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民法典物权编
详尽的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资料,可直接背诵。主要内容有:基础理论、物权变动、物权保护、所有权论、用益物权论、担保物权、占有。
编辑于2022-04-23 20:17:40物权
概述
基础理论
定义
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财物所享有的支配且排他的权利。
典型物权
自物权(完全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类似物权
占有
特征
1、属于财产权。2、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者行为即可实现支配。3、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所支配之物在内容与范围上必须确定。4、能够排除他人干涉,遭遇妨碍时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判处妨碍。
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客体:物/特定权利(股权、知识产权)
有体与否
有体物/无体物
存在形式
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价值不因此而减损的物(普通动产/特殊动产)。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价值减损的物。
特定与否
种类物:已经确定,无法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事实上的特定物:不存在可替代。法律上的特定物:可以替代,由于约定或指定,不能替代)。种类物:能够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替代的物。
分离成本
与本身重要性无关,看会不会对原物构成破坏。
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性质即不能分离者:房屋的屋梁、汽车的涂漆、书籍的封面等。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
主从关系
主物/从物
主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从物的所有权随同转移;在主物上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效力给于从物。但存在下列例外:1、在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2、在质权设立之时,如果从物未交付质权人,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3、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的,留置物的从物并非留置权的客体。
关联关系
原物/孳息(与原物分离)
1、天然孳息: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正常用法而产生的物。收取天然孳息不会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法定孳息: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低风险)。2、对于天然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对于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依照交易习惯。3、在买卖合同中(含保留所有权买卖):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采用交付主义。即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物权变动
定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类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础理论
区分性: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因为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有因性: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如果法律行为无效,物权变动不可发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会影响过户登记效力)
定义
物权变动以有效的法律行为为要件,有效的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
不动产
原则: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例外
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未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地役权的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
变动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实进行的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更正登记
相关人员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异议登记之后,可以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异议登记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确保将来取得物权。预告登记之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使过户也无效),但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进行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签述所谓"债权消灭"。
动产
原则: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例外: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
现实交付
一手钱,一手货
简易交付
动产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与人就转移动产的所有权(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2个人,先占有,再合意)
指示交付
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与人合意转移动产的所有权(设立动产质权),并且对受让人转移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3个人,先买卖/设质,再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改定
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的所有权之后,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借用、保管、租赁等合意,依照第二次的合意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身份互换)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定义
物权变动不以有效的法律行为为要件(基于法律规定)
类型
宣誓登记: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无需登记。但是未经登记,会限制处分权,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使过户也无效),但是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物权保护
定义
物权受到妨害或存在妨害危险时,为了维护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方式
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时,相关人员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物权状态。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请求人为物权人:物权人必须是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所有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没有占有权能。
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1、被请求人是现时的占有人。2、被请求人可以为直接占有人或者间接占有人。3、被请求人不是占有辅助人(不敢还)。4、被请求人是相对于请求人的无权占有人。
排除妨害请求权
要件:1、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2、请求人为物权人。3、被请求人必须是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4、请求之时,妨害依然存在。
消除危险请求权
要件:1、对物权的妨害虽然没有发生,但是具有发生妨害的可能性。2、请求人为物权人。3、被请求人必须是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4、请求之时,危险依然存在。
债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各论
所有权
定义
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取得
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添附、先占(针对无主物)、收取孳息(依赖自己权利)、建造、生产、征收)
凭空取得
善意取得
积极要件
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不动产要求具有权利外观)
第三人主观为善意
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
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不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没有实质交付,损害债权人利益
消极要件
占有脱离物不能被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完全违背原占有人意思,使其失去占有。占有委托物:基于原占有人意思主动转移占有。
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行为人无权处分占有脱离物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如果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从具有经营资质的经营者购得,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价款。
基础交易消灭后不能善意取得
转让合同认定无效/被撤销
法律效果
原所有权消灭,原所有权人不得向新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
原所有权人可以对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先占
在先占有无主动产
区分: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义务
1、返还原物及孳息。2、及时通知失主或者叫宋有关部门。3、妥善保管,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的,应于赔偿。
拾得人权利
支付必要费用,侵占则不能要求必要费用。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处理
发布招领公告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添附
附合
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
1、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果一方之物价值明显较高的,所有权归该方或者可以区分主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主物的所有权人——否则按份共有。2、动产与不定产附合,所有权归属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混合
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物混合在一起不能分辨
准用附合规定
加工
在他人之物上附加有价值的劳动使其成为新物
