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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当事人对共有财产应当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来源于实践,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伟大实践在新时代的凝练和升华。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马工程版本,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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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
结婚
概述
要件
程序
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
应当确认后婚无效,维持前婚效力;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罪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有关部门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两岁,等一两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的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当事人以此三种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请求权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有重婚为由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
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
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不适用调解
但是对于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可以调解
如以判决形式作出的,可上诉,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二审终审。
一旦申请,经审查确实,不允许撤销,仍要作出判决
原告撤诉的,不予准许
一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法律后果
我国采取的是有追溯力的无效婚姻制度
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1、人身关系
自始无效,婚姻未成立,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关系
同居前属个人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
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当事人对共有财产应当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三参加诉讼,以便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子女关系
作为非婚生子女
仍享有各项权利
双方均有义务
可撤销婚姻
情形
1、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正确理解”胁迫“
1|||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 要件
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受胁迫者—婚姻关系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行为人须有胁迫的故意—基于此种故意,受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因果关系)
行为人须实施胁迫行为
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期限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除斥期间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请求主体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1053条
重大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
……
没有具体规定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若未在除斥期间内提出,则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受胁迫婚姻
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隐瞒重大疾病
只能是不知情的受害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都是本人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判决形式
同无效婚姻
与结婚制度相关的规定
婚约
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
离婚