
≤3y有拘管或剥,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恐怖活动组织 2行为方式: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①组织:组建 ②领导:策划、指挥 ③参加:成员 3选择罪名 4犯罪形态:行为犯,3有1既遂【恐怖组织未成立,未遂】 5数罪并罚: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罪 6相关罪名 资助----帮助恐怖活动罪
1.恐怖活动组织。
恐怖活动组织一般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是一种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放火、爆炸、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符合这样特征的才能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
2.行为方式∶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1)组织∶主要是指组建恐怖活动组织。
(2)领导∶主要是指策划、指挥恐怖活动组织的具体活动。
(3)参加∶ 加入恐怖活动组织,使自己成为该组织成员。
3.选择罪名∶
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4.犯罪形态∶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构成本罪既遂。如果恐怖组织并未建立,构成本罪未遂。例如,甲为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招募人员。在恐怖组织建立前,甲因被群众举报而落网。甲已着手组织恐怖组织,但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得逞,故甲构成组织恐怖组织罪未遂。
5.数罪并罚∶
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例如,作为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又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6.相关罪名。
如果没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只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
X1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概念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修(九)新增】
第120条之六
明知【主观】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有拘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成立条件
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 ,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吸收犯,应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论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属于吸收犯,应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论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吸收犯】
3枪支弹药型
行为犯
X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单位)
概念
125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第125条
【Q只买允(许)邮(政)储(蓄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Q抢(着)担保】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10]
≥10有无死
【Q只买允(许)储(蓄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Q毒放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6【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认定
1行为方式: ①非法制造 ②非法买卖 ③非法运输 ④非法邮寄 ⑤非法储存 2选择罪名 3本罪性质:行为犯 4罪数问题 ①vs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吸收犯,以本罪处 ②vs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般主体vs依法配备枪支的自然人or单位
1.行为方式。
(1)非法制造∶
未经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行为,包括制作、组装、修理、改装和拼装。
不要求主观上有销售的目的。
(2)非法买卖∶
未经批准,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注意∶ 不要求先购买再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也构成本罪。
买卖有1即可
不要求主观上有销售的目的。
(3)非法运输∶
未经批准非法转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4)非法邮寄∶
违反规定,以包裹邮件形式邮运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注意:邮寄的空间仅限于国内,如果跨境邮寄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
eg到香港要过海关--走私武器、弹药罪
(5)非法储存∶
未经批准私自储藏、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2.选择罪名∶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也不需要数罪并罚。
3.本罪性质∶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求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提示】 仿真枪问题。对仿真枪要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属于枪支的,就能构成本罪;经鉴定不是枪支的,则不构成本罪。
4.罪数问题。
(1)vs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吸收犯】【本就应】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必然会触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根据吸收犯的原理,不需要并罚,均以本罪论处。 例如,甲非法买卖枪支,必然会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仅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论处即可。
(2)vs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对犯罪主体无特殊要求vs依法配备枪支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警察、猎人】
X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限单位)
概念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第126条
依法【程序】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主体】,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违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①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有
②[5,10]
③≥10有无
这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 2客观: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①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量】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制造、配售枪支【制 售】 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制】 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售】 3主体:依法被指定【纯正单位犯罪】 4主观:故意【并且具有以销售为目的】
1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
2客观: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①【制售】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量】 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 【质】 制造、配售枪支
②【制02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③【售】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主体:依法被指定
【纯正单位犯罪】
4主观:故意【并且具有以销售为目的】
认定
1选择罪名 2vs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①主体 依法被指定。。vs一般主体 ②目的 销售vs不要求
1.本罪是选择罪名,同时实施制造和销售行为,也不需要数罪并罚。
2.vs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不过也没当成特殊】;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目的不同。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要以销售为目的vs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不要求主观上有销售的目的。
判断顺序:
看主体
自然人+。。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单位
普通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特定
本罪
X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概念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第128条第1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违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拘管
[3,7]
这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 2客观: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4主观:故意【明知对象】
1客体: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
2客观: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明知对象】
