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结构设计基础
这是一篇关于结构设计基础的思维导图,介绍了概述、要求、极限状态设计原理、基本可变左右、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等。
编辑于2022-04-22 15:34:23BS EN 1990: 2002 Basis of structural design
第一章 概述
1.1 范围
(1) EN 1990 建立了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原理和要求,描述了结构设计和校核的基础,给出了结构可靠性相关方面的规则
(4) EN 1990 适用于已有建筑的结构评估,适用于修复和变更设计,也适用于对结构用途变化的评估
1.2 标准参考
EN 1991 欧洲规范 1: 结构作用
EN 1992 欧洲规范 2: 混凝土结构设计
EN 1993 欧洲规范 3: 钢结构设计
EN 1994 欧洲规范 4: 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
EN 1995 欧洲规范 5: 木结构设计
EN 1996 欧洲规范 6: 圬工结构设计
EN 1997 欧洲规范 7: 岩土设计
EN 1998 欧洲规范 8: 结构抗震设计
EN 1999 欧洲规范 9: 铝结构设计
1.3 假定
1.4 原理与应用规则的区别
(2) 原理
没有备选项的一般陈述和定义
不允许有备选项的必要条件和分析模型,除非有特殊规定
(3) 原理由字母 P 跟随段落编号来标识
(4) 应用规则:一般是指遵循原理且满足其要求的被公认的规则
(6) 应用规则用带括号的数字来标识
1.5 术语与定义
1.5.1 EN 1990 到 EN 1999 中的一般术语
1.5.1.1 建筑工程
1.5.1.2 建筑和土木工程类型
1.5.1.3 建筑种类
1.5.1.4 建筑方法
1.5.1.5 建筑材料
1.5.1.6 结构
1.5.1.7 结构构件
1.5.1.8 结构形态
1.5.1.9 结构体系
1.5.1.10 结构模型
1.5.1.11 施工
1.5.2 与设计相关的特殊术语
1.5.2.1 设计标准
1.5.2.2 设计状况
1.5.2.3 短暂设计状况
1.5.2.4 持久设计状况
1.5.2.5 偶然设计状况
1.5.2.6 防火设计
1.5.2.7 地震设计状况
1.5.2.8 设计使用寿命
1.5.2.9 危险
1.5.2.10 荷载布置
1.5.2.11 荷载组合
1.5.2.12 极限状态
1.5.2.1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5.2.1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5.2.14.1 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5.2.14.2 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5.2.14.3 正常使用标准
1.5.2.15 抗力
1.5.2.16 强度
1.5.2.17 可靠度
1.5.2.18 可靠度微分法
1.5.2.19 基本变量
1.5.2.20 养护
1.5.2.21 修复
1.5.2.22 公称值
1.5.3 与作用相关的术语
1.5.3.1 作用(F)
1.5.3.2 作用效应(E)
1.5.3.3 永久作用(G)
1.5.3.4 可变作用(Q)
1.5.3.5 偶然作用(A)
1.5.3.6 地震作用(AE)
1.5.3.7 土工作用
1.5.3.8 固定作用
1.5.3.9 自由作用
1.5.3.10 独立作用
1.5.3.11 静态作用
1.5.3.12 动态作用
1.5.3.13 准静态作用
1.5.3.14 作用标准值(Fk)
1.5.3.15 基准期
1.5.3.16 可变作用组合值(Ψ0QK)
1.5.3.17 可变作用频遇值(Ψ1QK)
1.5.3.18 可变作用准永久值(Ψ2QK)
1.5.3.19 可变作用伴随值(ΨQK)
可变作用伴随值可以是其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1.5.3.20 作用代表值(Frep)
