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考研法硕刑法车润海第21章 渎职罪
考研法硕刑法车润海第21章 渎职罪思维导图:包含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等等
编辑于2022-04-18 09:39:23218渎职罪
政治
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妨碍国家管理活动【客体】,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 4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有的犯罪要求具有徇私(徇情)舞弊的动机
1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
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
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
4主观:
故意或者过失。有的犯罪要求具有徇私(徇情)舞弊的动机
11罪名
2一般法条
J3滥用职权罪
1故意
1死3重伤30w
概念
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 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①≤3y有拘
②[3,7]有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①≤5y有拘
②[5,10]有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自然人】
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总经理、高校 校长∉
4主观:
故意
认定
1.行为方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 ①越权∶擅自决定没有具体决定权限的事项。 ②擅权∶ 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2)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 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弃权)。 注意∶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2.本罪性质∶本罪是结果犯。根据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3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3.处罚∶ 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4.罪数问题∶本章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如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1.行为方式∶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
①越权∶
擅自决定没有具体决定权限的事项。例如,政法委书记干预具体案件。
②擅权∶
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2)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
③弃权:
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注意∶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2.本罪性质∶
本罪是结果犯。根据司法解释①,滥用职权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 3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Q1死3重伤30w!!交肇】
3.处罚∶
@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4.罪数问题∶
本章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如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滥用职权罪=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法条竞合】特殊法条优先
J3玩忽职守罪
2过失
概念
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 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①≤3y有拘
②[3,7]有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①≤5y有拘
②[5,10]有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过失
1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自然人】
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总经理、高校 校长∉
4主观:过失
认定
1.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例如,擅离职守或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3. 结果条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罪过形式∶过失。 5.罪数问题∶本章具体的玩忽职守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三)罪数 1.vs滥用职权罪。 ①行为方式不同:主要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vs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②主观不同:过失vs故意 2.vs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客体不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vs公共安全 ②场合不同。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过程中vs在生产、作业中 ③主体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vs一般主体 3. vs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论处。
1.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例如,擅离职守或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3. 结果条件∶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罪过形式∶
过失。
5.罪数问题∶
本章具体的玩忽职守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具体的玩忽职守犯罪+玩忽职守罪=具体的玩忽职守犯罪【法条竞合】特殊法条优先
vs滥用职权罪。
行为方式不同
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vs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滥用职权的你不太对劲??跟前面不一样!!】
主观方面不同
过失vs故意
vs重大责任事故罪。
客体不同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vs公共安全
场合不同
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过程中vs在生产、作业中
主体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vs一般主体
vs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论处。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法条竞合】特殊法条优先
1一般主体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
概念
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 39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违】,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3有拘
②[3,7]有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
国家的保密制度
2客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
认定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罪数问题。 (1)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认定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论处。 (3)非法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构成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故意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财物后,随意抛弃该财物,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以盗窃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罚。 3.vs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①客体不同。国家保密制度vs国家安全 ②对象不同。国家秘密vs国家秘密和情报 ③客观方面不同。要求情节严重vs无此要求 4.vs侵犯商业秘密罪。 ①客体不同。国家保密制度vs他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②对象不同。国家秘密vs商业秘密
1.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罪数问题。
(1)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认定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论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从一重罪【从?!不是俩行为,牵连??】
(3)非法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构成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从一重罪【想象竞合】
(4)故意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财物后,随意抛弃该财物,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以盗窃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罚。 @故意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财物+随意抛弃+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盗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3.vs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客体不同
国家保密制度vs国家安全
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vs国家秘密和情报
客观方面不同
要求情节严重vs无此要求
4.vs侵犯商业秘密罪。 @
客体不同
国家保密制度vs他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vs商业秘密
5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
1
概念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一法裁判的行为。
第399条第1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5y有拘
②[5,10]有
③≥10有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3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1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
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3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认定
1.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只要进入追诉阶段即可,即对无罪的人实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之一,即为追诉。 (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注意∶对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消失,因"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构成本罪。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提示】 这里的"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 3.主观要件∶故意,要求有徇私、徇情动机。本罪是故意犯罪,对于失职导致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诉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罪数问题 1.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又徇私枉法的,属于刑法中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提示】收受贿赂又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都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除上述罪名外,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原则上数罪并罚。 2.vs伪证罪。 ①客体不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vs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②客观方面不同。要求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vs无此要求 ③主体不同。限于司法工作人员vs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 3. vs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①客体不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vs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②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vs无此要求 ③主体不同。限于司法工作人员vs无此要求 【提示】 本罪的主体是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实施枉法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应当从一重罪(徇私枉法罪)论处。
1.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只要进入追诉阶段即可,即对无罪的人实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之一,即为追诉。
(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注意∶
对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消失,因"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构成本罪。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 提示】
这里的"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
例1,法官甲为报复被告人乙,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重乙的赔偿责任,致使乙多赔付 10 万元,甲构成本罪。
例2,法官乙徇情枉法,对无罪的丙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
故意,要求有徇私、徇情动机。
本罪是故意犯罪,对于失职导致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诉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4.罪数问题
1.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又徇私枉法的,属于刑法中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例如,法官甲收受乙5万元,违规对乙减轻处罚,甲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择一重罪【牵连犯】
