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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4-24 16:33:17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一)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二)特征
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
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
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诉讼
非诉讼解决机制
自力解决
社会解决
二、民事诉讼
(一)概念: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分类1
民事审判:通过国家公权力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
民事执行: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活动
分类2
诉讼活动: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的解决所进行的能够参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诉讼关系: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国家公权力
程序性
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三)地位:主导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司法解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与其他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
相互独立并呈现分离态势
与仲裁法的关系
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
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关系
与人民调节法的关系
与企业破产法的关系
与公证法的关系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任务与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
以宪法为根据
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立足中国国情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保护民事诉讼权利
保证正确、及时审判民事案件
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
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重视调解,调判结合
强化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诉与诉权
一、诉
(一)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二)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
诉的理由
诉的法律理由
诉的事实理由
(三)诉的类型
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四)反诉
反诉的概念: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的要件
反诉在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五)诉的变更与追加
诉的变更
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诉的追加: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二、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诉权的特征
诉权的行使必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三)对诉权的保护
条件
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规定
法院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程度
纠纷当事人对诉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措施
立法:健全和完善诉权保护法律制度
司法:建立和健全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督制度。
普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
二、诉讼标的的功能
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
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依据。
诉讼标的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
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沿革
一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
指引未来的立法活动
指引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指引民事审判活动有序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法院
检察院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法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院与当事人: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和争议
法院与检察院:生效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
三、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一)诉讼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二)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实施能够产生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院的诉讼行为
准备行为
决定行为
检察院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第四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民事诉讼价值概述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民事诉讼的客体对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满足的程度,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功能具体实现的程度。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意义
1.民事诉讼价值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
2.民事诉讼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
3.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公正价值
(一)程序公正价值
1.平等性
2.中立性
3.参与性
4.公开性
(二)实体公正价值:指裁判结果的公正
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即事实认定要符合客观真相
正确地适用法律
裁判结果符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然状态
三、诉讼效益价值
(一)建立科学的诉讼体制
(二)设置合理的诉讼程序
(三)使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四、民事诉讼价值的协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
(一)协调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
(二)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地关系
(三)民事诉讼价值在我国的体现
第五节 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
1.民事诉讼是一个宏观概念
2.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配置和适用
3.民事诉讼模式受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
(二)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
1.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揭示民事诉讼体制提供分析手段
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
3.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要作用,诉讼按照当事人意义进行
(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院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第六节 既判力
一、既判力概述:法院作出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裁判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一)表现
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不得就该裁判所判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法律另外行起诉
法院不得在后诉中作出与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想矛盾的判断
(二)渊源:罗马法
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生效判决主文中产生既判力的判定事项
三、既判力的主体范围
原则上: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只限于双方当事人
例外
1.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承继人
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3.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该他人
4.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及于其他第三人,即具有对世效力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立法准则:规范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和规则
(二)行为准则:规范诉讼主体的行为
(三)司法准则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共有原则
(1)审判权由法院行使的原则
(2)法院独立审判案件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原则
(二)特有原则
(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4)辩论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处分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8)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概念: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1.双方当事人享有某些相同的诉讼权利
2.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3.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二)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法院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创造条件,在诉讼程序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3.法院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做出裁判时将双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4.平等保障并不否认符合立法目的的差别对待
第三节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1.处分权的享有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
2.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1)在纠纷发生后,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3)原告可以增加、变更、撤回、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4)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以及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4.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第四节 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辩驳,从而影响法院作出裁判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
对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辩论
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对程序法上的争议进行辩论
3.辩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行形式
4.辩论权贯穿于程序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
5.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1.禁止恶意提起诉讼
2.禁止提起虚假诉讼
3.禁止矛盾行为
4.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5.真实义务
6.诉讼促进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时应诚实善意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2.禁止突袭裁判
(四)诚实信用原则对检察院的适用:检察院本着诚实和善意,根据立法本意行使检察监督权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1.否定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效力
2.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3.承担由此增加的诉讼费用、赔偿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4.作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
5.申请国家赔偿
第六节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一、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概念
二、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内容
三、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第七节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一、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概念
二、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
第八节 支持起诉原则
一、支持起诉原则的概念
二、支持起诉原则的内容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一、概念
二、内容
组成与适用
合议庭
单数,三名以上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
院长或审判长担任其中一人参加审判的则由其担任
一审
审判员
审判员+陪审员,陪审员不能任审判长
二审
审判员,无陪审员
重审
可能会由陪审员
再审
二审发回重审按一审
原来审判该案的人一律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
二审或提审按二审
非讼案件合议庭
除独任制以外的,重大或疑难的非讼案件,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除权判决
活动规则
审判长主持活动,全体成员平等参与审理评议裁判,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人意见应当如实写入笔录,不对外公开
审判委与合议庭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 监督与被监督
三、 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的合议制度
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案情复杂或其他情形需要参加的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概念
在民事诉讼审判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内容
回避的情形与人员
情形
情形与行为各6
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责令回避
程序
回避申请的提出
审查和决定
复议
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
构成上诉和再审的法定理由
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
一、概念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三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的过程向群众公开
开庭审理 案件的过程向社会公开
宣判公开
公众查阅裁判书
三、 公开审判制度的列外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另外,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
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发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二、内容
一审法院作出审判的,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判决不可再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其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再上诉
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一、概念