1.5.3.21 作用设计值(Fd)
1.5.3.22 作用组合
1.5.4 与材料和产品性能相关的术语
1.5.4.1 标准值(Xk或 Rk)
1.5.4.2 材料或产品性能的设计值(Xd或 Rd
1.5.4.3 材料或产品性能的公称值(Xnom或 Rnom)
1.5.5 与几何参数相关的术语
1.5.5.1 几何特性标准值(ak)
1.5.5.2 几何特性设计值(ad)
1.5.6 与结构分析相关的术语
1.5.6.1 结构分析
1.5.6.2 整体分析
1.5.6.3 不考虑重分布的一阶线弹性分析
1.5.6.4 考虑重分布的一阶线弹性分析
1.5.6.5 二阶线弹性分析
1.5.6.6 一阶非线性分析
1.5.6.7 二阶非线性分析
1.5.6.8 一阶弹性-完全塑性分析
1.5.6.9 二阶弹性-完全塑性分析
1.5.6.10 弹塑性分析(一阶或二阶)
1.5.6.11 刚塑性分析
1.6 符号
第二章 要求
2.1 基本要求
(1) P 在设计寿命期间,结构的设计施工应使得它:
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和影响
依然满足使用要求
(2) P 设计的结构应具有足够的
结构抗力
适用性
耐久性
(5) P 应适当选择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来避免或限制潜在的危害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遭受的危害
选择对所考虑的危害具有低敏感性的结构形式
选择结构形式和设计,使得当某个独立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突然移走,或发生可接受 的局部损坏时,该结构仍能完好存在
尽可能避免使用在结构坍塌时没有预兆的结构体系
结构构件要约束在一起
(6) 应通过以下途径满足基本要求
选择合适的材料
恰当的设计和细节
为设计、制作、施工拟定专业控制程序,并在特定项目中应用
2.2 可靠性管理
2.3 设计使用寿命
(1) 应指定设计使用寿命
2.4 耐久性
(2) 为获得足够耐久性的结构,应考虑如下因素
结构的计划用途或预期用途
要求的设计标准
期望的环境条件
材料和产品的组成、特性和性能
土壤的特性
结构体系的选择
构件形状和结构细节
工艺质量和控制水平
特殊保护措施
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间的指定养护
2.5 质量管理
第三章 极限状态设计原理
3.1 概述
(1) P 应区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3) P 极限状态应与设计状况相关,见 3.2
(4) 设计状况分为持久状况、短暂状况或偶然状况,见 3.2
(5) 关于时间相关效应(如疲劳)的极限状态验算需与结构的设计使用寿命相关联
3.2 设计状况
(2) P 设计状况分为下列几种
持久设计状况→一般使用情况
短暂设计状况→结构的临时情况,例如施工期间和维修期间
偶然设计状况→结构或其外部环境的意外情况,例如火灾、爆炸、撞击或局部破坏的后果
地震设计状况→结构遭受地震作用的情况
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4) P 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关时应进行验算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任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由过度变形、结构或结构任何部分的体系转换、断裂、结构或结构任一部分构件包括 支撑和基础丧失稳定性等引起的破坏
由疲劳或其它时间相关的效应引起的破坏
3.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 P 有关以下方面的极限状态应划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结构或结构构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功能
行人舒适度
建筑工程外观
“外观”指的是有关过大挠度和过度裂缝的标准,而不是指美观