新物所有权原则上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但是加工行为相对于原物明显更具价值时归属于加工人。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继承、接受遗赠、企业合并、分立、买卖、赠与)
限制
相邻关系
特征
1、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2、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3、在不动产毗邻或者相近的特定条件下由于适用不用产而发生。
限制
用水、排水;邻地通行;邻地适用;通风、采光等;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消灭
绝对消灭(客体不复存在)
相对消灭(客体存在,换了权利人)
特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管理权的结合。
特征
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权、共有权以及管理权的结合。
整体性: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有机统一不能分离,应当一并抵押、继承或转让,不能单一抵押、继承或转让。
专有权主导性(专有权主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取得专有权即取得共有权与管理权。2、专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与管理权的大小。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登记时只登记专有权。
客体的多元性:客体包括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
专有权
1、即所有权,指业主对其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如果该做商业用途,需征得利害关系人(本栋业主、其他可能有影响的业主)一致同意。
共有权
1、业主对其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2、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3、地基、承重结构、外墙、楼梯、走廊、消防设施等。
管理权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所享有的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得以拘束所有业主,业主利益遭受损害的,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该决定。投票表决原则上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例外:1、经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筹集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2、其余事项有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原则上一个专有部分作一人计算,但以下除外:1、尚未出售或虽然已经出售但是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共作一人计算。2、一人拥有的多个专有部分只作一人计算。
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不违反“一物一权”。
特征
主体是二人以上。
客体是同一财产。
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共同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形成。
按份共有
特征
按份之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非对共有物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按份共有人的出资额确定,无法确定的,视为等额按份共有。
界定
1、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除具有共同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物处置
1、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共有物:有约定从约定,否则需经共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2/3以上指的是份额,而非人数。2、分割共有物:①约定不得分割:原则上不得分割,但是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共有人(反对且无法阻止)以及共有人或者其近亲属病重急用时可以请求分割。②未约定不得分割:随时可以请求分割
债务的承担
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对内,除另有约定外,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追偿。
优先购买权
权利内容:按份共有人之一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如果其他按份共有人提出同等条件(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因素),可以优先于按份共有人之外的人受让共有份额。
行使期限:其他按份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合理期限:约定(可短于15日)>转让人单方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未载明或短于15日,以15日为准,自到达之日起计算。未通知的,自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既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也无法知道同等条件的,自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救济途径:没有通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不可以仅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转让合同无效。需同时主张购买相应的份额。
权利阻却:①继承、赠与不适用。②内部转让不适用。③多人主张按份额比例
共同共有
特征
1、各共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多少的区分。2、各共有人平等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力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3、随着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界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在具有共同关系时,视为共同共有:1、家庭关系。2、夫妻关系,有约定除外。3、同居关系,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能证明为个人财产之外,视为共同共有。4、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
共有物处置
1、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共有物,有约定从约定,否则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有权决定。2、分割共有物:①约定不得分割:原则上不得分割,但是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共有人(反对且无法阻止)以及共有人或者其近亲属病重急用时可以请求分割。②未约定不得分割:共有基础丧失或者出现重大理由时可以请求分割:严重侵害对方财产权益或近亲属患病。
债务的负担
对外,连带;对内,除另有约定外,共同承担债务。
用益物权
定义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特征:1、性质:他物权、定限物权。2、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3、客体:动产与不动产。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特征
1、是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以占有、适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主体是承包人。3、客体是集体土地或国家所有而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林地等。4、是有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而设立的。5、是有期限的,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权利的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是设立,无论登记与否均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本村卖本村)
可以转让、互换,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本村卖外村)
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人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5 年以上的,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的继承
不得继承(以户为单位),只有承包收益(未收割的农作物等)可以继承。但林地,招、拍、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承。
承包的方式
内部家庭承包,荒山、荒沟、荒丘等,可以通过招、拍、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招、拍、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是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权利的内容
权利、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征
1、属于用益物权。2、主体需要满足法定条件。3、内容是建设以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或者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4、客体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地表以及上下一定空间。5、具有排他性,同一块土地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的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可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
权利的流转
可以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应当办理登记。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占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处分。
权利的内容
权利、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
一户一宅
特征
1、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2、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客体限于集体土地。4、无偿且没有期限限制。
地役权
分类
积极地役权:同行、取水、排水等。消极地役权:不得建造高层建筑。
特征
1、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2、内容是使用他人不动产。3、客体是他人不动产。4、是否有偿及其期限有赖于当事人约定。5、目的在于提高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不得脱离需役地而转让、抵押等。
设立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流转(从属性)
1、不得单独流转。2、应当随同流转:①需役地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没有对供役地人产生影响)②供役地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已登记时,受让人应当负担地役;未登记时,受让人无需负担地役。(受让人是否知情)
内容
权利、义务
与相邻权区别
居住权
