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考研法硕刑法车润海第16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研法硕刑法车润海第16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思维导图:包含概念是指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违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客体】,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等等
编辑于2022-04-18 09:32:27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经济
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是指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违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客体】,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我国的经济秩序 2客观: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客观方面害的行为 3主体:个人或者单位,绝大多数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故意,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1客体:
我国的经济秩序
2客观:
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3主体:
个人或者单位,绝大多数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
故意,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0罪名
5伪劣商品
J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w
5wor5x3w
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万元以上的行为。
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520】
[5w,20w)
≤2有拘+并/单金(50%-200%)销售
[20w,50w)
[2,7]+并/单金(50%-200%)销售
[50w,200w)
≥7有+并/单金(50%-200%)销售
≥200w
15有无+并/单金(50%-200%)销售or没
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万元以上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生产者、销售者∶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单位可构成本罪【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1客体:
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
生产者、销售者 ∶
1. 掺杂、掺假;
2. 以假充真 ;
3. 以次充好 ;
4.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单位可构成本罪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认定
1.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注意∶本罪不是身份犯,因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都可能成为生产者、销售者。 2. 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注意∶生产者与销售者可以分离。 3.犯罪形态。 (1)犯罪既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既遂。 (2)犯罪未遂。根据司法解释,本罪的未遂有两种∶ ①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②已售金额x3+货值金额≥15万元。 【提示】可以将销售金额评价为货值金额。 4.罪数问题。 第140 条至第148 条,共有9个罪名。第140 条是一般法条,其余8个罪名是特殊法条。适用规则∶ (1)补充关系。 第 149 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8个罪名的具体产品,不构成各具体犯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时,第 140 条是其他法条的补充。 (2)从重关系。 第 149 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8个罪名的具体产品,构成各具体犯罪,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的,从一重罪处罚。注意∶这是法条竞合ex 5.vs诈骗罪。【吸收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都会伴随着对消费者的欺骗,欺骗手段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6.vs其他犯罪。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共同犯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8.数罪并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注意∶本罪不是身份犯,因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都可能成为生产者、销售者。例如,农民甲将劣质烟叶冒充品质高的烟叶出售,甲也是销售者;乙在磷肥中掺入泥土后出售,乙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
2. 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注意∶生产者与销售者可以分离。例如,甲购买合格产品,由于长期积压,产品超过保质期。甲仍然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3.犯罪形态。
(1)犯罪既遂。【Q5w】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既遂。
(2)犯罪未遂。【Q5x3w】
根据司法解释①,本罪的未遂有两种∶
①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②已售金额x3+货值金额≥15万元。例如,甲销售伪劣产品,已售金额2 万元,货值金额 10 万元,折算后共计 16 万元,甲构成本罪未遂。
【提示】可以将销售金额评价为货值金额。例如,甲卖出4 万元,货值金额为 11 万元,由于销售额可以包容评价为库存额(4x3+11=23 万元)。对甲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处。
4.罪数问题。
第140 条至第148 条,共有9个罪名。第140 条是一般法条,其余8个罪名是特殊法条。适用规则∶
(1)补充关系。
第 149 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8个罪名的具体产品,不构成各具体犯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时,第 140 条是其他法条的补充。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兜底】
(2)从重关系。
第 149 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8个罪名的具体产品,构成各具体犯罪,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的,从一重罪处罚。注意∶这是法条竞合处理的例外。例如,既构成销售假药罪,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罪处罚。 @具体伪劣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罪
特别规定3
5.vs诈骗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都会伴随着对消费者的欺骗,欺骗手段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组成部分【吸收犯】。因此,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①。【诈骗的特别法】 @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吸收犯】
6.vs其他犯罪。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②。【想象竞合?!】牵连犯【目的手段】 @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罪【牵连犯】
7.共同犯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8.数罪并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在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为抗拒查处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X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行为犯
概念
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
第 141条③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拘+金
[3,10] 有+金
≥10有无死+金or没
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 3主体:个人和单位,包括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1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
3主体:
个人和单位,包括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认定
1.本罪性质∶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2.假药∶【没有疗效】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提示】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格药品,不属于刑法上的假药。 3. 行为方式∶生产、销售、提供。 (1)生产∶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行为都是生产,还包括印制假药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2)销售∶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医院对患者使用假药,患者需付药费的,也是销售假药。 4.主观要件。 故意,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注意∶本罪不要求有非法获取利润的目的,即使低于成本价出售,也构成本罪。 5.犯罪形态。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6. 共同犯罪。 故意为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提供原料、资金、贷款、技术、生产设备、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7.罪数问题。 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如果将农药、兽药冒充人用药品销售,则构成销售假药罪。 8.数罪并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本罪性质∶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2.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Q0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eg水--抗癌药
eg感冒药--抗癌药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无疗效
【提示】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格药品,不属于刑法上的假药。例如,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徐峥扮演的角色,为印度仿制药"格列宁"在国内的独家代理商。该药内容上有效但形式上未取得国家批准,属于行政法上的假药,但不是刑法上的假药。
3. 行为方式∶
生产、销售。
(1)生产∶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行为都是生产,还包括印制假药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Q指甲配菜手印】
(2)销售∶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医院对患者使用假药,患者需付药费的,也是销售假药。
只要有偿就是销售
4.主观要件。
故意,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
注意∶本罪不要求有非法获取利润的目的,即使低于成本价出售,也构成本罪。
5.犯罪形态。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6. 共同犯罪。
故意为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提供原料、资金、贷款、技术、生产设备、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帮助】
7.罪数问题。
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如果将农药、兽药冒充人用药品销售,则构成销售假药罪。 @【用途】
8.数罪并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J3生产、销售劣药罪
结果犯
概念
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第142 条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10]有+金
≥10有无+金or没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1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认定
1.本罪性质。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劣药。【还有点疗效】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提示】 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销售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本罪性质。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 劣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成分不符
(2)被污染的药品;
≠变质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变质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还未变质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作用小,但有用,比假药危害小一点
【提示】 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结果犯】。但如果销售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兜底】
W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危险犯
概念
这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第143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3有拘+金
②[3,7]有+金
③≥7有无+金or没
这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客观方面源性疾病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1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客观方面源性疾病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认定
1.本罪性质。 本罪是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常见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 (3)在食用农产品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的食品。(4)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5)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包装材料、容器被污染的食品。 (7)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提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本罪性质。
本罪是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①,常见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
病:得看是什么病
死:
普感--能吃
流感-不能吃
(3)在食用农产品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的食品。
(4)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5)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都被大脑吸了==头大
(6)包装材料、容器被污染的食品。
(7)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总
国家允许的,不是禁用的
不是人为掺入,而是原发的
允许B不符合标准
【提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X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
概念
这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①≤5有+金
②[5,10]有+金
③141
≥10有无死+金or没
这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食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1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食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一般出于营利目的
认定
1.本罪性质。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构成本罪。 2.行为方式。 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1)毒害的来源。必须是人为掺入的毒害,不包括原发性毒害。 (2)有害的程度。根据同类解释,这里的"有害"要和"有毒"具有相当性。 (3)食品的种类。不要求在商店出售,不要求经过加工,包括活体动物。3.司法解释。【掺入+禁用】 根据司法解释,常见的有毒、有害食品包括∶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 (2)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3)将工业酒精勾兑成散装白酒出售。 (4)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油出售。 (5)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 4. 罪数问题。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2)为了杀害特定人而向其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故意杀人罪。 (3)根据司法解释,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注意∶这是上下游犯罪。
1.本罪性质。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构成本罪。
2.行为方式。
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1)毒害的来源。
必须是人为掺入的毒害,不包括原发性毒害。例如,销售病死的猪肉不构成本罪,因为这不是人为掺入的毒害,应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有害的程度。
根据同类解释,这里的"有害"要和"有毒"具有相当性。例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虽然有害,但达不到"有毒"的程度,不构成本罪,应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食品的种类。
不要求在商店出售,不要求经过加工,包括活体动物。
eg毒的鱼
3.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常见的有毒、有害食品包括∶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例如,使用"瘦肉精"养猪用于出售。
(2)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例如,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
(3)将工业酒精勾兑成散装白酒出售。
(4)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油出售。
eg猪脖子下面那块肉不能吃
(5)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
掺入+禁用
【提示】只要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均构成本罪;在食品中添加"允许"便用的物质,但超量或者滥用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上罪】。
4. 罪数问题。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投放危险物质罪=从一重罪【想象竞合】
(2)为了杀害特定人而向其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故意杀人罪。
(3)根据司法解释①,
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vs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看用途--是否是直接食用】
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vs非法经营罪【看是否直接生产销售食品给人食用】
注意∶这是上下游犯罪。例如,甲违规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卖给养殖户乙使用。甲构成非法经营罪,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走私犯罪
J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w
个人10wor单位20w??
