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矿产资源法
2022年法考之矿产资源法的思维导图,讲述了权属制度、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管理、法律责任等,收藏下图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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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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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
一、权属制度
(一)国家所有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二)矿业权
1、取得
(1)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2)勘察、开采矿业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一)开采审批分中央与省级
中央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省级
开采上述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小型的、非特定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的办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开采规划
1、开采规划
(1)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2)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3)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2、禁止开矿地区
国防类、生产生活类、环保类
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3、关闭矿山
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城,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法律责任
1、无证开采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超范围开采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倒卖许可证和矿产资源
(1)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违反本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