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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追及效力被切断(占有人在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返还,占有脱离物指脏物,遗失物,埋藏物等)。
善意占有人承担的是返还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不仅要承担占有物本身价值的赔偿,还要承担权利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所遭受的利益损害。
占有是对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是一种事实、一种状态,而非一种权利。占有人不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不享有占有物的收益权,故在返还原物时同时负有返还全部孳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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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总论
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特征
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对物的支配有时是无形的
效力
优先效力
概念:指同一物上有数项权利,效力较强的物权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
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物权优先于债权
比如: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物权
追及效力
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击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追及效力被切断(占有人在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返还,占有脱离物指脏物,遗失物,埋藏物等)
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决定的
排他效力
所有权最强
用益物权次之
担保物权最弱
物上请求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类型
概念:权利人享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自己的财产全面予以支配的权力
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他人设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种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
概念:对他人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以合同生效为主;登记对抗要件:存在于该权利的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登记对抗要件:供役地的受让人),居住权(登记生效要件)
概念: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财产的价值予以支配,以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物权
种类:抵押权(约定),质权(约定),留置权(法定)
变动
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总称
原则
公示原则: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公示具有公信力
公信原则:信赖公示即为公信
原因
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互易,赠与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
征收,没收,继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的行为
消灭
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
公示方法
实际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则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有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出让人将物的权利凭证让与受让人
登记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本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起15日内没起诉的,视为无效
预告登记:处分将来的不动产而发生的登记
保护
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