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考研法硕刑法车润海第18章 侵犯财产罪
考研法硕刑法车润海第18章 侵犯财产罪思维导图:包含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等等
编辑于2022-04-18 09:36:07185侵犯财产罪
经济
概念
侵犯财产罪,是指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侵犯财产罪,是指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实施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详见表】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主观:故意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就是侵犯这些权能的犯罪。 【提示】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支配性,故所有权人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例如,甲偷走乙的手机,乙又把手机偷回来的,乙不成立盗窃罪。
本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就是侵犯这些权能的犯罪。
【提示】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支配性,故所有权人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例如,甲偷走乙的手机,乙又把手机偷回来的,乙不成立盗窃罪。
客观
实施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占有的判断: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现实的支配。【详见表】 1. 事实上的占有。 (1)实力占有。 这是指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的占有,主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左右财物,对财物的支配没有障碍,包括以下情形∶ ①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 ②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但仍在实力控制范围内。 ③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实力控制范围内的财物。 (2)占有转化。 这是指主人虽然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但财物转化为第三人占有时,也属于他人占有乡的财物。占有转化的成立条件∶ ①有明确的管理者、场所相对封闭。 ②不要求管理者或者第三人认识到这种转化。 (3)封缄物的占有。 封缄物,是指主人将财物放置在有保密措施的、密封的器具中。 ①封缄物由受托人占有。 ②封缄物里面的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 (4)存款的占有。 存入银行的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特殊的债权。 (5)死者占有。 根据司法解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总结】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日后拿定侵占;自己杀、他人拿定侵占。 2.观念上的占有。 (1)自己观念占有∶有占有意思。 ①占有意思只需要有概括的认识。 ②物理占有松弛时,占有意思对物理占有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2)社会观念占有∶推定存在占有。这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 (三)财产犯罪的对象 除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外,其他财产犯罪的对象为财物。对这里的"财物"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财产性利益。 1.财物的种类。 (1)有体物。例如,手机、电脑、汽车等。 (2)无体物。例如,电力,网络通讯信号等。 (3)虚拟财产。例如,Q 币、游戏装备、百度币等。 (4)债权凭证。例如,信用卡、存折等。 (5)不动产。例如,土地、房屋等。 (6)违禁品。这是指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7)财产性利益。这是指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 2. 财物的价值。 没有任何价值的物品,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的价值分为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1)主观价值∶ 又称使用价值,是指个人使用时主观上的价值。 (2)客观价值∶又称经济价值。 【提示】 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 (3)财产的价值与受保护的程度。 ①全面保护有客观价值的财物。这里的客观价值,是指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000元—3000元以上,财产犯罪的所有罪名对这类财物都会保护。 ②部分保护有主观价值的财物。只有部分财产犯罪会保护仅有主观价值的财物,因为这类财产犯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额较大, ③不保护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刑法不保护价值极其低廉或者无价值的物品。
类型
1.取得型财产犯罪。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例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
2.挪用型财产犯罪。
这是指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私财产的行为。例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弃型财产犯罪。
这是指以毁坏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4.不履行型财产犯罪。
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占有
概念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现实的支配。对占有的判断是刑法中疑难且重要的问题,刑法中的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注:
保护黑吃黑【保护黑2】--除了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外,对抗其他任意第三人
非法占有,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得移转占有
判断
本人占有的财物
本人所有
不是犯罪对象
他人所有
委托保管物,是侵占罪的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
他人所有
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对象
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
无人占有的财物
无人所有
不是犯罪对象
无主物,先占先得
他人所有
即遗忘物、埋藏物,是侵占罪的对象
判断
他人所有
他人占有的财物
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对象
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
无人占有的财物
即遗忘物、埋藏物,是侵占罪的对象
本人占有的财物
委托保管物,是侵占罪的对象
无人所有
不是犯罪对象
无主物,先占先得
本人所有
本人占有的财物
不是犯罪对象
2类型
5事实上的占有。
【离人的远近】
(1)3实力占有。
这是指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的占有,主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左右财物,对财物的支配没有障碍,包括以下情形∶
①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例如,手中提的公文包、口袋内装的手机等等。
②【距离】与财物保持一定距离,但仍在实力控制范围内。
例1,旅客放在火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属于旅客占有。
例2,顾客在商场里试穿的衣服,属于店主占有。
例3,宾馆提供的睡衣,即使宾客穿在身上,也属于宾馆的权利人占有。
③【时间】他人短暂遗忘【eg10分钟】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实力控制范围内的财物。
例1,甲在就餐时,将手提包放在座位上。甲付款后离去,服务员乙将手提包藏了起来。甲刚走出店门就想起了手提包。由于甲只是短暂遗忘,仍然占有该手提包,故乙成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例2,大学生在校园食堂先用自己的电脑占座,然后购买饭菜。虽然短暂离开,仍然对财物有占有。
(2)2占有转化。
这是指主人虽然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但财物转化为第三人占有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转化的成立条件∶
①有明确的管理者+场所相对封闭。
②不要求管理者或者第三人认识到这种转化。
例1,甲退房时将手提电脑忘在房间,虽然甲失去了对电脑的占有,但由于宾馆房间有明确的管理者、场所特定封闭,故电脑转化为宾馆管理者占有。如果后一顾客将电脑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服务员拿了也是盗窃】
例2,乙下出租车时,忘记取走后备箱的行李箱。虽然乙失去了对行李箱的占有,但由于后备箱有明确的管理者、场所特定封闭,故行李箱转化为出租车司机占有。如果司机将其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如果后一乘客在下车时将行李箱取走,构成盗窃罪。
例3,遗忘在公共汽车【招手就停】、火车上的财物,由于没有明确的管理者,属于无人占有的财物【公园同此】,但遗失在飞机上的财物【不停+有明确管理者】,可以转化为飞机乘务人员占有。
eg4银行柜台警察管理的区域。。==占有移转至警察
(3)封缄物的占有。
封缄物,是指主人将财物放置在有保密措施的、密封的器具中。例如,上锁的箱子、集装箱、墙内的夹层、上锁的摩托车后备箱等。由于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封缄物中的财物代表着主人强烈的占有意思,打开封缄物取走其中的财物,便会破坏主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
eg1口袋(有拉链)---不算
eg2四周都缝死的口袋--算
①封缄物由受托人占有。
②封缄物里面的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例如,甲将祖传名画装在箱子里密封,并交给乙保管。如果乙将封缄物(箱子)据为已有,没有打开,构成侵占罪;如果乙将封缄物(箱子)撬开取得里面的名画,构成盗窃罪。
(4)存款的占有。
存入银行的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特殊的债权。例如,甲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乙的存款转移到自己卡上,由于乙对自己的存款(债权)有占有权,故甲成立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债权,即财产性利益。
(5)死者占有。
根据司法解释①,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只有这种情况死人能占有财物
【@总结】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他人占有】;当场杀,日后拿定侵占【无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自己杀、他人拿定侵占【无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例1,甲为报仇将乙杀死,又发现乙佩戴的手表价值不菲,临时起意取走手表。根据司法解释,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例2,甲为报仇将乙杀死,掩埋尸体后逃离。为防止被人发现,甲在一个月后又去转移尸体,发现手表后将其取走。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
例3,甲为报仇杀死乙后离开,丙路过。丙发现乙身上的手表,将其取走,丙构成侵占罪。
2观念上的占有。
【事实占有越强,对观念占有的要求就越低】
eg1无人售货机--盗窃
eg2寺庙水池里的硬币--游客将自己的财物处分给了特定的寺庙,寺庙的管理者才是这些财物的占有者
(1)自己观念占有∶
有占有意思。
①占有意思只需要有概括的认识。例如,甲出国旅游时,即使记不清楚家中有多少财物,依然对财物有占有。
②物理占有松弛时,占有意思对物理占有可以起到补充作用。例如,甲不慎将金镯子从5楼阳台甩落,立刻让儿子乙看着,自己下楼去捡。虽然甲对金镯子的物理占有松弛,但甲对金镯子有强烈的观念占有,仍然对其有占有。
(2)社会观念占有∶
推定存在占有。这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
例1,甲将汽车停在楼下,没有关车门。根据一般观念,汽车依然由甲占有,取走汽车或其中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例2,甲在乙家做客,邀请乙下楼散步,并将贵重提包放在乙家沙发上。根据一般观念,提包仍然由甲占有。
财产犯罪的对象
(主要是)财物
除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外,其他财产犯罪的对象为财物。对这里的"财物"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财产性利益。
7种类
(5)不动产。例如,土地、房屋等。
(1)有体物。例如,手机、电脑、汽车等。
(2)无体物。例如,电力,网络通讯信号等。
流量计费--偷流量--偷钱
(3)虚拟财产。例如,Q 币、游戏装备、百度币等。
(4)债权凭证。例如,信用卡、存折等。
(7)财产性利益。这是指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例如,甲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司机乙要求其支付车费。甲对乙进行殴打,逼迫其放弃车费,甲构成抢劫罪。抢劫的对象是债权,这里的债权就是财产性利益。
(6)违禁品。这是指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违禁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虽然他人没有占有违禁品的权利,但对于违禁品的没收、追缴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任何人都无权取得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这是保护正常的财产秩序的需要。例如,盗窃、诈骗、抢劫他人占有的毒品的,也成立盗窃、诈骗、抢劫罪。 @盗窃、诈骗、抢劫他人占有的毒品的=盗窃、诈骗、抢劫罪。
2价值
总
没有任何价值的物品,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的价值分为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
类型
(1)主观价值∶
又称使用价值,是指个人使用时主观上的价值。例如,有纪念意义的照片、情书、身份证、信用卡等。
(2)客观价值∶
又称经济价值。例如,一些财产犯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为前提。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一般指 1000 元—3000 元,这里的数额较大,就是指客观价值。
【提示】 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例如,餐巾纸、铅笔、名片等。信用卡、身份证、存折等虽然工本费很低,但具有主观价值,是刑法保护的财物。例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财产的价值与受保护的程度。
①全面保护有客观价值的财物。这里的客观价值,是指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000元—3000元以上,财产犯罪的所有罪名对这类财物都会保护。例如,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他人价值 8000 元的电脑。
成立
客观
有可能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主观
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
既遂
实际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取得时既遂
eg1
盗了别人一把手机,卖了¥600,经鉴定¥800
客观:有可能取得超¥1000的财物
主观:有取得超¥1000的财物的故意
∴构成盗窃罪,但因800<1000所以未遂
按所盗窃财产的价值,而不按销赃后的价值/获利金额
②部分保护有主观价值的财物。只有部分财产犯罪会保护仅有主观价值的财物,因为这类财产犯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额较大,如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其他财产犯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对此类财物不予保护。
值得保护时
成立
客观
有可能取得值得保护的财物
主观
有取得值得保护的财物的故意
既遂
实际取得值得保护的财物
¥5也是钱--既遂
¥1毛--未遂
一团用过的卫生纸---未遂
eg1入户撬保险柜,一直撬不开,就边撬边喝别人家酸奶【2瓶】≈¥10【既遂】【通过吸管上的唾液抓到的】
例1,身份证只是证明身份的凭证,工本费约为20元。诈骗或者抢零他人身份证,由于身份证的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以上,不构成诈骗罪或抢夺罪。但是,身份证虽然价值不大,但对持证人有主观价值(使用价值),值得刑法部分财产犯罪保护。因此,抢劫或者入户盗窃身份证,可构成抢劫罪或盗窃罪。 @抢夺/诈骗身份证≠抢夺罪/诈骗罪 @抢劫/入户盗窃身份证=抢劫罪/盗窃罪。
例2,信用卡只是消费的凭证,工本费约为10元。敲诈或者诈骗他人的信用卡,由于信用卡的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以上,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但是,信用卡虽然价值不大,但对于持卡人有主观价值(使用价值),值得刑法部分财产犯罪保护。因此,抢劫或者扒窃信用卡可构成抢劫罪或盗窃罪。 @敲诈/诈骗他人的信用卡≠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抢劫/扒窃信用卡=抢劫罪/盗窃罪。
③不保护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刑法不保护价值极其低廉或者无价值的物品。例如,一张餐巾纸、一支铅笔、一张名片等,无论经济价值还是使用价值都很低廉。
例1,甲向乙借一张餐巾纸,遭其拒绝。甲对乙使用暴力,将餐巾纸抢走。一张餐巾纸价值极其低廉,甲不构成抢劫罪。如果致乙轻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客观:无。。可能;主观:无。。故意;∴不构成抢劫】
例2,甲见乙口袋内有一支铅笔,趁其不备将铅笔偷走。由于一支铅笔价值极其低廉,甲不构成盗窃罪。
注:有客观价值也有主观价值,先考虑客观价值
注:
取得型
着手:开始打破旧占有
既遂:建立起一个新的占有关系
主体
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1.财产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 2.抢劫罪的主体是已满 14 周岁的自然人。 3. 个别罪名单位也能构成。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财产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
2.抢劫罪的主体是已满 14 周岁的自然人。
3. 个别罪名单位也能构成。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主观
侵犯财产罪都是故意犯罪。除了挪用型犯罪以外,取得型财产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排除意思,是指排除占有人占有,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 (一)排除意思 这要求严重妨碍他人对财物的使用,以下情形具有排除意思。 1.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 2.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严重妨碍了他人对财物的使用。 (二)利用意思 这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如果没有利用意思,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不要求遵从财物的通常用途进行利用。 2. 隐匿、毁坏行为以外的利用,都能评价为具有利用意思。
侵犯财产罪都是故意犯罪。除了挪用型犯罪以外,取得型财产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非法占有目的
总:
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
排除意思, Q不还不让用
是指排除占有人占有,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意思。
这要求严重妨碍他人对财物的使用,以下情形具有排除意思。
【不还】1.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
例1,甲盗用乙的轿车,开到目的地后,将轿车抛弃。这严重妨碍了乙对汽车的使用,甲主观上存在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盗窃罪。