概念
这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第153 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50w
≥10有无,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无死,并处没收财产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w,50w)
[3,10],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10有无,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5w,15w)
≤3y有拘,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y有拘
[3,10]
≥10y有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这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违】,非法运输、携带、邮寄【Q运鞋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Q五蛋和假币/珍稀动植植/银金文金银贵】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客观: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个人 10 万元以上、单位2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 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单位可构成本罪【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一般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1客体:
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客观: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物品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 20 万元以上)或者 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单位可构成本罪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一般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认定
前提知识 1."走私"的含义。 这是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偷逃应纳税款或者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走私的方式有 (1)绕关。这是指不经过海关,携带货物进出境。 (2)瞒关。这是指经过海关,但不如实申报,携带货物进出境。 2."走私"的类型。 (1) 允许进出口的货物。逃避缴纳应缴税款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根据走私的对象不同,有3 种类型∶ ①只禁止进口∶走私废物罪。如果走私出口废物,不构成走私废物罪,逃避缴纳出口税款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②只禁止出口∶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如果走私进口文物和贵重金属,不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逃避缴纳进口税款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③禁止进出口∶既禁止进口,又禁止出口。例如,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以及兜底罪名∶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 3.犯罪形态。 根据司法解释①,以下情形构成犯罪既遂∶ (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特殊类型 1.变相走私(第154 条)。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2. 间接走私(第 155条)。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 (四)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 156 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注意∶凡是事前通谋的,均构成共同犯罪。 (五)罪数问题 1.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武器、弹药等物品的,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详见表】
前提知识
"走私"
含义。
这是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违】,偷逃应纳税款【瞒关】或者逃避海关监管【绕关】的行为。
方式
瞒关。
这是指经过海关,但不如实申报,携带货物进出境。例如,乘坐国际航班回国时,有两条通道∶一是无申报通道;二是有申报通道。如果携带物品进境,需要提前申报,却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这就是瞒关。
绕关。
这是指不经过海关,携带货物进出境。例如,在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赖昌星在厦门市区修建海鑫堆场,专门用于走私。部分货物、物品不经过海关,采取另辟出路的方法完成走私,这就是绕关。
类型。
(1) 允许进出口的货物。逃避缴纳应缴税款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根据走私的对象不同,有3 种类型∶
①只禁止进口∶走私废物罪。如果走私出口废物,不构成走私废物罪,逃避缴纳出口税款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②只禁止出口∶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如果走私进口文物和贵重金属,不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逃避缴纳进口税款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③禁止进出口∶既禁止进口,又禁止出口。例如,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以及兜底罪名∶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
【原理】
只禁止进口,是因为进口对我国不利,出口对我国有利;
只禁止出口,是因为出口对我国不利,进口对我国有利;
禁止进出口,是因为会危害各国共同的利益。
犯罪形态。
根据司法解释①,以下情形构成犯罪既遂∶
(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瞒关】
(3)【Q特减免保税-特(地)减(少)面包税】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变相走私】
特殊类型
1.变相走私(第154 条)。 【Q特减免保税-特(地)减(少)面包税】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例如,日本某科技公司为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将组装手机的配件运至上海自贸区,由中国工人负责加工,组装成手机后运回日本销售。由于只有加工行为发生在中国,并不在中国销售,故不需要缴纳关税。如果工人甲将擅自组装好的手机偷带出海关,在境内销售牟利,由于销售行为在中国境内,故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例如,甲作为国家引进的海外杰出人才,根据相关政策,可以免税进口一辆奔驰汽车自用。但是,甲未经海关许可,也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奔驰车出售给他人,由于销售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故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 间接走私(第 155条)。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例如,甲走私进口一批毒品,乙以销售为目的,明知毒品的来源,仍大量收购,用于出售。由于国家禁止毒品进出口,故甲构成走私毒品罪。
只惩罚1手
(2)在【Q领(着)內海/借河湖】内海、领海、界河、界湖【Q运(送)首犯】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例如,甲在中俄界河运输毒品,由于国家禁止毒品进出口,故甲构成走私毒品罪。
偏
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 156 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Q运包邮】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帮助
不知道放哪
混有
通常认定不知情
藏匿
通常认定知情
eg张三不知道是什么,李四说你别问,反正你就这么干--张三有概括故意,所以里面是什么就定什么,李四应该就是教唆犯
注意∶凡是事前通谋的,均构成共同犯罪。
罪数问题
1.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走私武器、弹药等物品的,数罪并罚。 @一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武器、弹药等物品=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总结】
海关监管秩序
禁止进口
走私废物罪
进境
禁止出口
走私文物罪
出境
走私贵重金属罪
出境
【Q绯闻金贵】
禁止进出口
走私武器、弹药罪
在香港和内陆标准不同,香港是仿真枪,内陆可能是真枪
进出境
注:在香港和内陆标准不同,香港是仿真枪,内陆可能是真枪
走私核材料罪
进出境
走私假币罪
不含变造的货币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进出境
走私淫秽物品罪
特别是青少年
牟利或者传播目的
注:特别是青少年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管制刀具 伪造的货币 经鉴定∉武器的仿真枪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兜底条款eg
管制刀具
伪造的货币
经鉴定∉武器的仿真枪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Q五蛋和假币/金银真贵动(植仿真枪伪币刀)】
关税征收
允许进出口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10w以上
注:
走私毒品罪同样适用此处,只不过被归入其毒品犯罪中了
1公司管理
J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限自然人
6w
概念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 163 条①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前无","所以不与前面隔开,为他人xx包含两者】
①≤3y有拘,并处罚金;
②[3,10],并处罚金;
③≥10有无,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体】在经济往来中【场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手段】,违反国家规定【违】,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5]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
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犯罪主体。 纯正的身份犯,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 (1)国有单位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外国公司、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注意∶这一点和受贿罪不同,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2)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提示】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只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3.财物。 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4.本罪与受贿罪。 两者区分的关键∶职务便利的本质不同。 受贿罪的职务便利,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公权力);本罪的职务便利,是与单位管理有关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涉及公共事务(私权利)。也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私权力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也可能构成本罪。 5.司法解释。 (1)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4)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1.犯罪主体。
纯正的身份犯,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
(1)国有单位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外国公司、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注意∶这一点和受贿罪不同,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2)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提示】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只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3.财物。
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同受贿罪,不包括自己性服务】
4.vs受贿罪。
两者区分的关键∶职务便利的本质不同。
受贿罪的职务便利,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公权力); 本罪的职务便利,是与单位管理有关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涉及公共事务(私权利)。
也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私权力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也可能构成本罪。
与前面主体的表述有点矛盾?!