(2) P 需区分可逆和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要基于考虑下列因素的标准
a) 影响外观、用户舒适度或结构功能(包括机械或服务功能),或导致表面涂饰或非结构性构件破坏的变形
b) 使行人感到不舒适,或限制结构功能的有效性的振动
c) 对外观、耐久性或结构功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损坏
3.5 极限状态设计
(1) P 极限状态的设计基于相关极限状态下结构和荷载模型的采用
(9) 结构和荷载模型可以是力学模型,也可以是数学模型
(4) 3.5(1) P 的要求应采用第六章描述的分项系数法达到
(5) 也可以采用直接基于概率的方法进行设计
(2) P 在这些模型中使用了下列相关设计值时,应验算不得超过极限状态
作用
材料特性
产品特性
几何参数
(3) P 需对所有相关的设计状况和荷载组合进行验算
(6) P 选择的设计状况应被考虑并确定最不利荷载组合
(7) 对于特殊验算,选择荷载组合时,应确定(可以参与组合的)兼容荷载排列,及应与固定可变作用和永久作用同时考虑的各组变形和缺陷
(8) P 应考虑作用与假设方向或位置的可能偏差
第四章 基本可变作用
4.1 作用和环境影响
4.1.1 作用分类
(1) P 作用按时间的变化分类
永久作用(G),如结构自重、固定设备和路面铺装、以及由收缩和不均匀沉降产生的直接作用
可变作用(Q),例如,施加于建筑楼层,梁和屋顶的荷载,风作用或雪荷载
偶然作用(A),例如,爆炸或车辆撞击
(2) 有些作用,例如地震作用和雪荷载,可作为偶然作用和/或可变作用,视场地位置而定
(3) 由水流引起的作用,可作为永久作用和/或可变作用,视其随时间的变化量而定
(4) P 作用也可按下列情况来分类
作用来源
直接作用
间接作用
作用空间位置变化
固定作用
自由作用
—作用性质和/或结构反应
静力作用
动力作用
(5) 作用应采用模型来描述,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大小由某个标量表示,该标量可能有多个代表值
4.1.2 作用标准值
(1) P 作用标准值 Fk 是作用的主要代表值
平均值,上限值或下限值,或公称值(与已知统计分布无关)
工程文件中给定的值
(2) P 永久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方式确定
如果 G 的变化可认为较小,则采用单个 Gk 值
如果 G 的变化不能认为较小,则采用两个值:一个上限值 Gk,sup 和一个下限值Gk,inf
(3) 在结构设计使用寿命内,如果 G 没有明显变化且其变异系数较小时,G 的变化量可以忽略
此时 Gk 应取平均值
该变异系数可在 0.05 到 0.10 之间变化
(4) 当结构对于 G 的变化很敏感时(例如,某些类型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即使其变异系数较小,也要采用两个值。
此时,可根据高斯假定,认为在 G 的统计分布中,Gk,inf取分位值 5%,Gk,sup 取分位值 95%
(5) 结构自重可由某单个标准值表示,其计算可基于公称尺寸和平均单位质量
(6) 预应力(P)应归类为施加于结构上的强制力和/或强制变形引起的永久作用
这些类型的预应力应与其它相关的预应力区分开来
“其它相关的预应力”举例:由钢束引起的预应力,在支点处的强迫变形引起的预应力
在给定的时刻 t,预应力的标准值可能是一个上限值 Pk,sup(t)和一个下限值 Pk,inf(t)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使用平均值 Pm(t)
(7) P 对于可变作用,标准值(Qk)应采用以下任一值
在某些特殊基准期内,与不超越的期望概率对应的上限值或与达到的期望概率对应的下限值
在不知道统计概率分布的情况下确定的公称值
注释 1:这些值在 EN 1991 中各章给出
注释 2:气候作用标准值根据一年基准期内超越的时间变化部分的概率为 0.02 确定
对于时间变化部分来说,这相当于 50 年平均重现期
(8) 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Ad应针对个别项目单独规定
(9) 地震作用设计值 AEd 应根据标准值 AEk 估算或针对个别项目特别规定