例2,甲见邻居乙家的摩托车停在门前,没上锁,便骑着摩托车去超市,10分钟后返回。这没有严重妨害乙对摩托车的使用,属于盗用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不让用】2.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严重妨碍了他人对财物的使用。
例如,甲在 2020 年研究生考试前,窃取乙的备考资料(数额较大),考试结束后又俏悄还给乙。即使甲具有归还的意思,但这严重妨碍了乙对资料的使用,存在排除意思,构成盗窃罪。
利用意思, Q非通常用√隐匿毁坏×
是指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
这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如果没有利用意思,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夺乙的手机后,扔进大海。甲有排除意思,但无利用意思,故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通常用途√】1.不要求遵从财物的通常用途进行利用。
例1,甲为了满足变态心理,窃取女士内衣用来观赏。甲虽然不是遵从女性内衣的通常用途使用,但依然具有利用意思,构成盗窃罪。
例2,乙因天气寒冷,窃取邻居家的红木家具,劈柴烤火,具有利用意思,构成盗窃罪。
【隐匿毁坏×】2. 隐匿、毁坏行为以外的利用,都能评价为具有利用意思。
例如,甲伤害乙,乙拿出手机准备报警。甲夺过乙的手机,乙为避免更严重的伤害而逃离。甲将手机当场摔碎。由于甲对手机无利用意思,故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抢夺罪。
11罪名
取得型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J3抢劫罪
压制反抗
。。or3次
类型
普通抢劫
压制反抗
概念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抢劫【行为】公私财物【对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3,10],并处罚金
②≥10y有无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4 一般主体,即已满 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 4主观: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4 一般主体,即已满 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 @转化型抢劫16周岁
4主观: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
2.行为方式。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构∶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1)强制手段∶ 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①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 ②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第一,方式∶ 只包括暴力胁迫,不包括非暴力胁迫。 第二,效果∶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第三,目的∶劫取财物。 ③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 (昏醉抢劫)(拘禁抢劫)。。 (2)压制对方反抗。 这是指暴力手段在效果上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不足以压制反抗,不构成抢劫罪。 (3) 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 被害人放弃财物是因为无法反抗,否则不构成抢劫罪既遂。 (4)行为人取得财物。 抢劫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3.犯罪形态。 (1)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或者开始劫取财物时,是本罪的着手。 (2)既遂∶根据司法解释,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是本罪的既遂。
行为方式。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构∶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抢劫罪【强制手段(胁迫不包括非暴力胁迫;其他手段:醉酒拘禁)→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vs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手段(胁迫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非暴力胁迫;其他手段:醉酒迷信丈夫)→他人明显难以反抗→强奸/猥亵、侮辱他人】
(1)强制手段∶
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①暴力手段∶
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例如,先捆起来再抢劫。
被实施暴力方与被勒索方可不为同一人eg当场用刀抵着儿子要挟母亲
②胁迫手段∶
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方式∶
只包括暴力胁迫,不包括非暴力胁迫。例如,甲以公布裸照相威胁,向乙索要5万元,这属于非暴力胁迫,构成敲诈勒索罪。
效果∶
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例如,甲持刀劫持乙,以杀害相威胁,要乙交出钱包,乙被迫照办。甲虽然未使用暴力,但这种暴力威胁也足以压制乙的反抗,甲构成抢劫罪。
目的∶
劫取财物。如果没有劫取财物的目的,就不是抢劫行为。例如,甲抢劫乙后,乙逃跑。为防止乙报警,甲追上乙后将其杀害。甲的杀人行为不再是为了劫取财物,对甲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③其他手段∶
是指暴力、胁迫以外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
例1,(昏醉抢劫)甲看中乙的手机,先欺骗乙喝醉酒,再将其手机取走。甲的行为足以压制乙的反抗,构成抢劫罪。 @骗喝酒+再拿财物=抢劫罪
例2,(拘禁抢劫)甲入户盗窃,发现主人乙在家。甲从外面反锁卧室的门,大摇大摆在客厅偷东西。乙发现后无法开门出去制止,甲的行为足以压制乙的反抗,构成抢劫罪。 @拘禁+再拿财物=抢劫罪
(2)压制对方反抗。
这是指暴力手段在效果上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如果不足以压制反抗,不构成抢劫罪。例如,甲看中乙的iPhone 手机,拍拍乙的肩膀说∶"兄弟,手机借我用两天!"。乙想到自己的同事遇到抢劫被杀死,心生恐惧,将手机给甲。甲的行为不足以压制乙的反抗,故甲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一般人】 @vs诈骗罪【被害人本人】vs抢劫罪(压制对方反抗)【一般人】vs敲诈勒索(恐吓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一般人】
eg对三傻说,我让孙悟空来打你---不足以压制对方反抗【一般人】
eg甲的旁边有个包(但不是甲的,而是别人遗忘的),乙想着甲的东西一定很值钱
乙向甲的脑袋扔了个小石子,甲躲开就去抓,乙拿走了包--因为小石子轻微,且因为是别人的遗忘物,所以侵占罪
扔大石头,甲被打成重伤---(1)(2)√,(3)不是因为甲无法反抗而放弃,因为这本来就不是甲的(不是破坏旧占有,建立新占有)只有包的占有人才有资格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故意伤害罪+侵占罪数罪并罚【单纯的思想无罪】
eg甲的手机放在乙的旁边,乙上了个洗手间,丙偷拿走了------丙对甲实施了盗窃
eg甲被乙绑了,丙打走了乙,把甲身上的东西拿走了----甲不能反抗的状态是乙导致的,而不是丙,所以丙抢夺罪
eg甲乙丙共谋打丁,甲打完之后,乙也要打,这时发现丁有把手机,就拿着手机拔腿就跑
乙:抢夺??+故伤(共犯)
甲丙:故伤(共犯)【没有非法占有的共谋,只是乙的临时起意】
(3) 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
被害人放弃财物是因为无法反抗,否则不构成抢劫罪既遂。例如,甲持刀抢劫乙,乙挣脱后逃跑,逃跑时钱包掉下。甲将钱包捡走时乙已经跑远。甲的行为足以压制乙的反抗,但乙并不是因无法反抗而放弃钱包,故甲的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无因果关系,故甲构成抢劫罪未遂;甲捡走钱包,拒不退还的行为又构成侵占罪,应当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取得财物。
抢劫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最高人民法院 (2000)刑他字第9 号批复》规定∶"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说明财产性利益也是抢劫罪的对象。eg支付宝
犯罪形态。
(1)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或者开始劫取财物时,是本罪的着手。
(2)既遂∶根据司法解释①,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是本罪的既遂。
注:
过失、故意致人死亡都算
强奸--性自主权依附于生命权,生命权没了,还谈什么性自主权==侮辱尸体罪
准抢劫
压制反抗 14-16可
概念
这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指携带【Q抢报官】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注:携带凶器盗窃不转化也不是准抢劫-∵被害人一般不会当场发现--不会当场追--凶器作用可能性小--对被害人的人身就不会有威胁
认定
1.携带。 这是指一种现实的支配,行为人可以随时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 (1)携带的方式∶ 既可以本人携带,也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2)携带的目的∶ 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意思和可能性。 (3)携带的要求∶不能明示或暗示使用凶器。如果对被害人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凶器,则属于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普通型抢劫罪。 2.凶器。 刑法中的凶器有两种∶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1)性质上的凶器∶这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此类凶器抢夺的,原则上构成抢劫罪。 (2)用法上的凶器∶这是指为了抢夺财物而携带其他具有杀伤性的器械。 (3)凶器的两特征∶①具有杀伤力。这是指具有致人伤亡的能力;②具有危险感。这是指一般人面对凶器会感觉受到危险。 【总结】 准抢劫的成立条件∶主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意思+客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没有对被害人显示凶器。
1.携带。
这是指一种现实的支配,行为人可以随时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
(1)方式∶
既可以本人携带,也可以让第三人携带。例如,甲抢夺丙的提包,让乙携带匕首在旁边观看,甲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2)目的∶
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意思和可能性。
例1,甲将匕首藏于袖内,抢夺乙的财物,心想如果乙反抗,就使用匕首。甲有随时使用匕首的意思和可能性,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例2,木匠甲将斧头放入塑料袋内,并将塑料袋放在自己的背包里。甲在回家的路上,发现小花正在打电话,于是冲上去将手机夺走。甲被警察制服后,发现其包内有斧头。甲虽然携带了凶器,但主观上没有随时使用的意思,也没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故甲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仅构成抢夺罪。
(3)要求∶
不能明示或暗示使用凶器。如果对被害人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凶器,则属于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普通型抢劫罪。
2.凶器。
2类型
(1)性质上的凶器∶
这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此类凶器抢夺的,原则上构成抢劫罪。如,甲携带弹簧刀抢夺乙的财物,由于弹簧刀是管制刀具,法律禁止个人携带,故甲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不需要目的】
(2)用法上的凶器∶
这是指为了抢夺财物而携带其他具有杀伤性的器械。例如,携带砖头、菜刀、铁棒等。根据司法解释①,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构成抢劫罪。
eg百米冲刺抢别人的包--抢夺
注:打手不是凶器(不能将人解释为器物,类推解释)
2特征
①具有杀伤力。这是指具有致人伤亡的能力;
②具有危险感。这是指一般人面对凶器会感觉受到危险。例如,枪支、管制刀具、硫酸等,既有杀伤力又有危险感,属于凶器;汽车可以撞死人、领带可以勒死人,虽然都有杀伤力,但无危险感,不属于凶器,而是作案工具。
二者都要具备
【@总结】 准抢劫的成立条件∶主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意思+客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没有对被害人显示凶器。
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
压制反抗 【<16不转化】 14-16不可
概念
第 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前提】,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规定
认定
1.前提条件∶着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 2.目的条件∶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1)窝藏赃物。这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追缴。 (2)抗拒抓捕。这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 (3)毁灭罪证。这是指毁坏、消灭其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证据。 3.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2)暴力的程度∶转化型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达到和普通抢劫罪中的"暴力"以及"胁迫"相当的程度。也即,要求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原理】普通抢劫是先使用暴力,再取得财物;转化型抢劫是先取得财物,再使用暴力。这对被害人而言,几乎没有区别,故两种抢劫中的"暴力"以及"胁迫",在程度上要具有相当性。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3)针对的对象∶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要求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动物。 4.主体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构成转化型抢劫,要求已满16周岁。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转化 5.犯罪形态。 事后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与普通抢劫完全相同。也即,只有取得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时才构成抢劫罪既遂。 【详见表】
1.前提条件∶
着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3类不是个】②。例如,甲在公交车上扒窃乙的钱包,被乙发现。甲为抗拒抓捕,将乙打成重伤。由于盗窃行为已经着手,甲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2.目的条件∶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1)窝藏赃物。
这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追缴。
(2)抗拒抓捕。
这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
(3)毁灭罪证。
这是指毁坏、消灭其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证据。
例1,甲在等公交车时,偷乙口袋内的手机,但被乙发现。乙对甲破口大骂,甲恼羞成怒,为报复扇乙两耳光。甲的盗窃行为已经着手,但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故甲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例2,甲诈骗乙的财物,被当场识破。为抗拒抓捕,甲对乙持刀威胁。甲的诈骗行为已经着手,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故甲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不再定诈骗罪。
3.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
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①。例如,甲偷走乙的手机,乙紧追不舍,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伤。甲的盗窃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乙的追捕行为具有持续性,符合"当场"的含义,甲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2)暴力的程度∶
转化型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达到和普通抢劫罪中的"暴力"以及"胁迫"相当的程度。也即,要求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原理】普通抢劫是先使用暴力,再取得财物;转化型抢劫是先取得财物,再使用暴力。这对被害人而言,几乎没有区别,故两种抢劫中的"暴力"以及"胁迫",在程度上要具有相当性。根据司法解释②,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社会危害性相当】
例1,甲在网吧盗窃乙的手机,在逃跑时被网管丙发现。丙抓捕甲时,甲提起网吧门前的热水壶,将开水泼向丙。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又当场使用暴力,且足以压制丙的反抗,故甲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不再定盗窃罪。
例2,甲入户盗窃,翻墙逃跑。乙抓住甲的脚,企图将其拽下,甲顺势踢乙一脚,摆脱了抓捕。由于甲踢乙的行为不足以压制乙的反抗,暴力程度较低,故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eg3扒窃一诺基亚,跑不过扔回去,刚好砸死---特殊盗窃既遂,因为只是单纯的摆脱,所以后面的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
(3)针对的对象∶ @特定自然人,不包括自己和动物
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要求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动物。
也不包括行为人自己eg自残
例1,甲抢夺乙的背包,乙唆使自己的狗追甲。甲掏出匕首,将狗杀死。由于抢劫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权,又侵犯财产权。甲虽然当场使用暴力,但并不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故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对甲应当以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
例2,甲入室盗窃后逃跑,刚出门就遇见晨跑的乙。乙对甲进行抓捕,甲一拳将石打成重伤。甲的盗窃行为已经着手,为抗拒抓捕,针对特定的乙当场使用暴力,故甲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重伤。
4.主体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①,构成转化型抢劫,要求已满16周岁。
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犯罪形态。
事后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与普通抢劫完全相同。也即,只有取得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时才构成抢劫罪既遂。例如,杨飞飞、徐某盗窃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偷到手后被上海南站安保员吴桂林发现,吴桂林对二人进行拦截。杨飞飞、徐某为抗拒抓捕,殴打吴桂林致其轻微伤,但被迫将电瓶遗留在现场,由于二人未取得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故构成抢劫罪未遂②。
【@总结】
事后转化型抢劫的成立条件:
前提条件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着手行为
目的条件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主体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主体是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
