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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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思维导图:包含侦查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等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的程序包括立案材料的接受,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法律监督。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得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详细总结了回避人员,回避的理由,种类,程序,效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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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与制度
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
宏观调控(行为)
概念
国家主体性:国家
对象宏观性:宏观经济或经济的宏观运行
目的宏观性: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促使经济朝着平衡、协调、有序的方向发展
方式宏观性: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调控方式
依据法定性:在所规定的权利、程序范围内实施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经济总量、结构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依法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和计划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使之朝着所预期的平衡、协调、和有序的方向发展的一系列行为。
目标
总量均衡:总供给与总需求均衡
总供给:某一个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中各企业所愿意生产的商品与服务价值的总和
总需求:某一个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所计划或所需要开支的总数
价格水平稳定(物价水平),是总量平衡的一个主要表现。数量指标:年物价上涨指数不超过3%
结构优化:一国或地区各经济要素及其在产业、地区之间分布的比例
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技术结构、地区结构等
结构优化标志:宏观经济的效率与公平(经济持续增长等)
发展中国家:7%-8%
发达国家:3%-5%
充分就业
可持续的失业率保持5%以内,视为充分就业
国际收支平衡
手段
财政、税收调控: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产的财政税收行为,具有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经济平衡运行等功能。
金融调控:当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将金融中的关键指标和关键环节的决定权,部分或全部收回归国家及其政府的时候,金融调控才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
计划调控:前三种调控仍不能有效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时,计划被纳入作为手段之一。
宏观调控法
调整对象
财政、税收、金融、计划调控关系
定义
实质:调整在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宏观调控基本法律。
定位
体系定位: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第一层此次的部门法,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中第一层次的部门法。
法域定位:公法
主体:国家
权利:依法享有
利益:国家整体
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并列
行政法:区别
价值
公平:为经济和社会增进公平
受体:一切受控主体
以受控主体中等状况为基本参照
既规定一般税率,也规定优惠性规范
目的:增进国家整体利益
效率: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性增长
秩序:为社会和经济增进秩序
宗旨
初级宗旨(所欲直接实现的经济社会功能):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平稳、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
终极宗旨:在实现初级宗旨的基础上,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原则
调制法定:有法律明确授权;受宏观调控法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调控绩效: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调控公平: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调控适度:兼顾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各项目标,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最优化。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行为
关系
法律规范
调整方式
一般禁止式:对原来竞争市场经济时期市场主题的行为设定一些禁区
积极义务式:根据存在的总量、结构、就业和收支的问题,积极主动又审慎严谨地运用宏观调控手段。 以货币政策为例:降低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同时加大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
有条件的允许式:允许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
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
调控主体
概念: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者,宏观调控义务的承担者和宏观调控权力的享有者:国家
“法律保留”原则:一些重大或重要、决策性的调控行为由立法机关享有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年度预算决定
重大财产转移支付决定
税种的新设和取消等
宏观调控执行行为和非重大宏观调控决策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
具体部门分工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要的综合性宏观调控部门
财政部:经济财政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宏观调控部门
商务部:内外商贸领域
农业和农村部
调控受体
概念:宏观调控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受动者,直接受影响者:市场主体
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消费者:为了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居民
特定情形: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行业协会
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关注消费者
不同
宏观调控:通过调控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影响供求关系
市场规制:通过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影响消费品市场实质公平
联系
宏观调控:规范宏观调控行为,为消费者营造总量平衡的宏观供求关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市场规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为消费者营造实质平等的交换关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
概念:宏观调控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立法权
人大
立法机关
国务院
各部门
地方相关部门就本地方经济
司法机关不享有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执行权
横向配置
财政调控权:财政部
税收调控权:财政部、税务总局
金融调控权:中国人民银行
计划调控权: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纵向配置
基于“法律保留”原则,不是所有宏观调配权都可以进行纵向配置:金融调控权、税收立法权
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不同手段: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
不同环节:决策程序制度、调控实施制度
不同领域
立法行为
执法行为
宏观调控的文责任制度
归责基础:宏观调控主体的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宏观经济运行造成危害
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
罚款
罚金
赔偿
返还
非财产性责任
声誉罚
自由罚
资格罚
责任构成
责任主体:特殊主体
成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和消费者
延伸至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既有过失也有故意,过失居多
责任客体
违法宏观调控法的行为: 破坏市场机制、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侵犯宏观调控法所保护的宏观经济关系
客观方面
实体违法、程序违法
责任竞合
宪法、行政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