5.司法解释①。
(1)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4)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推荐权
【总结】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
公权力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私权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g国有医院副院长开处方
非国家工作人员
私权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无公权力
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8金融秩序
伪造货币罪
限自然人
¥[2000,3w]or[200,3000]张/枚
概念
这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170 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地位】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数额】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①[3,10],并处罚金
②≥10有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违】,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行为/客观】,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客体】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货币的公共信用 2客观: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公共信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
货币的公共信用
足以以假乱真
2客观:
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公共信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 行为方式∶非法制造假币,侵害货币公共信用。 (1)种类∶包括本国币与外国币、硬币与纸币、普通币与纪念币。 (2)要求∶在流通中的货币。这是因为,流通中的货币才有公共信用。根据司法解释,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还没有使用,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3)效果∶足以使一般人误假为真,否则不会侵犯公共信用。 2.主观要件∶故意,一般具有使用的目的。 3.犯罪形态。 伪造出货币时,构成伪造货币罪既遂;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伪造货币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伪造出货币,构成伪造货币罪未遂。 (1)吸收犯∶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后续行为是伪造行为的当然结果。由于假币具有同一性,伪造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定伪造货币罪。 (2)数罪并罚∶先伪造货币,又购买、运输他人的假币。由于假币没有同一性,应数罪并罚。 5.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关键看货币有无丧失同一性。变造是对真币的加工行为,变造前后货币具有同一性;如果前后的货币丧失了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 在货币具有同一性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变造货币∶改变面额、改变年份、改成错版、减少金属含量。 【提示】 根据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例如,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的纸币,属于伪造货币。
1. 行为方式∶
非法制造假币,侵害货币公共信用。
(1)种类∶
包括本国币与外国币、硬币与纸币、普通币与纪念币【除了收藏,也可以与现行同面额的货币等值流通】。
(2)要求∶
在流通中的货币。
这是因为,流通中的货币才有公共信用。根据司法解释①,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还没有使用,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伪造货币罪vs诈骗罪【货币是否在流通中】
eg赠与他人---也属于货币的一般流通方式
(3)效果∶
足以使一般人误假为真,否则不会侵犯公共信用。例如,甲伪造人民币,把毛主席的头像换成了宋仲基的头像,其余部分与人民币没有任何区别,甲不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故意,一般具有使用的目的。
3.犯罪形态。
伪造出货币时,构成伪造货币罪既遂;
行为犯or结果犯??---出才既遂(不是行为犯),不过着手就成立了(不是结果犯),粗鄙认为是实害犯 斯认为是行为犯,行为完成即既遂
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伪造货币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伪造出货币,构成伪造货币罪未遂。
4. 罪数问题。
(1)吸收犯∶
伪造货币后,【Q吃屎受孕】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后续行为是伪造行为的当然结果。由于假币具有同一性,伪造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定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持有、使用、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罪从重【吸收犯】【就是】 注:不包括变造,使用变造的货币是诈骗罪
(2)数罪并罚∶
先伪造货币,又购买、运输他人的假币。由于假币没有同一性,应数罪并罚。
5. vs变造货币罪。 @【货币有无丧失同一性】
关键看货币有无丧失同一性。
变造是对真币的加工行为,变造前后货币具有同一性; 如果前后的货币丧失了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
流程
货币是否具备同一性
丧失同一性
伪造货币罪 【Q半熔国】
【有-无-有】例1,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更多较薄的货币,前后丧失了同一性,属于伪造货币。
【变国】例2,将日元涂改成欧元的,前后丧失了同一性,属于伪造货币。
具有同一性
变造货币罪 【Q2000年/¥100/不足值/闭眼/】
改变面额
改变年份
改成错版
例3,正常的百元人民币的水印中,毛主席的头像是两眼睁开状态。甲为了炒作,将毛主席的头像改成一眼睁开一眼紧闭,其他未变,甲构成变造货币罪。
【收藏价值】
减少金属含量
【提示】 根据司法解释①,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例如,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的纸币,属于伪造货币 @变造+伪造=伪造货币罪【eg半真半假】
J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无非法占有目的
骗银行
概念
这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175条之一③
以欺骗手段取得【手段】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Q贷票据证保】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对象】,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3y有拘,并处或单处罚金
②[3,7],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
这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金融秩序与安全 2客观: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客体:
金融秩序与安全
2客观: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
1.本罪性质。 本罪既是结果犯,又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骗取金融票证罪。其中,骗取贷款罪是重点。 2.vs贷款诈骗罪。 (1)犯罪客体不同。金融秩序与安全vs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主体不同。自然人&单位vs自然人 (3)犯罪目的不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了骗取贷款使用,也即,具有归还的意思vs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关键】
1.本罪性质。
本罪既是结果犯,又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骗取金融票证罪。其中,骗取贷款罪是重点。
2.vs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vs贷款诈骗罪
(1)犯罪客体不同。
金融秩序与安全vs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主体不同。
自然人+单位vs自然人
(3)犯罪目的不同。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了骗取贷款使用,也即,具有归还的意思vs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注意∶这是二罪区分的关键。
J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非法占有目的
对公众
①【钱数】个20wor单100w
②【人数】个≥30人or单≥150人
③【损失】个直≥10wor单直≥50w
概念
这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第 176 条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客观】,扰乱金融秩序的【客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3y有拘,并处或单处罚金
②[3,10],并处罚金
③≥10y有,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客观】,扰乱金融秩序【客体】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
1.行为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未经批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宣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面向公众∶面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4)还本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提示】根据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2.罪数问题。 (1)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①个人20万元以上or单位100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30人以上or单位150 人以上的; ③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or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④底 (2)vs集资诈骗罪。[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批准+公开宣传+面向公众+还本付息。
1.行为方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 【Q未经批准/宣传公众/还本付息】
(1)未经批准∶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宣传∶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面向公众∶
面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4)还本付息∶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提示】
根据司法解释①,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
【变相吸收】
(1)【放任亲内】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吸为内部】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2.罪数问题。
(1)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①【钱数】个≥20wor单≥100w
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人数】个≥30人or单≥150人
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 人以上的;
③【损失】个直≥10wor单直≥50w
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
④底
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vs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vs集资诈骗罪【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两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有,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无,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见集资诈骗罪】
【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批准+公开宣传+面向公众+还本付息。【都要】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限自然人
概念
这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第177条之一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①≤3y有拘,并处或者单处[1w,10w]罚金
②[3,10],并处[2w,20w]罚金
(三)【用假证骗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二)【非持他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一)【持运伪/伪空卡】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四)【买卖提伪/假证骗の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这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妨害信用卡管理【客体】的行为【客观】。
成立条件
1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
信用卡管理秩序 (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 ∶
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 信用卡的
非法 持有他人 信用卡, 数量较大 的
明知是 伪造 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 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数量较大 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 的信用卡或者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 的信用卡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一种或全部四种行为的,均以本罪论处。 2.罪数问题。【来源+用途】 (1)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同时触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2)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使用的,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处罚。 【提示】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分别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处罚。
1.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一种或全部四种行为的,均以本罪论处。
2.罪数问题。
(1)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同时触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从一重【想象竞合犯】
捡的行为无罪
(2)4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使用的,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处罚。 @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择一重牵连犯
【提示】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分别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处罚。
eg伪造身份证【伪造身份证罪】--骗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信用卡诈骗罪】【12 23互为手段目的---牵连犯】--通常都定最后的目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限自然人
概念
这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第177条之一第2、3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Q窃买提】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一般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违】,窃取、收买、非法提供【手段】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对象】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2客观: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
信用卡管理秩序
2客观: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不是信用卡本身。根据司法解释,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分别触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提示】 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属于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因为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是伪造金融票证的手段行为,伪造金融票证又是信用卡诈骗的手段行为。注意∶原则上应当以目的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2.罪数问题。 (1)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1.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不是信用卡本身。