(10) 对于多种构成的作用,其特征作用应由一组值表示,每个值在设计计算中都要单独考虑
4.1.3 可变作用的其它代表值
(1) P 一个可变作用的其它代表值
(a) 由 Ψ0Qk乘积表示的组合值,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
(b) 由 Ψ1Qk乘积表示的频遇值,用于包含偶然作用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
注释 1
对于房屋,频遇值按超越的时间为基准期的 0.01 来选择
对于桥上的交通荷载,频遇值按一周的重现期来估算
注释 2
用 Ψ1,infqQk 表示的非频遇值,用于混凝土桥面板或桥面板的混凝土部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
非频遇值仅为路面车辆荷载(见 EN 1991-2)、温度作用(见 EN 1991-1-5)和风作用(见 EN 1991-1-4)而定义
非频遇值基于一年的重现期
(c) 由 Ψ2Qk乘积表示的准永久值,用于包含偶然作用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准永久值还用于长期作用效应的计算
对于房屋楼层上的荷载,准永久值通常按超越的时间为基准期的 0.50 来选择
准永久值也可由一选定时间段的平均值确定
在风作用或路面车辆荷载的情况下,准永久值通常取 0
4.1.4 疲劳作用表示法
4.1.5 动态作用表示法
4.1.6 土工作用
4.1.7 环境影响
4.2 材料和产品特性
(1) 材料(包括土和岩石)或产品的特性应采用标准值表示
(2) 当极限状态的验算对材料性能的变化反应敏感时,应考虑使用材料特性的上限和下限标准值
(3) 除非在 EN 1991 到 EN 1999 中有其它陈述
材料或产品特性的低值不利时,标准值应定义为 5%分位值
材料或产品性能的高值不利时,标准值应定义为 95%分位值
(4) P 材料特性值由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标准试验确定
必要时应采用换算系数将实验结果转化为可假定用来表示结构或地基中的材料或产品性能的值
(5) 当采用不完全统计数据确定材料或产品特性的标准值时,标准值可采用公称值,特性设计值可直接确定
(6) 需要估算强度上限值时,应考虑强度的标准上限值。
例如,在承载能力设计法和在间接作用效应计算中的混凝土抗拉强度时
(7) EN1992 至 EN1999 中给出了材料强度或产品抗力的折减,这种折减被认为是由反复作用的效应引起的,并且由于疲劳而导致抗力随时间的降低
(8) 结构刚度参数(如,弹性模量,徐变系数)和热膨胀系数应采用平均值表示
应考虑荷载持续时间采用不同的值
某些情况下,需要考虑采用比平均弹性模量值高或低的值
例如,失稳状态下
(9) 材料或产品特性值在 EN1992 至 EN1999 和协调后的相关欧洲技术规范及其它文件中给出
如果在 EN1992 至 EN1999 的说明中没有给出指导信息,从产品标准中取值就取最不利的值
(10) P 需要使用材料或产品分项系数时,应采用保守值
除非有合适的资料估计选择值的可靠度
合适时,应慎重考虑不熟悉的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材料/产品
4.3 几何数据
(1) P 几何数据应由它们的标准值表示,或(如,数据不完备时)直接由其设计值表示
(2) 设计中规定的尺寸可作为标准值
第五章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5.1 结构分析
5.1.1 结构建模
5.1.2 静态作用
5.1.3 动态作用
5.1.4 防火设计
5.2 试验辅助设计
第六章 分项系数法验算
6.1 概述
(1) P 采用分项系数法时,对所有相关的设计状况,当设计模型中使用作用或作用效应和抗力的设计值时,应验算每种相关极限状态都没有超越
6.2 局限性
(1) EN 1990 所给的应用原则仅限用于承受静载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
包括使用等效准静态荷载和动力放大系数来评估动态效应的情况
如风荷载或交通荷载
对于非线性分析和疲劳作用,应采用 EN 1991 至 EN 1999 中规定的原则。