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2、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3、客体是他人的住宅。4、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5、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且因 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7、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设立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则上无偿。
流转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内容
权利、义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上述规定。
担保物权
概述
定义
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事由出现时,债权人得以拍卖、变卖担保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
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
物保
担保债权
保证
人保
定金
钱保
特征
从属性
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额度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主债权的额度
效力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无效。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物权已经设立);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全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消灭上的从属性
1、主债权全部消灭,担保物权消灭 2、主债权部分消灭,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但是所担保之额度相应缩减
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转让时,除非另有约定或者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移转
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不可分性
从主债权的角度观察:主债权之全部均受担保物的担保
主债权部分消灭的,剩余债权仍受担保物的担保
主债权部分转让的,保留债权与转让债权均受担保物的担保
从担保物的角度观察:担保物以其全部价值担保主债权
担保物的价值变化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主债权
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部分均担保主债权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得以就担保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可以主张以下财产优先受偿:1、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2、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3、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竞合
抵押权与抵押权竞合
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与抵押权
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登记过的抵押权有多个的,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所有未登记的抵押权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抵押权与抵押权
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同一天登记看上、下午)
抵押权与质权竞合
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与质权,且抵押权设立在先
登记过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落后于质权
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与质权,且质权设立在先
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竞合
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与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与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购置款优先权(超级动产)
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 10 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受让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购置款优先权的,按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消灭
1、主债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放弃担保物权。4、其他情形
抵押权
特征
1、属于约定担保物权。2、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3、抵押权无须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4、抵押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等特征外,还具有追及性,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运转
设立
不动产:合同有效+处分权+登记
1、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支持。2、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3、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支持。
动产:合同有效+处分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限财产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经审查相关措施已经解除的,支持。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不子支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
法律效果
约定以上述受限财产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不能设立
效力
抵押权人的权利
收取抵押财产孳息
抵押财产孳息应由抵押人收取。但是,一旦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此后抵押财产孳息由抵押权人收取
保全抵押财产
1、请求抵押人停止其作为或者不作为。2、请求抵押人采取措施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3、请求抵押人另行提供补充担保。4、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变动抵押权的顺位
指变更双方顺位交换,按照交换后的顺位依次受偿。但是,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没有影响,则无需征得书面同意;有影响的,须保留原来的额度,其余再分
优先受偿
债权人得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时,得以就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物上代位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的义务
容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2、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着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不予支持,但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支持。4、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支持,但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主债务消灭)的除外。
容忍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
抵押之前抵押物已经出租的,抵押权的实现不受影响,但是抵押财产的承租人可以主张“实卖不破租赁”(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对抗抵押财产的新所有权人,亦即抵押权以可以正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变偿,但是即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因此发生变化,抵押财产的承租人仍然可以在原先约定的租期内承租该抵押财产。
容忍抵押人抵押抵押财产
抵押人可以再次抵押抵押财产,无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此时,将会导致同一物上 并存多个抵押权。
实现
抵押权期间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进行协商:协议折价(将抵押财产折算为一定金额,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债务人免除相应金额的债务)或者拍卖、变卖——事后约定
流押(留置)条款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流押条款当属无效,抵押权不能依据流押条款实现,但抵押合同仍然有效——事前约定
“房地一体”主义
应当一并抵押(地随房、房随地)
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只办理建筑物或土地一方抵押登记的,另一方视为一并抵押)
1、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其上的建筑物抵押,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新增建筑处理(一并处分,分别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实现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原有建筑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变卖,但是拍卖、变卖新增建筑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反担保
当担保人以其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可就用以担保之财产优先受偿。此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为了保障该追偿权,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特类
共同抵押:同一债权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人担保
按份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人与债权人均约定了明确的担保数 额的共同抵押
1、在按份共同抵押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抵押人仅依约定份额承担抵押责任 2、在按份共同抵押中,当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之后,其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抵押人追偿,除非另有约定
连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数额或者担保数额约定不明,但是约定可以相互追偿或者基于同一合同提供担保的共同抵押
1、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抵押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主张全部债权 2、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当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之后,其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向其他抵押人按照內部份额比例追偿。除非另有药定,应当优先考虑对债务人的追偿