根据司法解释①,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分别触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窃取+使用=择一重【牵连犯】
【提示】 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属于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因为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是伪造金融票证的手段行为,伪造金融票证又是信用卡诈骗的手段行为。 @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使用=择一重【牵连犯】
注意∶原则上应当以目的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2.罪数问题。
(1)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这是俩例子,啥行为啥罪】 @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这是俩例子,啥行为啥罪】 @
这俩是假的,上面的本罪是他人的真信息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自然人or单位
概念
这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180条第1-3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主体】,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前提】,【1】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2】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3】泄露该信息,或者【4】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客观】,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①≤5y有拘,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②[5,10],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y有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这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构成本罪【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且明知该信息为内幕信息
1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
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且明知该信息为内幕信息
认定
1.本罪性质。 本罪是选择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成立犯罪。如果上述两种行为都具备,也只以一罪定罪处罚。 2.行为方式。 (1)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2)泄露该信息,使内幕信息处于被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的状态。 (3)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3.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1.本罪性质。
本罪是选择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成立犯罪。如果上述两种行为都具备,也只以一罪定罪处罚。
2.行为方式。
(1)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2)泄露该信息,使内幕信息处于被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的状态。
(3)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1)。
3.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①,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靠自己】
(1)【Q切片套取/且听力刺死】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靠内源】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2
限自然人
概念
这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180条第4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Q金建行】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主体】,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对象】,违反规定【违】,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①≤5y有拘,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②[5,10],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这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行为人实施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可构成本罪【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
行为人实施利用 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 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 从事 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 ,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 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单位不可构成本罪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 行为方式。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由于自然人才有职务便利,故本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vs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①金融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vs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自然人vs自然人或单位。 (2)犯罪对象不同。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vs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内幕信息。 (3)信息的来源不完全一样。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vs因工作原因而获得,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获取。
1. 行为方式。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由于自然人才有职务便利,故本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vs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①金融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vs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自然人vs自然人+单位。
(2)犯罪对象不同。
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而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vs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内幕信息。
(3)信息的来源不完全一样。
只能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vs因工作原因而获得,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获取。
洗钱罪
7种上游犯罪
概念
这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法定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第191条①
【Q贪金走破毒恐黑】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①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5y有拘,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5,10],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
这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法定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法定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1客体:
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所以自洗不是事后不可罚】
2客观:
为掩饰、隐瞒6毒品犯罪、5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7恐怖活动犯罪、3走私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法定方式使其 " 合法化 " 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认定
1. 犯罪主体。 (1)"自洗"的主体∶上游犯罪人本人。 (2)"他洗"的主体∶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 2. 行为方式。 (1)提供资金帐户的;注意∶ 这里的"帐户"包括存款帐户、股票交易帐户等。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注意∶这里的"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 (5)底 3.犯罪对象∶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这里的"犯罪所得"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所得与间接所得、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 (2)合同诈骗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不属于金融诈骗罪,不是本罪上游犯罪。【贪金走破黑毒恐】。 4.罪数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上游犯罪事实的确认,只要求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不要求须经法院判决有罪才算确认。 (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 (2)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3)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以其他罪名(如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等)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6.处罚。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这里的"没收"应当作补正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1)凡是有被害人的,应当将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2)对于没有被害人的,应当追缴并上交国库,这也属于没收。
1. 犯罪主体。
(1)"自洗"的主体∶
上游犯罪人本人。例如,甲将贪污的500万元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国外,分别触犯贪污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
【提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较大幅度修改。修订以前,洗钱罪的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人本人。修订以后,上游犯罪人又触犯洗钱罪的,应当以上游犯罪与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
(2)"他洗"的主体∶
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例如,乙明知甲要将贩毒所得汇往境外,而为其提供协助的,构成洗钱罪。
2. 行为方式。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1)提供资金帐户的;
注意∶ 这里的"帐户"包括存款帐户、股票交易帐户等。
(4)跨境转移资产的;
注意∶这里的"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犯罪对象。
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这里的"犯罪所得"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所得与间接所得、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例如,甲帮助他人实施金融诈骗,获得的报酬属于犯罪所得,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2)合同诈骗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不属于金融诈骗罪,不是本罪上游犯罪。
【Q背诵逻辑】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贪金走破毒恐黑。
4.罪数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①,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洗钱&掩饰。。】 @@!!帮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处罚较重【法条竞合】
5.司法解释。 @洗钱罪vs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vs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大致同"不影响"
根据司法解释,上游犯罪事实的确认,只要求在事实证据上确认,不要求须经法院判决有罪才算确认。
【重行为而不重结果】
【重事实而不重罪名】
eg甲公司合同诈骗让乙帮助洗钱--法律并不规定单位可构成洗钱罪,但这并不妨碍乙构成洗钱罪【懂意思就好,这例子不太通】
(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
(2)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3)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以其他罪名(如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等)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6.处罚。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这里的"没收"应当作补正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1)凡是有被害人的,应当将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2)对于没有被害人的,应当追缴并上交国库,这也属于没收。例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贿赂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追缴并上交国库。
4金融诈骗
自然人贷款,信用有价 单位用保险票据集资
J3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
个10w单50w
骗公众
概念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 192条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手段】非法集资【行为/客观】,数额较大的【结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3,7],并处罚金;
②≥7y有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1客体:
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认定
1. 行为方式∶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 (1)诈骗方法∶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2)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数额较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单位在 5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2.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底。 3.数额的认定。 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 【提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布贿、赠与的费用,不予扣除。 4. 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犯罪客体不同。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vs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vs不要求使用诈骗方法 (3)犯罪目的不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vs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关键】
1. 行为方式∶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
(1)诈骗方法∶
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2)非法集资∶