6.3 设计值
6.3.1 作用设计值
(1) 作用 F 的设计值 Fd
(6.1a)
(6.1b)
Fk→作用的标准值
Frep→作用的相关代表值
γf→作用分项系数,考虑了作用值关于代表值的不利偏差概率
ψ→1.00 或ψ0 、ψ1 或ψ2
(2) 确定地震作用的设计值 AEd,应考虑结构性能及 EN 1998 中规定的相关标准
6.3.2 作用效应设计值
(1) 对于某给定荷载组合,作用效应设计值( Ed )可用一般式表示
(6.2)
ad→几何参数的设计值(见 6.3.4)
γsd→考虑了作用效应建模及某些情况下作用建模的不确定性的分项系数
(2) 在多数情况下,公式可简化如下
(6.2a)
(6.2b)
(3) P 当必须区分永久作用的有利效应和不利效应时,应采用两个不同的分项系数(γG,inf 和γG,sup)
6.3.3 材料或产品性能设计值
(1) 材料或产品特性设计值 Xd 可由一般式表示
(6.3)
Xk→材料或产品特性标准值(见 4.2(3))
η→换算系数的平均值,考虑了下列因素
体积和比例效应
湿度和温度效应
其它相关参数
m→材料或产品特性分项系数,考虑了下列因素
材料或产品特性关于标准值的不利偏差概率
换算系数η 的随机部分
(2) 另外,在适当的情况下,换算系数η可以是
在其自身标准值中隐含考虑
通过使用γ M 来代替γ m (见表达式(6.6b))
6.3.4 几何参数设计值
(1) 用来评估作用效应和抗力的几何参数设计值,例如构件尺寸,可由公称值表示
(6.4)
(2) P 如果几何参数的偏差效应(如,作用荷载或支点位置不准确)对结构可靠度(如通过二阶效应)来说很重要,那么几何参数设计值应由下式定义
(6.5)
Δa 考虑
关于标准值或公称值的不利偏差概率
多个几何偏差同时发生的累计效应
(3) 其它偏差效应通过以下分项系数来涵盖
(等式的)作用一边(γF)
(等式的)抗力一边(γM)
6.3.5 设计抗力
(1) 设计抗力 Rd表达式
(6.6)
γRd→抗力模型中包含不确定性的分项系数
Xd,i→第 i 个材料特性设计值
(2) 式(6.6)可简化为
(6.6a)
(6.6b)
ηi可能合并于γM,i,见 6.3.3(2)
(3) 作为式(6.6a)的另一选择,设计抗力可直接取自材料或产品抗力的标准值,对于单个基本变量没有明确其设计值,采用
(6.6c)
该式适用于由单一材料(如,钢材)制造的产品或构件,还可与附件 D“试验辅助设计”联合使用
(4) 作为式(6.6a)和(6.6c)的另一选择,对于用非线性方法分析和包含多种材料共同作用的结构或结构构件,或设计抗力中包括地基特性时,设计抗力可由下式表示
(6.6d)
某些情况下,设计抗力可用材料特性的单个抗力直接乘以分项系数γ M 来表示
6.4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6.4.1 概述
(1) P 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进行相关验算
a) EQU:作为刚体考虑的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失去静态平衡
单一力源的作用的值或空间分布的细微变化可导致结构的显著反应
建筑材料或地基的强度不控制设计
b) STR:结构或结构构件包括基脚、桩、地下墙等的内部破坏或过度变形,其中结构的建筑材料强度控制设计
c) GEO:地基破坏或过度变形,其中土或岩石的强度能提供显著的抗力
d) FAT: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6.4.2 静力平衡和抗力验算
(1) P 当考虑结构静力平衡的极限状态(EQU)时,应验算
(6.7)
Ed,dst→不稳定作用效应设计值
Ed,stb→稳定作用效应设计值
(3) P 当考虑某一截面、构件或连接的断裂或过度变形的极限状态(STR 和/或 GEO)时,应验算
(6.8)
Ed→作用(如内力、弯矩或表示多个内力或弯矩的矢量)效应设计值
Rd→相应抗力的设计值
注释 1:附件 A 中给出了 STR 和 GEO 方法的细节
6.4.3 作用组合(不含疲劳验算)
6.4.3.1 概述
(1) P 对每个临界荷载组合,作用效应设计值(Ed)应由认为同时发生的作用的值组合确定
(2) 每个作用组合应包括:一个主要可变作用或一个偶然作用