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
二、证明对象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概念
即待证事实
条件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
对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该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证据性事实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的事实
自认要件
类型
效力
撤回
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
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证明责任
一、概念与作用
概念 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又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
证明责任在案件真伪不明时发生作用
证明责任只能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 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风险,不会转移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分
证明责任 后果责任
举证责任 当事人为说服法官而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概念
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承担诉讼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 不利后果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安排
一般规则
特殊规则
专利侵权
高度危险作业
环境污染
物件致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缺陷产品之人损害
教育机构责任
医疗行为
第三节、证明标准
一、概念与作用
概念 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
作用
抑制当事人起诉并指示其如何起诉
促进引导当事人举证
决定免除证明责任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落实公共政策导向
二、证明标准与案件真实的关系
三、证明标准的类型
盖然性
第四节、证明程序
一、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的 概念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实时限
举证期限的规定
一审,不得少于15天
二审中,有新证据提供,则不得少于10 天
简易程序,不得超过5天
延长与再次确定
延长
再次确定
预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证据失权
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训诫、罚款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证据交换
概念
适用范围
证据较多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
程序
时间,协商或指定
法官主持
三、质证
概念
主体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客体
当事人提供的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
内容
程序
出示证据
证人证言
辨认证据
对证据质疑与反驳
四、认证
概念
方法
一般原则
单一证据的认证规则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
证据 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
材料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三、 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能力 合法性某一证据材料在诉讼上可被容许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一种法律上 的资格
证明力 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关系
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1.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2.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3.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第二节、理论分类和法定种类
一、理论分类
1.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则
原始证据优先
补强证据原则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当庭质证
言词证据 形象性、生动性;易失真不易固定;
实物证据 客观性、可变性、间接性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4. 本证与反证
二、法定分类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勘验笔录
8.鉴定意见
第三节、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证据的收集
当事人收集
法院依职权收集
二、证据的保全
概念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和保全
类型
诉讼 前
诉讼中
方法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效力
双方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均可加以利用
保全的证据效力并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仍应在辩论中陈述
保全的证据效力同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六章、管辖制度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一、民事审判权
概念
内容
特征
二、管辖的概念与作用
概念
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作用
利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两便原则
保障公正原则
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
鉴定意见
确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四、管辖的分类
法律分类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法定与裁定
强制与任意
共同与合并
五、管辖恒定
概念与意义
内容
第二节、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案件性质
案件繁简程度
案件影响范围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管理一审案件
(二)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最高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节、地域管辖
一、概念及及分类
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 来确定同级法院hi就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分类
二、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例外规定
被告就原告
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
票据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海事海商纠纷
公司纠纷
四、专属管辖
概念
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点法院管辖
案件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
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五、协议管辖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后。以书面协议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条件
只适用于一审案件
必须是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约定法院必须是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不得违反有关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必须书面形式
六、应诉管辖
概念
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制度
条件
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当事人实施了应诉答辩行为
七、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法院
选择管辖
当事人
第四节、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概念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依法裁定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条件
法院已受理案件
移送法院无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
注意情况
管辖恒定原则
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先立案的管
移送只有一次
二、指定管辖
概念
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
适用情形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未能解决
三、管辖权转移
概念
经上级法院决定或通知,将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
适用情形
上调转移
下放转移
第五节、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二、提起的条件
提出主体--本案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客体--受诉法院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提出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
三、处理程序
审查异议
逾期提出,法院不予审议
具体程序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广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狭义:原告被告
特征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出程序的变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三、)确定当事人的意义
二、民事诉讼权力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概念 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具有民事诉讼权利的人
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以经营者身份作为当事人
以接受劳务一方为当事人
以直接责任人员为当事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三、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概念
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二)衡量标准
当事人是否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外
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
为保护死者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死者近亲属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
四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特别规定、
概念
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条件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检察院
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权利
义务
第二节、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的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功能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多数当事人的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产生原因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基于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产生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法院依职权追加
依当事人申请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承认原则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当是同一种类,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特征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把数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
可分之诉
法院需分别作出判决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4个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独立的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述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性质
概念 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性质 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
有效处理群体纠纷
简化诉讼程序
防止出现矛盾的裁判
二、诉讼代表人的种类
(一)人数确定的的代表人诉讼
概念
起诉时人数以确定的众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后, 由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进行的诉讼
条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当事人之间有共同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当事人推选出若干代表人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条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起诉时尚未确定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产生方式
选定
商定
指定
三、诉讼代表人的资格与权限
(一)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
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
愿意担任诉讼代表人
2到5名诉讼代表人,1到2名代理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一般情况
例外
四、关于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公告
登记
裁判
第四节、第三人
一、第三人概述
(一)概念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以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二)特征
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
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诉讼中有独立的地位
(三)作用
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实现诉讼经济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参加诉讼的条件
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本诉讼正在进行
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得到裁判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 诉讼的人
(一)无独三的类型
辅助型
被告型
(二)参加诉讼的条件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他人之间诉讼正在进行
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
(三) 无独三的诉讼地位
不具有与第三人相同的诉讼地位
第五节、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第三人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第三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实施行为
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有被代理人承担
在同一诉讼中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利于法院正确处理诉讼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概述
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诉讼行为的人
其范围一般与监护人范围一致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受法院监督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消灭
监护权消灭就消灭
取得
源于监护人身份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
(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代为诉讼的人
代理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三)代理权限与诉讼地位
代理权限
诉讼地位
(四)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书面取得
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