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数额较大∶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单位在 5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2.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3.数额的认定。
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例如,甲在5月份集资诈骗50万元,在6月份集资诈骗100万元,并以此偿还5月份的诈骗数额,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100 万元【(50+100)-50=100】。不是150 万,也不是 50 万元。
【提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布贿、赠与的费用,不予扣除。
4. v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犯罪客体不同。
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vs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
要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vs不要求以诈骗方法。
(3)犯罪目的不同。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vs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注意∶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标准。
4
数额较大: 个10wor单50w vs 扰乱金融秩序的: ①【钱数】个20wor单100w ②【人数】个≥30人or单≥150人 ③【损失】个直≥10wor单直≥50w
J3贷款诈骗
限自然人
骗银行
概念
第19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19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数额较大的【结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5y有拘,,并处[2w,20w]罚金;
②[5,10],并处[5w,50w]罚金;
③≥10y有无,并处[5w,50w]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Q(编)虚假理由/(用)合同证明/(有)担保重复滴
成立条件
1客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1客体: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数额较大的【结果】行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认定
1. 犯罪主体。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问题是∶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何处理? (1)观点1∶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因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时必然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单位虽然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且,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观点2∶ 单位内部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的自然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理由∶根据立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 2015 年法学专业第 4题和考试分析③认为,对单位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行为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罪数问题。 (1)vs骗取贷款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归还本金的意思vs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vs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vs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1. 犯罪主体。
自然人,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问题是∶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何处理?
(1)观点1∶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
理由∶因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时必然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单位虽然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是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且,根据司法解释①,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观点2∶ 单位内部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的自然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理由∶根据立法解释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 2015 年法学专业第 4题和考试分析③认为,对单位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观点1】
2.行为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承包某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经济合同,并以此向银行骗取信贷资金。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保函,并以此作担保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房产证,并以此作担保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罪数问题。
(1)vs骗取贷款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归还本金的意思vs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vs高利转贷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vs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J3信用卡诈骗罪
限自然人
5kor5w
概念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19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用伪/假证骗の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用废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透支自卡】恶意透支的。
①≤5y有拘,并处[2w,20w]罚金;
②[5,10],并处[5w,50w]罚金;
③≥10y有无,并处[5w,50w]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作为】,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不作为】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使用法定方法【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行为】,数额较大的【结果】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 伪造 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 的信用卡
使用 作废 的信用卡
冒用 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认定
1. 信用卡的含义。 根据立法解释①,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注意∶包括普通的储蓄卡。 2.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①先伪造信用卡又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定信用卡诈骗罪。 ②如果先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又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④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的。 根据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注意∶两次催收至少间隔 30 日。 3.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按实际使用】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提示】 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区分对人和对机器使用。 【结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其他情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4.罪数问题。 (1)罪与非罪。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 5000 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②恶意透支,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提示】 如果未达到上述数额要求,则是违法案件,予以行政处罚。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不再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1. 信用卡的含义。
根据立法解释①,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主体】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性质】。
注意∶
包括普通的储蓄卡。
不包括饭卡、公交卡
2.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①先伪造信用卡又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定信用卡诈骗罪。
②如果先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又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根据司法解释②,以下情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①【捡卡用】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骗卡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③【窃买骗卡信息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④【滴】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的。
根据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注意∶两次催收至少间隔 30 日。
3.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 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 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 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eg1微信中绑的信用卡--是信用卡,偷偷转给自己--定盗窃罪
eg2微信中的零钱--不是信用卡,偷偷转给自己--定盗窃罪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提示】 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区分对人和对机器使用。
【结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①真卡(主观真+客观真)转移卡内资金
②因为单纯盗窃卡肯定是不定罪的(价值小),主要是盗后的使用==所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想象竞合】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
其他情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g1以为是真卡,实际是假卡
eg2以为是假卡,实际是真卡
4.罪数问题。
(1)罪与非罪①。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 5000 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②恶意透支,数额在 5万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提示】 如果未达到上述数额要求,则是违法案件,予以行政处罚。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不再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例如,甲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乙谎称路上所拾。甲、乙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乙对偷卡的事实知情/或告诉其偷卡的事情,则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偷卡就是为了用卡--合起来才是完整的盗窃行为】。如果甲说是自己的(且可信),乙无罪
J3保险诈骗罪
复杂客体
概念
这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19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①≤5y有拘,并处[1w,10w]罚金;
②[5,10],并处[2w,20w罚金;
③≥10y有,并处[2w,20w]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y有拘
②[5,10],
③≥10y有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帮助
这是指违反保险法规【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行为】,数额较大【结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具体包括∶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3主体: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客体:
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
违反保险法规【违】,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手段】,骗取【行为】较大数额【结果】保险金【对象】的行为。具体包括 ∶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主体:
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本罪是纯正身份犯,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 行为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 着手行为∶到保险公司理赔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 既遂形态∶保险公司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保险金。 4.共同犯罪。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5.罪数问题。 (1)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属于牵连犯,但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放火后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 198 条规定,故意杀人后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2)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没有向保险人索赔,只处罚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本罪是纯正身份犯,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例如,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是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 万余元,由于甲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2. 行为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例如,甲隐瞒自己的严重疾病与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险合同,然后向保险公司通知病情,骗取保险金。
投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例如,投保人甲故意夸大车辆受损程度,向保险公司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发生+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例如,投保人甲用他人的事故照片,谎称自己发生事故,向保险公司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未发生+重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例如,投保人甲故意倒车,撞向即将报废的电动自行车,向保险公司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使发生+财保--无受益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例如,张凡自己作为受益人,为妻子小洁购买巨额保险。张凡在泰国将小洁杀死后,向保险公司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张凡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如果将小洁杀死后,还未来得及着手理赔就被抓捕,则杀人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故意杀人罪。
使发生+人保
eg保险公司识破并报警,演戏--虽然甲拿到了理赔,但这只是为了配合抓捕==赔偿金&保险诈骗行为间无因果关系---未遂
3.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1虚构保险标的、45开始制造保险事故;