(4) P 如果一个验算结果对永久作用在结构不同位置处大小的变化非常敏感时,该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应分别作为单独作用考虑。
(5) 当一个作用的多个效应(如,自重产生的垂直力和弯矩)不是完全相关联时,应用于所有有利部分的分项系数应予以折减
6.4.3.2 持久或短暂设计状况的作用组合(基本组合)
(1) 作用效应的一般公式
(6.9a)
(6.9b)
(2) 考虑的作用效应组合应基于
主要可变作用的设计值
伴随可变作用的设计组合值
(3) 式(6.9b)大括号中的作用组合也可表示为
(6.10)
或,作为 STR 和 GEO 极限状态的另一选择,使用下列两式较为不利的
(6.10a)&(6.10b)
“+”→“与…组合”
∑→“…的组合效应”
ξ→不利永久作用 G 的折减系数
(4) 如果作用和其效应之间的关系不是线性的,可直接采用式(6.9a)或(6.9b),视作用效应的增加与作用大小的增加的比较(参见 6.3.2(4))
6.4.3.3 偶然设计状况作用组合
(1) 作用效应的一般式
(6.11a)
(2) 大括号中的作用组合可表示为
(6.11b)
(3) ψ1,1Qk,1或ψ2,1Qk,1 间的选择应与相关偶然设计状况有关(碰撞、火灾或幸存于偶然事件或状况后)。
(4) 偶然设计状况的作用组合应
包含一显式的偶然作用 A(火灾或碰撞)
或指偶然事件后的状况(A=0)
6.4.3.4 地震设计状况作用组合
(1) 作用效应的一般式
(6.12a)
(2) 大括号中的作用组合可表示为
(6.12b)
6.4.4 作用和作用组合的分项系数
(1) 作用系数γ 和ψ 的值应从 EN 1991 和附件 A 中取得
6.4.5 材料和产品的分项系数
(1) 材料和产品特性的分项系数应从 EN 1992 至 EN 1999 中取得
6.5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6.5.1 验算
(1) P 应验算
(6.13)
Cd→相关正常使用标准的极限设计值
Ed→正常使用标准中规定的作用效应设计值,在相关组合基础上确定
6.5.2 正常使用标准
6.5.3 作用组合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由下式象征性地表示
a) 标准组合
(6.14a)
大括号中的作用组合(叫做标准组合)可表示为
(6.14b)
标准组合一般用于不可逆极限状态
b) 频遇组合
(6.15a)
大括号中的作用组合(叫做频遇组合)可表示为
(6.15b)
频遇组合一般用于可逆极限状态
c) 准永久组合
(6.16a)
大括号中的作用组合(叫做准永久组合)可表示为
(6.16b)
准永久作用组合一般用于长期效应和结构外表
6.5.4 材料分项系数
(1)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材料特性的分项系数γ M 取为 1.0,除非 EN 1992 至 EN 1999 中有不同规定
附件 A1 (标准)建筑应用
A1.1 应用领域
(1) 本附件 A1 给出了确定建筑结构作用组合的原则和方法
还给出了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设计值及用于建筑设计的系数ψ 值的推荐值
A1.2 作用组合
A1.2.1 概述
(1) 由于物理上或功能上的原因不能同时存在的作用效应,不应在作用组合中考虑
(2) 式(6.9a)到(6.12b)给出的作用组合应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时使用
(3) 式(6.14a)到(6.16b)给出的作用组合应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使用
A1.2.2 Ψ 系数值
(1) 应规定 Ψ 系数值
A1.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A1.3.1 持久或短暂设计状况的作用设计值
(1) 在持久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设计值(表达式 6.9a 到6.10b)应按表A1.2(A)到(C)取值
(2) 如果极限状态对永久作用的变化量非常敏感,应用表 A1.2(A)到 A1.2(C)时,作用标准值取值的高低应依据 4.1.2(2) P