区分:混合担保:在同一债权上,既有担保物权,又有保证的担保方式
债权实现顺序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 2、债务人自己未提供物的担保的,可以就第三人物保或者保证人选择求偿
追偿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
最高额抵押: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在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特征
1、最高额抵押设立之初,实际债权尚未确定。2、债权转让时,已经转让的债权不再被担保(最终债权确定前转让,不再担保)。3、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收到最高限额的限制。
实际债权的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屆满的。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的。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的。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前既已存在的债权,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明确约定,可以计入实际债权
担保额度的确定
实际债权≤最高限额,全部实际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实际债权>最高限额,优先受偿最高限额内的部分,最高限额外的部分,为普通债权。
动产浮动抵押
特征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等抵押,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1、抵押权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动产的集合)并不确定。2、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已经转让的抵押财产不再担保债权。但以下除外:a、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b、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c、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d、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e、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3、抵押财产是经营者动产的集合
抵押财产的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宣告破产或者解散。3、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注意:抵押财产一旦确定,抵押人不可继续转让抵押财产,应当等待抵押权人来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
特征
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拍卖、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付占有的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2、客体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3、质权需要移转出质财产的占有。4、质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
种类
动产质权
设立
1、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质权自出质财产交付时设立,但是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出质财产的,质权不能设立。2、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效力
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出质财产的权利:既可以自己占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占有。 2、收取出质财产孳息的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财产所生孳息,但是不能因此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收取的孳息应当优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 3、优先受偿的权利。 4、转质的权利: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将出质财产再次出质。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在责任转质中,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其有无过错。承诺转质: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质人对质物的毁项、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其过错为前提。
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出质财产的义务:因质权人过错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出质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出质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且取回出质财产。2、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应当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财产。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返还出质财产的义务:质权消灭,质权人应当返还出质财产
权利质权:以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1、有价证券质权:如果存在权利凭证,交付时生效。反之,登记时生效。2、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3、知识产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4、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留置权
特征
债权人依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得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属于法定担保物权。2、客体仅限于动产。3、不具有追及性,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条件
普通留置权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 人不得行便留置权。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务人的债务与被扣留的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4、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
商事留置权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均为商事组织:企业。4、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1)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支持。(2)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支持。(3)行人使商事留置权并不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与被扣留的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紧急留置权
在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即便债务履行期限尚未 届满,债权人可以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动产。2、优先受偿: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得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偿。宽限期,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 60 日为底限。如果是鲜适易腐之物,留置权人可以径行受偿,不受宽限期的限制。3、收取孳息: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财产。2、经请求应当行使留置权。3、返还留置财产
消灭
1、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占有
特征
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1、占有的客体仅限于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不包括权利。2、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事实上的管领、控制就是占有。
分类
合法本权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是否明知无占有本权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返还义务
1、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均应当向真正的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2、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同时,有权请求真正的权利人偿付自己支 出的必要费用,而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赔偿义务
1、如果无权占有人为善意且自主的无权占有人,那么无论其对占有物之毁损,灭失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必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该无权占有人为恶意的无权占有人,那么无论其对占有物之毁损、灭失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该无权占有人为善意且他主的无权占有人,那么当其超越假想权限导致占有物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末超越假想权限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管领、控制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虽然没有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租赁、借用、保管等)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通常要求三个要件:1、具有占有媒介芙系,为约定媒介关系,而非法定媒介关系;2、直接占有人基于他主意思占有;3、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把自己当做所有权人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基于自我意志而占有
自己占有
辅助占有:按照他人指示所为的占有。不是占有人,以指示人为占有人。
效力
1、权利推定的效力。2、权利取得的效力。3、保护效力。
保护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人主张。
请求人为占有被侵夺之人
违背当事人意思而剥夺占有
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1、被请求人必须是现实占有人(正在占有该物)。2、被请求人可以为直接占有人或者间接占有人。3、被请求人不是占有辅助人。4、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
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
除斥期间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