认定
1行为方式 ①非法持有【无资格而持有】 ②私藏【资格消失后还持有】 2犯罪形态:行为犯,有行为,即既遂 3罪数问题 制造后持有---吸收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 购买后持有---吸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盗窃、抢劫枪支又持有---吸收犯【盗窃枪支罪、抢劫枪支罪】
1.行为方式。
(1)非法持有。
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主体】,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规】,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行为】。
注意∶持有行为不要求贴身占有枪支。例如,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私藏。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主体】【猎户不属于】,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条件/前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规】,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例如,警察退休后,不依照规定上交枪支,仍然继续持有,构成私藏枪支罪。【!!不过也没当成特殊】
eg现役军人甲盗窃军用子弹100发藏家中-盗窃弹药罪【2010非法单选9】
eg依法配枪的甲停职后,将100发子弹存放家中,拒不上交--私藏枪支罪。
2.犯罪形态∶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就构成本罪既遂。
3.罪数问题。
(1)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持有=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吸收犯【本就是】
(2)购买枪支后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论处。 @购买枪支+持有=非法买卖枪支罪【吸收犯】【本就是】
(3)盗窃、抢劫枪支又持有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枪支罪、抢劫枪支罪论处。 @盗窃、抢劫枪支+持有=盗窃枪支罪、抢劫枪支罪【吸收犯】【本就是】
3重大事故型
结果犯
J3重大责任事故罪
事故类一般法条
概念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134条第1款
在生产、作业中【条件/场所】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因而【因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拘
[3,7]
这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2客观: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过失
1客体: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2客观: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
16,【自然人】
4主观:过失
认定
1本罪性质 过失犯罪--严重后果才成立 2罪数问题 ①法条竞合 vs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特殊vs一般】 ②vs交通肇事罪【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vs内】 ③vs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罪 生产作业活动中vs日常生活中
1.本罪性质。
本罪是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成立。
根据司法解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vs高空抛物
2.罪数问题。
(1)法条竞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例如,甲在施工时驾驶挖掘机,不小心致乙死亡。甲的行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竞合】
(2)vs交通肇事罪。 @【场所/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外】
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3)vs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 @【场所】
①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vs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而造成严重后果。
②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过失致人死亡,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J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概念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134条第2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因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有拘
≥5有
这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2客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通常是管理人员、经营者】【自然人】 4主观:过失
1客体: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2客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通常是管理人员、经营者】
16,【自然人】
4主观:过失
认定
1vs重大责任事故罪 管理者、经营者vs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 2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瓦斯爆炸高度危险才后罪
1.vs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条竞合】
主体一般不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而是管理者、经营者vs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
【提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2. 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瓦斯是否高度爆炸危险】
根据司法解释,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矿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只是瓦斯浓度超标但没有高度爆炸危险,下令多人下井采矿,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eg明知瓦斯超标(无爆炸危险),强令。。--本罪
J3危险物品肇事罪
概念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 136条
违反【Q易燃易爆放毒腐蚀】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Q生出陨石】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拘
[3,7]
这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16【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过失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违反爆 炸性、易 燃 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 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
16【自然人】
4主观:过失
认定
1vs危险驾驶罪【化学品发生重大事故,本罪处】 2vs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竞合,特殊vs一般法条】
1.vs危险驾驶罪。 @【是否发生重大事故】
根据《刑法》第 133条之一,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轻】。如果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发生重大事故,则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重】。
2.vs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法条竞合】
(1)要求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vs要求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合犯,本罪是特殊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Q背诵逻辑】 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毒、腐蚀; 时间推进∶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1设备设施型
危险犯
W2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3,10]
第119 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②≥10有无死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3,7]
②≤3有拘
这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犯罪对象:关涉公共安全的电力设备 2本质:交付使用
1.犯罪对象∶
关涉公共安全的电力设备(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
公用
2.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盗窃这些电力设备的,成立盗窃罪。
3.已经通电使用,由于某种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本罪的对象。盗窃这些电力设备的,成立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也是本罪的对象,盗窃这些电力设备的,成立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安装-->交付-->通电 交付以前是盗窃,交付以后想象竞合
注:
犯罪既遂
举动犯
无未遂,只有预备、中止和既遂
行为犯
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既遂
危险犯
侵犯法益的现实危险
实害犯
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
犯罪成立
结果犯
造成法条中规定的结果【所以若法条中美规定,但出现了该结果即既遂(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