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压制反抗 冒充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交通银行,致户内多人死伤
认定
1.入户抢劫。 (1)户的范围∶户有两个特征∶一是功能特征,这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特征;二是场所特征,这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一般而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没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征,不属于户。 ①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属于户。 ②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如果经营和生活起居场所有明确隔离,进入生活场所抢劫的,属于人户抢劫;如果经营和生活起居场所没有明确隔离,在营业时间入内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在非营业时间入内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2)入户目的∶入户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这是指进入他人住所,要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应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①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3)发生场合∶ 抢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4)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入户抢劫;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外,不是入户抢劫。注意∶ 入户盗窃被发现,直接使用暴力劫取财物,也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这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1)特征∶公共交通工具具有公共性和运营性的特征,根据司法解释,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注意∶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2)状态∶拦截运营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乘务人员,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转化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外,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这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1)多次抢劫。 这是指3次以上抢劫,以每一次抢劫都构成犯罪为前提。注意∶基于一个犯意实施抢劫,是一次抢劫。 (2)抢劫数额巨大。 ①根据司法解释,抢劫数额在 3万元以上的,是抢劫数额巨大。 ②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者实际抢得财物数额不大,应同时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和未遂犯的规定。 ③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这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构∶抢劫行为+重伤、死亡结果=抢劫罪+加重处罚。 (1)抢劫行为∶这是指带着劫取财物的目的实施强制手段。如果是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需要单独评价。 (2)主观心理∶由于抢劫的暴力手段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可能出于故意。因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可以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这是指冒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官兵进行抢劫的行为。 (1)无身份冒充有身份。 (2)此身份冒充彼身份。 【提示】 根据司法解释,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7.持枪抢劫。 持枪抢劫是指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1)这里的"枪"要求是真枪,不要求实弹。 (2)枪支必须向被害人显示。 甲盗窃既遂后,携带赃物逃离。为抗拒抓捕,甲使用枪支威胁主人乙。甲构成持枪抢劫,原因是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不要求当场使用枪支。枪岁在转化抢劫中未得到评价,应评价给转化后的抢劫。 (3)携带枪支抢夺的,定抢劫罪,但不是持枪抢劫。例如,甲携带枪支抢夺乙的钱包,没有向乙显示枪支,这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枪支属于这里的凶器,已经得到了评价,不能再将枪支认定为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否则就是重复评价。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主观方面∶明知抢劫的对象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2)误以为是抢险物资而抢劫,客观上是救灾或者救济物资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提示】 根据司法解释①,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形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外,其余7种同样存在既遂、未遂,属于抢劫未遂的,应根据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普通抢劫与转化型抢劫均适用。
1.【场合/地点】入户抢劫。
(1)户的范围∶
户有两个特征∶
一是功能特征,这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特征;
二是场所特征,这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一般而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没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征,不属于户。
①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属于户。
②【时间】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场所】如果经营和生活起居场所有明确隔离,进入生活场所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场所】如果经营和生活起居场所没有明确隔离,在营业时间入内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在非营业时间入内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总:
有明确隔离看地点;
无明确隔离看时间
(2)入户目的∶
入户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这是指进入他人住所,要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④。应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①【包括转化抢劫】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⑤。
②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例1,甲出租房屋,乙前来看房,发现户内有贵重财物,临时起意抢劫甲,由于乙入户不具有非法性,不是入户抢劫,只构成普通的抢劫罪,是在户抢劫。
例2,甲应邀前往乙家做客,临时起意打算偷走乙收集的邮票。被乙发现后,甲为窝藏赃物对乙使用暴力,由于甲入户不具有非法性,不是入户抢劫,而是在户抢劫。
(3)发生场合∶
抢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例1,甲想抢劫乙,先将其从户内骗出,再使用暴力压制乙的反抗,由于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甲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不是入户抢劫。
例2,甲拦路抢劫乙,乙跑进出租房内躲避,甲追赶乙入内,持刀劫取乙 200 元。由于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甲属于入户抢劫。
(4)转化抢劫∶ @入户抢劫含转化抢劫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入户抢劫;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外,不是入户抢劫。
注意∶ 入户盗窃被发现,直接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这不就是抢劫要件嘛~】,也属于入户抢劫。
2.【场合/地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侵犯财产+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恐慌】
这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1)特征∶
公共交通工具具有公共性和运营性的特征,根据司法解释①,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注意∶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2)状态∶
拦截运营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乘务人员,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拦截运营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般抢劫
eg不包括抢劫公交车本身---把他们叫下去,开着公交车跑了---一般抢劫??
(3)转化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外,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对象】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关乎不特定多数人的储蓄安全,运钞车效果同】
这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例1,甲冲进建设银行经理办公室,抢走办公室内的电脑,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不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例2,甲在建设银行营业大厅,打倒刚取款的乙,劫走其财物。甲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不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g甲抢银行,将枪顶保安,命令银行职员交出1000000,听到警车就吓跑了-----抢劫未遂
4.【次数\数额】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1)多次抢劫。
这是指3次以上抢劫,以每一次抢劫都构成犯罪为前提。
注意∶
基于一个犯意实施抢劫,是一次抢劫。例如,甲基于抢劫目的,在偏僻角落,连续抢劫3名路人或者进入居民楼连续抢劫 3 户居民,根据连续犯的原理,都是一次抢劫。
(2)抢劫数额巨大。
①根据司法解释,抢劫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抢劫数额巨大。
②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者实际抢得财物数额不大,应同时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和未遂犯的规定。例如,甲想抢劫乙的5 万元现金,刚对乙使用暴力就被制服。甲构成抢劫罪,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再结合未遂犯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抢劫罪: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者实际抢得财物数额不大,应同时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和未遂犯的规定】 vs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按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vs挪用公款罪【尚未投入实际使用∶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③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①。
5.【结果】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这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结构∶抢劫行为+重伤、死亡结果=抢劫罪+加重处罚。
(1)抢劫行为∶
这是指带着劫取财物的目的实施强制手段。如果是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需要单独评价。
例1,甲抢劫后驾车逃跑,不慎将乙撞死,乙的死亡结果不是由抢劫行为造成,对甲应以抢劫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例2,甲抢劫后逃跑,遇到仇人乙,将其杀死。甲不是带着劫取财物的目的实施强制手段,这不是抢劫行为,对甲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2)主观心理∶
由于抢劫的暴力手段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可能出于故意。因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可以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被害人)vs拐卖致人重伤死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vs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其他人)【死亡同可间接故意,不可直接故意,∵得以本罪为目的】
不管是谁死亡【被害人+其他人】----强奸死仅限于被害妇女死亡
6.【主体】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这是指冒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官兵进行抢劫的行为。
(1)无身份冒充有身份。
例如,普通公民甲在抢劫乙时,身着警装,出示警官证,声称自己是警察,要进行抢劫。甲构成抢劫罪,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2)此身份冒充彼身份。
例如,警察甲在抢劫乙时,身着军装,出示军官证,声称自己是军人,要进行抢劫。甲构成抢劫罪,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提示】 根据司法解释②,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7.【手段】持枪抢劫。
持枪抢劫是指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1)这里的"枪"要求是真枪,不要求实弹。
(2)枪支必须向被害人显示。
例1,甲使用枪支胁迫乙喝下安眠药,等乙熟睡时,甲拿走财物。甲构成持枪抢劫。
例2,甲盗窃既遂后,携带赃物逃离。为抗拒抓捕,甲使用枪支威胁主人乙。甲构成持枪抢劫,原因是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不要求当场使用枪支。枪支在转化抢劫中未得到评价,应评价给转化后的抢劫。
即使不是枪,是拳头威胁就可转化为抢劫了,再加枪,所以持枪抢劫
(3)携带枪支抢夺的,定抢劫罪,但不是持枪抢劫。例如,甲携带枪支抢夺乙的钱包,没有向乙显示枪支,这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枪支属于这里的凶器,已经得到了评价,不能再将枪支认定为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否则就是重复评价。
@总:抢夺抢劫 未显示--准抢劫 显示--普通抢劫(暴力威胁) 如果因3个原因而显示。。应该就转化抢劫+加重(持枪)
8.【对象】抢劫【Q现在季军】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主观方面∶
明知抢劫的对象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例如,甲以为乙运输的是普通物资而抢劫,事实上是军用物资。由于甲缺乏抢劫军用物资的故意,故甲仅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不构成抢劫军用物资。
(2)误以为是抢险物资而抢劫,客观上是救灾或者救济物资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主客观都是特殊物资
【提示】 根据司法解释①,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形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外,其余7种同样存在既遂、未遂,属于抢劫未遂的,应根据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都存在既未遂】
Q总:冒充军警人员【主体】,持枪【手段】抢劫【行为】交通银行【对象】,致户内多人死伤【结果】
注:轻伤or值得被保护的财产
罪数
1.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3.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4.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择一重罪罚。注意∶ 一般情况下绑架罪更重。 6.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7.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8.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9. 飞车抢夺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①∶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 【提示】以上3种情形都属于对人实施暴力,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本就应定抢劫罪,没有规定新内容。 10.抢劫罪与绑架罪。【详见表】
1.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例如,抢劫毒品后又将其出售给他人,当以抢劫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抢劫违禁品=抢劫罪【数量作为量刑情节】 ②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2.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② 例如,甲赌博输给乙10万元,又对乙使用暴力抢回来。事实上,甲已经对赌资失去所有权,乙对10 万元的占有值得刑法保护,甲原应构成抢劫罪,但根据司法解释,甲无罪。 @抢劫赌资(所输赢则无罪)、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抢劫罪 @赌债:非法拘禁vs抢劫vs敲诈勒索【总:不利于受害人,B所赢赌债则是有利于赢的】 索债∈合法要求非法债务(赌债∈灰色地带,但仍有一定的保护价值)vs仅抢所输赌资/所赢赌债∈无罪vs赌债∉(合法)损失
特别规定
3.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③。 @强奸,失去知觉,再拿财物=强奸+盗窃 @强奸,未失去知觉,再拿财物=强奸+抢劫
例1,甲持刀以杀害小花相威胁,奸淫小花。甲奸淫后,发现小花佩戴的钻戒,又临时起意将其取走,小花担心再受到侵害,没敢反抗。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例2,甲将小花打昏,对其奸淫。离开时发现小花佩戴的钻戒,又临时起意将其取走。甲先后实施两个行为∶强奸行为和取走钻戒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eg强奸到昏迷or熟睡再拿财物--强奸+盗窃,而不是抢劫
4.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注意∶ 一般情况下绑架罪更重。
6.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eg拿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招摇撞骗罪从重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抢劫罪
7.冒充治安联防队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可以反抗,因恐惧而没有反抗】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eg用警铐拷住?√,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敲诈勒索罪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抢劫罪