(3) 建筑结构的静力平衡(EQU,见 6.4.1)应采用表 A1.2(A)中的作用设计值来验算
(4) 不包括土的作用的结构构件设计(STR 见 6.4.1)应采用表 A1.2(B)中的作用设计值来验算
(5) 包括土的作用和地面抗力(GEO,见 6.4.1)的结构构件设计(基础、桩、地下墙等)(STR)应采用下面三种设计方法之一验算,这些方法是 EN 1997 关于土的作用和反力的规定
方法 1:对土的作用和结构上/产生的其它作用,使用表 A1.2(C)和 A1.2(B)中的分离计算设计值
在一般情况下,基础尺寸由表 A1.2(C)控制,结构抗力由表 A1.2(B)控制
方法 2:对土的作用和结构上/产生的其它作用,使用表 A1.2(B)中的设计值
方法3:对土的作用使用表 A1.2(C)中的设计值,同时对结构上/产生的其它作用使用表A1.2(B)中的分项系数
(6) 建筑结构整体稳定性(例如,支撑建筑物的边坡稳定性)应按 EN 1997 来验算
(7) 水压和浮力破坏(例如,在建筑结构开挖的底部)应按 EN 1997 来验算
A1.3.2 偶然和地震设计状况的作用设计值
(1) 偶然和地震设计状况(公式 6.11a 到 6.12b)中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分项系数应取1.0
ψ 值在表A1.1 中给出
A 1.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A 1.4.1 作用的分项系数
(1)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分项系数应该取为 1.0,除非 EN 1991 至 EN 1999 中有不同的规定
A 1.4.2 正常使用标准
(1) 建筑物中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考虑相关的标准
例如,楼面的刚度、错层、楼层偏斜或/和建筑物偏斜以及屋顶的刚度
刚度的标准应按照竖向挠度和振动的限值来表示
偏斜的标准应按照水平位移的限值来表示
A 1.4.3 变形和水平位移
(1) 竖向和水平变形应按 EN1992 至 EN1993 的规定计算,按照公式(6.14a)到(6.14b)采用合适的作用组合,并考虑 3.4(1)给出的正常使用要求
(2) 竖向挠度用示意图 A1.1 来表示
wc→未加载结构构件的预拱度
w1→按公式(6.14a)到(6.14b)定义的相关作用组合的永久荷载下的初始挠度
w2→永久荷载作用下的长期挠度
w3→按公式(6.14a)到(6.14b)定义的相关作用组合的可变作用下的附加挠度
wtot→w1、w2、w3的总挠度
wmax→考虑预拱度的残余总挠度
(3) 如果在考虑结构、面饰和非结构构件(如隔墙、覆盖层)的运行和破坏,挠度值的验算应考虑构件和有关涂层施工完成后产生的永久和可变作用的效应
(4) 如果在考虑结构的外观,应采用准永久值组合(公式 6.16b)
(5) 如果在考虑行人舒适度或机械的功能,验算应考虑相关的可变作用效应
(6) 相关时应考虑由于收缩、松弛或蠕变产生的长期变形,并采用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的效应来计算
(7) 水平位移用示意图 A1.2 来表示
u→建筑物高度 H 处的总水平位移
ui→层高为 Hi 的水平位移
A1.4.4 振动
(1) 为了使建筑物及其结构构件在正常使用状况下满足振动要求,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 用户的舒适度
b)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功能
例如:隔板的裂缝、覆盖层的破坏、建筑物对于振动的敏感度
(2) 对于承受振动的结构或结构构件没有超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时,结构或结构构件的自振频率取值应保持高于那些由结构功能和振源确定的适当值
(3) 假如结构自振频率低于这个适当值,则应进行更精确的结构动力响应分析,包括考虑阻尼
(4) 应考虑的可能振源包括步行、人群、机器的同步移动,交通造成的地面振动和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