着手行为【骗】∶到保险公司理赔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
既遂形态【取】∶保险公司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保险金。
例如,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放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房屋,开始放火时,还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拿到保险金才是既遂。
4.共同犯罪。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5.罪数问题。
(1)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属于牵连犯,但应当数罪并罚。
但:特别规定1
例1,甲纵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房屋骗取保险金,火灾导致邻居乙的房屋也被烧毁。甲的手段行为构成放火罪,目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原则上应择一重罪处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放火后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放火行为+理赔行为】
例2,甲为妻子购买保险后实施杀妻行为,再进行虚假理赔。甲的行为分别触犯故意人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作为保险诈骗罪手段的杀妻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作为保险诈骗罪目的的骗保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由于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故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原则上应择一重罪处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刑法》第 198 条规定,故意杀人后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杀人行为+理赔行为】
(2)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没有向保险人索赔,只处罚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例如,甲租用乙的场地开舞厅,并为舞厅购买了30 万元保险。甲因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乙收回。甲决定放火烧毁舞厅报复乙,又可以骗取保险金。甲放火后,还未到保险公司索赔就被公安抓获,甲构成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的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放火行为】
3涉税犯罪
J3逃税罪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w
概念
这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拟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 201条
纳税人【主体】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行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对象】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3y有拘,并处罚金
②[3,7],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主体】采取前款所列手段【手段】,不缴或者少缴【行为】已扣、已收税款【对象】,数额较大的【结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单位可构成本罪【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1客体:
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单位可构成本罪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认定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行为方式。 (1)纳税人。纳税人构成逃税罪,要求满足两项条件∶①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 万元);②占应纳税额10%以上。 (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注意∶ 不要求占应缴税款 10%以上。 3.处罚。 (1)对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处罚阻却事由∶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 特殊类型的逃税。 第 204条 (1)适用前提∶只有在没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才构成本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回所缴纳的税款,构成逃税罪。 (2)数罪并罚∶如果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并罚。注意∶一个行为同时触犯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基于特别规定,要数罪并罚。 5.罪数问题。 (1)罪与非罪。 ①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未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未占应纳税额10%以上,可给予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②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未达到5万元以上,给予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③因过失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不构成犯罪。 (2)vs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也会逃避缴纳海关关税,这是一种特殊的逃税方式,如果既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又触犯逃税罪,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不再定逃税罪。【法条竞合】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单位的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由单位代为扣除,此时单位就是扣缴义务人。
2.行为方式。
(1)纳税人。纳税人构成逃税罪,要求满足两项条件
①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 万元);
②占应纳税额10%以上。例如,甲应纳税款 60 万元,采取欺骗手段只缴纳55 万元。虽然逃缴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但并未占10%以上,故甲不构成逃税罪。
(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
注意∶ 不要求占应缴税款 10%以上。
【提示】
纳税人直接出钱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门槛较高;
扣缴义务人,自己不直接出钱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门槛较低。
【总结】 逃税罪的成立条件
纯正不作为犯
纳税人
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5 万)
10%以上
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可不追究
扣缴义务人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5 万)
无要求
无
3.处罚。
(1)对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处罚阻却事由∶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例如,范冰冰逃税后,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对其下达追缴通知。范冰冰在法定期限内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由于范冰冰是纳税人,也未在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故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 特殊类型的逃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 204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手段】,骗取【行为】国家出口退税款【对象】,数额较大【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5y有拘,并处[1,5]罚金;
②[5,10],并处[1,5]罚金;
③≥10y有,并处[1,5]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主体】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手段】,骗取【行为】所缴纳的税款【对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201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20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1)适用前提∶
只有在没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才构成本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回所缴纳的税款,构成逃税罪。
(2)数罪并罚∶
如果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并罚。
注意∶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基于特别规定,要数罪并罚。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特别规定 vs @部分贪污受贿+部分来源不明=数罪并罚
但:特别规定2
【 提示】 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系
已缴(万元)
假报(万元)
骗回(万元)
骗得(万元)
罪名
0
10
\
10
骗取出口退税罪
10
10
10
\
逃税罪
10
20
10
10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并罚
Q【0or-1】VS【+1】
5.罪数问题。
(1)罪与非罪。
①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未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未占应纳税额10%以上,可给予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②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未达到5万元以上,给予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③因过失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不构成犯罪。例如,由于疏忽或者不懂税收法规,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漏缴应纳税款或者由于工作制度混乱,漏报、漏缴应纳税款,不构成犯罪。
(2)vs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法条竞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也会逃避缴纳海关关税,这是一种特殊的逃税方式,如果既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又触犯逃税罪,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不再定逃税罪。【法条竞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税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条竞合】
抗税罪
限自然人
概念
这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第 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手段】拒不缴纳【行为】税款【对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①≤3y有拘,并处拒缴税款[1,5]倍罚金;
②[3,7],并处拒缴税款[1,5]倍罚金。
这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又侵犯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以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 单位不能构成抗税罪【自然人】 4主观:故意,具有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
1客体:
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又侵犯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
以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主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注意 ∶ 单位不能构成抗税罪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具有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
认定
1.本罪性质∶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作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不作为是指拒不缴纳税款。 2.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一般人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1)普通人与纳税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2)普通人单独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征税,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 行为方式。 (1)暴力。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人暴力,如殴打税务人员;二是对物暴力,注意∶ 表面上看,甲是对物使用暴力,但这在本质上是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威胁行为。 (2)威胁。这是指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 4.罪数问题。 (1)抗税行为故意致人轻伤的,由于刑法中"暴力"一般都能包括轻伤,故仅定抗税罪。【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与抗税罪,打伤乙的目的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应当以目的行为定罪,故甲构成抗税罪。】 (2)抗税行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重伤)与抗税罪,虽然打伤乙的目的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但手段行为比目的行为更重,抗税行为不能吸收重伤,故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3)抗税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对重伤结果是过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甲同时触犯抗税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提示】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抗税罪优先适用。 【详见表】
1.本罪性质∶
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
作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不作为是指拒不缴纳税款。
2.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一般人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1)普通人与纳税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2)普通人单独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征税,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 行为方式。
(1)暴力。有两层含义∶
一是对人暴力,如殴打税务人员;
二是对物暴力,如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税务工作人员驾乘的交通工具等。例如,甲在税务机关征税时,放火焚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驾乘的汽车。
注意∶ 表面上看,甲是对财物使用暴力,但这在本质上是通过焚烧汽车来阻止征税,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而言这属于威胁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抗税罪。
(2)威胁。这是指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例如,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相威胁。
4.罪数问题。
(1)抗税行为故意致人轻伤的,由于刑法中"暴力"一般都能包括轻伤,故仅定抗税罪。例如,甲将税务员乙打成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与抗税罪,打伤乙的目的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应当以目的行为定罪,故甲构成抗税罪。【牵连犯??吸收犯??都啥目的手段了,牵连没跑了,这样的话不作为也把它当成一个行为了,好像和后面某个罪矛盾了】 @故意伤害罪(轻伤)+抗税罪=抗税罪
(2)抗税行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例如,甲将税务员乙打成重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重伤)与抗税罪,虽然打伤乙的目的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但手段行为比目的行为更重,抗税行为不能吸收重伤,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牵连犯??吸收犯??】【于越说是想象竞合】 @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抗税罪=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