8.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强迫交易罪vs抢劫罪【是否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
9. 飞车抢夺问题。 【Q不放几幢墙壁倒明知致轻伤】
① 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①∶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例如,甲驾驶摩托车,夺乙的背包,乙紧紧抓住不松手。甲加大油门,拖带乙10余米,将包夺走。甲对乙的人身使用暴力,足以压制乙的反抗,构成抢劫罪。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例如,甲驾驶摩托车,将乙撞倒后夺走其手机,甲对乙的人身使用暴力,足以压制乙的反抗,构成抢劫罪。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例如,甲驾驶摩托车,夺走老人乙的提包,乙顺势倒地当场死亡。甲夺包时能认识到可能造成乙死亡,故甲的行为足以压制乙的反抗,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eg高速行驶抢夺,将受害人带倒,致其重伤---明知。。仍强行。。,=抢劫
【提示】以上3种情形都属于对人实施暴力,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本就应定抢劫罪,没有规定新内容。
10.vs绑架罪
客体不完全相同
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财产权,次要客体是人身权vs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人身权,次要客体是财产权
行为不完全相同
劫取财物一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vs以杀伤人质相威胁,向第三人勒索赎金或提出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目的不完全相同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vs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主体不同
已满 14 周岁的自然人vs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
抢夺罪
公然夺取
¥1000or3次/2y
概念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第 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3y有拘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3,10],并处罚金;
③≥10y有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公然夺取【行为】公私财物【对象】,数额较大【结果】或者多次抢夺【情节】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他人的财产权 2客观: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 4主观: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客体:
他人的财产权
2客观: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
(二)认定 1.行为方式。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结构∶公然夺取。 (1)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 (2)不要求乘人不备。 2.抢夺罪的类型。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数额1000元以上的,构成抢夺罪 (2)多次抢夺。这是指2年以内有3次以上的抢夺行为,不要求每次抢夺都既遂。 【提示】行为人抢夺财物时,不能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携带凶器,否则构成抢劫罪。 (三)罪数问题 1. 抢夺罪与抢劫罪。 (1)犯罪客体不同。公私财产所有权vs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不能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vs要求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财物。抢夺罪是对物的暴力,抢劫罪是对人的暴力。 【提示】两罪区分的关键∶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2.情节加重犯。 (1)抢夺行为过失致人重伤,属于第 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2)抢夺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第 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提示】 在抢夺他人财物时,如果行为人明知抢夺行为可能造成伤亡结果,则属于以压制反抗的方法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简言之,抢夺行为过失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属于情节加重犯;抢夺行为故意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则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1.行为方式。
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结构∶公然夺取。
(1)公然夺取∶
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例如,甲用绳子套住乙的自行车后轮,趁乙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乙挂在自行车上的提包。甲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
(2)不要求乘人不备。例如,甲发现被乙跟踪,猜想乙要夺自己的手机,于是紧握手机,但还是被乙夺走。虽然甲有所防备,但乙依然构成抢夺罪。
2.类型。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②,抢夺数额1000元以上的,构成抢夺罪。
② 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多次抢夺。这是指2年以内有3次以上的抢夺行为,不要求每次抢夺都既遂。【提示】行为人抢夺财物时,不能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携带凶器,否则构成抢劫罪。
3.罪数问题
1. vs抢劫罪。 @此外vs抢劫罪【"多次"3次以上,不管是不是2年内】
(1)犯罪客体不同。
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vs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
不能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vs要求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财物。简言之,抢夺罪是对物的暴力,抢劫罪是对人的暴力。
【提示】以上关于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准主要是解决简答题,但涉及选择题或者案例分析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理解。两罪区分的关键∶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例1,甲见乙挎着名牌提包,快速冲上去,将包夺走。这主要是对物使用暴力,并未压制乙的反抗,故甲构成抢夺罪。
例2,甲见乙正在通话,快速冲上去,企图夺走手机,但未得逞。甲将乙打倒,又夺走手机。甲对乙的人身使用暴力,足以压制乙的反抗,构成抢劫罪。
2.情节加重犯。 @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抢夺罪【情节加重犯】 @抢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结果加重犯】飞车抢夺
(1)抢夺行为过失致人重伤,属于第 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2)抢夺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第 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例如,甲见乙正在打电话,趁其不备将手机夺走,乙摔倒在地,头部着地身亡。甲的抢夺行为同时触犯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应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但司法解释将死亡结果规定为抢夺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适用更重的法定刑。
特别规定
【提示】 在抢夺他人财物时,如果行为人明知抢夺行为可能造成伤亡结果,则属于以压制反抗的方法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简言之,抢夺行为过失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属于情节加重犯;抢夺行为故意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则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盗窃罪
秘密手段
??¥1000-3000+,某些按50%or3次/2y
概念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Q多次携带凶器爬入户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3y有拘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3,10],并处罚金;
③≥10y有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自然人】 4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
1普通盗窃
行为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结构∶违反被害人意志→以秘密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即,对他人财物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提示】 盗窃自己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取决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2.违反被害人意志。 根据刑法理论,构成盗窃罪,要求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财物占有;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而转移财物占有。 3.秘密平和手段。 (1)秘密窃取。通说理论主张,手段的秘密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秘密性"的判断标准∶ 第一,客观标准∶盗窃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为被害人当场发觉的可能性,即使周围其他人能够发觉也是秘密窃取。由于秘密窃取是针对被害人而言,即使被周围其他人发觉,甲的行为对乙也是秘密窃取,故甲构成盗窃罪。 第二,主观标准∶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秘密窃取的意思。也即,行为人自认为其盗窃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即使被害人已经发觉,仍然是秘密窃取。 【提示】 公开盗窃不能构成盗窃罪 (2)平和手段。 盗窃罪中,转移财物的手段不仅是秘密的,而且是平和的。这是指在盗窃罪中,不能以暴力方式转移他人财物。如果采取暴力手段,就不可能不为被害人发觉,也就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注意∶非常轻微的暴力,视为平和手段。 4.他人占有的财物。 盗窃罪是破坏占有关系的犯罪,即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是自己占有或者无人占有的财物,不是盗窃罪的对象。 5.转移占有。 这是指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后,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包括转移给自己占有或者转移给第三人占有。 【提示】 如果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没有建立新的占有关系,不构成盗窃罪。
行为方式∶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结构∶违反被害人意志→以秘密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即,对他人财物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
【提示】 盗窃自己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取决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例1,王彬因无证驾驶,交警查扣其驾驶的三轮车,将车放在交警大院内。王彬潜入院内,趁值班人员不备,偷取院门钥匙欲将车盗走,值班人员吕某发现后上前制止。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只是将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对待,并未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也即,王彬对被公安机关查扣的机动车依然具有所有权。王彬黑夜潜入交警队院内,主观上是想取回自己被公安机关查扣的车辆,也就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盗窃罪①。
例2,叶文言因非法运营,苍南县灵溪交通管理所查扣其桑塔纳轿车,存放在汽车修理厂停车场。叶文言先将该车盗走,又以该车被盗为由,向灵溪交通管理所申请赔偿。经多次协商,获赔11.65万元。虽然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自己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关键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构成盗窃罪,反之,不构成盗窃罪。
叶文言的轿车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后,虽拥有所有权,但是在交管部门扣押期间,被扣车辆处于交管部门管理之下,属于公共财产。叶文言将被扣的桑塔纳轿车盗出并非为了单纯逃避行政处罚,而是具有获取非法财产利益的主观故意,故叶文言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注意∶有观点认为,盗取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但其后隐瞒车辆已自盗的事实,骗取赔偿款,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但是,叶文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被交管部门扣押的车辆秘密取回,又向交管部门索赔。其手段行为触犯盗窃罪,目的行为触犯诈骗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择重罪处罚。因为盗窃罪的法定刑要重于诈骗罪,故应当以盗窃罪论处②。
eg若是通过伪造印章取回车的,且索赔,则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手段行为】+诈骗罪【目的行为】-牵连犯,定诈骗罪一罪
2.违反被害人意志。
根据刑法理论,构成盗窃罪,要求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财物占有;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而转移财物占有。
例1,甲下火车时,乙熟睡。甲顺手将乙的行李箱拿走。甲的行为完全违反乙的意志,以秘密手段转移乙的财物,故甲构成盗窃罪。
例2,甲谎称帮助乙入伍,向乙索要5万元。乙信以为真,甲收钱后逃跑。甲的行为没有完全违反乙的意志,乙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5万元给甲,故甲构成诈骗罪。
3.秘密平和手段。
(1)秘密窃取。
【对被害人有起码的尊重】
通说理论主张,手段的秘密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秘密性"的判断标准∶
客观标准∶
盗窃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为被害人当场发觉的可能性,即使周围其他人能够发觉也是秘密窃取。例如,甲在公交车上发现乙在玩游戏,于是趁其不备偷走乙的钱包。周围乘客目睹甲的行为,但未制止。由于秘密窃取是针对被害人而言,即使被周围其他人发觉,甲的行为对乙也是秘密窃取,故甲构成盗窃罪。
主观标准∶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秘密窃取的意思。也即,行为人自认为其盗窃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即使被害人已经发觉,仍然是秘密窃取。例如,甲在大学自习教室,发现其他同学占座的书包。甲打开书包,取出包内的电脑。乙站在窗外,用手机录下甲盗窃的过程。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被发觉的可能性,在主观上有秘密窃取财物的故意,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eg骗司机说车上的手机是他的,所以拿走了--主观上以为司机不知情,是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司机对财物无认识,所以更无处分意识,所以不是诈骗】---盗窃
以主观标准为准??!粗鄙认为是的,总的有说了明抢暗偷【还是尊重人的】--那个客观只是说了可能性,又没事实际,因而如果说是主客观都需满足的标准也是可以的
【提示】
公开盗窃能否构成盗窃罪?近年来,有观点主张应当以手段是否平和作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标准。也即,只要手段是平和的,就构成盗窃罪,无论公开与否。这一观点来自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在研究生考试中依然采取通说观点,公然盗窃的观点未被采纳,提醒各位考生注意。
例如,2011年 12月13日5时许,李培峰经预谋,驾驶集装箱卡车,至华迪加油站加入323升0号柴油后,为逃避支付油费,乘工作人员不备,高速驾车驶离加油站。在主观上,李培峰没有秘密窃取财物的意思;在客观上,李培峰的行为也没有不被发觉的可能性。法院认为,李培峰公然抢夺单位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夺罪。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认为,第一,"公开窃取"在我国刑法中并无存在的空间。虽然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在理论上多认可"公然窃取"的存在,但那是因为上述国家在刑法中都没有规定抢夺罪。故上述国家将未使用暴力的公然夺取行为归入盗窃罪的范畴,将使用暴力的抢夺行为纳入抢劫罪名下。而我国刑法中存在抢夺罪的立法规定,公然夺取行为可以通过抢夺罪进行规制,故"公然窃取"没有存在的空间;第二,从刑法解释学分析,"公开窃取"逾越了刑法解释的边界。对刑法条文用语进行解释应当文理解释优先,只有文理解释的结论明显不合理或者产生难以调和的多种结论时,才需要进行论理解释。从文理解释角度出发,"公开窃取"超出了"盗窃"的文义范畴,故"公开窃取"的观点不能成立①。
①《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68号∶"李培峰抢劫、抢夺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06页。294
(2)平和手段。
盗窃罪中,转移财物的手段不仅是秘密的,而且是平和的。这是指在盗窃罪中,不能以暴力方式转移他人财物。如果采取暴力手段,就不可能不为被害人发觉,也就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注意∶非常轻微的暴力,视为平和手段。例如,甲见乙在公园的长椅上熟睡,手中紧握手机。甲用小木棍,轻敲乙的指关节,乙条件反射松手但未醒,甲取走乙的手机。甲的行为是非常轻微的暴力,可以忽略不计。整体而言,甲的行为依然是平和手段,故甲构成盗窃罪。
4.他人占有的财物。
盗窃罪是破坏占有关系的犯罪,即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是自己占有或者无人占有的财物,不是盗窃罪的对象。
例1,甲乘坐地铁时,将前乘客遗落的手机带走。由于手机属于遗忘物,甲的行为没有破坏主人对手机的占有,故甲仅构成侵占罪。
例2,甲乘坐出租车时,将前乘客遗落的手机带走。虽然主人已经丧失对手机的占有,但出租车是特定封闭的空间,手机转化为出租车司机占有。甲的行为破坏了司机对手机的占有,故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5.转移占有。
这是指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后,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包括转移给自己占有或者转移给第三人占有。
例1,甲偷走乙的手机,留下自用。首先,甲排除了乙对手机的占有,具有排除意思;其次,甲将手机留下自用,建立新的占有关系,具有利用意思,故甲构成盗窃罪。
例2,甲想送给小花一部手机,在乘坐电梯时,发现乙口袋内的最新款 iPhone 手机。甲悄悄将手机取出,在小花不知情时放入其口袋。首先,甲排除了乙对手机的占有,具有排除意思;其次,甲将手机放入小花口袋,建立新的占有关系,具有利用意思(送人),故甲构成盗窃罪。
【提示】 如果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没有建立新的占有关系,不构成盗窃罪。例如,甲盗窃乙戒指后,扔进大海,甲有排除意思,而无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g想把戒指扔到另一个车厢,却扔到黄河里-----有排除意思,有利用意思【盗窃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自己也无法控制(小的东西--既遂采用控制说)【未遂】