【提示】收受贿赂又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都属于牵连犯[其他渎职罪与受贿罪都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除上述罪名外,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原则上数罪并罚。例如,甲是海关缉私人员,收受乙5万元后放纵乙走私,甲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原则:受贿罪+渎职犯罪/其他犯罪=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除刑法另有规定外】 @例外: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处罚较重【牵连犯】[Q2枉法+2执行】
2.vs伪证罪。 @
客体不同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vs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客观方面不同
要求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vs无此要求
主体不同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vs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
3. vs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客体不同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vs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客观方面不同
要求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vs无此要求
主体不同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vs无此要求
【提示】 本罪的主体是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实施枉法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徇私枉法罪)论处。 @具体承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从一重罪(徇私枉法罪)【想象竞合】 @未具体承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总:特殊性: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
概念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 399条第2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5y有拘
②[5,10]有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裁判,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故意,即明知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裁判,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即明知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认定
1.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牵连犯,当择一重罪处罚。 2.vs徇私枉法罪。 ①对象不同。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vs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 ②场合不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vs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③犯罪条件不同。以情节严重为要件vs无此要求
1.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牵连犯,当择一重罪处罚。
2.vs徇私枉法罪。 @
对象不同
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vs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
场合不同
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vs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犯罪条件不同
以情节严重为要件vs无此要求
J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
概念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399条第 3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5y有拘
②[5,10]有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过失
1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过失
认定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
J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
概念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399条第 3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5y有拘
②[5,10]有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1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2客观: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
认定
(二)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私放在押人员罪
1
概念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第 400条第1款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5y有拘
②[5,10]有
③≥10有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2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故意,即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
1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2客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
故意,即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
认定
1. 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1)利用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而是利用其他条件帮助在押人员逃跑的,应当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注意∶如果私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构成本罪。 【提示】私放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罪过形式∶故意,即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如果过失致使上述对象脱逃,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 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1)利用职务便利∶
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而是利用其他条件帮助在押人员逃跑的,应当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罪的主体】
注意∶如果私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构成本罪。
【提示】私放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狱警见罪犯脱逃,有能力而不制止,是不作为的私放在押人员罪。
3.罪过形式∶
故意,即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如果过失致使上述对象脱逃,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故意:私放在押人员罪 @过失: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故意过失都能构成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12
概念
这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408条之—①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5y有拘
②[5,10]有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故意或过失
1客体:
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故意或过失
认定
1.犯罪主体∶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行为方式∶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滥用职权。这是指超越食品药品监管的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管事项,或者在其食品药品监管的职权范围内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 (2)玩忽职守。这是指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3.在食品药品监管时,发现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4.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5.收受贿赂又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数罪并罚。
1.犯罪主体∶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的【Q卫农工商行政/食药质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行为方式∶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滥用职权。
这是指超越食品药品监管的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管事项,或者在其食品药品监管的职权范围内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例如,甲是食品检疫站站长,未对猪肉进行检疫,就随意加盖检验检疫合格的印章,致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甲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2)玩忽职守。
这是指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例如,甲负责进口牛肉的检验检疫,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含有"疯牛病"的牛肉流入市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甲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3.在食品药品监管时,发现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4.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201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最高检例第15 号)] @@!!帮助
5.收受贿赂又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数罪并罚。
1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
概念
这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414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5y有拘
这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一般法条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2客观: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1客体: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2客观:
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认定
1.行为方式∶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2.收受贿赂后,又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受贿罪与本罪并罚。 3.vs徇私枉法罪。 ①客体不同。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vs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②客观方面不同。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不作为形式vs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是作为形式 ③主体不同。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vs司法工作人员 4. vs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①客体不同。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vs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②客观方面不同。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不作为形式vs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③主体不同。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vs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主观方面不同。故意vs故意和过失
1.行为方式∶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2.收受贿赂后,又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受贿罪与本罪并罚。
3.vs徇私枉法罪。 @
客体不同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vs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不同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不作为形式vs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是作为形式
主体不同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vs司法工作人员
4. vs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客体不同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vs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客观方面不同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不作为形式vs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不同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vs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vs故意和过失
1玩忽职守罪的特殊法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
概念
这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 409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①≤3y有拘
这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客体: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1客体: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
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 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自然人】
4主观:
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认定
1.犯罪主体∶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1.犯罪主体∶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
① 2005 年 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新冠乙类甲管??!√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