(3)抗税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例如,甲使用暴力将税务员乙推倒,过失致乙重伤。由于对重伤结果是过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甲同时触犯抗税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罪+抗税罪=从一重罪(抗税罪)【想象竞合】[哇哦为啥这就只有1行为了】
【 提示】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抗税罪优先适用。 @抗税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法条竞合]
总结
抗税行为
过失造成
重伤∶定抗税罪
死亡∶ 定抗税罪
故意造成
轻伤∶定抗税罪
重伤∶ 定故意伤害罪
死亡∶ 定故意杀人罪
J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的含义
5w
概念
这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第 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3y有拘,并处[2w,20w]罚金;
②[3,10],并处[5w,50w]罚金;
③≥10y有无,并处[5w,50w]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①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y有拘
②[3,10]
③≥10y有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这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违】,实施虚假开具【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对象】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1客体:
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 : Q自他排列组合
【自他】为他人虚开、
【自自】为自己虚开、
【他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他他】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认定
1.罪与非罪∶根据司法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牵连犯∶为了达到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属于本罪与逃税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罪与非罪∶
根据司法解释②,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注意∶旧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规定已经被废除。
2.牵连犯∶
为了达到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属于本罪与逃税罪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4知识产权
J3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一种商品、服务
概念
这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 213条①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未/前提】,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对象】使用【行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结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3y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3,10],并处罚金
这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违】,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未/前提】,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对象】使用【行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结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客观: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1客体:
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客观: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认定
1.前提条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2.行为方式∶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服务。 (2)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 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4.罪数问题。 (1)vs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①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吸收犯) 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 同一宗才能吸收,不同宗数罪并罚。 (2)假冒注册商标用于其制售的伪劣商品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1.前提条件∶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2.行为方式∶
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服务。例如,在汽车上使用他人在自行车上注册的"凤凰"商标,虽然是商标侵权行为,但不构成本罪。
(2)相同的商标∶
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例如,仿照康师傅包装图案,生产康帅傅方便面,虽然商标不完全相同,但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本罪。
3. 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帮助
4.罪数问题。
(1)vs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①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吸收犯) @假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吸收犯)【本就是】
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 同一宗才能吸收,不同宗数罪并罚。
(2)假冒注册商标【手段】用于其制售的伪劣商品【目的】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①。例如,甲用工业酒精配制食用酒,并大量印制名牌酒的商标、包装,冒充名牌酒出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制售伪劣商品=择一重罪【牵连犯】【本就是】
J3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概念
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 217条②
以营利为目的【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3y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3,10],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未】,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未】,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目的】,侵犯【行为】他人著作权【客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结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1客体: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
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认定
1. 行为方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①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 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 ③ 例如,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销售盗版的《盗墓笔记》,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①出版。这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②专有出版权。这是指出版社、杂志社等具有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专有权利。 【提示】在我国,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的印刷品不可能有出版权,故非法经营上述物品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司法解释,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规定保护的是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项的常见情形有∶ ①复制名人的美术作品,签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亲笔作品。注意∶制作、出售的美术作品的署名为虚无人的,因为不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署名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②将第三者的美术作品签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术作品。例如,乙复制甲的《七女复仇》作品后,签署颜语的姓名,假冒颜语的美术作品然后销售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注意∶这是对甲著作权的侵犯,不是对颜语著作权的侵犯,因为《七女复仇》并非颜语的作品。 【提示】在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的,只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没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但销售行为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营利目的∶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1. 行为方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①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
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 例如,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销售盗版的《盗墓笔记》,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①出版。这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②专有出版权。这是指出版社、杂志社等具有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专有权利。例如,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国家计算机考试大纲》。
【提示】在我国,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的印刷品不可能有出版权,故非法经营上述物品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司法解释,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例如,甲以营利为目的,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传至网络,供他人有偿下载。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规定保护的是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项的常见情形有∶
①复制名人的美术作品,签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亲笔作品。例如,甲复制画家颜语的《春雨江南》作品后,假冒其签名然后销售的,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注意∶制作、出售的美术作品的署名为虚无人的,因为不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署名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②将第三者的美术作品签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术作品。例如,乙复制甲的《七女复仇》作品后,签署颜语的姓名,假冒颜语的美术作品然后销售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注意∶这是对甲著作权的侵犯,不是对颜语著作权的侵犯,因为《七女复仇》并非颜语的作品。】
有著作权才谈署名权
【提示】在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的,只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没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例如,甲在自己制作的《七女复仇》作品上,签署乙的姓名然后销售。由于没有侵犯到乙的署名权,只是侵犯到其姓名权,故甲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销售行为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
署名权≠姓名权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营利目的∶
根据司法解释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看的要收钱,或者宣传其他作品】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网上看的要收钱】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网上开会员看】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J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
概念
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218条①
以营利为目的【目的】,销售【行为】明知【主观】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对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结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y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违】,明知【主观】是侵权复制品【对象】而故意销售【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结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2客观: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1客体: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2客观:
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认定
1.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2.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以侵犯著名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 同一宗才能吸收,不同宗数罪并罚。
1.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吸收犯】 @侵犯著作权犯罪+销售=侵犯著作权罪【吸收犯】
2.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以侵犯著名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 同一宗才能吸收,不同宗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概念
这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219 条③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这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违】,侵犯【行为】商业秘密【对象】,情节严重【结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客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1客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客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认定
1.行为方式。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注意∶无意中知悉或者捡拾到商业秘密不成立本罪。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罪。 【提示】盗窃、诈骗、敲诈到商业秘密,并披露或者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再定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2. 罪数问题。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罚。 (2)犯本罪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1.行为方式。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例如,甲以公布裸照相威胁,索取乙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再定敲诈勒索罪。