4特殊盗窃
特殊盗窃包括∶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均不要求"数额较大"。 1.多次盗窃∶ 这是指2年以内有3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2.入户盗窃。【同入户抢劫】 这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同携带凶器抢夺/准抢劫】 这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 (1)携带的方式∶ 既可以本人携带,也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2)携带的要求∶不能明示或暗示使用凶器。如果对被害人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凶器,则属于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 4. 扒窃。 这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1)发生场合∶公共场所,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例如,公共交通工具,公园等。(2)犯罪对象∶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放在身边附近的财物。
类型
特殊盗窃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均不要求"数额较大"。
1.多次盗窃。
这是指2年以内有3次以上的盗窃行为。例如,2017年 9月4日至2018年3月24日,陈某在上海中山公园附近,先后4次窃得外卖共6份,总计价值人民币187.28元。由于每份外卖都不是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故陈某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①。
2.入户盗窃。
这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1)户的含义∶ 这里的"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含义相同。
(2)入户目的∶ 入户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
注意∶如果合法入户,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而是在户内盗窃。
例1,甲私自配制乙家的钥匙,窃走财物,属于入户盗窃。
例2,甲在乙家做客,趁乙不注意,偷走其钻戒。甲经允许合法入户,不是入户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
【@同准抢劫/携带凶器抢夺】
这是指携带【Q抢报官】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
(1)方式∶ 既可以本人携带,也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2)要求∶不能明示或暗示使用凶器。如果对被害人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凶器,则属于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
例1,甲携带镰刀,盗割他人农田中的小麦。由于甲没有对人使用镰刀的意思,不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有理由】
例2,甲携带匕首,盗窃杂货铺的香烟。由于匕首是国家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故甲属于携带凶器盗窃。【无需理由】
4. 扒窃。
这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1)发生场合∶
公共场所,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例如,公共交通工具,公园等。
(2)犯罪对象∶
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放在身边附近的财物。例如,货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箱。
二者都要∴eg超市里的东西不算(2),∴只是普通盗窃
其他
(四)犯罪形态 1.着手标准∶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使他人财物面临紧急危险时,是盗窃罪的着手。 2. 既遂标准∶盗窃罪的既遂有两项标准(失控说+控制说)。 (1)失控说。这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控制时,构成盗窃罪既遂。 (2)控制说。这是指盗窃无形财物,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构成盗窃罪既遂。 3. 具体情形。 (1)针对体积较大的财物,转移出特定场所才是既遂。 (2)针对体积较小的财物,实现控制就是既遂。 (3)针对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以被利用人是否既遂为标准。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五)罪数问题 1. 想象竞合犯。 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备等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损害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2.盗窃罪与因毒鱼、炸鱼而构成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使用毒鱼或者炸鱼的方法,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2)如果毒鱼、炸鱼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如果在水库、鱼塘中使用毒药、炸药,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3.盗窃罪与偷开机动车辆而构成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4vs故意毁坏财物罪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5.vs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区分的关键∶盗窃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公私财物vs枪支、弹药、爆炸物。 【总结】 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窃,发现是枪支后又持有,构成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犯罪形态
1.着手标准∶
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使他人财物面临紧急危险时,是盗窃罪的着手。
2. 既遂标准∶
盗窃罪的既遂有两项标准(失控说+控制说)。判断是否实际取得:
(1)失控说。
这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控制时,构成盗窃罪既遂。
例1,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翻墙出去再捡。路人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据为己有。甲来到墙外后发现皮箱已无踪影。甲将皮箱扔到墙外,属于自己指定的领域,实现了对财物的控制,且乙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故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例2,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雪灾。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由于家中的财物属于主人占有,甲取得财物,乙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故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2)控制说。
这是指盗窃无形财物,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构成盗窃罪既遂。例如,甲将乙支付宝内的5万元转至自己的账户,即使未提取现金,也构成盗窃罪既遂。
3. 具体情形。
(1)针对体积较大的财物,转移出特定场所才是既遂。例如,甲在商场盗窃冰箱,将冰箱拖出专卖柜台时,还不是盗窃罪既遂,只有将冰箱拖出商场大门时,才是盗窃罪既遂。【失控说】
(2)针对体积较小的财物,实现控制就是既遂。例如,甲在商场佯装购买戒指趁服务人员不注意,将戒指藏在自己口袋内,甲对戒指已经实现占有,构成盗窃罪既遂。【控制说】
因为人的身体是不能随便搜的
(3)针对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以被利用人是否既遂为标准。例如,甲指使6岁的乙盗窃丙的钱包,乙偷到钱包后又不慎丢失。由于乙已经取得钱包,故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于越:
一般财物【失控+控制说】【都要】
无形财物【控制说】
4.司法解释。
① 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①。例如,甲砸开展柜,想盗窃博物馆价值 30 万元的金元宝,因紧张错拿了金元宝旁边的仿制品,价值 5000 元。根据司法解释,甲盗窃既有既遂(5000 元),又有未遂(30 万元),由于不在同一量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故对甲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处罚较重的规定【法定刑】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罪数问题
1. 想象竞合犯。
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备等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损害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甲盗窃他人汽车上的刹车片,数额较大,同时触犯盗窃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vs因毒鱼、炸鱼而构成的其他犯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危及公共安全】
(1)使用毒鱼或者炸鱼的方法,属于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2)如果毒鱼、炸鱼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程度,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如果在水库、鱼塘中使用毒药、炸药,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3.vs偷开机动车辆而构成的其他犯罪 @【是否盗窃罪看是否丢失,其他该咋咋】
(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因为时间不长,没有影响到权利人的正常使用
4.vs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盗窃罪从重处罚; @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 eg盗窃罪+故意损毁文物罪=从一重罪想象竞合犯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例如,甲将佛像(珍贵文物)的首部割掉后变卖,甲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5.vs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区分的关键∶盗窃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公私财物vs枪支、弹药、爆炸物。
【总结】 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窃,发现是枪支后又持有,构成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请参见∶ 第六章"罪数形态"。 @
诈骗罪
认识错误
概念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 266 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①≤3y有拘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3,10],并处罚金;
③≥10y有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手段】,骗取【行为】数额较大的【结果】公私财物【对象】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 4主观:故意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
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本罪的逻辑结构∶ 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1. 欺骗行为。 这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欺骗的内容。既可就事实进行欺骗,也可就价值进行欺骗。 (2)欺骗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欺骗,也可以是默示欺骗;既可以是作为形式的欺骗,也可以是不作为形式的欺骗。 (3)欺骗的程度。欺骗行为要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不要求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 2.认识错误。 这是指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处分财物的认识错误。 (1)受骗者的资格。受骗者必须是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也即,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①幼儿与精神病患者没有处分权。骗取幼儿或者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②原则上机器不能被骗。例如,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铁片冒充硬币以取得商品,构成盗窃罪。 (2)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物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认识错误。 3.处分财物。 这里的"处分财物"既包括处分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处分财物的占有权。 4. 取得财物。 这里的"取得财物"既可以是本人取得,也可以是第三人取得。 5.遭受损失。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实际损失。 (三)vs盗窃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的对立关系。要求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vs要求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两罪区分的关键∶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这有两个环节组成∶一是客观有处分行为;二是主观有处分意识。两个环节缺一不可。 1.客观有处分行为。 这是指将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处分给对方,处分行为是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如果受骗人没有处分行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形似骗实为偷"的情形∶ (1)调虎离山型。 (2)偷梁换柱型。 (3)欺骗借用型。注意∶如果甲谎称借用两天,乙同意。甲拿走手机后拒不归还。乙将手机的占有权处分给甲,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主观上有处分意识,甲构成诈骗罪。 2.主观有处分意识。 这是指受骗人认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如果受骗人对此没认识,行为人就是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转移财物占有,构成盗窃罪。 (1)处分意识的前提。 处分意识的核心是"自愿"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这要求受骗人要有占有财物的意识,如果受骗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占有财物,不可能有处分意识。 (2)处分意识的内容。 受骗人对财物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处分意识有两层内容∶ 一是对处分的财物有无认识;二是对处分的财物认识到何种程度。通说观点认为,只要认识到财物的关键外部特征,就有处分意识。 (四)罪数问题 1.以诈骗罪论处的情形。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2)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提示】 根据《刑法》第 265 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和行为。 2. 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犯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犯非法行医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法条竞合犯。 (1)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在其他节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2)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4.数罪并罚。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又有诈骗财物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行为方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逻辑结构∶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eg说是转基因猪,吃不大,卖¥100000,买了之后会胖---符合诈骗
1. 欺骗行为。
这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1)内容。
既可就事实进行欺骗,也可就价值进行欺骗。例如,甲谎称有证券从业资格,声称某股票价格会大涨,以推荐股票为名收取股民咨询费。
(2)方式。
既可以是明示欺骗,也可以是默示欺骗;既可以是作为形式的欺骗,也可以是不作为形式的欺骗。例如,身体健全的人打扮成残疾人在马路上乞讨是明示欺骗;没有付钱意思却在饭店点菜是默示欺骗。
(3)程度。
欺骗行为要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不要求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例如,甲冒充秦始皇骗取乙巨额财物,虽然一般人不会相信,但只要足以使乙产生认识错误,甲也能构成诈骗罪。【@被害人本人】 @vs诈骗罪【被害人本人】vs抢劫罪(压制对方反抗)【一般人】vs敲诈勒索(恐吓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一般人】
注:不然那傻子被骗了怎么办,也是要保护的
2.认识错误。
这是指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处分财物的认识错误。
(1)受骗者的资格。 @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不包括Q幼精机器
受骗者必须是具有财产处分权的人。也即,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①幼儿与精神病患者没有处分权。骗取幼儿或者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②原则上机器不能被骗。例如,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铁片冒充硬币以取得商品,构成盗窃罪。
(2)认识错误的内容。
必须是处分财物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认识错误。例如,甲事先买来镀金项链,假装在商店购买金项链。店员将金项链交给甲试戴时,甲将金项链藏在身上并将镀金项链退还给店员。店员对甲是否购买项链有认识错误,但没有处分项链的认识错误。也即,店员客观上无处分项链的行为,主观上无处分项链的意识,故甲构成盗窃罪。
3.处分财物。
这里的"处分财物"既包括处分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处分财物的占有权。
例1,(处分占有权)甲谎称有急事,借乙的手机用两天。乙将手机借给甲,甲将手机卖给他人。乙客观上有处分手机占有权的行为,主观上有处分手机占有权的意思,甲构成诈骗罪。
不同于借了马上还--不能离开特定区域,并没有移转占有
例 2,(处分所有权)甲冒充高校老师,让学生乙将学费汇到指定账户,乙信以为真而照办。乙客观上有处分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有处分财物的意识,甲构成诈骗罪。
4. 取得财物。
这里的"取得财物"既可以是本人取得,也可以是第三人取得。例如,甲欺骗乙,让乙将钱交给丙,乙照办,甲构成诈骗罪。
5.遭受损失。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实际损失。
vs盗窃罪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vs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关系。这是因为,盗窃罪要求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诈骗罪要求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区分关键∶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这有两个环节组成∶
客观有处分行为;
主观有处分意识。
缺一不可。
3客观有处分行为。
这是指将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处分给对方,处分行为是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如果受骗人没有处分行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形似骗实为偷"的情形∶
(1)调虎离山型。
例如,甲在商场试衣服,谎称衣服不合身,让店员乙再取一件。乙在仓库时,甲趁机溜走。甲有欺骗行为,乙没有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
(2)偷梁换柱型/掉包。
例如,甲见乙的项链与自己的一样,谎称对比两根项链。甲将目己镀金的项链给乙,将乙的真金项链留下。甲有欺骗行为,乙没有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
(3)欺骗借用型。 @现借当面跑--抢夺 @现借偷偷跑--盗窃 @借几天本就不想还--诈骗 @借几天,后不想还--侵占
例如,甲谎称手机没电,向乙借用手机。甲佯装信号不好,趁乙不备,悄悄溜走。乙将手机交给甲时,手机依然由乙占有。甲有欺骗行为,乙没有处分财物,甲构成盗窃罪。【平和的取得手机,所以不是抢夺;没有让其代位保管的意思,所以不是侵占】
eg让售货员把戒指拿下来看看,一拿到就跑---抢夺【明知知情还当着面】
注意∶如果甲谎称借用两天,乙同意。甲拿走手机后拒不归还。乙将手机的占有权处分给甲,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主观上有处分意识,甲构成诈骗罪。
主观有处分(财物的)意识。
这是指受骗人认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如果受骗人对此没认识,行为人就是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转移财物占有,构成盗窃罪。
(1)前提。
处分意识的核心是"自愿"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这要求受骗人要有占有财物的意识,如果受骗人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占有财物,不可能有处分意识。例如,甲发现乙的书中夹有一张清代邮票,假装向乙购买该书。乙忘记书中有邮票,将书卖给甲,甲将邮票据为己有。甲有欺骗行为,乙客观上也将书和邮票处分给甲。但是,乙没有认识到自己是邮票的占有人,没有处分邮票的意识。也即,没有"自愿"将邮票转移给甲,甲转移邮票占有的手段完全违反乙的意志。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eg甲在那睡觉,乙给甲买了手机放甲旁边,自己走开了,丙走过来,甲醒了,丙跟甲说这手机是他的就拿走了--盗窃罪【是盗的谁的??乙??民法??】
(2)内容。
受骗人对财物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处分意识有两层内容∶ 一是对处分的财物有无认识;二是对处分的财物认识到何种程度。通说观点认为,只要认识到财物的关键外部特征,就有处分意识。
处分的财物有无认识
对处分的财物认识到何种程度
补
内部特征:重量,质量,价值,性能,材质
外部特征:肉眼可见eg大小、形状、颜色、数量【Q1个大方黄(点点)】
关键外部特征:外部特征的关键部分,不一定那几种,关键即可都要有
eg
eg卖鱼1条¥500,买的时候趁他不注意多放了几条 财物:鱼; 财物关键外部:数量, ∵对多的那几条没有处分意识,所以盗窃
eg给单反和普通相机的包装盒换了==收银员看不见外部特征(所以关键。。当然也看不见)--盗窃
eg把两个单反装在1个盒子里---- 财物:单反; 财物关键外部:数量, ∵只有处分1个的意识,对另一个无意识【看不见数量,对关键外部特征无认识-无处分意识】---盗窃
eg把玩具埋在大米里===收银员看不见任何外部特征(所以关键。。当然也看不见)【缺乏处分玩具的意识】---盗窃
eg把3w的标签和8w的换了=我们讨论的是处分财物的意识,@所以特征应该是针对财物,所以不管标签,收银员看到了大小数量等等∴是有处分意识的(诈骗)
eg低高价苹果混着称重----收银员认识到了外部特征【诈骗】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臧进泉获悉金某的建设银行网银账户内有 305000 余元存款且无每日支付限额,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记录为由,发送给金某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 305000 元的计算机程序的虚假链接,谎称金某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记录。金某在诱导下点击了该虚假链接,其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中的 305000元随即通过臧进泉预设的计算机程序,经某公司的平台支付到臧进泉提前注册的账户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认为,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①。理由∶ 在交易中,财产的数量是关键的外部特征,金某对此没有认识。也即,没有处分 305000 元财物的意识,故臧进泉构成盗窃罪。 财物:财产; 财物关键外部:数量,
罪数问题
1.以诈骗罪论处的情形。 @Q失业(为了)生孩子医老工伤/社保+盗接复制+造用伪币+假办电话费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手段】骗取【Q失业(为了)生孩子医老工伤/社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2)【造用伪币】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
(3)【假办电话费】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提示】 【盗接复制】根据《刑法》第 265 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和行为。
2. 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想象竞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处罚较重 @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处罚较重 @非法行医罪+诈骗罪=处罚较重【于越:想象竞合】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处罚较重
(2)犯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处罚较重
(3)犯非法行医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行医罪+诈骗罪=处罚较重
3.法条竞合犯。 @合同诈骗罪/在其他节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在其他节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法条竞合】【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从一重罪】
(1)金融诈骗罪【1集资-2贷款-3票据-4金融凭证-5信用证-6信用卡-7有价证券-8保险-】①、合同诈骗罪以及在其他节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合同诈骗罪/在其他节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在其他节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法条竞合】【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从一重罪】
特别规定
4.数罪并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又有诈骗财物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敲诈勒索罪
恐惧心理
¥200or3次/2y
概念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3y有拘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3,10],并处罚金;
③≥10y有无,并处罚金。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对公私财物【对象】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手段】,多次强行索取【情节】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结果】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处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 4主观: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1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
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处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认定
(二)本罪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本罪的逻辑结构∶ 实施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1.恐吓行为。 这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1)实施恶害的主体∶恶害可以由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但由第三人实施时,行为人要让对方认识到自己能影响第三人。 (2)实施恶害的方式∶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或者不法途径实现恶害。 【提示】 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恶害是否实际发生在所不问。 2.恐惧心理。 实施恐吓行为,要求恶害的内容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3.处分财物。 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也即,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提示】处分财物的方式∶可以主动交付,也可以容忍行为人取得财物。 4.取得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5.遭受损失。 这里的"损失"是合法财产的损失,不包括非法债权的丧失。如果该非法债权也不是敲诈勒索者的呢?? (三)本罪的类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 200 元以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2.多次敲诈勒索。根据司法解释,多次敲诈勒索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四)犯罪形态 1.着手标准∶开始实施敲诈行为。 2.既遂标准∶一是被害人必须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二是行为人必须取得财物。两项指标要同时具备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五)罪数问题 1. 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 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都在外观上表现为向他人索要财物,也都可能实施恐吓行为。 (1)权利无争议∶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①所有权无争议。 ②债权无争议。例如,甲欠乙的10 万元,到期未还。 【提示】实现无争议的权利,因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财产犯罪,但实现权利的手段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权利有争议∶视情况而定。 这是指行为人有权向被害人索赔,但赔偿数额在法律上有争议。 ①手段正当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②手段不正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3)根本无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2.vs绑架罪。 客观上有无控制人质。 3. vs抢劫罪。 被害人有无选择的余地。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vs基于无法反抗放弃财物。 4.vs诈骗罪。 (1)相同点∶ 行为人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取得财物。 (2)不同点∶交付财物的心理不同。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vs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3)区分点∶ 以行为性质【敲诈or欺骗】为主,兼顾处分财物的心理【恐惧or好人】。
行为方式∶ @敲诈勒索罪vs诈骗罪 实施恐吓行为【可能没有产生认识错误,不是因为恐吓内容,而是恐吓内容所衍生之内容而产生恐惧】→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逻辑结构∶实施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1.恐吓行为。
这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1)实施恶害的主体∶
恶害可以由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但由第三人实施时,行为人要让对方认识到自己能影响第三人。
例1,甲向乙勒索 5万元,否则公布乙的裸照,甲是实施恶害的主体,构成敲诈勒索罪
例2,甲向乙勒索5万元,否则请雷公、电母劈死乙。甲不可能影响雷公、电母,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般人】 @vs诈骗罪【被害人本人】vs抢劫罪(压制对方反抗)【一般人】vs敲诈勒索(恐吓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一般人】
(2)实施恶害的方式∶
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或者不法途径实现恶害。例如,甲向乙勒索5万元,否则告发其贪污行为。虽然举报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但甲无权索要财物,故甲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可黑吃黑-保护黑2】
【提示】 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恶害是否实际发生在所不问。例如,甲向乙勒索5万元,否则第2天绑架其子。无论甲是否真的会去绑架,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恐惧心理。
实施恐吓行为,要求恶害的内容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例如,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1万元,并称若不付钱就公开其手机中的艳照。这会使乙产生恐惧心理,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3.处分财物。
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也即,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例如,甲敲诈乙5万元,乙报警后按照警察安排,在指定地点将钱交给甲。甲刚收到钱,就被警察抓获。乙不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提示】处分财物的方式∶可以主动交付,也可以容忍行为人取得财物。例如,甲敲诈乙的手机,乙刚掏出手机,还没来得及交给甲,甲就将手机夺走。乙基于恐惧心理,容忍甲夺走手机,也是处分财物的方式,甲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再定抢夺罪。 @敲诈勒索+夺走(基于恐惧心理)=敲诈勒索罪
4.取得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例如,甲敲诈乙的手机,乙交给甲手机时,甲没有接稳,手机掉入水中,甲仅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5.遭受损失。
这里的"损失"是合法财产的损失,不包括非法债权的丧失。例如,甲欠乙5万元赌债,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要求乙免除。乙没有合法财产损失,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保护赌债】 @赌债:非法拘禁vs抢劫vs敲诈勒索【总:不利于受害人】 索债∈合法要求非法债务(赌债∈灰色地带,但仍有一定的保护价值)vs仅抢所输赌资/所赢赌债∈无罪vs赌债∉(合法)损失
类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 200 元以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2.多次敲诈勒索。根据司法解释①,多次敲诈勒索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
① 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犯罪形态
1.着手标准∶
开始实施敲诈行为。
2.既遂标准∶
一是被害人必须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二是行为人必须取得财物。
同时具备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遭受损失呢??【上面那个涵盖了,只会先于,不会后于"二",主要是要指出这个是控制说,且如果是赌债的那个情况,那就压根不成立本罪了,更别说既遂了】
罪数问题
1. vs正当维权。 @ 权无争议≠敲诈勒索 权有争议=是否可诉+手段相当 无权=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都在外观上表现为向他人索要财物,也都可能实施恐吓行为。
(1)权利无争议∶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①所有权无争议。例如,甲偷走乙的手机,乙恐吓甲,限甲3日内返回手机。乙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所有权对抗非法占有事实。
如果真的实施了,该啥就啥
②债权无争议。例如,甲欠乙的10 万元,到期未还。乙恐吓甲∶"3日内清账,否则让你家破人亡。"乙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提示】实现无争议的权利,因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财产犯罪,但实现权利的手段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为实现无争议的债权,手段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
(2)权利有争议∶
视情况而定。
权利可诉+手段相当
这是指行为人有权向被害人索赔,但赔偿数额在法律上有争议。
①手段正当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甲在汤面中发现一只苍蝇,向店主乙索要5万元,否则向消协投诉。首先,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其次,可主张赔偿的数额存在争议;最后,主张权利的手段具有正当性。因此,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②手段不正当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甲在蛋糕中吃出沙子,向店主乙索要 5万元,否则杀死乙。首先,甲有权向乙主张赔偿;其次,可主张赔偿的数额存在争议;最后,主张权利的手段没有正当性。因此,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3)根本无权利∶
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甲偶然得知乙与别人通奸,认为自己的三观受到侵害,向乙索要 5万元,否则告诉其丈夫,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2.vs绑架罪。 @【客观上有无控制人质】
区分关键∶客观上有无控制人质。
如果有,定绑架罪;如果无,定敲诈勒索罪。例如,甲、乙约丙去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人打电话,谎称已经"绑架"了丙,不给钱就撕票,由于丙未被控制,乙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3. vs抢劫罪。 @【被害人有无选择的余地】
区分关键∶被害人有无选择的余地。
如果有,定敲诈勒索罪;如果无,定抢劫罪。这是因为,抢劫罪的被害人是基于无法反抗放弃财物。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前者无意志自由,后者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例如,甲先杀死乙,又劫取其财物,乙没有选择的余地,甲构成抢劫罪;如果甲扇乙两耳光,声称若不给钱3日内杀死乙,在 3 日内乙还有选择的余地,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eg你不给钱,明天就杀你-----敲诈勒索【暴力威胁不会当场实现】