注意∶无意中知悉或者捡拾到商业秘密不成立本罪。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例如,甲盗窃乙的商业秘密,高价卖给丙供其使用,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再定盗窃罪。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例如,甲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授权乙独家使用其商业秘密,且合同约定甲不得使用商业秘密。甲却违反约定使用并给乙造成重大损失,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罪。例如,甲明知商业秘密是乙盗窃所得,仍高价购买并使用,情节严重,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提示】盗窃、诈骗、敲诈到商业秘密,并披露或者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再定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 盗窃、诈骗、敲诈+披露或者使用、卖=侵犯商业秘密罪
2. 罪数问题。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1不正当手段获取+2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2)犯本罪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从一重罪【想象竞合】
不是法条竞合,一个国家一个商业
4市场秩序
J3合同诈骗罪
不是金融诈骗 至少一方是市场经营的主体
概念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场合】,骗取【行为】对方当事人财物【对象】,数额较大的【结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3y有拘,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3,10],并处罚金;
③≥10y有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场合】,骗取【行为】对方当事人财物【对象】,数额较大【结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客体:
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
1.行为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提示】 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故这里的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而不包括普通的借款合同【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在所不问。 2.罪数问题。 (1)vs诈骗罪。 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同时触犯两罪,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vs金融诈骗犯罪。 本罪与多数金融诈骗犯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定金融诈骗犯罪。
1.行为方式。 【Q背诵逻辑】 签订→担保→履行→逃跑。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例如,甲冒充乙的名义与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收到预付款后,携款潜逃。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例如,甲将作废的票据质押给乙,与乙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乙巨额财物。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例如,甲谎称自己是包工头,与乙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甲收到部分预付款后,为了骗取巨额财物,临时组建工程队施工。乙公司见甲开始履行合同,便支付其二期工程款,甲携款潜逃。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例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是大型海鲜经销商,与乙签署代销合同。乙将海鲜交付给甲,甲将海鲜变卖后携款潜逃,甲构成合同诈骗罪。
例2,甲、乙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付款后转移所有权。甲收到货物后,临时起意携带货物逃跑。由于甲先占有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故甲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甲将自己占有的他人钢材变为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提示】 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故这里的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而不包括普通的借款合同,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在所不问。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乙借钱并签订借款合同,乙转账给甲后,甲随即失联。由于甲的行为未扰乱市场秩序,故甲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即,至少一方是市场经营的主体
2.罪数问题。
(1)vs诈骗罪。 @诈骗罪vs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
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同时触犯两罪,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vs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vs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法条竞合
本罪与多数金融诈骗犯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定金融诈骗犯罪。例如,签署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定保险诈骗罪。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0+人
概念
这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第 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人数】,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继续发展人数】,骗取财物【目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客体/结果】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y有,并处罚金。
这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2客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注意∶ 不包括积极参加者【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
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2客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注意 ∶ 不包括积极参加者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认定
1. 骗取财物。 "骗取财物",是对传销组织的描述。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不要求有对应的诈骗行为,更不要求实际骗取到财物。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 骗取财物。
"骗取财物",是对传销组织的描述。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并不要求有对应的诈骗行为,更不要求实际骗取到财物。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处罚较重。
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数罪并罚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
概念
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 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y有拘,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5y有,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烟】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钱】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2客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1客体:
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2客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
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认定
1.前提条件∶ 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提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 225条第4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 225 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1.前提条件∶
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例如,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擅自经营香烟业务。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例如,非法买卖烟草专卖、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例如,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
eg套现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g王立军案--收玉米【不可认定为此情形】
【提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①,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 225条第4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 225 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司法解释
1.与钱有关。 (1)非法买卖外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传染病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3)非法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4)擅自发行基金,情节严重的。 (5)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6)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7)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 2.与违禁品有关。 (1)经营非法出版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杜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2)非法生产、销售禁用的添加剂。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悄节严重的。 (3)非法生产、销售禁用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剂。 (4)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情节严重的。 (5)经营"网络水军"服务。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6)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②。 3.与垄断有关。 (1)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2)非法经营食盐。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注意∶ 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3)非法经营烟草。未经许可,非法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 4.与特许经营有关。 (1)擅自设立网吧。这是指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 (3)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 (4)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5)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1.与钱有关。 【Q(用)哄抬物价放贷(挣的钱)/去买彩票买基金赌博/玩外汇pos机】
(1)非法买卖外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传染病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3)非法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4)擅自发行基金,情节严重的。
(5)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彩票--公益
(6)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eg老虎机
(7)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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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违禁品有关。 【Q伪基站(上的)水军(说违禁)书(是)野生动物(的)添加剂】
(1)经营非法出版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杜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合法--侵犯著作权
(2)非法生产、销售禁用的添加剂。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eg张三生产【非法经营】,李四销售【非法经营】,王五买回喂猪卖猪【销售有毒有害。。】】
(3)非法生产、销售禁用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剂。
(4)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情节严重的。
“黑广播”
(5)经营"网络水军"服务。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eg有偿删帖
(6)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②。
3.与垄断有关。 【Q国际电信垄断食盐烟草】
(1)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西化--慢慢
(2)非法经营食盐。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注意∶ 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食盐烟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非法经营=从一重
(3)非法经营烟草。未经许可,非法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
司法解释5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想象竞合
4.与特许经营有关。 【Q特许杀猪场设网吧,卖药,医用精神麻醉药,兴奋剂】
(1)擅自设立网吧。这是指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黑网吧
(2)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
(3)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
(4)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如不是出于医疗目的,则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vs非法经营【是否出于医疗目的】
(5)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强迫交易罪
公司拍卖商品服务
概念
这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 226 条 【Q公司拍卖商品服务活动】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3y有拘,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3,7],并处罚金∶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这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 2客观: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1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
2客观:
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故意
认定
1.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2.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 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绝对数额+相对比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抢劫罪vs强迫交易罪【价格是否相差悬殊】
2.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 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让他借他不借,就打断他的腿(打断腿也是胁迫的一部分)】 @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从一重【想象竞合】
性服务不算,得是正当商品交易&服务
eg小伙子&大姐&三大汉---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说借不还+暴力、胁迫手段=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eg新疆切糕
注:
犯罪既遂
举动犯
无未遂,只有预备、中止和既遂
X行为犯
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既遂
W危险犯
侵犯法益的现实危险
S实害犯
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
犯罪成立
J结果犯
造成法条中规定的结果【所以若法条中没规定,但出现了该结果即既遂(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