4.vs诈骗罪。 @【行为性质为主,兼顾处分财物的心理】
(1)相同点∶
行为人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取得财物。
(2)不同点∶
交付财物的心理不同。诈骗罪的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可能没有认识错误,不是因为恐吓内容,而是恐吓内容的衍生内容而恐惧】。
(3)区分点∶
以行为性质为主,兼顾处分财物的心理。
例1,甲谎称黑社会老大会绑架乙的儿子,乙心生恐惧,请甲帮忙。甲向乙索要10万元,乙担心儿子的安全给了钱。先分析行为性质∶甲谎称以上事实,属于欺骗行为,不是敲诈行为。这是因为,实施恶害的主体可以是本人或者第三人,甲没有以实施绑架相威胁,也未以指使黑社会老大实施绑架相威胁。甲的行为仅具有欺骗性质,而无恐吓性质。既无恐吓性质【相对还认为甲是好人】,当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分析主观心理∶乙因被欺骗不仅有认识错误,还有恐惧心理。因此,甲构成诈骗罪。
例2,甲与16 岁的乙自愿发生性关系,乙谎称自己为幼女,向甲索要1万元,否则告甲强奸并告诉其妻子。事实上,甲早就知道乙的年龄,但担心乙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还是给了钱。先分析行为性质∶ 乙的行为既有欺骗性质(谎称幼女),又有敲诈性质(告发强奸等),仅以行为性质无法区分两罪;再分析主观心理∶甲根本没有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主要是基于恐惧心理。因此,乙构成敲诈勒索罪。
侵占罪
变占有为所有
概念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 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2y有拘或者罚金;
②[2,5],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对象】非法占为己有【行为】,数额较大【结果】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手段】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 4主观: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客体:
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
1.行为方式∶将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本罪的逻辑结构∶先占有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1)先占有他人财物。 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可以分离,分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主人自愿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他人,这是委托保管物;二是主人非自愿丧失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变为自己所有。 将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己有两种方式∶一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二是以所有权人自居,非法处分占有的财物。 2.犯罪对象∶他人有所有权但无现实占有的财物,包括∶委托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1)委托保管物。这是指基于委托代为保管而形成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对这里的代为保管应作扩大解释∶ ①基于借用关系产生的保管物。 ②基于担保关系产生的保管物。 ③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保管物。 (2)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①遗忘物。这是指主人非自愿丧失占有的财物。 【提示】主人控制范围内的财物,即使短暂离开或暂时遗忘,依然属于主人占有。 ②埋藏物。这是指主人有意将财物藏于他物之中,但对财物没有现实占有。 第一,埋藏物有明确的所有权人。如果是无主物,可按照先占先得取得物权,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有意埋藏于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盗窃罪】 3.行为内容∶对委托保管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对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交出。 (三)罪数问题 1. vs盗窃罪。 财物由谁占有 2."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 (1)乘客刚下车时,将行李"遗忘"在车内,只要出租车未离开,行李属于乘客占有。如果司机突然开车逃离,构成抢夺罪。 (2)乘客下车取行李时,司机突然开车逃离。属于以公然方法夺取财物,构成抢夺罪。 (3)后乘客将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行李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虽然前乘客丧失了对行李的占有,但该行李已转化为司机占有。 (4)司机将乘客遗忘的行李据为己有的,属于先占有后变为所有,构成侵占罪
1.行为方式∶
将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逻辑结构∶先占有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1)先占有他人财物。
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可以分离,分离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主人自愿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他人,这是委托保管物;
二是主人非自愿丧失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例1,甲将名画交给乙保管,甲对名画有所有权,乙对名画有占有权,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是甲自愿为之。
例2,甲将名酒埋藏于地下,但后来记不清具体位置,乙偶然挖掘到名酒。甲对名酒有所有权,乙对名酒有占有权,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是甲非自愿为之。
(2)变为自己所有。
将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己有两种方式∶
二是以所有权人自居,非法处分占有的财物。
特定物
一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补充而不是必然,其他证据证明不了才看是否拒不退还
种类物
例1,甲将名画交给乙保管,乙虽然对名画有占有权,但这种占有权不能对抗所有权,如果乙拒不退还或者私自将名画变卖,构成侵占罪。
例2,乙偶然挖掘到甲埋藏的名酒,如果乙拒不交出或者将酒喝掉,构成侵占罪。
eg把宠物兔子交给乙保管,乙把它杀了---非法处分【特定物--侵占罪】
2.犯罪对象∶
他人有所有权但无现实占有的财物,包括∶委托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1)委托保管物。
这是指基于委托代为保管而形成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对这里的代为保管应作扩大解释∶
①基于借用关系产生的保管物。例如,甲将电脑借给乙,电脑属于甲委托乙代为保管的财物,乙拒不归还或者非法处分的,构成侵占罪。
②基于担保关系产生的保管物。例如,甲以自己的汽车作质押向乙借款,汽车属于甲委托乙代为保管的财物,乙拒不归还或者非法处分的,构成侵占罪。
③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保管物。例如,甲租赁出租公司的汽车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于是将汽车变卖,携款潜逃。汽车属于出租公司委托甲代为保管的财物,甲构成侵占罪。
(2)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①遗忘物。
这是指主人非自愿丧失占有的财物。例如,楼下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死者身上的财物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均属于遗忘物。
【提示】主人控制范围内的财物,即使短暂离开或暂时遗忘,依然属于主人占有。例如,甲在码头上雇请乙帮忙搬行李,乙见甲记不清行李的数量,趁机将一箱子藏入草丛中。由于行李在甲的控制范围内,依然属于甲在占有,故乙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②埋藏物。
这是指主人有意将财物藏于他物之中,但对财物没有现实占有。
第一,埋藏物有明确的所有权人。如果是无主物,可按照先占先得取得物权,不构成侵占罪。
第二,有意埋藏于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例如,甲见乙将古董埋藏于地下,悄悄将古董挖出。古董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甲构成盗窃罪。 @埋酒--侵占 埋古董--盗窃
3.行为内容∶
对委托保管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对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交出。
罪数问题
1. vs盗窃罪。 @【财物由谁占有】
两罪区分的关键是∶ 财物由谁占有?如果由被害人占有,定盗窃罪;如果由行为人占有或者无人占有,定侵占罪。
例1,【调包】甲购买乙的茅台酒,当面交易时甲以辨别真伪为由,以两瓶假茅台酒调包,谎称乙的茅台酒有问题而离开。虽然乙将茅台酒交给甲辨别,但茅台酒仍然属于乙在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例2,甲委托乙鉴定钻石,乙鉴定时发现钻石价值连城,便连夜制作一个仿制品。第2天乙将仿制品交给甲,并谎称钻石是真的。乙受委托鉴定钻石,先占有后变为所有,构成侵占罪。
算委托关系--保管物
2."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 @车未离开+乘客未走=乘客占有
(1)乘客刚下车时,将行李"遗忘"在车内,只要出租车未离开,行李属于乘客占有。如果司机突然开车逃离,构成抢夺罪。
(2)乘客下车取行李时,司机突然开车逃离。属于以公然方法夺取财物,构成抢夺罪。
(3)后乘客将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行李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虽然前乘客丧失了对行李的占有,但该行李已转化为司机占有。
(4)司机将乘客遗忘的行李据为己有的,属于先占有后变为所有,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单位财物
概念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271条①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3y有拘,并处罚金;
②[3,10],并处罚金;
③≥10y有无,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对象】非法占有【行为】,数额较大【结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客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
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
1.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贪污罪。因此,职务侵占罪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 (4)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提示】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如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构成贪污罪。 2.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提示】 这里的"职务"是指具有管理性的职务,即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 3.犯罪对象∶单位财物。 (三)罪数问题 1.vs侵占罪。 【详见表】 2. vs盗窃罪、诈骗罪。 【详见表】 3. 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的情形。 (1)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1.犯罪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贪污罪。因此,职务侵占罪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
(4)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提示】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如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构成贪污罪。例如,村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赈灾款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eg看管仓库的保安--算??算啥呀?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看他有没有管这个东西,这个说看管仓库,那我粗鄙认为,盗仓库里的东西就是职务侵占。
2.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Q经管首映主力】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采购员甲在采购时,虚开发票侵吞单位的货款,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提示】 这里的"职务"是指具有管理性的职务,即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因职业而熟悉作案场所等方便条件,或者纯粹的体力劳动,不是这里的"职务上的便利"。例如,甲是民营企业的长途司机,独自将货物从北京运至上海。中途甲将货物与汽车变卖,携款潜逃。在运输过程中,甲对单位财物有主管的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3.犯罪对象∶
单位财物。例如,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乙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因为没有侵犯单位财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乙的财产性利益。
罪数问题
1.vs侵占罪。 @
对象不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vs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vs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主体不同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vs一般主体
2. vs盗窃罪、诈骗罪。 @法条竞合
对象不同
仅限于所在单位的财物vs没有任何限制
客观方面不同
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较多,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vs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或诈骗。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则不能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
主体不同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vs一般主体
3. 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的情形。
(1)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毁弃型
这是指以毁坏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条竞合
¥5000
概念
这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 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3y有拘或者罚金;
②[3,7]
这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实施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
实施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认定
1.行为方式∶毁坏财物。既包括物理上的毁坏,也包括功能上的毁坏。 (1)物理毁坏 (2)功能毁坏 2.犯罪对象∶他人的财物。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在所不问。根据司法解释,造成财物损失 5000 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3.罪数问题∶vs盗窃罪区分的关键是∶有无利用意思。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4)盗窃既遂后,又毁坏赃物的,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1.行为方式∶
毁坏财物。既包括物理上的毁坏,也包括功能上的毁坏。
(1)物理毁坏∶例如,低价抛售他人股票、挖开他人鱼塘致使鱼苗流失等。
(2)功能毁坏∶例如,向他人的名画泼洒墨水、涂黑他人的广告牌、向他人餐具内撒尿。
2.犯罪对象∶
他人的财物。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在所不问。根据司法解释,造成财物损失 5000 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3.罪数问题∶
vs盗窃罪。 @【有无利用意思】
区分的关键是∶有无利用意思。例如,擅自吃掉他人食物,擅自燃放他人烟花爆竹,都具有利用意思,构成盗窃罪。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例如,甲将佛像(珍贵文物)的首部割掉后变卖,甲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4)盗窃既遂后,又毁坏赃物的,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例如,甲盗窃乙的手机后,发现手机不好用,便将其丢入河中。由于毁坏手机的行为没有侵犯新法益,故甲仅构成盗窃罪。
eg把甲的手机埋在树下--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利用的意思】
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条竞合
概念
这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 276 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3y有拘管;
②[3,7]
这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2客观: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1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2客观:
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16 【自然人】 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
故意, 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认定
1.行为方式∶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1)破坏机器设备。这里的"机器设备"必须是生产工具、生产资料。 (2)残害牲畜。这里的"牲畜"必须用于生产经营。 (3)其他方法。例如,甲从竞争对手处购买商品,并恶意刷单恶评,致使竞争对手的成交量大幅度降低,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犯罪目的∶ 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背诵逻辑】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分别对应着三大产业∶第一产业是农业,即残害牲畜;第二产业是工业,即破坏机器设备;第三产业是服务业,即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1.行为方式∶
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1)破坏机器设备。
这里的"机器设备"必须是生产工具、生产资料。例如,甲出于报复,砸坏乙厂房内的机器,致使乙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向客户供货,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残害牲畜。
牲(牲口-干活的)【牛马驴】+畜(家禽)【鸡鸭鹅】
这里的"牲畜"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例如,甲出于报复,毒死乙用于食用的绵羊,由于绵羊不是生产资料,故甲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饲养绵羊是用于剪羊毛出售,则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g捣毁砂糖橘树苗√算(3)??
(3)其他方法。
例如,甲从竞争对手处购买商品,并恶意刷单恶评,致使竞争对手的成交量大幅度降低,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犯罪目的∶
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Q背诵逻辑】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分别对应着三大产业∶
第一产业是农业,即残害牲畜;
第二产业是工业,即破坏机器设备;
第三产业是服务业,即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不履行型
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单位可构成
概念
这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第276 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怎么分,粗鄙认为这么分,因为前面的"或者"没有","后面应该是共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3y有拘,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3,7],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2客观: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故意
1客体:
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2客观: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不会直接惩罚--纯正不作为犯】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有争议】 ,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故意
认定
1.犯罪主体∶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前提∶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 3.前置程序∶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4.从宽情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法律后果∶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仍不支付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犯罪主体∶
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方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前提∶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
3.前置程序∶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4.从宽情节∶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法律后果∶
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仍不支付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挪用型
这是指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私财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
3种活动
概念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没有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 272 条①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3y有拘;
②[3,7]
③≥7y有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没有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2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 1. 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归还的。 2.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3.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 3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故意 ,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1客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2客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具体包括 ∶
1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归还的。
2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3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
3主体:
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
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认定
1. 犯罪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1)进行非法活动。 (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3)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是指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外的活动。 【提示】 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3.犯罪对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4.处罚∶挪用本单位资金而不退还。这里的"不退还",是指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归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则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5.vs职务侵占罪。 【详见表】
1. 犯罪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1)进行非法活动。例如,挪用资金去贩卖毒品、嫖娼、走私等。
(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例如,挪用资金去炒股票、借给他人赚取利息等。
(3)进行其他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是指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外的活动。例如,挪用资金为孩子治病。
【提示】 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例如,甲挪用50 万元资金用来贩卖毒品,应以挪用资金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 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犯罪对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4.处罚∶
挪用本单位资金而不退还。这里的"不退还",是指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归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则转化为职务侵占罪。例如,会计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出本单位 5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婚房。因无力还款,甲又虚假平账。甲的行为就从挪用资金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不再定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5.vs职务侵占罪。 @+【不退还原因】
客体不同
仅侵犯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未侵犯处分权vs侵犯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对象不同
本单位资金vs本单位财物,范围大于资金
主观方面不同
只有非法使用本单位资金的目的,没有非法占有目的vs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目的
总vs
盗窃
vs抢夺
vs
明抢暗偷【自以为秘密--主观上以为被害人不知情】
eg甲借乙手机,甲谎称信号不好,慢慢向外移动,乙有所警觉,尾随其后,甲看着出了一会了拔腿就跑---盗窃【还是尊重被害人的,而且题目没有指明甲知道乙跟着自己--自以为秘密】【如果甲发现乙尾随其后拔腿就跑--抢夺】
vs诈骗
vs
有无处分财物的意识和行为
vs侵占
vs
实行行为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破坏占有关系】【粗鄙认为,即占有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eg甲提出借乙摩托车,乙同意,甲骑出摩托车2km已经是占有摩托车了,在占有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变占有为所有,把车藏起来【这是实行行为,此时是甲占有】打算待会骑回家----侵占
vs职务侵占
①主体不同② 利用职务便利不同
vs故意毁坏财物
vs
有无利用的意思
vs破坏生产经营
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总思路:
选项两两对比,逐项排除
eg甲摔倒了,钱包掉出来,乙捡起来,甲说别碰我钱包,乙说我就帮你捡起来,然后甲站起来,乙跑远了--抢夺
抢劫
普通vs事后
vs
263vs269---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为了继续取得财物or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eg甲抢乙的包,乙追,甲说你再不松开我就打死你---事后转化抢劫【已经取得财物了,抗拒抓捕】
eg甲抢乙的包,乙不放,甲说你再不松开我就打死你---普通抢劫【还没取得财物呢,∴不是窝藏赃物,他是想接着抢,∴不是抗拒抓捕,更不是毁灭罪证】
eg甲在乙家偷东西,乙回来了,甲拿着东西,拿着刀说不要动让我走--还在乙家,所以东西还是乙占有,所以甲还未取得财物--为了继续取得财物--普通抢劫【盗窃直接升级为抢劫】
vs绑架
vs
有无利用第三人对人质担忧的意思【主观得按照行为人的角度,而不是第三人的角度】
eg让张三打电话让母亲拿钱来赎人【有想让第三人知道的意思-即主观上以绑架为目的,客观上又已既遂(绑到手的时候就已经既遂了)】,张三怕母亲受不了就说自己需要用钱----绑架
eg让张三跟亲戚借钱---抢劫
eg让张三说是撞人拿钱--抢劫
注:
绑架:人质【想让第三人知道人质在手】
研究生考试,一般这俩不讨论两者想象竞合【法考认为俩受害人不一样,从孩子角度是绑架,从妈妈角度是抢劫(以儿子相威胁,足以压制妈妈反抗),但本土观点认为该情形满足俩当场,而绑架一般要给留一些时间】
eg母子二人走着,强盗用刀抵着孩子,让妈妈给钱---【抢劫: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抢劫【敲诈勒索要给第三人准备的时间】
vs非法拘禁:
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绑架罪=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B】∴法条竞合
注:赌债怎么也算是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vs敲诈勒索
vs
被害人有无选择的余地【可给可不给】
eg骗说易拉罐是手榴弹【银行被怔住了,没有选择的余地】---抢劫罪
【粗鄙认为,抢劫=当场暴力+要钱/敲诈】
vs诈骗
vs
被害人有无选择的余地【可给可不给】
eg骗说易拉罐是手榴弹【银行被怔住了,没有选择的余地】---抢劫罪
vs敲诈勒索
p303-304
①单一行为性质【eg只有欺骗的性质or恐吓的性质】【若有2种则看②】
②心理【认识错误or恐惧心理】【基于什么心理处分财物】
③好人?
欺骗的时候-认为他是好人
vs侵占:
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时间不同【先有目的再取得--诈骗】
eg我想搞到张三的画,就骗他说他的画有问题,需要修,于是张三就把画给我【基于认识错误处分占有权】,让我帮忙修,后来他来找我要时,我拒不承认---诈骗罪
注:
犯罪既遂
举动犯
无未遂,只有预备、中止和既遂
X行为犯
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既遂
W危险犯
侵犯法益的现实危险
S实害犯
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
犯罪成立
J结果犯
造成法条中规定的结果【所以若法条中没规定,但出现了该结果即既遂(原则上)】
破生
敲诈
职侵
拘禁
故毁
vs破生: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侵占
vs职侵:①主体不同② 利用职务便利不同
诈骗
vs敲诈:303-304①单一性质【eg恐吓性质+诈骗性质】②心理【认识错误or恐惧心理】③好人? 只有欺骗的性质没有恐吓的性质 欺骗的时候-认为他是好人 vs侵占: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时间不同【先有目的再取得--诈骗】
抢劫
普通抢劫263vs事后抢劫269---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为了继续取得财物or3】 eg甲抢乙的包,乙追,甲说你再不松开我就打死你---事后转化抢劫【已经取得财物了,抗拒抓捕】 eg甲抢乙的包,乙不放,甲说你再不松开我就打死你---普通抢劫【还没取得财物呢】 eg甲在乙家偷东西,乙回来了,甲拿着刀说不要动让我走--还在乙家,所以东西还是乙占有,所以甲还未取得财物--为了继续取得财物--普通抢劫【盗窃直接升级为抢劫】 vs诈骗or敲诈----被害人有无选择的余地【可给可不给】 eg骗说易拉罐是手榴弹【银行被怔住了,没有选择的余地】---抢劫罪
抢夺
盗窃
vs抢夺:明抢暗偷【自以为秘密--主观上以为被害人不知情】 eg甲借乙手机,甲谎称信号不好,慢慢向外移动,乙有所警觉,尾随其后,甲看着出了一会了拔腿就跑---盗窃【还是尊重被害人的,而且题目没有指明甲知道乙跟着自己--自以为秘密】【如果甲发现乙尾随其后拔腿就跑--抢夺】 vs诈骗:有无处分财物的意识和行为 vs侵占:实行行为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破坏占有关系】 eg甲提出借乙摩托车,乙同意,甲骑出摩托车2km已经是占有摩托车了,在占有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变占有为所有,把车藏起来打算待会骑回家----侵占 vs故毁:有无利用的意思 总思路: 两两对比,逐项排除 eg甲摔倒了,钱包掉出来,乙捡起来,甲说别碰我钱包,乙说我就帮你捡起来,然后甲站起来,乙跑远了--抢夺
绑架
人质【想让第三人知道人质在手】 vs抢劫:有无利用第三人对人质担忧的意思 eg让张三跟亲戚借钱---抢劫 eg让张三说是撞人拿钱--抢劫 注:研究生考试,一般这俩不讨论两者想象竞合 eg母子二人走着,强盗用刀抵着孩子,让妈妈给钱---【抢劫: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抢劫【敲诈勒索要给第三人准备的时间】 vs非法拘禁: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